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1997)一中申行监字第7号


张舟、孙惠兰:

你们与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局为不服医疗医疗纠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对本院(1997)一中行终字第29号行政判决不服,以张乐屿死亡是医疗责任事故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张乐屿死亡后经天津市和平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天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均不属于医疗事故,据此,本院终审判决,并无不当。现你们主张属于医疗事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你们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抄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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