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北民初字第297号


原告朱秀云,女,一九三五年一月一日生,汉族,唐山市人,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凤东里十四楼一门三零三室。

委托代理人刘场强,男,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八日生,汉族,唐山市人,唐山市经济技术协作公司干部,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凤东里十四楼一门三零三室。

委托代理人耿万海,唐山正一律师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任凤蓝,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维亚,该医院内科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玉楼,该医院医务科科长

原告朱秀云诉被告唐山市中医医院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志强、耿万海,被告委托代理人陈维亚、刘玉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秀云称:一九九八年二月四日原告之夫刘登山到被告医院治疗,因精神障碍转到内科治疗,二月二十日经会诊诊断为刘登山患有精神抑郁症,二月二十八日早晨八时四十分刘登山由被告病房坠楼身亡。死亡诊断为郁症引起跳楼自杀。因此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十八万八千一百六十元。

被告唐山市中医医院辩称:我们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八年二月四日到二月九日,原告之夫刘登山因前列腺增生、混合痔及神经衰弱在被告外科病区住院治疗。一九九八年二九日刘登山转到被告内科病区治疗,入院诊断为眩晕(西医:植物神经功能紊乱)。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日,经过会诊诊断刘登山的病情为抑郁症,开始采取新的治疗方案,并医嘱病人家属多做病人的思想工作。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刘登山自愿回家休
养,被告内科病区为刘登山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主要诊断为眩晕(西医: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其它诊断为冠以病.前列腺增生。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晨四时许,刘登山因胞闷憋气来被告自急诊科治疗,急诊科诊断为胸痹(西医:冠以病),予以治疗。同日上午九点多,刘登山由急诊科转到内科病区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胸痹(西医:冠以病)及郁症(西医:植物神经功能紊乱)。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八点四十分,刘登山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抑郁症引起跳楼自杀。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原告来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拒绝赔偿,双方各持已见,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之夫刘登山因眩晕(西医: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冠以病、前列腺增生在被告内科病区住院治疗,经过会诊诊断刘登山患有郁症(西医:植物神经功能紊乱),被告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护理措施,对于刘登山坠楼身亡被告无过错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治疗护理措施不当,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秀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千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龈北荆纤哂诤颖笔√粕绞兄屑度嗣穹ㄔ骸?

 

审 判 长:王同立

审 判 员:常进儒

代理审判员:刘连军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马锦荣(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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