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动最高法院的医疗纠纷案

王子月 

    产妇邱翠琼在广州市妇婴医院分娩时,因医院未同意产妇实施剖腹产的请求,造成婴儿出生后死亡的悲剧。当事人把医院告上法庭,却因未做医疗事故鉴定而被区、市两级法院拒之门外。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事复函批示:没有医疗事故鉴定也可以受理。邱翠琼表示继续上诉,要依法讨回公道。
    这么一件普通的医疗官司,竟惊动了最高法院,由此引出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确实令人深思。
婴儿死亡 上诉受阻
    1999年6月10日19时,广东省中医院护士邱翠琼因临产来到广州市妇婴医院,并于当晚22时50分进入产房。鉴于胎膜早破、胎儿较大、胎心监护仪多次发出警报以及宫缩乏力等情况,产妇邱翠琼多次请求医生实施剖腹产,但始终未能得到同意。
    次日凌晨3时半,医院通过产钳助产,婴儿虽产出,但没有正常呼吸,凌晨4时,医生宣布婴儿死亡。经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尸检,婴儿死亡 原因是吸入羊水造成窒息。
    邱翠琼及其丈夫认为,造成婴儿死亡 是由于广州市妇婴医院医务人员的一系列过失所致。2000年4月13日,他们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广州市妇婴医院承担法律责任。
    越秀区法院对邱翠琼的诉讼不予受理,理由是未经医疗事故鉴定。邱翠琼夫妇不服,逐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中院的答复与越秀区法院相同:必须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才能受理。
    万般无奈之下,邱翠琼夫妇只好上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越秀区法院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与《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相抵触,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予以纠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予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鉴定是法院受理当事人起诉的前提条件,没有“事故鉴定”法院不应受理。由于意见不统一,广东高院于2000年6月26日向最高法院发函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于今年1月19日复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种意见,法院可以受理。
    事实上,邱翠琼夫妇因出于无奈已于去年7月向广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了鉴定,结论 是:“不属于医疗事故。”如此一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竟成了“马后炮”,邱翠琼的告状只能是白费力气,空劳一场。
解决纠纷 初试“消法” 
    医疗纠纷案在全国为数不少,如何对医疗事故做出“事故鉴定”,目前仍然是个颇有争议的话题。
    四川省凉山州雷波县桂花乡彝家少妇曲洗在雷马屏监狱医院妇产科施行清宫术时,医生误致曲洗宫破肠漏。经过一年多的争论,日前,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审结了这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见《法律与生活》杂志2001年第3期)
    这是全国首例法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审结的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然而,因未做鉴定而被法院拒之门外的事情却非常普遍。究其原因,法院除了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以外,还有为自身利益考虑的原因。在某些规模较小的县、市,当地可能只有这么一家大医院,一些法官在处理该医院有关的医疗诉讼时,往往会有所顾虑,怕得罪了医院。另一方面,医疗事故的鉴定专业性太强。调查取证、整理材料等费时费力,弄不好会前功尽弃,影响结案率,而结案率往往又与法官的经济收入挂钩。
    此外,因法院不受理未做“事故鉴定”的案子,很多当事人只好要求卫生部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这些卫生部门为了保护本部门的利益,也是采取拒绝或拖延的态度。
    还有的医院在处理医患纠纷时态度横蛮、冷漠,甚至隐匿、涂改、销毁病历材料,企图逃避法律的责任。
惊动高层 专家说“法”
    一件普通的医疗纠纷,竟然惊动了最高法院,这件事在全国立即引起了强烈反响。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所有的案件都会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从邱翠琼的诉讼经历,我们可以看出当前司法工作中的一系列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杨洪逵说,这个问题的发生与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对医疗事故鉴定及医疗损害纠纷处理的性质认识偏差不无关系。无论是医患关系还是人身损害,都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而,医患双方发生的争议就是民事诉讼争议,是当事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寻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而直接向法院起诉赔偿,是当事人应有的权利,法院没有理由以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而拒绝受理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杨洪逵认为,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个司法解释,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起诉和受理的条件、证据的采纳、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等各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统一执法标准,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北京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华认为,在医患纠纷中,患者一方往往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他们需要法律的保护。最高法院应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不经鉴定直接起诉,让法院有一个更明确的执法依据,有效地保护患者一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已进入法制社会,长期以来困扰我们的医疗纠纷问题,应该是下决心解决的时候了,医疗机构改革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作为医院,在救死扶伤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图/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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