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院认为,陈一鸣患急性阑尾炎并发弥漫性腹膜炎,病情严重。经治医院诊断明确,手术及时,陈一鸣术后三小时内出现一个渐进性缺氧过程,术后三小时出现血压下降,心率减慢呼吸衰竭等症状,经郑州市儿童医院积极抢收救治疗,但病情进行性加重,术后25天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上述病程与其自身疾病的发生发展及演变相关。但郑州市儿童医院在对陈一鸣的治疗过程中,若在手术中进行无创脉率血氧饱和度监测、术毕返回病房后立即给予吸氧、血氧饱和度监测和有效抗生素的应用等措施则可以减少患儿机体缺氧状态的发生和早期发现严重呼吸功能不全。因此对陈一鸣的医疗费108680。52元,护理费3370元(陈荣友按月工资3000元计算,护理期间25天护理费2500元,邢炜按月工资1044元计算,护理期间25天,护理费8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按每天10元计算),丧葬费3000元,必要交通费用14667。45元(1999年12月16日北京往返一次124元,汽油费2701。95元。省内公共汽车、郑州市内出租车费用11841。5元),以上费用共计129967。97元。对此郑州市儿童医院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并应赔偿适当的死亡慰抚金。原告人的其它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不应承担责任,本院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郑州市儿童医院赔偿陈荣友邢炜之子陈一鸣的医疗费43472元,护理费13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丧葬费1200元,必要的交通费用5866元,共计519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 被告郑州市儿童医院赔偿五原告慰抚金6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 驳回原告陈荣友邢炜陈安举邢文成赵喜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10元,原告方负担2466元(免交),被告负担1644元。鉴定费14616元,原告负担8770元,被告负担58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良熙 审判员李桂贤 代理审判员安军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金 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