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卫华: 信收到了,对你深表同情 我的意见依然是: 1. 没有医疗事故鉴定法院仍应立案。 2. 法院判决应依《民法通则》不能依据一个《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法院判决只能依据法律、法规,这是众所周知的。 3. 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当然需要有权威机构的鉴定,不是法院自己可以决定的。 4. 目前司法鉴定很乱,有关部门正在制订办法,避免多头鉴定造成的混乱。 5. 除卫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鉴定外,如果法院认为该鉴定的结论有疑义,仍应准许由另外的机构另行作出鉴定。 6. 由由另外机构另行作出鉴定时,应由法院来指定,因为如果当事人自己聘请一些专家或机构作出鉴定时,被指控为医疗事故的医院拒绝作提供进行手术和医疗过程的必要文件,也就无法对是否医疗事故作出结论,除非是起码的医疗知识就能作出结论的。所以,如果法院认为在正常的情况下婴儿不应死亡,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有袒护该医院的嫌疑时,当然法院应按,也有权另行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江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