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构成条件
陈律师:
我父亲于去年4月到北京某医院做CT碘造影检查。当时该院CT室的工作人
员为抢时间吃饭,在家属未在志愿书签字、未向家属说明注意事项且碘过敏
试验观察时间不够的情况下,给我父亲注药,致我父亲在注药后不足两分钟死
亡。事后,我们向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其结论是该院工作人员
在工作中有失误,但我父亲的死亡不构成医疗事故,对此我们不服。请问陈律
师:
到底什么情况才算构成医疗事故? (河北李钢)
李钢同志:
来信已阅,首先对您父亲的不幸深表同情。现就您来信所提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
作中,因为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直接导致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
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后果。卫生部在对该法的说明中,明确规定认定医疗事故
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认可,取得相应
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亦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
种过失,且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符合“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
障碍”,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以上是认定医疗事故的原则,在处理具体事件时,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
据您来信中提到的情况,您可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向上一级
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也可据此结论,以医务人员在工作中有失误为
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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