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法规简介(下)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 《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
    19891010日)
  • 《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
    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问题的复
    函》
    1990117日)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714日)
  • 《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
    1995614日)

以上几个文件均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医疗事
故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于医疗事故争议
案件的受理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
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民事诉讼案件)。

3)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
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
予受理(民事诉讼案件)。

4)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5)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
门对医疗争议拒绝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
偿纠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199064日最高人民
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在医治
地方伤病员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当事人起诉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
失的,应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军事法院无管辖权。

《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
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2324日最高人民法院)

这是一条对法院审理医疗事故争议案件具有相当重要指导作用的司法解
释。该复函分析了《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其各地颁布的
实施细则的关系,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
复函认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地的实施细则,是处理医疗事故赔
偿案件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因此,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争议案
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
各地的实施细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回前页] [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