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
                                    
                        (1989年10月10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89〕23号的请示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
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
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
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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