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
         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1990年6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申民字(90)第49号“关于黄理权诉武警河池支队医疗纠纷案管辖
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在医治
地方伤病员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当事人起诉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应
按照我院一九八九年十月十日法(行)函〔1989〕63号复函的规定精神,由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军事法院无管辖权。
    二、你院请示的黄理权诉武警河池支队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由河池市人民
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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