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1997年12月26日颁布,1998年1月1日实施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对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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