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事故处理中几个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
              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1991)第38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
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医疗
事故处理办法》和《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
件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因此,你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案
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回前页] [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