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法律能力


目录

概  述

法律能力的分类

精神病人的刑事法律能力

精神病人的民事法律能力  


概  述

精神病人:有狭义及广义概念。广义概念为精神病人是泛指各种以精神异常为表现特征的精神障碍者,包括重型精神障碍,也包括轻型精神障碍;既包括持久性精神障碍,也包括间歇性精神障碍;既包括内源性的精神疾病患者,也包括其它各种原因引起的精神活动改变者。狭义概念为精神病人仅指精神活动异常到达一定程度的重型精神病患者,严重的智能障碍者和精神病等为状态等严重的精神障碍者。同时精神病又有法学和医学概念。其法学概念为凡是能使个体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损害的各种精神异常,不论是慢性的或者是暂时性的,先天的或者后天的,器质性的或者功能性的,重的或轻的,统称为精神病。其医学概念为由于生物的,心理的或社会的,文化的有害因素作用于个体,直接或间接影响了脑的功能,出现心理或行为偏离正常,从而使本人感到痛苦,或使其社会适应能力受到明显损害。综上,精神病人泛指以各种精神活动异常为表现特征,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二版)》(CCMD-2-R)者。(返回本页目录)

法律能力:法律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作为所参加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与责任的资格,即法律主体资格。通常,行为人指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的法律能力不是生来就有的,只有在具备认识和判断自己行为的能力后,才能取得这一资格。行为人的精神健康状况与年龄都是其取得法律资格必不可少的要件。(返回本页目录)

法律能力的鉴定:即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指具有资格的临床精神科医师或具有精神科经验的法医师依法对被鉴定人某时的精神状态进行正确的评价,进而对被鉴定人在法律上行使某种权利和承担某种义务的能力进行恰如其分的评定。(返回本页目录)

精神病人与法律能力:如上所述,由于精神病人的精神健康状况受到了损害,必然影响其法律能力。世界上第一次成文的有关精神病人法律能力的法律是1724年英国法院颁布的《“野兽测验”规则》(《“Wild beast testsrules》)。该规则的核心内容是:只有当某些人并不比野兽更明白什么是善良和什么是邪恶时,对他自己的行为才不负法律责任。现代的有关精神病人的法律能力的立法是从1843年英国颁布《麦克劳顿条例》(《Mac Naughton Act》)开始的。该条例的中心内容是:1 在精神错乱的幻觉影响下实施行为的人如果在犯罪时知道其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应受惩罚。2 所有人均被推定为理智健全和有充分理由对犯罪行为承担责任。3 为使被告患有精神病的诊断成立,必须明确证明以下情况:在实施那个行为时,被告是在精神受到伤害,理智不健全的情况下作出决定的,因此不知道自己正在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和理由;即使知道,但不知道自己的行为错在什么地方。如果被告实施了明知是不应实施的行为,如果该行为在当时是违反国家法律的,他应受惩罚。(返回本页目录)

法律能力的分类


刑事法律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受审能力

承受刑罚能力

证人证言能力

自卫能力

民事法律能力

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

狭义的民事行为能力

选举与被选举权力能力

婚姻能力

离婚能力

生育能力

赡养,抚养及收养能力

遗属能力

继承能力

签订契约能力

履行契约能力

                    服兵役能力

                    知识产权能力            (返回本页目录)


精神病人的刑事法律能力

 

是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精神活动障碍者,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主体资格。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辨认能力是行为人知道或了解自己行为的动机,目的,性质和后果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故意抵制或终止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之间有着有机的联系,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的具备则是以辨认了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刑事责任能力与行为人的年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刑事责任能力同时与行为人的法律心理能力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行的精神病人在家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司法精神病鉴定和司法实践中,判定一个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后的刑事责任能力,应以满足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为标准。医学要件是指被鉴定人所患精神障碍的性质,程度及预后-有关精神疾病的医学诊断;法学要件则是指被鉴定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医学要件与法学要件是判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等级的必须满足的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医学要件的存在与否是法学要件能否存在的前提,但两者之间并不一定存在因果关系。目前我国司法界和司法精神医学界存在着如何判定这两个要件之间的关系的分歧,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三大类:1 纯生物需观点的以诊断定责任。即只要对被鉴定人的精神障碍医学诊断明确,即可签订有无责任能力;2 以危害行为的后果判定有无责任能力。即被告所实施危害行为是精神病所致结果,不负刑事责任:3 从精神障碍者的行为动机防御危害结果的关系,来分析判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即在医学诊断的基础上,通过对行为人行为动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的分析研讨判定其精神障碍对之间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干预程度,从而确定行为人的责任能力。目前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1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 无刑事责任能力。(返回本页目录)

受审能力:被告人接受审查和判决的刑事主体资格。是被告人以自己对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刑事诉讼的意义的理解与操作,接受刑事审查和判决的能力。该能力适用与《刑事诉讼法》。在伤害精神病鉴定中,对被鉴定人受审能力的鉴定,也应满足医学要件以及法学要件。其医学要件是精神医学的临床诊断,其法学要件指别鉴定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对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与义务的理解与操作的能力。可从以下三方面加以考虑:1 被鉴定人理解对他起诉的目的和性质:2 理解自己的情况与这场诉讼的关系;3 能帮助辩护人为他辩护。(返回本页目录)

承受刑罚的能力: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或以经过判决的服刑人员,能够通过承受法庭对其处以剥夺部分权益的惩罚,能够清除理解自己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危害后果,能够理解刑罚的性质目的和意义的生理和心理条件。又被称为服刑能力。其医学要件是精神医学的临床诊断,法学要件是被鉴定人对刑罚的性质,目的和意义的理解能力。无承受刑罚的能力表现为对判决的意义和服刑的要求缺乏理解,对自己的身份和出路的认识能力丧失,从而对自己当前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失去适应能力。受刑罚能力应评定为有或无。(返回本页目录)

证人能力:由称作证能力或证言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示七条明确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其医学要件是医学诊断,即确定精神缺陷的性质和程度;其法学要件是能否对客观事物明辨是非,能否正确表达。(返回本页目录)

自卫能力:指当人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害时,受害者能够了解侵害者行为的性质,手段和后果,了解自己的处境,能够主动抵抗外来的侵害的能力。其医学要件是医学诊断,一般,精神障碍越严重,自卫能力越差;其法学要件是受害人对外来侵害的辨认能力和自己抵抗外来侵害的自卫行为的控制能力的总和。最常见的自卫能力是女性精神病人在受到行侵害时的自卫能力。(返回本页目录)


精神病人的民事法律能力

民事法律能力是公民个人依照国家民事法律的规定,在其所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统称,在结构上由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组成;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返回本页目录)

民事行为能力:确定公民是否已具备认识和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标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 年龄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 精神状况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 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判断一为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首先应满足医学要件,即确定被鉴定人精神障碍的性质,内容及预后的精神医学诊断。在明确了被鉴定人的医学诊断后,分析其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辨认程度,这就是判断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学要件。医学要件是法学要件成立的前提,法学要件又是对医学要件的确认,两者缺一不可。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确定一个患有就是疾病的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存在与否,关键是要明确患者的就是症状与其意思及其意思表示的关系。民事行为能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在取得民事行为能力资格后,直至这种资格消亡和终止的整个过程中,该公民对自己所参加的所有民事活动的所实施消亡的辨认能力。狭义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指该公民参加的某一项或某一民事活动中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返回本页目录)

选举权利与被选举权利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示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养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6122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 三条第二款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确认一个具体精神病人能否行使选举权利,应从所医学与法学两个角度来加以分析:首先,根据患者的病史和精神症状的特点作出明确的医学诊断。在确切医学诊断的基础上,分析考查精神症状对患者本人有关选举的概念,意义和后果等内涵的理解能力的干扰程度,分析患者在精神活动存在异常的情况下,能否通过选举行为对自己在选举活动中的地位,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清楚的意思和意思的表示,从而确认该公民是否具备行使选举权利的能力。(返回本页目录)

婚姻能力:婚姻当事人成立或解除婚姻的主体资格即婚姻能力。

(一)结婚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者不能结婚”婚姻是在爱情基础上男女双方在法律规范内的两性关系,婚姻双方除须自觉自愿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外,还应能够正确地理解婚姻的性质及其所包含的责任,权利及义务。这便是结婚的法学要件。当精神病人由于病理性精神活动的干扰,对婚姻所包含的性质,权利,义务及责任不能作出或者不能完整作出真正的理解和诚心诚意,自觉自愿的意思表示时其就不具备法学意义上的结婚能力。而只要男女双方自愿,能够就理解婚姻的性质,权利,责任,义务作出内在的意思或意思表示,便可结婚;对患有明显遗传证据或有遗传倾向的精神障碍者,自愿要求结婚的,为了对患者和社会负责,应在采取了必要的节育或避孕措施后,准许其结婚。(返回本页目录)

(二)离婚能力:是指患有双方因感情破裂,都有依法向对方,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目前婚姻状况的权利资格。(返回本页目录)

赡养,抚养和收养能力:

(一)赡养能力:是指子女对父母或某些长辈在物资或生活上扶助的能力,履行这一义务,需通过赡养行为来实现。子女赡养父母的行为必须以必要的物资条件和心理条件为前提,其中心理条件便是公民个人能够自觉理解赡养义务的法律意义,通过在物资和生活上对被赡养老人的扶助,作出自己履行赡养义务的意思表示。

(二)抚养能力:父母对子女履行抚育,教养义务的资格,即为抚养能力,包括物资上的抚育和德育,智育及体育上的教养的内容,也就是说,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前提,应具备向被抚养的子女提供上述几父母的条件。父母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也必须通过父母的抚养行为来实现,即父母对子女通过自己在物资上的抚育,和德,智,体上的教养行为,作出履行抚养义务的意思表示。(返回本页目录)

(三)收养能力: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额行为主体资格为收养能力。公民收养子女必须按法律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要求的收养条件,即收养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收养子女所必要的使孩子的身心正常生长发育的物资条件和培养孩子良好品行的教养条件。(返回本页目录)

遗嘱能力和继承能力

(一)遗嘱能力:遗嘱是公民依法在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处理自己的财产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公民具备的订立遗嘱这一法律行为的主体资格,就是公民的遗嘱能力。遗嘱能力的核心要件是遗嘱人能够通过订立遗嘱的行为,对自己财产的处理,正常与其内在意思一致的表示。(返回本页目录)

(二)继承能力:财产继承是把死亡公民的财产,转归有权接受这种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记承人实施对被继承人财产所依法享有继承权利的法律行为,是对这一法律制度的具体体现。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额一项权利,伴随着公民的出生即获得这种权利,无论继承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只要是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并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所列的危害行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是其它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严重,情节严重的。”都有继承自己应得份额遗产的资格。那些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辨认了的精神病人,因精神障埃而不能行驶继陈权利,应依照《继承法》第六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产权归被代理人所有。(返回本页目录)

合同能力 合同又称契约,是各方当事人之间为建立,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一份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合同面前都是对等的平等关系,各方经过充分的协商,在取得一致的意思表示后,方可签订合同,这是合同能否成立的最基本的要素。因此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必须对合同有充分的认识,理解其内涵,意义,结果,清楚地知道之自己在合同中所处的地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能在与其它当事人的协商中有正确的,与其内在意思相一致的意思表现,具备完好的自我保护能力。也就是说,合同的双方都表现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述有关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要件,便是公民取得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基本要件,也就是所谓的合同能力。合同能力包含着签订合同能力和履行合同能力两层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多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1985725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中,有关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依据就有“国家法律限制行为能力的签订经济合同的”,“为经济合同的主体不合格”的规定,这里所程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即为民法所指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智能低下人。(返回本页目录)

知识产权能力 知识产权又成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在自己对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内,从事智力活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依法享有的权利,一般包括发明权,发现权,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一个公民要取得知识产权表现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公民表现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技术更新,文化艺术创作的智力操作行为,一是该公民的上述行为表现合法。因此,决定一个公民能否取得知识产权主体资格的关键要件是其智力操作行为能否为社会所接受。所以,不论智力操作行为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其智力操作的行为符合社会常规的国家法律规范,便可以获得知识产权。在日常生活中,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知识产权的问题,主要是有关精神病人申请专利权的问题。知识产权既包含有身份权的特征,又包含有财产全的特征,公民在获得某项知识产权后,便可以通过使用这些权利,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如果该权利人因精神活动障碍,不能行使这些权利,则因由其活动代理人代理,但知识产权仍归被代理人所有。(返回本页目录)

服兵役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按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关于精神病人负 兵役能力的问题,在现实中包括应征集福兵役能力和继续副兵役能力两方面的内容。(返回本页目录)

接受学校教育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手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七周岁入学。”包括患有精神疾病和智力低下的学龄儿童,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不能被剥夺。在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的在校生因突发技术障碍,而涉及的学籍问题,是当前较为突出的问题。(返回本页目录)

劳动就业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楚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精神病人和智力低下的人与其它接受活动正常的公民,有同等劳动就业权利和义务。在司法实践和劳动争议仲裁中,涉及精神病人的劳动真议主要是:精神病人由于病理行精神活动的干扰,生活懒散,缺乏高级意向要求,或病理性意志增强,对本职工作丧失应有的负责态度,不遵守劳动纪律,无故旷工,甚至严重干扰本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该单位负责人便以次人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其予以除名处理;还有的精神病人随便主动的雌去原有的工作,而全身心的投入到妄想等病理性的精神活动中去。(返回本页目录)


精神病人造成违害后果的民事责任

精神病人由于病理性精神活动的驱使,实施暴力冲动行为或侵犯他人人身及财产的行为,造成他人的人身受害和财产损害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示三条高等“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若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在涉及赔偿问题时,对“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所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126日)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责任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受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主要参考书目:

1 精神病人的法律能力 孙东东著

2 法医精神病学 刘协和主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314日修订)(返回本页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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