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医精神心理学咨询与鉴定 法医精神心理学(Forensic Psychiatry and Psychics)是法医临床学的一个新兴分支,是法学与精神医学和心理学的一个交叉学科,其工作核心是司法实践中涉及精神医学和心理学问题的法医鉴定。法医精神心理学鉴定人的职责是,当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遇到有关当事人精神医学与心理学的专业问题时,向法医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由法医精神心理学鉴定人对当事人进行精神状况检查,作出相应诊断并判定其精神状态与法律后果之间的关系。在当前形势下,随着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从事法医精神心理学鉴定的专业人员,要大胆开拓思路,勇于创新,找出精神医学和心理学与法医临床学新的契合点,探索新形式下精神病学与心理学在法医鉴定中的应用价值。同时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完善和发展这门法医临床学新兴分支学科。 根据鉴定对象与所要解决法律问题的任务不同,法医精神心理学鉴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怀疑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新《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此类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二)民事案件中,如民事当事人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时,可以对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此类鉴定,可由具有法医精神心理学专业人员的法医鉴定机构及有司法鉴定权的精神病院承担。 (三)对刑事受害人的司法鉴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对在某种特定事件(如颅脑损伤、遭受打击迫害、严重虐待等)后出现精神异常表现的当事人,进行鉴定,判定其伤情,并就有关赔偿问题进行评价。目前大多数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机构承担此类鉴定较少,问题较多,但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这方面问题并不少见,这种情况亟待解决。相反,法医鉴定机构中具有精神医学和心理学专业知识的人员在进行此类鉴定时,经验较为丰富,出具的鉴定结论紧扣案情,往往为司法实践提供关键的定案依据。2.对妇女的性防卫能力进行鉴定。 对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或智力低下的妇女,在其被奸污或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后,鉴定她对此种行为有无辨认能力、自卫能力。目前此类鉴定主要由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机构承担。 (四)其他法医精神心理学鉴定,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受审能力以及罪犯的服刑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的鉴定;对证人作证能力的鉴定;对较离奇而无实据的自首者与控告者的鉴定;在特殊情况下的缺席或死后鉴定;等等。 目前,北京市开展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的精神病院有北京医科大学第六医院(又名北京医科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北京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由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从1997年开始,配备了法医精神心理学专业人员,正式开展此类咨询与鉴定工作。与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相比,具有以下几点特色: 一、为办案人员提供有关法医精神心理学的咨询,并对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进行专业性评价。 二、独立承担各类鉴定工作,工作重点是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和对于刑事受害人的鉴定。 (一) 在涉及精神心理学问题的民事案中,有不少案件标的较小,或要求在尽量短的时间内结案。如委托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较高,鉴定时间相对较长。我所对此类案件进行鉴定时,充分考虑到办案单位实际需要,本着灵活、服务的原则,力求在短时间内出具科学的鉴定结论。 (二)对在某种特定事件(如颅脑损伤、遭受打击迫害、严重虐待等)后出现精神异常表现的当事人,进行躯体及精神状态检查,综合分析,判定其伤情,就有关赔偿问题进行评价,使鉴定结论在最大限度上回答办案人员的问题。办案人员在委托一般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机构进行这类鉴定时,常有这样的体会:鉴定结论不能回答或不能完全回答所要解决的问题,导致办案需要与鉴定的脱节。如对颅脑损伤后出现精神异常表现的当事人,一般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机构只对其精神状态进行评价,而对其损伤程度(轻微伤,轻伤,重伤)和伤残程度不能作出回答。因此,由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机构对当事人进行鉴定后,司法机关往往还需要委托法医鉴定机构对当事人再伤情或伤残程度的鉴定,从而造成时间和资金的浪费。而委托有精神心理学专业人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则避免了重复鉴定,节省了时间与开支,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 三、有关心理测查的应用。
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关于委托法医精神心理学鉴定的要求 一、由司法机关正式向我所提出鉴定申请,填写鉴定委托书。 二、委托鉴定机关提供被鉴定人有关卷宗、病历材料。 三、在鉴定需要时,由委托鉴定机关负责提供或协助调查被鉴定人左右邻近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包括被鉴定人自幼生长发育情况,被鉴定人近期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人际交往等情况。 四、出具鉴定书后,及时将鉴定结论适用情况和案件处理情况反馈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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