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医疗纠纷 作者:常 林 医疗纠纷作为社会问题,成为1999年媒体热点;网上讨论也是门庭若市;法学理论相关研究一时洛阳纸贵;一些高层领导和司法工作者渐渐茅塞顿开。在强烈的呼声中,卫生系统在自己怀中的黑箱上,终于试着扎了小孔,一束光――微弱抑或亮烈,总之,鉴定中有了法医庄重的一票。"公开公正",人们欣喜若狂。 修订或重新制定《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工作紧锣密鼓,出台时间一次次推迟,据消息灵通人士,改革的矛盾和冲突,观点和认识,在立法者中拔剑弩张;封锁一切信息,拒绝讨论,拒绝评价,制定自己的家规,而且要求外人必须执行;为遮人耳目,追求程序公正,大张旗鼓地宣扬法医微弱的一票……由此,想问几个问题: 当我们追求公正的程序时,一定不要忘记谁是执行程序的主体?当仲裁者处理与之有千丝万缕联系的被仲裁者,程序公正就是一件美丽的外衣,眉宇之间必将流露出母子之爱,手足之情。 当我们看到所谓的新法规时,一定要知道诉讼中如何执行的问题?面对民法典与法规的冲突,但愿法官没有尴尬和无奈,更不能照搬照套,免费成为卫生部门遮雨挡风的大伞,成为他们温柔而坚实的臂膀。 当我们拿到医疗事故鉴定时,一定要问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是否构成侵权?毫无疑问,医疗事故鉴定是卫生部门行政处理的依据,但并不等同于民事判决的依据。两者的统一是一个简单而又沉重的话题,鉴定是公正的生命,请正确对待鉴定权。 当我们法医被邀请参与鉴定时,问一问你们去与不去?也许你会被盛情安排在上座,也许他们会委婉地说你临床知识欠佳,也许你不想"同流合污",总之,你只拥有普通的一票,总之,你左右为难。 我还要说,其实我跟医院并没有深仇大恨,我看到许多从来没有节假日的医生,我听说许多在手术台上累倒的大夫,我也知道个别赔偿数额显示公平,但是,那一小部分不学无术、草菅人命的所谓医生,实在令人深恶痛绝,医院为追求形象和利益对此遮遮掩掩,难道对得起那些敬业奉献的白衣天使吗? 我还要说,鉴定一定要公开公正,但是要确立鉴定原则,保护什么行为,平衡什么行为,打击什么行为,赔偿限额或方法明确,让医院吃定心丸。 附:我提出的鉴定组织 主管:法医学鉴定机构 组成:医疗纠纷鉴定管理办公室 程序:确定医疗事故--供卫生主管部门处理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