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方式违法

本文作者:余卫华
作者单位: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5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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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鉴定违法 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完成,鉴定委员实际上是各个医院的医学专家,专家也是医生,全程是执业医师。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这些执业医师实际完成以下工作:

1.认定事实,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经过。

2.认定正确的操作常规,根据事实经过,运用医学知识,提出在各个环节中正确的诊断治疗是什么,即当时的操作常规是什么。

3.对比正确的诊断治疗,确认医院是否违反操作常规。

4.运用逻辑知识,分析论证违反违反操作常规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5.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 在实际工作中,虽然以上几个方面分不清楚,甚至被省略某一部分,但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疗事故鉴定的论述,必须有以上几点。湖北省卫生厅和西安市灞桥卫生局就因为没有进行认定事实的工作,事实认定不清进行鉴定,被推上被告席,并输了官司。从执业医师具有的知识范围来看,只有进行2、3点工作的知识条件,进行1、4、5点的工作需要运用法学知识,没有法学知识只能是“跟着感觉走”。

对于执业医师的权力,在《执业医师法》有规定:第21条,在注册的执业范围之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第23条,医师不能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医疗事故鉴定明显超出了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的范围,因此,仅有执业医师资格是无权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是违反《执业医师法》的。或者有的人会说:医疗事故鉴定委员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此时的执业医师已经成了鉴定委员,但是执业医师只具有医学知识,未经法律培训、考核上岗的情况下,提名、批准就成了鉴定委员,简直是“摇身一变”。

在我们国家日益法制化的今天,人民政府的行为也不能保证其一定合法,不然就不用搞什么《行政复议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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