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疗卫生鉴定改革后存在的问题
本文作者:余卫华
作者单位: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510407
E-Mail: yuweihua@163.net
广州市医疗卫生鉴定委员会进行了改革,打开了黑箱,但是改革前存在的问题依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组织者的问题
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者是卫生行政部门,是当事医院的上司,“老子给儿子鉴定”的问题大家都知道,但还有大家不大明白的问题:医疗事故的发生是违反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而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之一,就是监督下属医院是否违反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监督下属医院是否执行有关规定,只有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不力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医疗事故。所以卫生局判了下属的错也就间接判了自己的错,这不仅是“老子给儿子鉴定”的问题,还包括了“老子的自我鉴定”
问题。
第二, 鉴定人员的问题
鉴定人员和当事医院都是同一部门的,今天你给我鉴定,明天我给你鉴定,明显有利害关系,这是“兄弟鉴定”,另外还有不容易看出的问题:医学专家是作为鉴定人员的一个很好的基础,但医学专家不能等同与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医学专家所具有的是医学(医疗)知识,看病看得好不一定懂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中除了需要医疗知识外,还需要法学知识,特别是医政、举证、逻辑学的知识。特别是有的违法操作很少会出事,很多专家自己平时也是这样做,在专家的临床经验中这样做是对的,到了医疗事故鉴定时,碰到这种违法操作出了事,他们往往会说:“在临床中……”这样做就是惯例大于法规。
如果交通事故的鉴定不是找交警,而是找几个老资格的司机,或称为驾驶专家的人来鉴定,会有什么奇迹发生呢?
第三, 鉴定的方法问题
民主集中制是社会科学的方法,研究自然科学的方法是科学方法和科学实验,医学属于自然科学,然而医疗事故鉴定居然采用民主集中制的方法——投票决定,少数服从多数。让我们回顾一下历史,就知道这样做是多么的荒谬。一百年前亚里斯多德是科学权威,他认为重的物体比轻的物体下落快,几乎所有人都同意他的观点。但只有伽利略一个人反对他的观点,最后通过在比萨斜塔做了一个科学实验,证明重的物体和轻的物体下落一样快,结果证明只有伽利略一个人的观点是对的。试象一下,如果让我们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去鉴定,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伽利略肯定错了。围绕着是太阳绕着地球转还是地球绕着太阳转的问题,支持“日心说”的布鲁诺,就是被支持“地心说”的大多数人活活烧死的。多数不一定就是正确的,“法轮功”也曾经是人多势众,法轮功正确吗?科学吗?
第四,监督的问题
监督员大多数是人大、政协、记者既不懂法又不懂医,能听出什么问题?就算是听出检定有问题,医鉴会也可以用他们不是医学专家的理由,置之不理。监督员最大的权力就是发一发牢骚,正如陈亦香医鉴会的情况。监督员行使监督权最大作用就是写报纸,产生一点不起作用的舆论压力。
第五, 证据保存的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最重要的证据是病历,但发生医疗事故(事件)后,病历是由医院自己封存。这更荒唐,医院是被告,如果证据是对医院有利的,医院当然会很好地封存,但很多时候证据是对医院不利的,会医院好好封存吗?
第六, 举证的问题
病历是由医院保存,家属见不到,加上家属无医学知识(其实很多家属由此而成了医学专家),在提供证据材料说明是非责任方面,医疗单位处于优势,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通过过错推定的方法来实现举证责任的倒置,这样有利于解决受害人的法律救济问题。但是实际中,医鉴会往往是要家属举证医院的过错,而不是要医院自己无过错。在王世凤死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因“不能得出抢救不及时是死亡原因的结论”而不是医疗事故,这明显是要家属举证,如果要医院举证,同样因“不能得出抢救不及时不是死亡原因的结论”定为医疗事故,而且还占了99的比例。
第七,证据采用的问题
在法庭上,采用什么证据,不采用什么证据是有依据的,但在医鉴会中,往往是医院给什么病历,医鉴会就信什么病历。在陈亦香医鉴会中就出现了医院“事后补记病历”的事,并得到医鉴会认可,补记病历的内容排除因抢救来不及记的原因。当医院所述和家属所述不同时,医鉴会采用折衷的方法。或者回避家属所述,认为对结果无影响。
处理医疗纠纷最好的方法,还是设医疗法庭,这个建议在去年5月曾经被提上议事日程,但至今无结果。如果有关部门真正想尽量做到公正,还是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做一些改革的,例如有专家提出的:鉴定人员采取地域回避制度;鉴定书上除了写大多数人的意见外,少数人的意见也写上去,以利于在法庭上参考。这样做并不和现行的《医疗卫生处理办法》相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