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1日前部分留言


性别:男   来自:广东   Email:sthk@163.net
> 最近我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查询了许多法律书籍依然无法揭开我的谜
团,希望您予以指导:
> 某企业为一中外合作经营的宾馆,中方合作者已承包经营,中方合作者XX公司拟
以将其拥有的该宾馆的权利作为对银行的借款抵押,请问:
> 1、XX公司拥有的该宾馆的权利包含哪些具体权利?
> 2、XX公司拟以将其拥有的该宾馆的权利作为对银行的借款抵押,在具体操作上银
行须办理哪些手续?
> 3、对以上情况是否有另外某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4、是否XX公司只要出具一份有合作方书面同意的声明即可?据说此声明没有多少法律约束力是吗?
> 谢谢!

(Wed Sep 29 15:25:59 1999 )


性别:男   来自:绵阳市文昌路7号   Email:he-ming@21cn.com
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有件极端苦脑的事,希望你能在百忙之中帮我解答或出点主意、想想办法都行,总之我是愿付报酬的。
事情是这样:1994年11月,我的一位朋友准备修房向我借款,并愿意拿他即将准备修建的房屋作押,于是我认真细致地查看了他的所有建房手续都齐全后,便和他签定了《房产担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全文如下:
房产担保抵押借款合同
借款人:XXX(以下简称甲方)。
被借款人:XXX(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在其旧房背后新建房屋,由于资金困难,向乙方借款,考虑金额较大。为保证被借款人的利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以甲方新建房屋作担保抵押向乙方借款,其有关事宜特立本约为 凭。
一. 借款金额七万元人民币。借款时间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也就是签约之日起由乙方分期借支给甲方,直至借支的总金额等于七万元人民币为止。
二. 乙方分期借支给甲方的借款其全部借款利息:统一从签约之日算起,借款利率每月按2.5%(千方之二十五)计算,借款期限一年半,即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甲方应将全部借款连本带息偿还给乙方。如甲方在此约定的还款时间内不能将此借款偿还给乙方时可延期半年,但全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要加入借款本金一并计算,且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以后每月利率则按3%(千分之三十)计算,直至合同履行完毕。
三.乙方借给甲方的资金仅限于甲方建造新房使用,甲方不得将此借款挪用另作其它方面投资。为稳妥起见,乙方有权监督甲方该借款的投资和使用情况。在必要时,乙方可以代甲方向有关建房单位或个人直接支付甲方建房所发生的各款项作为甲方向乙方的借款。但乙方必须保留代甲方支款的凭据,并以此凭据作为甲方向乙方的实际借款依据。
四. 甲方在向乙方每还一笔借款时,乙方必须给甲方写收款收据。当甲方连本带息全部还清乙方的借款后,甲方应将乙方写给甲方的全部收款收据换回乙方代甲方支付的建房用款凭据和现金凭据,以及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各自保留的本《房产担保抵押借款合同》,并由甲、乙双方当面共同消毁。
五. 在约定的还款时间再延期半年,即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之前甲方不能将所借乙方的七万元借款连本带息全部偿还给乙方时,甲方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自愿将其新建的整幢房屋以七万元人民币借款和全部借款利息抵押给乙方以作为还清所借乙方的全部借款和借款利息。乙方不得再给甲方另交任何费用。在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时,有关纳税问题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六. 甲方所建房屋已经抵押给乙方,如甲方要另外处理该房产时,必须经乙方同意并签字认可。同时处理该房产所发生的资金必须优先偿还乙方的全部借款及利息,如甲方违反这项原则,必须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两万元人民币。
七. 到最后约定的还款时间即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止,甲方如果还不能将向乙方所借的全部借款连本带息全部偿还给乙方时,甲方必须给乙方付违约金壹万元人民币。如果甲方被抵押给乙方的房产因意想不到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甲方必须将其新房作为同乙方合资修建,并拿整幢房屋的一半(作价陆万元人民币)给乙方作为甲方偿还所借乙方的陆万元借款,至于剩下的借款和全部借款利息,甲方必须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前全部还清给乙方。如果甲方违反此纺定,则必须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两万元人民币。
八. 甲方被抵押给乙方的房产,如果以后按合资性质处理,乙方享有的房产是以楼梯中线(建筑对称中心线)为界,前至公路,后齐堡坎,由天上到地下的左半幢或右半幢,并水电齐全,所有房屋能正常使用。
九. 甲方抵押给乙方的房产在未过户之前,乙方的房产可以继续或长期使用甲方的房产手续,至于今后乙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甲方必须无条件按乙方要求配合。
十. 不论任何年月,甲方被抵押给乙方的房产,不管乙方已否过户,乙方对该房进行维修、改造、变更、加层以及对四址界线内的土地进行使用,甲方都无权(包括不含在本约之内的窦姓家族其他人员及后人)以任何理由干涉。如有局外人进行干涉时,甲方必须无条件出面制止。
十一. 今后此房若因国家建设或其它单位占用,需将此房拆迁并由国家或占用单位赔偿,乙方完全享有国家或占用单位索赔的权利。甲方(包括此约中不含的窦姓家族其他人员及后人)不得因乙方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使用的是甲方人员的姓名为由而否认乙方应获得的索赔。同时甲方必须无条件地按乙方要求协助,配合乙方向国家或占用单位要求获得索赔和补偿。
十二. 此次借资建房的当时,国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私人不准合资建房。在今后,国家如有与此约相抵触的政策出台时,此约仍旧在甲、乙双方之间生效。
十三. 本契约无涂改、增删、乌疤,一式两份,共肆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长期保存,永久生效。

此约
甲方:XXX
乙方:XXX
立约时间: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合同签定后,我认真地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对方用借我的钱在我的监督下把房子也给修起来了,房子的总投资不到十万圆人民币,而房子的市场价值达四十万圆人民币。可是,在对方履行还款义务时对方却耍赖,一分也不愿意偿还,最终我们上法庭解决。时至今日,法庭的判决是:“财产担保抵押借款合同是债权人为了债权实现而要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权时,用以实现的财产来保障自己债权实现。财产抵押借款合同的成立,是以财产标的物来实现自己某种目的,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被告的房产尚未形成,不具备财产担保抵押合同的形式要件,故该合同不能成立,其约定不具备约束力,合同中约定的资金利息也无效”等一系列不合理的判决。
请问:(一).合同本身就是事先的约定,该合同在签订时,就合同内容来讲,合同中的标的是清楚的:“以甲方新建房屋作担保抵押向乙方借款”。 而标的物房子虽尚未形成,但准备修建的房子的一切手续以及具体位置、结构形式、大小面积等都在合同中已经具体体现,这时的标的物是无形物。其借款所建之房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由所借之款将无形物再转变成有形物。因而标的物房子在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时不就形成了吗?况且合同中约定的具体抵押时间是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之后,也就是房子早已形成之后,怎么叫“不具备财产担保抵押合同的形式要件”呢? 明明是以房产作担保抵押的借款合同,担保抵押无效,难道借款也无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资金利息也无效?
尊敬的律师,你有什么高见?请指点!
(二).对方耍赖,故意不将此合同拿出来,臆造事实,否认借款之事实,给我在法庭调查过程中造成了极大的障碍。请问:对方这种行为是否是诈骗行为?
此致
敬盼回音!
E-mail: he-ming@21cn.com
1999年9月21日

(Sun Sep 26 05:58:24 1999 )


性别:M   Email:andylzy@mail.777.net.cn
您好,我是一名刚刚大学毕业分配到银行的学生。虽然学的是国际金融,但现在在营业厅学习基本的储蓄业务。9月7日,一名储蓄员有事要离开。我还在实习期间,没有上岗资格,后来会计主任同意要我代班。我就坐在她的位置办理业务。不久,来了人要求汇款,由于他不会填写。我们主任帮他填,要他签字后。将现金解款单一起好递了进来。而只收了50 元的手续费。(我确实弄不清这个汇款是否涉及现金),将各联单递个对面的储蓄员。她就盖了“现金收讫”和“复核”章,递给我。我便递给的客户。而客户始终没有交纳2万2千元的现金,我们也当时没有发现。等客户走后,对面的储蓄员才发现,没有收钱去盖了章。才停止该业务的办理。现在客户反到要我们赔钱。
我想请问你们,万一要陪钱。我做为没有资格的实习生要赔偿多少,要我代班的储蓄员有没有责任,应承担多少。
谢谢你们
(Sun Sep 19 17:56:03 1999 )


性别:M   来自:HONG KONG  
主页:http://www.cgan.net   Email:info@cgan.net

大中华印艺网希与志华兄加强联系




陈志华兄:您好!

今天看到您们网页,获益良多!

我是大中华印艺网创办人林和安 http://www.cgan.net/
本网站创办起点是表扬好友李兴才教授对两岸三地印刷界贡献.李教授出版中华印刷通史

136万字得病,十分严重.我一时冲动创办大中华印艺网,
以热爱祖国为核心,希望建有中华民族特色的网,可惜我对网页外行.
但两岸三地印刷/出版界都对它寄于厚望.两岸三地报纸及月刊均免费代广告.
大中华印艺网学习自强.
本人也是人体科学研究者
本人介绍可参考个人网页: http://www.cgan.net/versalam/index.htm

今来电邮希互相促进交流希望友谊连接互相增加浏览率.更希望陈兄在本网设信息网络法.

明早会寄一些杂志供陈兄参考.




希望保持联系!

友: 林和安
敬上





(Mon Sep 13 23:53:19 1999 )


性别:Femal   来自:Wuxi,Jiangsu   Email:lilyy@qtwopto.com
Hi!I am Lily Yuan. I am Personnel & Administration Supervisor in QT Optoelectronics (Wuxi). There are few information about labor law at website. Would you please do some help?

Thanks and Regards,
Lily

(Mon Sep 13 06:50:08 1999 )


来自:Beijing   Email:looking@yeah.net
亲爱的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学生,现向您咨询有关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

这位老人曾是三间房的承租人,并与儿子儿媳居住在一起,他们并无住房来源。
1992年国家取暖费改革由单位支付,于是房管局在老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硬性把承
租人的姓名改成了儿子的。去年底,儿子又在老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办了买房手续。

于是,老人的任何权益都没有了保障。首先,这一年多以来,儿子未给老人一
分赡养费,老人八十岁了却得给儿子儿媳孙女买菜做饭,街道给老人的补助和老人女
儿给的生活费经常受到儿媳的搜刮。更甚之,这些日子来,由于儿媳失业在家,一直
威胁老人多次扬言让老人“吃老鼠药早点死的”之类的话,并不让老人在家喝水、吃
饭、使煤气,往老人的暖壶里灌凉水,经常摔老人的门,使老人担惊受怕,老人的儿
子却对此听之任之。理由是房子是他们的了,他们有权赶老人走。

本人认为可以就儿子未给老人赡养费对其起诉,但并不能长期解决问题,老人
的生存权可能会受到更大的威胁。问题的根本在于承租人的姓名问题,事情皆于房管
局未循手续办事并一错再错而起。房管局知道老人不同意,改承租人姓名时没有任何
老人同意的手续,这次买房时,儿子又在需征承住人同意一处做了假手印,房管局明
知不查。请问怎样起诉房管局?房管局对此事态度暧昧,或怎样说服房管局提供手印
以去鉴别?是否可以以假手印一事起诉儿子?(老人以有把房子交公的决心。)


我的法律知识有限,对承租承住之相关的法律关系的了解更是甚少,对此事的
三条路请您帮助我分析寻找最佳途径,使老人重新拥有一份生存的空间。谢谢!

1.以赡养费起诉 --治标不治本
2.起诉房管局 --我不清楚其中的法律关系
3.以手印为假起诉 --属于何类型?

在您百忙之中向您求助,再次表示感谢 ! 此致

敬礼!





(Wed Sep 8 17:52:04 1999 )


来自:Beijing   Email:looking@yeah.net
亲爱的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学生,现向您咨询有关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

这位老人曾是三间房的承租人,并与儿子儿媳居住在一起,他们并无住房来源。
1992年国家取暖费改革由单位支付,于是房管局在老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硬性把承
租人的姓名改成了儿子的。去年底,儿子又在老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办了买房手续。

于是,老人的任何权益都没有了保障。首先,这一年多以来,儿子未给老人一
分赡养费,老人八十岁了却得给儿子儿媳孙女买菜做饭,街道给老人的补助和老人女
儿给的生活费经常受到儿媳的搜刮。更甚之,这些日子来,由于儿媳失业在家,一直
威胁老人多次扬言让老人“吃老鼠药早点死的”之类的话,并不让老人在家喝水、吃
饭、使煤气,往老人的暖壶里灌凉水,经常摔老人的门,使老人担惊受怕,老人的儿
子却对此听之任之。理由是房子是他们的了,他们有权赶老人走。

本人认为可以就儿子未给老人赡养费对其起诉,但并不能长期解决问题,老人
的生存权可能会受到更大的威胁。问题的根本在于承租人的姓名问题,事情皆于房管
局未循手续办事并一错再错而起。房管局知道老人不同意,改承租人姓名时没有任何
老人同意的手续,这次买房时,儿子又在需征承住人同意一处做了假手印,房管局明
知不查。请问怎样起诉房管局?房管局对此事态度暧昧,或怎样说服房管局提供手印
以去鉴别?是否可以以假手印一事起诉儿子?(老人以有把房子交公的决心。)


我的法律知识有限,对承租承住之相关的法律关系的了解更是甚少,对此事的
三条路请您帮助我分析寻找最佳途径,使老人重新拥有一份生存的空间。谢谢!

1.以赡养费起诉 --治标不治本
2.起诉房管局 --我不清楚其中的法律关系
3.以手印为假起诉 --属于何类型?

在您百忙之中向您求助,再次表示感谢 ! 此致

敬礼!





(Wed Sep 8 17:46:50 1999 )


性别:男   来自:陕西 西安   Email:xo14@yeah.net
陈律师;
你好!我是今年刚从法学院毕业的,现在从事网络方面的工作,我对网络法律很感兴趣,从你的主页上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不知到我可不可以向你直接提问。
此致
敬礼

(Wed Sep 8 11:46:00 1999 )


性别:男   来自:陕西 西安   Email:xo14@yeah.net
陈律师;
你好!我是今年刚从法学院毕业的,现在从事网络方面的工作,我对网络法律很感兴趣,从你的主页上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不知到我可不可以向你直接提问。
此致
敬礼

(Wed Sep 8 11:45:11 1999 )


性别:男   来自:陕西 西安   Email:xo14@yeah.net
陈律师;
你好!我是今年刚从法学院毕业的,现在从事网络方面的工作,我对网络法律很感兴趣,从你的主页上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不知到我可不可以向你直接提问。
此致
敬礼

(Wed Sep 8 11:45:11 1999 )


性别:男   来自:陕西 西安   Email:xo14@yeah.net
陈律师;
你好!我是今年刚从法学院毕业的,现在从事网络方面的工作,我对网络法律很感兴趣,从你的主页上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不知到我可不可以向你直接提问。
此致
敬礼

(Wed Sep 8 11:45:10 1999 )


来自: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Email:yuyanpku@263.net
昨日有幸与陈律师相见,今日又在您的网站上遨游一番,感觉真是不错.您的网页作得真好,以后一定向您好好学习.
您感兴趣得法律事务是医疗.网络.知识产权等,对医疗我一窍不通,今后可能也不会有所发展,但是对网络和知识产权也同样非常感兴趣.我本人毕业于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现在在学校和律师所也从事知识产权方面得教学和法律事务方面的工作.我的先生从事电脑研究开发工作,所以我也从中学到了一些电脑方面得知识,只是全是皮毛,还不能深入.我希望今后能从陈律师您哪里多学一些电脑法律知识,尤其是我在工作学习中遇到不懂得问题需要向您请教时,您一定不要吝啬!
很高兴能认识您并拜访您的网站.

(Tue Aug 31 15:33:01 1999 )


性别:女   来自:双鹤药业  
陈律师:
好久不见,生意可好!
下午无聊,浏览律师事务所的有关站点,希望能够找到一个容身之地,意外发现您的主页,遂想给您留言,以示问候。
不做自己喜欢的 工作,真是一件很可悲的事,可是现在似乎找一个能够发薪水的律师事务所也很难。只有期待有朝一日,时来运转了。
好了,先聊这些吧,祝您一切都好。
(Mon Aug 30 16:21:50 1999 )


性别:男   来自:辽宁省海城市   Email:skdnwl@mail.asptt.ln.cn
法律求助
我于1995年2月借给金某8万元人民币,借款人以自有房屋抵押担保。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内容如下。
"房产抵押文约
因于94年5月10日向姜晶借人民币捌万元,至今没有偿还。经双方商定,于95年2月20日将房屋楼座四间
抵于姜晶,所有权为姜晶所有,抵债为本利拾万元,以后如有现款房屋可以抽回,其它事宜见房照。抽
回后所有权仍为金多所有,可暂住到95年8月1日。
立约人:金多
债权人:姜晶
1998年12月,因借款人拒不给付借款,我向法院提起拆讼。
1999年5月一审判决被告还付借款本息。因被告无偿还能力,我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法院执行债务
人抵押给我的房产。 执行过程中发现,在我之前,已有另一债权人状告我的债务人,并先于我向法院
提出执行申请,但另一债权人和我的债务人之间没有房产抵押合同。
请教:
1)法院应把债务人的房产执行给谁?是我(我和债务人有房屋抵押合同)还是另一债权人(债务人没有把
房屋抵押给另一债权人)。
2)我和债务人签立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没有办理公正,且房屋位于农村)?
请求法学专家给予赐教。急!急!急!

请您在百忙之中给与我一个答复
我的E-MAIL为skdnwl@mail.asptt.ln.cn
谢谢!!!
(Thu Aug 26 18:06:34 1999 )


性别:男   来自:辽宁省本溪市   Email:zpw@188.net
请 您 帮 助
尊敬的朋友:
您们好!
我是辽宁省本溪市的市民,王作蓬。
一起十分清楚、并不复杂的医生渎职案件,只因辽宁省本溪市官官相护、有法不依和违法不究,使我们全家十口人进行了一场长达近九年马拉松的诉讼。
1991年1月24日,我十五个月的侄子(我二哥的孩子)因患常见的肠炎(并非绝症),住进本钢职工总医院儿科病房。由于接诊和值班医生极端不负责任、没有遵循医疗操作规程、没做应有的治疗,造成男孩儿在住院二十小时就命丧黄泉。事后,该医院采取了隐藏能体现医生有罪的原始病志,伪造了能掩盖医生逃脱罪责的假病志,并串通市卫生行政当局做病理解剖时私自盗走全部内脏器官,制造了假的尸检结果,而后市卫生行政当局又向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提供了假病志和假尸检结果,做了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以上有书证和假病志的原件,还有司法机关的认定)。从此他们拿着这个不符合法和不合理的鉴定做为挡箭牌(本溪市各党政司法机关都明知这个鉴定有虚假行为,但谁也不纠正)。市检察院在本溪市委的个别领导支持下,以技术事故为由五年始终没能立案。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在这种情况下,在九五年五月两次派工作组亲临案发地侦察后,经党组和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和法医论证,认定此案医生构成犯罪,同年底按法律规定交付当地的平山区检察院公诉到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至此本案又回到本溪市的控制范围,他们以种种借口使诉讼不能正常进行。本溪市平山区法院在95年12月受理公诉后,在市法院的支持下以种种理由违反法律规定推拖近三年,不得已在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四日下达判决把本案二被告人判决无罪。对于他们的枉法判决,区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采纳辩护人意见不当”决定抗诉。市中法在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进行开庭,市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市法院又把本案判决无罪!
对于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在审判监督程序于一九九八年九月初向辽宁省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又经辽宁省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两级法院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一九九八年十月指定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后在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进行了开庭审理,这次庭审只对本案被告人张丽英进行了审理,对另一被告人张春杰因病中止了对其审理。四月九日公开宣判“撤消无罪判决书和裁定书”“被告人张丽英犯有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我们认为量刑太轻、法理不通,违反《刑法》第七十二条根据犯罪分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之规定,适用缓刑错误。从案发到下达有罪判决之前来看,被告人张丽英在病人死后,有严重伪造病志行为,有隐瞒犯罪事实行为,无论是在检察机关侦查,还是三次法庭审理时,即不认罪,也没有悔罪表现,按法律规定和法院判案惯例,她应属于严惩之例,不严惩难平民愤, 适用缓刑是绝对错误的。这轻描淡写的判决难以让人们接受,判决宣布后,犯罪人张丽英立刻大闹法庭,在公堂之上大喊大叫,当法警要将其带出法庭时,张丽英一把将法警推开,继续大喊大叫,引起张亲属的起哄。当几名法警再度要将张丽英带出法庭时,张丽英对法警又踢又打,她的亲属冲进审判席和她一起殴伤执勤法警,致使法庭内一片混乱。张丽英和家属被强行带出法庭后,又冲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办公室,再度吵闹,并砸毁镜子等部分公物。在本溪中级人民法院对张丽英及亲属的“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刑法》309条)行为没有采取惩治的情况下,张丽英从法院走出来后第一个举动就是辱骂我们受害人近亲属,下午又带领亲属和其他人到市政府广场打着“张丽英无罪”的标语示威游行!!!被判有罪之人的这些举动实属公开向法律挑战。令人奇怪的是对以上行为本溪市法院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使事态进一步扩大再扩大,无论是在法院内部还是在社会上给群众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
目前,我们冲破重重叠叠的障碍已经胜诉,一被告人已经被判有罪,另一罪刑较重被告人因病死亡终止审理,这个案件的胜诉,开创了我国刑事审判史上医疗技术事故的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先河。
以上的事实,中央电视台1999年4月12日《焦点访谈》栏目以《人命关天 责无旁贷》为题进行了专门的报道;《健康报》1999年4月26日以《迟到的公正》为题进行了全面的报道,《家庭》杂志1999年第七期以《医疗案怪事迭出——怒老汉倾家荡产为孙儿讨公道》为题也进行了全面的报道,《今日名流》杂志1999年第八期以〈冰柜藏尸九年,只为讨回公道〉为题进行了全面的报道。还有《律师报》、《检察日报》、《辽沈晚报》和《人民日报》主办的《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等其它新闻单位在这几年都做过祥近的报道。(相关报道后附)
由于我们近九年因上访和上诉已经倾家荡产(加之他们打击抱复无法正常工作,我们现在是经常身无分文),我的这台用于打官司的电脑都是朋友支助,我们无法正常经营原来的生意,现积压货物就40多万元。由此而产生的交通住宿、通讯、打字复印、聘请律师、鉴定和其它产生的费用近40万元,其它损失和即得利益无法估算,一九九六年一审开庭时我们刑事附带民事诉额390万元。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即将开庭审理之际,我想了解当前的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最高赔偿是多少,其它娄别案件最高精神赔偿是多少,也恳请您谈谈您对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面的见解。望您提供帮助和支持,我们在此万分感谢!!!
此致
奉恳之事,乞速复为荷。


王作蓬
1999/8/19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市府街四组四号楼
E-mail: zpw@188.net
Tel: 86-414-2846775


(Thu Aug 19 10:12:18 1999 )


性别:男   来自:武汉  
主页:http://lawyer.freeservers.com   Email:tanguy@netease.com
有特色!很好!
(Fri Aug 13 12:23:57 1999 )


性别:男   来自:上海   Email:drlu@163.net
如何理解执业医师法中“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含义。何处可以找到具体的解释。我国的执业医师将分为几类?对工作范围有何要求?对超出范围的行为有何处罚?请回复!
(Tue Aug 10 23:16:09 1999 )



兄弟,有无机会到成都,前一段时间王大明来成都可惜时间太短,
(Mon Aug 2 22:42:09 1999 )


性别:男   来自:太原   Email:sxkb@public.ty.sx.cn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履行了交货义务,而买受人未履行付款义务,在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能否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二项在出卖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Wed Jul 28 15:59:36 1999 )


性别:男   来自:上海   Email:drlu@163.net
如何理解执业医师法中“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含义。何处可以找到具体的解释。我国的执业医师将分为几类?对工作范围有何要求?对超出范围的行为有何处罚?请回复!
(Sun Jul 25 00:29:13 1999 )


性别:男   来自:上海新华律师事务所   Email:xhymj@public4.sta.net.cn
您的网页办的特别好,希望有机会多向您讨教。
(Fri Jul 16 08:54:55 1999 )


性别:男   来自:广州  
主页:http:// http://jianwen.126.com    Email:jianwen@public.guangzhou.gd.cn
牋 牋 本人母亲94年购买了由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开发
的房屋,95年5月交付。但是至今也没有办理房产证,且97年7月才
告知经测量比预售面积少1.6045平方米,误差为1.79%折合房款
6153.58元。但是,开发商以“房地产预售契约附件三第(3)款约
定:该楼房的建筑面积以广州市有关政府部门最后所测量的面积为
准,交房时按房款面积误差超过+-2%范围,对楼价多退少补。”为
由不予退还多收房款。购房者认为从未与开发商约定双方互不退补
。开发商不予退还多收房款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把免责
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同时也违反民法通则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因此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解决给予一个说法。
牋牋牋 98年3月11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人的起诉,
并于99年4月9日作出判决:支持本人要求被告(开发商)退还房款
的诉讼请求。但是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理,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中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
的并重新作出判决:驳回本人要求被告退还房款的诉讼请求。这一
判决是歪曲事实的是颠倒是非的,这一判决把开发商(被告)的意
志强加给消费者(原告),明显是司法不公偏袒被告。我国是社会
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但是,本案消费者无法维护自
己的权益说明了什么?说明了法律的尊严受侵犯,而侵犯者正是本
应维护法律的一些枉法的审判人员,或许还有被告的所代表的“国
家利益”吧!不论法律修订的如何好,司法不公这一毒瘤不清除,
社会就没有公义。为此,把本案公之于众,供社会舆论监督。希望
广大传媒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作出正确的报道。使广大人民群众认
识到法治对社会公平的重要性。
牋牋?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特别是消费者的权益更应受
到法律保护。这一真实案件希望大家发表意见提供建议,这样祖国
才能成为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强国。

本案代理人:钟建文 电话:(020)86598842 手机:(0)1362853996

http://jianwen.126.com 牋 Email:jianwen@public.guangzhou.gd.cn
(Thu Jul 15 18:30:56 1999 )


性别:男   来自:上海   Email:xufeng@guomai.sh.cn
情况说明:
我是98年7月份由西安交通大学毕业的硕士研究生,于7月20
日在定诚生物图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报到上班,档案于同年
11月3日办妥,由单位委托静安区就业指导中心保管,户口落在
陕西北路500号(可能是教委的名下)。在此之前5月19日,我与
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上写明给员工办理各项福利待遇(养老
保险金等),但现在并没有办理。

今年以来,公司因经营不善,其领导于6月30日告诉我:从7
月1日起开始不发工资,公司改变经营机制,也就是说,公司要
与我及其他几个主要员工签订“合作”协议,(剩余员工全部遣
散),即公司如有订单做的话,所得利润与员工按比例分成。因
为考虑的我的实际情况,公司不发工资也就意味着我没有了生活
来源,公司领导告诉我说我可以在外面重新找单位,我提出要单
位开“退工单”,单位却要求我先写辞职报告并且要我付给公司
“培养费”(这是当初付给学校的)。

我现在认为:
1.公司没有办理养老保险金等福利,本身就是违约,我可以
随时解除合同;
2.公司在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我的前提下,让我改签“合作
协议”,放弃原有劳动合同,这是单方面解约,所以我拒付培养
费。
对于应届毕业生来说,要在原单位服务满一年,才可到其他
单位工作, 我现在在公司工作差20天满一年,但档案要到11月3
日才满一年,所以公司威胁说如我拒付培养费,则要把我档案退
回原处。

针对以上情况我想知道:
1.在公司违约的前提下,我是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
在我服务期没满一年的情况下,公司有没有权力退回我的档案?
如果档案被退回去,户口是否也会一起退回?
2.在双方有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公司改变经营机制且不发工
资,让我改签“合作协议”,这种情况是否合理合法?
3.如果我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我能否申请将我的档案
冻结?
4.如果在仲裁过程中,单位已将我档案退回,但仲裁结果是
我赢,单位是否应该无条件将我档案办回来?
5.如何处理上述情况,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的利益?
盼复 谢谢!
E-mail:xufeng@guomai.sh.cn


(Thu Jul 15 17:52:28 1999 )


性别:女   来自:深圳   Email:anice @21cn.com
陈志华律师:
您好!有个问题向您请教。在离婚裁决书判定之后1年多,非当事人(责权人)是否可以将离婚裁决书内的条款向法院提出重审呢?thanks for your help!
(Thu Jul 15 16:45:18 1999 )


性别:女   来自:广东深圳   Email:pl-lily@163.net
陈律师:
您好!
我想向您请教一个关于婚姻法的问题。我的小姨今年二十九岁,她结婚已经两年了,但婚姻发生破裂。她的丈夫一直使用暴力,使我小姨成日伤心流泪。他整天叫离婚,但又总是拖着,不让我小姨自由。而且不让我小姨与亲戚朋友来往,成天拳打脚踢,让我小姨以泪洗面。在我小姨怀孕期间,他还用手掐我小姨,这样的不快日子一直延续了两年了。我的小姨已经把孩子送到奶奶家了,那时她才发现姨父曾经结过婚,但是这件事情她一直蒙在鼓里。现在小孩已经一岁半了,我的小姨担心离了婚,会失去了小孩的抚养权,尊敬陈律师,我小姨该怎么办?请您尽快答复我,谢谢!!
祝:
工作顺利!
学生:蓓蓓
99。7。15
(Thu Jul 15 09:46:20 1999 )


性别:女   来自:深圳   Email:anice @21cn.com
陈律师:
您好!我有一些关于婚姻法方面的问题向你请教,我家住在田面村,今年18岁,家中有三姐妹,父母在一年前在法院里双方因感情严重破裂,父亲在外有第三者并且生了两个女孩。并且双方在财产方面作了如下的分配,我母亲拥有三个子女的抚养权,将4层半的将近400平方还有子一层70平方的楼房(小孩抚养费)。我父亲就得一层半的楼房。后来父亲的债权人在人大起诉我母亲离婚是为逃避债务。说她在离婚时没有提及你父亲所借的150万元的债务如何分配偿还。要把离婚书里的关于财产分配的条款作重新调解。但是我父亲所借的这些钱并非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并且是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田面公司借来作为承包建筑工程的。在那时他借款时将以上提及的房屋作了抵压。现我请求你为我为出分析,或电话给我3243847。非常感谢!!
(Wed Jul 14 11:36:33 1999 )


性别:男   来自:秦皇岛   Email:sunsg@163.net
志华 律 师 :
您好!
我有一些问题向您请教.我家住在农村,1965年盖4间房,当时我家东面没有人.66年,东面来了邻居,由于他家当时非常困难,再三恳求我父亲借用我家山墙,他家不再垒山墙,而且,他家的房子还高出我家半米多.我父亲一时糊涂竟然同意了。后来到也相安无事了十几年. 91年,我家要求盖偏房,他家死活不让,非说山墙是伙山,要我家让一半山墙给他,我父亲一时气急,将他家搭在我家山墙上的房顶刨了几镐,他家告到乡法庭,乡法庭欺我父亲认字不多(他只上过半年学),于91年11月21日出具了如下《调解书》: 一,原告出一个工,由被告负责修复被损坏的山墙。二,原告在两家隔墙中线以东建南院墙,被告在两家隔墙中线以西建小房。三,原告如果翻建北门房,则退给被告一半墙基的地方;原被告翻建各自现住的正房时,相邻山墙各建独立山,各占各的一半地方。当时,在乡法庭的威逼欺骗下,我父亲以为只给他家修复损坏的山墙就行了,所以在庭审笔录上签了字。但在法庭送达《调解书》时,我父亲反悔了,没有在《调解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字、按指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调解书只有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84条还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因此,此《调解书》应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当时,我父亲给他家修了山墙。93年县政府土地勘察换发房本时,房契上面既没将这20公分的山墙地算做我家也没算做他家。以后,此事便搁置起来。97年,他家翻建正房,又提出让我家给他家一半山墙的地方,我家当然不同意,他家就起诉到牛头崖镇法庭。法庭驳回了起诉,说《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让他们申请法院执行。99年3月,我们接到抚宁县法院执行庭传票,传我父亲到庭告知要依《调解书》执行。我们仔细查看了本案的卷宗,更坚信了《送达回执》上的签字并非我父亲笔迹,指纹也模糊不清,无法辨认。鉴于此,我们于99年4月5日向执行庭递交了《执行异议》及《申诉状》,但执行庭拒不接受,声称“我们只管执行,其它概不负责。”找告申庭递交《申诉状》,更遭到了蛮横的拒绝,并将《申诉状》扔了出来。去找主管院长,仍遭蛮横拒绝,并警告我们不要无理取闹。后经多方奔走,法院才勉强同意暂缓执行。我们立即到出具《调解书》的牛头崖法庭要求鉴定指纹、笔迹,他们以办案当事人不在、卷宗已移交抚宁县法庭、需向上级请示等各种理由推托。我方律师多次询问均无明确答复,至今毫无结果。99年5月23日,我父收到抚宁县法院执行庭传票,传我老父到庭。5月24日早八点我父与我妹到庭后,执行庭只问我老父是否同意《调解书》,我父说不同意,他们即将我68岁老父戴上手铐送拘留所拘留15天。那么,抚宁县法院执行庭要执行什么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调解书》的第一条、第二条已超过了执行期限,而《调解书》的第三条“原告如果翻建北门房,则退给被告一半墙基的地方;原被告翻建各自现住的正房时,相邻山墙各建独立山,各占各的一半地方。”现在,我家并没有翻建房的想法,难道非要拆了我家的房子让一半山墙给他不成?
我们认为此案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调解书》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
《调解书》中,邸占民(我家东邻)诉孙景江(我父亲)民事侵权案是在邸占民强行占用孙景江宅基地建院墙的情况下发生的。当时法院认为:邸占民与孙景江的相邻山墙为伙山墙,因此,应以伙山墙的中心线为双方的宅基使用界限。孙景江将以此为界限建立的南北院墙推倒,侵害了邸占民的合法权益。法院正是在这样事实不清,是非颠倒的情况下进行调解的,并形成了如下调解内容:一,邸占民出一个工,由孙景江负责修复被损坏的山墙。二,邸占民在两家隔墙中线以东建南院墙,孙景江在两家隔墙中线以西建小房。三,邸占民如果翻建北门房,则退给孙景江一半墙基的地方;两家翻建各自现住的正房时,相邻山墙各建独立山,各占各的一半地方。
那么,事实究竟是怎样的呢?邸占民将其原正房拆除已使真相大白,双方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也记载得清清楚楚。事实真相是:孙景江是1965年经抚宁县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正房,而邸占民是1966年经批准建立的正房。也就是说:孙景江比邸占民早建房,而且在其东边(即后来与邸占民相邻方)建的是独立山墙。邸占民建房时,因其经济困难,也因当时双方关系尚好,经邸占民请求,孙景江同意邸占民占用其山墙建房。所以,在双方房屋搭界处,邸占民根本没有建立山墙。自始即不存在两家山墙为伙山的问题。邸占民占用孙景江的山墙二十多年,不但没有感激之情,反而恩将仇报,至1991年,公然歪曲事实,说两家相邻山墙为伙山,并强行从其认为的伙山墙中心线开始建立南北院墙,经孙景江多次与其交涉,邸占民置若罔闻,孙景江为行使县政府批准的宅基使用权,推倒了邸占民侵占的院墙。
依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宅基地的审批权、撤消权、变更权只能由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享有这些权利。孙景江的宅基使用权是经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受国家法律保护。非经县政府或县政府的授权,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予以撤消和变更。《调解书》的内容,变更了孙景江与邸占民的宅基使用面积,是法院代行了行政权,是一种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1993年,县政府清理农宅时,也没有承认该《调解书》的效力。
第二,法院直接受理邸占民与孙景江之间的宅基使用权纠纷案,违反法定程序。
邸占民与孙景江之间的纠纷,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根据《土地法》第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该纠纷应先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一、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只有经过人民政府处理,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人民政府处理是起诉的前置程序。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也就是说,当事人应以处理土地使用权争议的人民政府为被告起诉,而不能以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在邸占民诉孙景江一案中,在人民政府没有进行处理和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法院直接受理此案,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第三、《调解书》至今也没有经孙景江签收,所以其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调解书只有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84条还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1991年抚宁县卢王庄法庭审理该案时,主审法官看孙景江没有文化,又不懂法律知识,就采取吓唬、欺骗等手段,在孙景江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行调解,说什么:“你让邸家占用山墙两年后,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你的权益即不受法律保护;让邸家占用超过二十年后,你家的山墙就成邸家的了”等。孙景江虽然不同意法官的调解意见,但法官说:“调解不成,我们也会这样判。”经法官再三对孙景江“做工作”,孙景江在庭审笔录上签了字。但后来给孙景江送达调解书时,孙景江反悔了,没有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或按指纹,但法官还是将《调解书》放在了我家里,我父亲当场即将其撕毁。至于法院卷宗里的《送达回执》上有签字和指纹,我们也不知道是谁代我父亲签的字,按的指纹。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条,我们是否有权利要求重新审理此案?我们应该找哪个部门?到底应该由谁来管?我曾找过抚宁县检察院,他们说,除非《调解书》送达回执上的指纹不是我父亲的,才可能提出再审,如果指纹鉴定说明不了问题,笔迹及其他都无意义,因为《调解书》是双方自愿的,法院只是个证人,不够成抗诉条件。他们的说法对吗?
恳请您能够在百忙中给我们指一条明路。非常感谢!



(Sun Jul 11 10:11:36 1999 )


性别:男   Email:shalin@163.net
志华先生,您好!我曾写信询问您,您未做回复,只好再在这里问一次。我是一广告公司的策划经理,我现在手中有不少国外成熟的广告策划方案,均未在国内出现过,不知我是否可以直接修饰后应用于我的广告客户,这会涉及什么法律问题吗?
(Mon Jul 5 09:21:08 1999 )


性别:男   来自:湖北省   Email:liuting7@mail.dfminfo.com.cn
哪里有可以考律师的函授大专可以报名,唉!想做律师。
(Mon Jul 5 07:33:27 1999 )


性别:女   来自:大庆   Email:xialj@mail.dqt.com.cn
陈志华律师:
您好!
从您的主页中得知恒升笔记本电脑案已于六月二十二日开庭,结果如何?我一直在关注此案!
(Sat Jul 3 18:32:29 1999 )


来自:河北唐山市   Email:r-y@21cn.com
我们是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如意电脑信息中心(搞职业介绍)。九六年四月八日,一名外地人来我中心求职,因他本人无任何证件,我们没受理。当日下午这个外地人找来在唐山居住的卢昌儒说是他的亲属、为其做担保人,恳求我们给他找份工作。当时我们想有卢出示身份证外加手印(卢昌儒出示的身份证地址、身份证号码及卢为求职人担保的手印证据均保留存在)。有了卢的担保也就给这个外地人按卢昌儒所述:求职人“杨帆”办理了务工手续,按其选的职业将“杨帆”介绍到《飞达汽车快修部》。96年4月23日晚“杨帆”将修理部修好的拉达牌轿车盗走。次日,修理部向公安部门报案,经公安部门调查:卢昌儒是在92年收审站时与盗车贼相识,“杨帆”的真名叫邢波,卢昌儒为邢波担保向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假名假地址。事隔尽2年案件已侦破,但起初修理部已向原车主进行了赔偿。为此,修理部起诉担保人卢昌儒及我中心要求为修理部赔偿一万九千元。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于近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1998)北民初字第548号:一、判我中心赔偿原告六千四百二十二元,理由是求职人在无三证(身份证、待业证、务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具求职介绍信给原告修理部造成经济损失。二、判担保人卢昌儒和原告各四千一百七十四元。
在此,让我感谢给我有向各位主持正义的法律界人士述说的机会,
打扰各位占用了您宝贵的时间。多谢!!!我们将在99年7月13日前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望大家给予多多指点。再次谢谢了!
信请寄:河北唐山市西窑道16号(如意电脑信息中心)收、邮编:063020
E-mail:r-y@21cn.com 或 r_y@263.net 电话:0315-3271306 传真:3272878


(Fri Jul 2 19:30:31 1999 )


性别:男   来自:南京  
主页:http://mud.sz.jsinfo.net/per/fanfeng   Email:richfan@990.net
陈律师:您好
我是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事务。希望能得到您的指教与帮助。
同时征求您的意见,可否将您的主页链接到我的主页上(主页名称叫“落日楼”)。
(Fri Jul 2 19:15:00 1999 )


性别:男   来自:柳州   Email:rslzb@lz.gx.cninfo.net
尊敬的陈律师:
您好!
我有一位亲戚,36多岁,98年3月在我县城某医院治疗坐骨神经痛,输液过程中,不幸猝死在病床上。我们怀疑是“空气栓塞”或药物中毒所致。经专家解剖,说是“药物毒性肾小管坏死”引起,但县、地区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均定为医疗意外,我们对此当然不服,认为是偏袒了医方。现仍在等待省一级的鉴定(已等了一年时间)。
请问陈律师,我们想将此案有关材料在网上发布供大家公正公平地评判,不知可否?该在何处发布?具体如何办?
前两个月我也曾发过同上内容的电子邮件给网上的方晓滨律师,但回信内容均为乱码,无法联系。
陈律师,您是网上的名律师,又学过医,请问您对这件事的看法如何?能否在百忙中给予指教?是否可以将有关具体资料传给您?
多谢!

(Sun Jun 20 13:57:04 1999 )


性别:男   来自:湖北   Email:LIUTING7@21CN.COM
我想在2001年考律师,现在不知在何处取得逞国家律师考试中心承认的函授专科文凭,两年制函授法学大专在何处报名。---万分感谢
(Thu Jun 17 09:02:55 1999 )


性别:男   来自:湖南   Email:SS35@371.NET
陈律师,你好!
我不知此事是否可以告联想,也不知该怎样去告?那一边是口碑较好的大企业!
本人在97年4月26日在湖南长沙购得联想公司出厂的联想天蝎I型P/586电脑一台,在98年3 月份使用WIN98测试2时,其系统信息报告电脑为486/DX型机型时,用户又重新使用厂家提供的WIN32或DOS622对电脑进行测试,得出同样的结论,就此事用户多次向联想公司的有关部门进行询问,虽然该公司的有关人员也多次的给予解释,提供了如何检测电脑的有关信息,并没有作出有实际意义的答复,天蝎I型P/586为什么会被检测为486/DX电脑,而用户为此电话、通信及到特约维修站询问等却花费了近300元。
98年9月2号,由于光驱坏了,用户将光驱送往联想公司指定的特约维修部去修理,接待人员接过光驱后说:“你的光驱已过了保修期了,要收200元的修理费”。并且声明这是公司的规定。用户说根据保修卡上的承诺,联想公司对联想用户的过保修期的维修只收成本费,为什么你们的收费这么高呢?接待人员再次声明这是公司的规定。用户只得作出不修理光驱的决定;随后用户就天蝎电脑被检测为486/DX的问题向维修接待人员提出,不料该接待人员气冲如牛,大声叫到:“这是不可能的,联想公司这么大,这么多用户,我从来听说过,我们这么大的公司,还会搞这种事”,并拂袖而去,将用户一个人甩在接待室里,在这期间,用户曾三次询问该接待人员的姓名,被拒绝。此后该站经理来后,了解此事后,对接待人员给予了严厉批评,并决定对该接待人员罚款200元,向用户赔理道谦,要求用户原凉接待人员的过错,提出将光驱留下,争取免费给予修理。用户在把光驱交给维修人员后指出,修理光驱,需收多少费用,请及时通知用户,以便用户决定是否修理该光驱,维修站的经理接待人员都同意后,并保证修理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期限,维修站和用户填写了维修记录单。
98年11月6日用户托人到长沙去取光驱(时隔65天时间,带上了保修卡、维修记录单,用户的身份证等),到了维修站后被告之,光驱没修好,等一段时间再来。
直到99年3月18日,用户向联想公司投诉后才得知,光驱没有修好,并将未修好的光驱于3月23日寄回用户。
用户的电脑在200多天的时间里没有光驱,用户的电脑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给用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直接或间接),用户向联想公司提出赔偿要求:1.联想公司补偿用户用于了解天蝎I型P/586为什么会被检测为486/DX电脑的直接或间接费用500元;2.由于联想公司的售后服务的使用户不能放心地使用该公司的产品而要求退回此电脑;3.联想公司赔偿用户在200多天的时间里没有光驱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财产损失,以停止折旧的方法计算(12588元*143天*0.005=9000.42元)。与负责联系的联想公司中南办事处的多次协商,中南办事处以用户仅是光驱修理为由,答应赔偿1个光驱加600元的软件礼包1 个,并以该公司在出售该产品时在保修单上有一个公司的特别提示为由,拒绝用户的赔偿要求。虽然用户作了很大的让步,联想公司仍然坚持拒绝用户的赔偿要求。
陈律师,我应该如何向联想提出索赔要求?


(Tue Jun 15 21:15:09 1999 )


性别:男   来自:内蒙古临河市解放街209号   Email:liurx@public.hh.nm.cn
陈律师:
您好,我今天给您发了E-MALI,请百忙中抽时给予解答。
谢谢!
陈志华律师:
您好,现有一法律问题请教, 刑法336条中,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认定: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一案,因未做尸体解剖(责任待查),在认定是否与非法行医者有直接因果关系时出现分歧。
一方认为,因未做尸体解剖死因不明,就不能认定与非法行医者有直接因果关系。
一方认为,未做尸体解剖已是事实,不可挽回。但是,未检尸同死因没有因果关系,同样也不能否定死因(客观存在)。检尸只是查明死因的手段之一,在已不可能运用它的情况下,查明一切与死亡相关的行为、物品,对死因也能做出客观公证的结论。
刘俊平就诊前身体健康,就诊是终止妊娠,而不是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而就诊。崔学坤为刘俊平实施终止妊娠手术,从上手术台到停止呼吸总共才一个多小时。
崔学坤无证行医,无视法律法规,可以认定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长期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崔学坤从1998年1&127;月23日上午收费300元,让刘俊平住院,到24日上午8时30分刮宫前,不给病人进行量体温、 测血压、脉搏等检查(见病程记录复印件),就实施手术,违反医疗操作规程。&127;市卫生局调查人员讲:崔学坤给刘俊平输上液,无人值守,不知过了多久,发现病人在病房门前爬着,人已昏了过去,违反了护理常规。在刘俊平未办出院手续前,一切医疗护理责任必须由崔学坤承担。在发现病员危急时,崔学坤没有采取呼叫急救中心护送病员到就近正规医院抢救(该诊所距市医院不足300米,距盟医院最多1000米),而是在自己没有抢救能力、抢救设备的情况下擅自处理,造成病员死亡。
对一个危重病人来请,分分秒秒都攸关生命,从9时到10时50分这1小时又50分的宝贵时间被崔学坤主观的擅自处理耗费了。
有临河市卫生局《临卫医罚字(98)1 号》处理决定认定崔学坤“《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致孕妇死亡”的违法事实(见复印件);有巴盟医院1998年1月24 日出据的刘俊平死亡证明“羊水栓塞死亡(妊娠80天,人流术后)”(见复印件);有崔学坤提供的病程记录(见复印件)。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崔学坤非法行医,无视法律法规,为刘俊平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是造成刘俊平死亡的直接因果关系。

下面是部分证据材料的复制件(共4件)
1、病程记录
刘俊平 女 24岁 1998年元月23日入院
妊80天 第一胎 要求人流
病史:病人早孕约2个月,早孕反应于一月前出现,尿妊(+),于当日开始腹泻,便一次,稀便。否认其它病史。
处理经过:
病人于元月23日上午入院,体温正常,无不适感。
妇查:阴道畅,宫颈光,子宫大小约孕80余天。于当日中午11点行插管术,插管后无不适。体温、脉博均正常。BP正常。 于24日早8:30行人流术,术中出血不多,宫颈注射催产素10u,手术顺利,术后自己回病房。约一小时后自述想大便, 起床后虚脱,急抱回病房。
查体:面色苍白,脉博弱,神志清,血压50/30mmg,四肢稍凉,阴道出血不多,腹软,无压痛。
处理:立即静脉注射10%GS500ml,50%GS20ml,地塞米松5mg,V-c1.5g,低分子右旋糖苷500ml,吸氧数分钟好转,下地蹲盆大便,便后自述腰痛,约半小时后,面色苍白,呼吸困难,立即静脉注射地塞米松10mg,5%碳酸氢纳40ml,50%GS40ml,心前区深部注射可拉明、洛贝林各1支,不见好转,立即心内注射“新三联”,大流量吸氧,心脏按压,数分钟呼吸停止,立即人工呼吸,请市医院麻科大夫马长安行气管插管,并通知盟医院急救中心,盟医院曹主任、王秀珍主任急来抢救。经抢救1小时余,病人呼吸心跳未能恢复,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死亡。
死亡诊断:1、羊水栓塞?
2、妊娠合并心脏病?
3、不可逆休克


2、* * 记录
8:30 人流
催产素10u 宫颈注射
9:00 10%GS 500ml 静脉注射
50%GS 20ml
DXM 5mg
V-C 1.5
9:20 右旋糖苷 500ml iv 静脉注射
DXM 10mg iv
10:00 5%碳酸氢纳 40ml iv
DXM 10mg iv
50%GS 40ml吸氧
10:10 可拉明 0.375 胸前皮下注射
洛贝林 3mg
10:10 20%的利多卡因 5ml 心内注射
付 肾 1mg
10:30 三联 iv
10:30 可拉明 0.375
洛贝林 3mg 胸前皮下注射
气管插管
10:50 心跳呼吸停止
心跳按摩,人工呼吸,抢救1小时无效

3、体温单
姓名:刘俊平 性别:女 年龄:24 妇科 病房 床
(注:因无任何记录,印刷表格略)

4、处罚决定通知书
附表6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文书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临卫罚字(98)第1号
被处罚单位(人):崔学坤
经济性质:个体诊所 法人代表/负责人:崔学坤
地址:永安街 电话: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致孕妇死亡。

上述事实己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依据《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三)、(四)款之规定,现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业;
2、罚款壹万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市卫生局(公章)
98年元月25日
(Mon Jun 14 00:18:55 1999 )


性别:男   来自:浙江省温州  
主页:http://chengben.yeah.net   Email:bossini@netease.com
陈律师您好!我来自浙江省温州市,是一名电脑迷,现我在法律有一事请教您,事情是这样的:
我公司经理因把房子的有关协议以及收据丢失,补办有关手续需去报社登一个遗失启事,因登此类启事需经房产公司同意,所以我把稿件送去房产公司让他们盖公章,以示同意。
(原文如下:***,1994年5月18日订购鹿城路******公寓式写字楼壹套,购房款基本缴齐,因时间久远,不慎将全部购房缴款收据及购房协议书等,全部遗失,故登报予以作废,假如有人将遗失购房单据作有偿抵压,本人及房产公司概不承担责任,特此声明。)
因要房产公司同意,在房产公司经理的查看下,在“及房产公司概不”字样下圈了一下,但马上发现圈多了两个字即“概不”,所以在“概不”两字前竖了一下,表示同意“概不”两字同意刊登,并在纸上登了公章。在去报社登报时,我为了让意思表达的清楚,在“及房产公司”字上用笔把字涂掉了,留下的“概不”两字象框了框一样,因为稿件我是用电脑打印了,所以字迹比较清楚,没有问我其他问题,他只是觉得我登报的内容太多。在报纸登出去以后,我所拿到的启事少了本文最关键的两个字,“本人概不承担负责”变成了“本人承担负责”。第一次去报社批理时,温州晚报一个负责人的解释是,在“概不”两字所形成的框框是删除的意思,所以这不是他的错,后来在我的力争下,答应给我半折,我还是没有同意,后来又说给我登启事,错把“概不”两字漏掉,但不落款。
因负责人第一解释是删除的意思,所以我翻了有关资料,删除实际上还要在框框下作一个象弹簧一样的符号,才表示删除。
请教陈律师,这样的问题我有责任吗?请您在百忙中能帮忙回答,不胜感激,叩谢!原稿在chengben.yeah.net可看到.如哪位网友看到此信件,也请多多提宝贵意见。

(Sat Jun 12 13:38:44 1999 )


Email:huixuhui@mail.sc.cninfo.net
老同学,今日在电脑报上看到你的消息,特来拜访,向你祝贺!主页不错.惠旭辉
(Sat Jun 12 01:59:47 1999 )


性别:女   来自:上海   Email:zimpzhang@hotmail.com
我是1999年的应届毕业大学生,现在一家信息产业公司见习,任"营销"一职。由于该职与我所学专业较对口,所以工作得很愉快,且较有前途。我在该公司见习已两月有余,即将转正,在6月2日我与该公司签定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然而,此事进展得并非我想象中那么顺利。由于我在3月10日曾经与一家高级中学签定了一份就业协议书(该校与我家相隔路程长达2小时,来回4小时),聘用期限为6年,校方说该协议已经过公证。从5月底开始,我去过该校多次,校方执意不肯放人,且威胁我必须履行协议,否则就要在我的派遣证下来以后终生扣押我的档案,以示惩罚,并誓不归还。
此事我也与母校协商过,母校认为该中学的态度令人吃惊,但如要改写派遣证上的档案接受单位,规定上应该在前一家单位归还协议书后方能办理。然而据其他学校的同学、老师反映,母校可以办理此事。
请问:我是否可以避免我的档案被该中学接收?该中学在接收了我的档案以后,是否有权终身扣押它?我该怎么做?在我坚决不去前一单位工作的前提下,母校可以修改档案接收单位吗?



(Mon Jun 7 11:07:29 1999 )


性别:女   来自:大庆   Email:xialj@mail.dq.com.cn
得知恒升笔记本电脑案终于将在6月上旬或中旬正式开庭审理!多么漫长的司法程序之路!
"正义必胜!"这"必胜"同样是需要时间的考验,也可能历尽艰辛!这是心的历程!
生命里有了走上法庭的历史,一辈子也不后悔!
(Sun Jun 6 20:43:46 1999 )


来自:保定热线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IT315永存!
感谢您免费代理王洪的官司,我们相信正义终究会战胜邪恶!


(Tue Jun 1 22:06:16 1999 )


性别:male   Email:jerryken@163.net
网站在个人网站中不错,但是网上知识产权需要保护!
(Sun May 30 13:55:44 1999 )


性别:nab   来自:tianjin   Email:springair@263.net
事由:(1999.4.20)我和我的同学在一个饭店吃饭,吃完后结帐的时候,进行了
一番讨价还价,这时一个在边上喝酒的人站出来,要走了我和另一位同学的学生证
.在要回学生证的过程中,我们被该人和该店的几个伙计无故殴打.
结果: 致使两位同学轻伤害.一名同学轻伤.还有两名同学虽未造成伤害,但
也用了不少医药费,造成物品损失. 现在已经知道打一名同学以至轻伤害者,而打
另一位同学以至轻伤害者由于这位同学记忆不清而无法确认.
现状:(1999.5.18)现在这个案子正在由派出所递交法院进一步处理.
问题:(1999.5.23)最近知道派出所递交法院一个案子,需先经过检察院审查一
个月,但是我们是大学四年级的学生,再过一个月就要毕业,离开这个城市,我们是
否可以先追究一下民事责任,获得医药费,营养费,物品损失费等赔偿?请求各位懂
法律的先生提供一点帮助,真是万分的感谢!!

(Wed May 26 21:09:20 1999 )


性别:男   来自:江苏   Email:sqxhw@pub.sqjsinfo.net
陈律师您好!我是一名普通工作者,我想向您咨询一下离婚诉状的书写格式,恳请您能够在百忙之中给我以援助!!
(Sat May 22 16:53:44 1999 )


性别:男   来自:浙江   Email:yzgang@chinabytemail.com
看过您的主页,感觉非常好。作为一名律师,能在百忙之中抽空做此等有意义的事,我想您肯定付出许多,也牺牲不少。大量的资料,无疑很方便别人做相关的研究。其实中国的国情大家都明白,最新最全的法律信息和资料反而是在国外,真是一个悲哀。感谢您做了这么多有意义的事。另外希望能够上传一些国外IP方面有名的案例原文。
(Sat May 15 19:43:17 1999 )


性别:男   来自:芝加哥   Email:guojie@uic.edu
陈律师
您好。感谢您为消费者仗义直言。希望您们顺利赢得这个官司。
我于去年3月12日在北京买了一台恒升SLIM-1笔记本电脑,半年
后显示屏上方大约2厘米的区域经常不显示图象。在今年3月初
整个屏幕都不工作了。我于四月初才联系到北京恒升,得知恒升
美国有公司,和他们联系后,令我很生气。
我一直在网上搜寻恒升的网址,一直没找到,同时我也知道了你
们的官司。我一直关注着这件事的发展。我之所以没有及时和恒
升联系,一是找不到他们的地址,再就是我买机器时没有开发票。
我想找他们保修是难了,王洪手续齐全,尚费如此周折,我只好
知难而退了。由于这的修理商找不到零件,我才被迫和他们联系,
我知道他们在美国的地址后,我先和他们探讨了能否保修,他们
拒绝,我可以理解,但他们的口气令人气愤,好象我在求他们施
舍。我又问了一句“你们用的是哪家的LCD显示屏”,对方已经对
我吼了起来,我赶紧说了句“告诉我是哪家的,我就不用你们修
了”,对方的语气马上缓和下来。
从我的这件事和王洪的经历看,我觉得:
1。 恒升笔记本电脑质量不过关。尤其是LCD 显示屏。
2。 恒升公司总体服务水平欠缺(不光北京公司如此)。

希望我的事能够给王洪的案子一些佐证,希望您早日赢
得这个官司。
不管这个案子如何了结,希望您或王洪在网上发个信息,
公布结果,让所有的消费者知道自己的地位。
请转告王洪,我佩服他的勇气和毅力,有无数消费者在关
注着他,我们是他的后盾。
此致

徐国杰
Email: guojie@uic.edu
Home Phone: 1-312-7910680
office Phone: 1-312-9964690 (五一之前)

(Tue Apr 27 05:49:01 1999 )


性别:男   来自:河南.南阳   Email:chujinliang@163.net
大家好?我上网时邮局人说因特网每月300元封顶.交费时1500多元的单据我哭诉无门.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Sun Apr 25 10:07:57 1999 )


性别:男   来自:北京   Email:naug@163.net
陈律师:您好!
我想向您请教有关个人与单位签定协议书的违约金的问题。
去年夏天,我跟单位签定了5年的工作合同。但是现在,我对
这个工作并不满意,想辞职换一个工作。可是按照当初签定的
协议,我可能要赔偿7-8万RMB,才能把档案从单位正式转出。
这对于一个刚刚工作不到一年的我来说实在是一个天文数字。
我想请教一下,对于用人单位在收取违约金上,国家有没
有相应的规定,比如不得超过5万。
我等待您的回信!

此致
敬礼

求索

(Wed Apr 14 21:32:36 1999 )


性别:guesshttp://not available   来自: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主页:http://not available   Email:dujuan@csis.hku.hk
陈律,你好!

你所作的主页相当不错,是我在国内的网上目前可以找到的最好的律师的主页网站。我曾是北京的律师,也从事有关知识产权的业务,现在
在香港大学作研究,主题为大陆与香港的计算机知识产权比较研究。你的网站提供了许多帮助,让我更能贴近国内计算机知识产权的有关发
展。对于许多从事大陆法律研究的人最头疼的事情就是收集不到足够多而且及时的信息和案例,而你的主页却非常地实际。真的很好!你一定可以
把这个“家”建设得越来越好!我以后会经常到你“家”作作客的!


(Wed Apr 14 21:07:40 1999 )


性别:guesshttp://not available   来自: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主页:http://not available   Email:dujuan@csis.hku.hk
陈律,你好!

你所作的主页相当不错,是我在国内的网上目前可以找到的最好的律师的主页网站。我曾是北京的律师,也从事有关知识产权的业务,现在
在香港大学作研究,主题为大陆与香港的计算机知识产权比较研究。你的网站提供了许多帮助,让我更能贴近国内计算机知识产权的有关发
展。对于许多从事大陆法律研究的人最头疼的事情就是收集不到足够多而且及时的信息和案例,而你的主页却非常地实际。真的很好!你一定可以
把这个“家”建设得越来越好!我以后会经常到你“家”作作客的!


(Wed Apr 14 21:07:19 1999 )


性别:男   来自:北京市朝阳区  
请您回个电话好吗?
电话号码:65767774转3011

(Wed Apr 14 15:54:48 1999 )


性别:femal   来自:tsinghua universty   Email:ly-liuying@263.net
SOS
我非常想了解有关我国对网络出版物的著作权保护方面的问题,并希望得到有关这方面的案例以及相应的学术研究资料。
希望可以得到帮助!
(Wed Apr 14 14:15:04 1999 )


性别:male   来自: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Email:confidentk@hotmail
Would you please kindely send me sth about "Shanghai Fangwu Chaiqian Guanli Shishixize"(Chinese Pingying).
I'll be appreciate to that as it's very important to my research work. Thank you very much!
(Tue Apr 13 19:57:01 1999 )


性别:男   来自:临湘市`   Email:fgxlx
陈律师:
您好!
我是一个电脑经营者。请问国税征收准怎样定?

(Mon Apr 12 13:39:37 1999 )


性别:女  
主页:http://zhzh.yeah.net  
听说央视“今日说法”今日了给了“恒升事件”一个有失偏颇的说法。
(Wed Apr 7 21:41:20 1999 )


性别:男   来自:湖南  
我一直想知道那个威胁王洪的人的名字,为什么王洪不起诉他?而且恒生的失败是雇佣的这帮奴才一手造成,他们现在又一而在地将恒升的恶名远播,甚至费尽心机打这么一场无论结果如何却注定失败的官司。恒升老板请三思?
(Tue Apr 6 10:30:03 1999 )


性别:男   来自:太原市   Email:gf_liu@163.net
98年我单位员工以三产公司(股份公司)的名义购的某民营
企业法人股,今年该民营企业将上市,我单位三产以《证券法》
不允许个人拥有法人股为由,将低价收回我们的股票,问此举是否
合法?请陈律师或各位朋友发Email帮助解答.
(Tue Mar 23 22:12:41 1999 )


性别:女   来自:辽宁省  
陈哥哥:
我是一名法律学校的学生,以后也想考律师,而且要做出点名堂来,不能白吃这么多年的大米。以后我成功了,一定要到您那里去见见您。
再见!!
小蕾

(Mon Mar 22 19:28:22 1999 )


性别:男   来自:浙江  
主页:http://no   Email:wudz@126.com
感谢为王洪代理。祝你成功!
(Fri Mar 19 18:45:40 1999 )


性别:女   来自:广东\梅县   Email:zhongyangliu@163.net
陈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政法系的学生,有一个问题想请教一下您.
关于管辖异议的书状格式应怎样去安排?能不能传一个实例过来,我将十二分感谢您对一个初入法门的学生的帮助.不知道您能不能在百忙之中抽出一点时间来解决这个对您来说是小问题的问题而对我来说是天大问题的问题.
好吗?(能不能在今天回答我?)
谢谢!

(Mon Mar 15 20:22:37 1999 )


性别:男   来自:MOST   Email:wjb@iuol.cn.net
Your website is wonderful.Thanks for your contribuiton for the law-makers and layers who might concern much with the cyberlaw.
(Fri Mar 12 14:42:07 1999 )


性别:女   来自:记者郑直  
主页:http://zhzh.yeah.net   Email:zhengzhi@163.net
陈律师:我已在主页里为你做了友情链接,望你也能链接我的主页。
地址是http://zhzh.yeah.net 名称是“记者郑直”。谢谢。
(Thu Mar 11 22:58:28 1999 )


性别:M   来自:dalian   Email:lion1998@163.net
您好:

 我是一名普通的网民。于1998年8月在邮电局拨号上网。虽然,我每月上网不到十小
时,但11月的网费近三百元,12月的网费达到七百元,1999年1月的超过一千元。起先
我以为是我上网时间过长,但经过查询,得知这些网费几乎全是“磁盘存储费”(
邮电局规定:所有拨号上网用户邮电局在本地服务器上给一个电子信箱,但平均每天
免费存储1M字符。超量按0.2元/千字符计费。)。可是,我虽不是每天收信,但也是
隔几天检查我的信箱。就是超量,也不会达到成百上千的费用。2月分以来,我天天
收信,有时一天收几次信。可我发现“磁盘存储费”以每天近百元的速度递增。我不
解地找到邮电局,请工作人员解释。工作人员也十分奇怪,在我的允许下,他们打开
了我的信箱。结果,发现信箱里装满了我自上网以来发出的近六百封电子邮件。也就
是说,是这些我曾经发出的信造成我大量的“磁盘存储费”。
 可这些曾经发出的信怎麽会留在我自己的信箱里的呢?工作人员说可能是我收信软
件设置有问题。可当我再追问什麽设置会产生这样的问题时,他们也说不清,只是说
有印象。后来,在他们的电脑上,找了半天也没找到。为了不使我的网费再每天近百
元的速度递增,我在邮电局登记办理了“邮件清空”业务,将这些自上网以来我曾发
出的近六百封电子邮件全部删除。
 但是,我想如果我的电脑中设置依旧的话,这种情况还会发生。所以,我回家仔细
寻找我发信软件的有关设置。结果发现,我用的浏览器Netscape Navigator Gold
3.03的菜单里有一项Options,里面有一项Mail and News Preferences,
点击后出现设置选项,在Compsition 里我无意在By default,email a copy of
outgoing message to: Mail
Messages:后面添入了自己的电子信箱地址。结果,造成我所有发出的信都留了一个
拷贝在我的本地服务器的电子信箱里。
 作为一个普通用户,我当初根本不知道如此一个设置会造成我共两千五百多元的损
失。后来,我询问过多名网友,他们也不知有如此一个设置。更何况邮电局的工作人
员对此也不甚熟悉。我想说明的是,我以具备了作为一个普通用户应具备的有关知识
,而以上的那个设置以及是否会因这样或那样设置会找造成巨大损失,已超出了我的
应具备的相关知识的范围。邮电局作为我的服务商,他有义务警告或提醒用户设置及
后果,但在他给用户的指导材料里根本没有有关警告或提醒。所以,我认为邮电局在
服务中有疏忽责任,我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应由我的服务商棗邮电局来承担。
 为此,我向邮电局反应了情况,并多次于之交涉。他们的意见是:“你的损失不是
由我们的操作失误造成的,而是你自己设置失误造成的,于我们无关。”“我们只提
供帐号入网,没有提醒你不该这样做的义务。”“如果是你Netscape的设置失误,请
你找Netscape公司。”......

 请问,这损失到底是谁的责任?我认为,随着INTERNET
飞速发展,拨号上网用户的不短增加,我的这个案例有一定的普遍意义。请您从法律
的角度上帮我分析一下,多谢!

 




(Fri Mar 5 20:27:59 1999 )


来自:网民公社  
主页:http://hot.zz.ha.cn  
3月15又要到了,王洪的状况怎么样了??很想再次采访一下他,不知可否得便?
请到我们网民公社来看看!
(Fri Mar 5 04:47:22 1999 )


性别:男   来自:江苏徐州   Email:xcmg@263.net
您好,陈律师:

本人是徐州天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是一名网络爱好者.
希望在工作中能得到您的指点和帮助.

传呼:(0516)99601-36226

(Thu Mar 4 13:07:01 1999 )


性别:male   来自:shanxitaiyuan   Email:jjcui@263.net
本人是法律外行
请问:如何考律师证?考那些知识与科目?
谢谢!
(Wed Feb 24 18:11:46 1999 )


性别:男   来自:四川中江国土局   Email:5429@163.net
在这里我代表全家恭祝你们全家新春快乐万事如意
(Sat Feb 20 17:22:06 1999 )


性别:f   来自:成都   Email:jldp@990.net
学着与你及广大朋友同样的专业,却对前途充满了疑惑,对中国未来
的法制充满了担忧。我是否在杞人忧天???希望与各位“同行”
共同进步。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
(Thu Feb 11 13:16:00 1999 )


性别:femal   来自:Shanghai   Email:jennywu@sohu.com
Ihave just graduated from university for one year.I wish I could be successful like you as an attorney.Looking forward to talking with you.
(Wed Feb 3 14:09:45 1999 )


性别:女   来自:大庆   Email:xialj@mail.dqt.com.cn
您是在网上帮助过我的第一位律师!
您的个人主页做的很好,以致于只要我有时间上网,第一站就是访问您的个人主页!我敢说:"您是个相当负责的律师!"
对您在百忙之中的帮助再次表示感谢!
(Fri Jan 29 18:08:50 1999 )


性别:男   来自:江苏南通   Email:rdcg8@990.net
请教一下,交通事故中死者的赔偿金该谁得,是否可以继承?
(Sun Jan 24 22:12:20 1999 )


性别:女   来自:吉林  
我现在自修法律课程,请问自学考试可以取得律师资格吗?我应该通过什么途径才能成为一名律师?
(Sun Jan 17 15:09:27 1999 )


来自:北京   Email:wuxiaoyong@ihw.com.cn
请教,在软件版权表示如:
Copyright 1991-1997 MicroSoft Co.

里,1991-1997是否指保护期限,是否超出此期限后即可以自由利用?

象这类基础知识,还望多多介绍。您的网站很好!
(Tue Jan 12 00:15:00 1999 )


性别:男   来自:长春   Email:jicen2public.cc.jl.cn
您的网页做的不错,希望您能有更大的成功,改日我再请教法律上的问题?
(Sat Jan 9 07:39:59 1999 )


性别:女   来自:北京  
主页:http://=-[   Email:还不太会用
律师是你的事业,还是仅仅是个也许能赚钱的职业?当律师你是否感到了快乐与骄傲?
(Fri Jan 8 18:47:14 1999 )


性别:m   来自:chn  
主页:http://none   Email:none
为什麽党报要保护横生?为什麽党报要插手市场经济?
你是不是受贿了?我们的党要保护那些败家子官商吗?

(Mon Dec 21 19:56:05 1998 )


来自:网络  
主页:http://ayou.yeah.net   Email:netmedia@188.net
你好!
‘王洪网上声讨恒生’已经被我们预选为
98中国十大网事之一,http://www.glacierweb.com/home/view.cgi?98102
欢迎提供最新消息,欢迎拜访我们的网站,
欢迎参加98’十大网事推选
http://members.spree.com/farbright/media/9810.htm
(Sun Dec 20 22:08:52 1998 )


性别:男   来自:广东   Email:weiguo
我一直关心此事的发展动态,但自IT315的网页被关后便不知情形如何,现看到此网址非常高兴,什么时候开庭请说一声,将前往北京听审.
(Sun Dec 13 04:20:39 1998 )


性别:男  

(Fri Dec 11 11:09:46 1998 )


性别:女   Email:news2000@usa.net
您的主页制作的很好,我要向您学习。
(Wed Dec 9 22:06:36 1998 )


性别:male   来自:sichuan   Email:jackiechan@263.net
王洪一案,希望先生你可一定要打赢呀!
我们看你的了!我们支持你,支持王洪!
(Sun Dec 6 21:09:07 1998 )


性别:m   来自:earth   Email:moon@earth.sun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恒升这种商人。初级吗。
不然,这么长时间,国家还不解决问题,明摆着是不想解决。
国家机器在有些事上是强有力的。不想管而已。
奉劝诸君不要逆天行事!!!!
(Sun Dec 6 12:26:42 1998 )


性别:男   来自:西安   Email:24219@263.net
明年我将毕业,现在学校强迫我们填就业分配表,我们只能在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且我们只能选择地区,无权选择单位.如果不填学校将扣留档案,如果填了,我们的将来将由别人在一周内决定.我是统招统分生.
分配表我该不该填,学校的做法对不对?

(Sat Dec 5 12:11:13 1998 )



来自:202.102.159.129/qlwb.htm  
山东发行量最大的报纸“齐鲁晚报”于98年11月21日用整版报道恒升事件,标题“网上言论引发百万元官司”。看后对恒升控告用户王洪感到非常愤慨,谁还敢买恒升!!!!!!!!
(Mon Nov 23 18:42:34 1998 )


性别:男   来自:广西  
王洪:支持你的正义行动!
事实是我们对付荒谬的有利武器。
不要对这种以势压人的做法屈服,要把他们的嘴脸揭露出来!
祝你成功!
(Sun Nov 22 17:00:26 1998 )


性别:男   来自:保定   Email:bdcd@mx.bd.net.cn
王洪,有话对你说!
做为一个消费者的你怎麽为一件区区小事,惹起了恒升公司诺大的愤怒。让你赔偿240万的损失费,难道不让你倾家荡产?你即使家产万贯也不应该找人家那麽大公司的麻烦?!就算是他的产品质量有问题,不给解决也就算了。干嘛买计算机前不打问以下哪个商家的信誉好,谁敢给自己的产品负责?然后再买!岂不是省了很多麻烦。另一方面来讲,您那有那麽多的时间浪费呢?况且......
了解王洪的人是知道的,他做为保定的第一名高级程序员,水平自然不必多说!我想他对电脑的软硬件的了解,应当是.......
我们每一位电脑爱好者,应当从这起案件中汲取应有的教训,如果我是被告,那麽,不把我吓死才怪呢!!!但是到了这个份上,我们为你鼓劲!!!但愿你能够经的起考验!!厂商告用户,恐怕打破吉尼斯世界记录了,你们双方都将作为“ ”载入史册。!!!
恭贺你们。

(Sat Nov 21 22:18:33 1998 )


来自:Los Angeles   Email:hluo@lynx.neu.edu
Hi, I'm sorry for not being able to type in Chinese. I have been watching the latest
development on the Hengsheng - Wong Hong case. I'm so happy to know that finally you, a
professional lawyer, are representing Mr. Wang Hong in this case. It can never be overemphasized
how important this case is. China's own high-tech industry can develop healthily and compete with
foreign competitors only when they understand what consumer's rights are. Moreover, we need to
show that justice can no longer be manipulated, and in the Internet era, the opinion from the public
can not be concealled or suppressed. I would like to show my personal respect to you and Mr.
Wang Hong, for your couragement and your integrity. I sincerely hope that you and Mr. Wang will
collect all necessary evidence, research all applicable laws and "under-table" background of Heng
Sheng, and win this case. In case you or Mr. Wang Hong need financial help or other help, I
believe many Netters (including myself) will be willing to do so.
(Sat Nov 21 19:43:10 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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