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1日至2000年9月30日留言


性别:male   来自:gz   Email:lazylu@163.net
有一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希望不吝赐教:
我有一个自己编写的商业软件,请问,我能否自行将其刻录成CD-R并向其他人出售呢?这会不会违法法律呢?谢谢!!

(Sat Sep 30 21:54:04 2000 )


性别:男   来自:湖北本清源律师事务所  
主页:http://timeslaw.363.net  
志华兄:好长时间没有你的消息了。都在忙些什么,连着几天休息,也在忙吗?注意身体!祝你节日愉快!张斌
(Fri Sep 29 23:16:55 2000 )


性别:man   来自:guangdong-shenzhen   Email:coastle@21cn.com
有医疗事故方面问题应如何咨询及寻求帮助,请各位网友给予意见及支持,谢谢!
E-MAIL:coastle@21cn.com

(Mon Sep 25 21:48:47 2000 )


性别:男   来自:江苏南通   Email:tzzzx@pub.nt.jsinfo.net
陈律师:
您好!
我是张冲。很久没有联系了,您还好吗?
现在我向您请教一个问题:在我国企业经营模式能否申请法律保护?如果能够应该向什么部门申请?谢谢
此致

盼复

给您添麻烦的朋友:张冲

(Sun Sep 24 22:33:18 2000 )


性别:女   来自:保定  
主页:http://无   Email:
陈律师:
您好!我是保定的普通市民,通过“恒生和王洪电脑案”久闻您的大名,对您的人格和人品,甚是钦佩,我为中国能有您这样一位正直的律师所深深的感动,我希望王洪能赢,让正义取胜,万分的希望您今后事业顺利,家庭幸福。

(Sun Sep 24 14:35:27 2000 )


性别:男   来自:安徽省芜湖市青山街92号   Email:jianaa009@sina.com
不好意思!打扰你了!我是在网上看到的!我有一个问题想问问你!事情是这样的!
因为我家那边再拆迁。就因为房子的问题!我家现有有证面积49。27平方和无证面积12平方。因为我家是在家开店的,所以我家人叫他要门面房,现在他说给我家一个16平方的门面,和一个30平方无证的房子还叫我家贴8000多!我家里人不愿意!
你说怎么办呢! 帮帮我!
此致!
敬礼!

尹凯

(Sat Sep 23 14:49:34 2000 )


性别:女   来自:江苏省海安县李堡鹏圣律师事务所  
主页:http://无   Email:ntcm@163.net
该案应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顾某系A地某私营独资企业业主,去年七月份顾某向朋友缪甲借款七万余元,今年四月份,缪甲主动提出其出资32万元(含借款7万余元)作为企业流动资金,利润为四六开。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合伙期为五年,在每年利润分红时分批扣还该7万元借款,顾某委托缪甲为厂长任期五年,今年9月11日下午,缪甲以帮顾某借款为由,将其骗至B地缪甲哥哥家中,后缪甲以外出订晚饭为由,将顾某一个人逗留于其哥哥家中,同日晚约9时许,顾某厂里职工缪乙乘着一辆双排座货车,急赶至厂里告之顾某家人,谎称顾某及缪甲在B地发生车祸,生命危在旦夕。得知恶耗,顾某家人即乘该双排座货车赶赴B地。缪甲、缪乙及厂里值班人员丙某乘厂里无人之际,于当日深夜用11辆拖拉机将顾某厂内的价值40余万元的财物拉走。顾某及家人从B地返回后,发现厂内财物丢失即报警,并告知缪甲,缪甲也不否认其拉走厂内财物的事实,其向顾某提出还其借款7万余元,即归还拉走的财物。另外缪乙、丙某系缪甲所聘请。
对于缪甲等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现摘录如下与诸君商榷、探讨,望法律同仁不吝指正:
1、缪甲等3人行为构成团伙盗窃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认为是顾某与缪甲之间经济纠纷,应向人民法院起诉;
3、职务侵占。缪甲系该厂厂长。

(Fri Sep 22 07:06:00 2000 )


性别:女   来自:辽宁省沈阳市   Email:newmanwang@yeah.net
对北京“万杰医院”的投诉
1.“医生牵驴”
打着请大医院会诊的名义,欺骗患者,私下勾结大夫,无理索要费用并私分。媒体参与后,仍不返回所骗费用至今。
2.
在肝癌患者术前检查“胸水、腹水、黄疸高、蛋白低、各种指标不正常”情况下,不顾院方刚发生死亡前例,只为几万元效益便对“放疗禁忌症”患者实施放疗,致使病人于治疗途中大吐血(1月6日),并于1月24日死亡。事后不顾家属申请和区卫生局医疗鉴定的要求,不做鉴定至今已9个月。

投诉经过:
1. 我们要求惩治腐败医生、申请医疗鉴定2个多月,万杰不理不睬。这期间北京朝阳区卫生局接到我的申请后也要求万杰做鉴定,多次让我本人去催,但毫无结果。万杰张副院长甚至说:“这是你的权利,你能做就去做。”
2. 3月21日,我无奈在e-315网站就二项事由投诉北京万杰。在媒体的积极介入下,3月30日,张副院长终于打来电话(原话):“对万杰医院发生这样的事我们感到痛心疾首,一经查实,该开除的开除、该整顿的整顿、该改编的改编,一定严惩不贷。”并对腐败医生李某某做出留院查看一年,内部罚款一千元的决定。此后便无音讯。5月12日,我打电话询问,张副院长言:我先前把话说大了。我有我的难处,请你理解,不是我说开除谁就开除谁。我表示:处罚严肃与否只与院方声誉有关,对我个人无增减,我能失去的已全失去了。除了公平,我也不想得到什麽,但“会诊费”为什么还不寄回来?张让我自己去北京。关于医疗鉴定,张副院长原话:“你看你要鉴定有什么用?”答:我想知道父亲怎么死的。“你看你看,人都已经死了,知道这些有什么用?”“如果有医疗过错,我要求医疗、精神赔偿”。“那可以那可以。不做鉴定有这么个事,人没死在我们医院,另外都在死亡24小时之内做出鉴定……”我表示:你的解释如果符合医疗法,你可以不给我鉴定,但我会去咨询法律,如果理由不成立,你要为自己的话负责,我等了这么久,如再没结果我会再采取方法。张副院长原话:“我知道你厉害、文笔好、有能耐行不行?你用什么办法都行,通过法律什么的更好。但能沟通为什么不沟通,如果你想通过媒体把医院或者是哪个人搞臭什么的,我看就没什么意思了。事情不要做得太绝、太过份了,对你个人也没什么好处”。我一直认为寄回骗去的费用、做医疗鉴定不需要去北京沟通。但无奈表示去时却得知,去北京的费用“得开会研究研究”,原来又是一场戏弄!
3. 因我拒绝花400多元火车费去取被万杰医院骗去的450元“牵驴会诊费”,万杰再次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我5 次电话找张院长,要求寄回出诊费、做医疗鉴定,张均不接。某大夫替他接一次手机,我请他转告张院长:做不做医疗鉴定,都得有文字结论,这是北京市卫生局的要求,也是法律程序需要的字据。某大夫说:“那你自己想办法”,与张院长说过的“你能做你就去做”简直同出一辙,同样的无耻和无赖。

最后一次给北京市、区卫生局打电话,回答均不是这家民营医院的主管单位。万杰不递交材料就无法做鉴定,只能自己去催。
我对以上内容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后话:

在沈阳某军区医院,我们亲眼目睹了“M导弹头”手术的30多岁男性肝癌患者术后肝坏死、大吐血死去(1999年12月12日),但医院立即取消了对我父亲的手术计划,表明了医院的负责。哪个医院不出事?但不能为了几万元效益就让事出下去,即使怀着侥幸也不行!据调查,在美国尚有40%多的患者死于不正确的治疗,克林顿曾为此讲话;在中国,因不正确治疗加速死亡、甚至直接造成死亡的有多少?难以想象。不正确的治疗等同于收钱杀人,花钱买死,比“731”还可怕!
为生命负责、为社会负责,不希望我父悲剧重演,这就是我投诉“万杰”、要求做鉴定的动力所在。

(Wed Sep 20 16:33:18 2000 )


性别:男   来自:四川   Email:xielei12@363.net
你好:
请教一个问题,我父母经人介绍2000年5月购买一套住房,是一单位福利分房。房主讲9月1日前产权肯定能办下来,要我父母先装修,待9月产权办好就付房款(4万余元)。两位老人辛辛苦苦、忙上忙下三个月,花了5000元人民币装修好房子,到了9月突然被告知产权办不下来。经详细了解才知他们单位的福利房在短时间(至少1年内)根本不能卖。房主说既然办不了产权就按每月300元的租金租给他们住,直到产权办下来再说。这使我父母难以接受,两老不仅花了不少钱,还付出了大量精力。如果不是当时房主信誓旦旦表示产权没有问题,还主动为房子的装修出主意,把房子钥匙给我父母,他们决不会先装修。现在一看卖不了房,房主就反口称装修不关他们的事。为避免过多的损失,两老建议双方各担负2500元装修费用了结此事,但遭到房主的断然拒绝,并称以后就算房子可卖也不卖给他们。我父母退休在家,因年事已高,神经衰弱,所以才急于找一处安静的住所颐养天年,没想到在购房中发生这样的事情。请问,房主在此福利分房买卖纠纷中算不算欺诈行为?应当如何解决?


(Tue Sep 19 20:55:07 2000 )


性别:男   来自:南京大厂扬子7村13栋504室   Email:lazh@990.net
你好!
请问自由恋爱受不受法律保护?我和女朋友自由恋爱,但是父母反对,女方父母给女儿施加各种压力,以不让我们自由恋爱,法律能否保护我们?能否不干涉我们?谢谢!

(Thu Sep 14 20:07:34 2000 )


性别:男   来自:湖北本清源律师事务所  
主页:http://timeslaw.363.net  
志华兄:祝你中秋节愉快!张斌
(Tue Sep 12 21:41:21 2000 )


性别:男   来自:河北省   Email:ty128@hotmail.com
我是99年9月7日和一单位签定的购销合同,因对方违约给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只有以法律方式来解决这起纠纷。我的合同是99年10月1日起执行的。请问应适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还是适用《新合同法》?谢谢!

大过

(Mon Sep 11 17:59:15 2000 )


性别:女   来自:天津市河东区广宁路友爱东里   Email:pppp@mmm.com
张核磁片子出了两份报告,总医院还让患者做医疗事故鉴定,请问这样的问题难道不能在医院解决吗?
编辑同志:
我的孩子因肾病综合征复发,在北京同济医院治疗期间出现了半休克状态后,经301医院、北大医院明确诊断才得以正确治疗,尿蛋白虽转阴,但几次做B超、多普勒彩超都显示双肾增大,后经天津儿童医院专家建议,于3月22日到总医院做了核磁共振,3月25日我们取回报告,结论为:双侧肾脏形态大小正常,皮髓界限清楚,信号正常。在这之后的两次B超检查中双肾还是增大,且一次比一次大,就因为总医院核磁室的结论,我们在儿童医院等大医院给孩子看病,人家都说孩子目前双肾正常,在B超与核磁出现冲突的情况下,要以核磁为准。 5月20日,我们带着磁共振的结果和B超结果来到总医院,挂专家门诊号进行咨询,门诊李大夫给我们写了一份医嘱,叫我们交给磁共振室的白主任,要求他对4岁孩子肾脏大小核结合B超结果再给细致地查验一下,5月22日我们找到白主任把来意说明,白主任对片子看都不看一眼就说,肾脏的大小以B超为准,核磁只管内部结构。我说你只管内部结构,为什么要给我们写上大小正常,他说我就愿意这么写。万般无奈,我在次日找到了院门诊办公室,通过门诊办公室,于5月25日又出了第二份报告,结论为:双侧肾脏形态正常,皮髓界限清楚,信号正常。印象:双肾从R平扫示未见明确异常。后来我要求把双肾大小的数值测量一下,他又出了5×4.5×8.4(cm)的数值。我问这个值对于不足4岁孩子是否是正常,他让我去问门诊大夫,我又挂号去问门诊大夫,门诊田大夫说这是影像学专家的事。我自己带着患病的孩子就这样被他们楼上楼下支来支去也没有结果。最后我发现我每次做B超双侧肾的数值都不一样大,为什么核磁室出的肾脏大小是一个值呢?我又找到了门诊办公室,后来门诊办的工作人员在后边添上了“双肾”二字。后来我带着片子分别去了北医大、协和医院进行会诊,在取得与B超结果相近的结论的情况下,我们抓紧为孩子进行针对性治疗,经过两个多月的治疗,现在孩子的双肾明显收缩,左侧收缩了1.5公分,右侧收缩了1公分,孩子的精神状态比以前强多了。通过在总医院做核磁,我们认为该院核磁室读片工作者对工作不是认真负责的,白主任作为负责人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对此我们向总医院就一张片子出两个报告问题提出了质疑,主管门诊的马院长说第二张报告是你们要求出的,你要不上医院来怎么会出两个报告呢?我们认为如果院方对第一张片子没有疑义,无论我们怎么要求院方也是不会更改的,因为任何人都知道这是很严肃的事。如果检验报告家属怎么说你们怎么写,那还要大夫干什么?我们患者自己要是能治病又要你们医院干啥?最后院方说如果你要索赔,或者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到法院去告,否则我们不负任何责任。
编辑同志:请问在这样知名的全国百佳医院这个问题不能在医院解决吗?在当前整顿医德医风的大环境下,人们总习惯把镜头对准那些小医院或个体医生,而对象总医院这样的大医院,店大欺客,部分身居高级职称的医务工作者在专家学者的光环下不再把老百姓当成自己的衣食父母,他们是不是应该好好理解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我们担心这家天津市最好的医院被这样的个别分子砸了牌子。所以借媒体一角将他们的问题进行暴光,恳切希望我们提出的问题能得到您的核实和回复。

(Sat Sep 9 21:44:43 2000 )


性别:男   来自:湖北本清源律师事务所  
主页:http://timeslaw.363.net   Email:timeslaw@china.com
志华兄:
近来可好!网页一直没有更新,是否另有任务或出差在外。一切可安好!有时间联系一下!
张斌

(Mon Sep 4 21:32:49 2000 )


性别:男   来自:福州   Email:huangkeke@sina.com
请教前辈,网生刚拿到《律师资格》本本,现不知如何是好?望前辈能指点迷津!晚生将感激不尽!!!!

(Sun Sep 3 04:28:10 2000 )


性别:女   来自:江苏省泗阳县223700  
主页:http://泗阳县委办公室  
陈律师您好:
还记得我吗,在中山公园里曾向您学习的一个学生。
在此,有一个问题向您请教:案件大概经过如下:
一摩托车将横穿马路的行人撞倒后,逃离现场,并隐藏摩托车主要标志,二十多天后才被人举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害人被撞倒后,后脑着地,并没有当即死亡,经目击证人证实,当时在路边昏迷半个多小时,在被人送到医院后,经抢救约半小时以后才被宣告死亡。有证人证实、交警部分的调查、医院诊断证明。
现在的焦点在于:该肇事者是交通肇事逃逸,还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请陈律师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给予答复为感!谢谢!

(Fri Sep 1 18:36:17 2000 )



我看这个网站还是挺不错的。不过别生气,内容少了一点,作为个人业务推广主页不错,但作为一个法律性网站有点单薄。
(Fri Sep 1 16:56:16 2000 )


性别:女   来自:中国  
您的网站为我们广大律师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在此表示感谢!
(Fri Aug 25 15:13:52 2000 )


来自:湖北本清源律师事务所  
主页:http://timeslaw.363.net  
志华兄:最近可好!好长时间没有联系了。一切安好否?!
(Wed Aug 23 23:47:00 2000 )


性别:男   来自:武汉   Email:zzzli@sina.com
我在一家私人网吧打工的时候,无意中看到了这家网吧的上网账号和密码,于是我未经许可在自己的家里使用这个账号和密码。两个月后被这家网吧发现,于是我们双方经过协商准备在私下解决。经过电信局核实我在这两个月共使用这个账号的上网时间合计人民币290元,我家人提出按照我使用费用的双倍赔偿人民币600元,对方网吧提出要我家赔偿人民币1000元,其中290元是网费的赔偿,余下的钱是作为我非法使用该账号造成网吧停业十几天的补偿费用。我家人对这个提议不能接受,双方僵持不下,准备去公安局解决。

我想询问一下如果去公安局解决,那么处理的过程大概是怎么样的?

由于此事十分急,还请直接给我回信解答,这里先向您说声谢谢!!!







(Tue Aug 8 15:29:07 2000 )


性别:女   来自:上海   Email:maocz@etang.com
我去年毕业后留沪(户口亦入沪,但属集体户口,街道为市中心),今年意预买房,但房子在郊区。有什么办法可是户口不转入郊区?不转行否,是否影响以后子女的户口问题?集体户口是否不可拖带子女户口?
(Tue Aug 8 11:37:44 2000 )


性别:男   来自:厦门集美大学  
主页:http://no   Email:nsyan@jmu.edu.cn
恒生案二审结果如何?
(Tue Aug 8 08:49:06 2000 )


Email:ntygm@21cn.com
寻求法律支援,请求律师帮助!

背景材料:
为参与市场竞争,我于1996年10月29日和1997年7月3日先后两次与通州市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两份商品房购买合同,总建筑面积85.053平方米,合同总价313371元。合同承诺的交房日期是1997年12月31日前。另外合同载明,任何一方违约均要向对方支付总价2.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支付了223000元的预付款(超过合同约定的70%)。合同到期后,该建筑公司因迟迟不能完工,因而不能如期交房,兑现合同的承诺。在1998上半年的多次催促中,对方不断地解释客观理由、诉说他们的困难,我出于理解和同情原谅了他们。可是到了1998年10月,对方突然通知我,说房价要上调、公摊面积也要增加。还要我多支付大约30%的房款才能拿到房子。对于对方的这种单方面的无理要求,我(包括当时所有与其签约的购房户)当然不能同意。后经多次交涉,对方自持有背景,不但不承认违约,反而恶言相对。在其中的一次交涉中(时间在1998年11月),为了反映和记录交涉的真实情况,我夫妻两人与我弟弟、姐姐、姐夫带了摄像机去该建筑公司办公室与他们的老板谈判交涉,开始他们并未在意,但谈判进行到关键时刻、涉及到要害问题时,他们害怕被留下证据,就不许我们摄像。为此老板调集了数十名他们的民工,围住办公室要抢摄像机,为了保护摄像机双方发生了争执,该建筑公司的民工将我们的摄像机摔坏,为了保护已摄取的珍贵资料我弟弟还被他们打伤。一直在办公室门外的我姐姐立即向公安110报了警,才使事态得以控制。在这忍无可忍的情况下,1998年12月8日我被迫将该建筑公司告上了法院,成为当时当地一桩颇有影响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官司。由于该建筑公司有些背景,打这场官司很不容易,但是法律是公证的。经过一年多的艰苦岁月,当地中院最终裁定我赢了这场官司,判定该建筑公司交付房屋、按合同规定赔付违约金、承担打官司的所有费用。并于2000年2月底由当地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时,围观的群众都拍手称好。该建筑公司的老板当然不甘心,他更害怕的是其他买房的客户也效仿与其打官司而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在2000年3月份,该建筑公司的老板即指使其一原本身有残疾的民工张XX,谎称在那次争抢摄像机的过程中被我弟弟打伤,一纸诉状把我告上法院,才发生了以下的案情。

案情概况:
张XX为达到诬告和敲诈对方,利用其社会关系网,请某医院出具制造了假的门诊和住院病历,还提供了一系列假的票据,并且以假病历作依据请当地公安局法医搞了伤残鉴定,上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所谓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诉中张XX同时还提到保留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权力。假病历的病症为“脑震荡软组织损伤”,经请教有关专家认为,这种病症在临床医学上属于似是而非病症,即使是使用现代化的医学仪器也无法明确测定。只要医生对该病进行系统描写即可成立,这样的假病历如严格按逻辑书写,要在法庭上推翻这种病历以及法医按该病历所作的鉴定将是十分困难的。我聘请的律师认为没有办法打赢这场官司,律师只同意在法庭上为我争取不再被追加赔偿费。被告是怀着极大受冤屈的心情和精神压力到法庭应诉的。因为我长期在医药系统从事技术和商贸工作,因此对药理和医道有一定的了解。为了应诉,我对张XX向法庭提供的病历及票据进行了仔细的核对和研究,并将其中的许多内容和书写规范向市内外的医、药、护专家请教。由于造假者的疏忽大意,造成了不可逆补的漏洞,我将反复核对查实的病历作假的全部事实呈交法院,我地缺乏在医、药、护专业知识方面有深厚功底的律师,在请不到这样的律师的情况下我只能自己为自己辩护,经法院反复审理最终认定病历作假成立,做出张XX彻底败诉的判决。
前例房屋买卖违约案对我的伤害尚未弥合,又发生了张XX的诬告案。这对我已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及经济损失,而作为国家级的中型医院及其一些心怀叵测的医护人员,利用国家给予的职业权力和手中掌握的权利,公然在法庭上为张XX提供假的医疗法律文书,我认为该医院及其那些心怀叵测的医护人员已是事实上参与了对被告的诬陷与巨额敲诈,其行为十分恶劣,应该承担提供伪证的相应法律责任。由于该案涉及当地公安部门及卫生部门,影响较大,有关上诉法律适用较为复杂。为此特向有关法律专家进行法律咨询,请予指导。
一、对提供伪证的医院能否提出上诉,是只诉医院一家,还是张XX连带,诉的范围应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能否刑事附带民事,还是单一民事;
二、对提供伪证的民事经济赔偿,是否可以包括两次聘请律师费用,复印材料,车资,误工费等费用,能否申请精神赔偿,精神赔偿是否按张XX上诉中要求赔偿标准进行对称赔偿,还是按“消法”加倍索赔;
三、用假病历做出的法医鉴定是否也应承担假证责任,如何申请,能否同案上诉。
四、如果提出上诉,贵律师能否到庭提供法律帮助。

二000年八月六日
E-mail : ntygm@21cn.com

(Sat Aug 5 12:29:57 2000 )


性别:男   来自:湖北省宜城市   Email:zjh1015@ sohu.com
公安部门徇私,无人受理。
我该如何?

(Sun Jul 30 21:05:20 2000 )


性别:男   来自:湖北省宜城市   Email:zjh1015@ sohu.com
公安部门徇私,无人受理。
我该如何?

(Sun Jul 30 21:05:07 2000 )


性别:男   来自:衡水   Email:mechaeljin@263.net
紧急求助
您好:
今年我打算参加2000律考,可是发现书中有一些错误,当然也不能肯定,请问《民事诉讼法》中[破产程序]一章[破产的效力]中说本破产法适用除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企业法人破产,而民事诉讼法意见中说本法适用全民所有制法,《破产法》中也说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不知该以那一个为准,请您指教,谢谢!

(Fri Jul 28 10:32:32 2000 )


性别:Male   来自:沪   Email:songhualin@sohu.com
志华律师:
您好!说来惭愧,这是我第一次访问您的网站。
我是中国药科大学药事法规方向的研究生,研究药品法,也在医药报纸杂志上发表过20多篇文章。已经发表的成果主要集中在药品管理法修改,药品监督管理,药品行政管制过程等领域,最近由于种种原因,试图对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研究。我信手输入medlaw,首先检索到的就是您的站点。国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赔偿制度都有许多漏洞,目前苦于难以收集国外的第一手案例。如何快速搜索美国的医药判例,我用过findlaw,但是很不熟,请您指教!
以后就医药卫生法规问题,我可能会经常麻烦您向您请教的!
祝您一切都好!

(Thu Jul 27 12:52:12 2000 )


性别:女   来自:湖北   Email:ysyzyh@sohu.com
志华律师:
企业职工与企业签定的关于销售货物的内部承包合同受法律保护吗,请给我列举法律依据和相关的案例,谢谢。

(Sat Jul 22 18:09:28 2000 )


性别:男   来自:福建省连城县   Email: lccoop@puplic.lyptt.fj.cn
陈志华律师:
你好! 我有一问题请教。
某公司在98年为了贷款,用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银行作抵押,并经土地管理局进行抵押登记,但没有用房产证向房管局进行登记抵押。请问该抵押是否有效?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的第33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否相抵触?

福建省连城县供销社:周文生
E-mail: lccoop@puplic.lyptt.fj.cn
2000.7.21

(Fri Jul 21 17:12:21 2000 )


性别:男   来自:重庆   Email:hw0354@sina
请谈谈医疗事故中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责任
(Thu Jul 20 22:49:30 2000 )


性别:男   来自:华中师范大学   Email:CASPMAEKET@YEAH.NET
我有一部经济学的著作,已与一家出版社签了出版协议,也交了出版费(2万元),已完成三审.开始印刷.近日,出版社通知我,因不符合主流意识,要退稿.我想到法院去告出版社,但有人说,建国以来,还从来没有人告过出版社,必败无疑.但我想,现在是一个法制社会,出版社也不应享有不受法律管制的特权.书能不能出已不重要,告了就是胜利.请问律师,有关的法律条款如何?到那里去请这样的律师?
(Wed Jul 19 12:30:37 2000 )


性别:男   来自:华中师范大学   Email:CASPMAEKET@YEAH.NET
我有一部经济学的著作,已与一家出版社签了出版协议,也交了出版费(2万元),已完成三审.开始印刷.近日,出版社通知我,因不符合主流意识,要退稿.我想到法院去告出版社,但有人说,建国以来,还从来没有人告过出版社,必败无疑.但我想,现在是一个法制社会,出版社也不应享有不受法律管制的特权.书能不能出已不重要,告了就是胜利.请问律师,有关的法律条款如何?到那里去请这样的律师?
(Wed Jul 19 12:29:36 2000 )


性别:男   来自:华中师范大学   Email:CASPMARKET@YEHAH.NET
我有一本经济学著作,已与一家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协议,也交了出版费,稿已审校三次,前两天,,出版社以主流思想为由,要退稿.我想找到法院去告他们.请问大律师,有关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Wed Jul 19 12:13:58 2000 )


性别:男   来自:河南三门峡   Email:red_moon@371.net
我的父亲在村医疗所工作,属于乡卫生院下属单位。前一段有一村民因眼病在乡卫生院看病,没有什么效果后,就回到村里,停了几天感觉越来越糟,就到村医疗所要求医治,到医疗所后,我父亲发现他病情严重,就给他打了一针封闭针,让他抓紧到大医院去,结果他没去,一直在家里,停了一段,他感觉病情更严重了,就说是我父亲给他治的,说是医疗事故,就去县里要求鉴定,结果县里说不属于医疗事故,就了了谁知,过了两个月了,他又拿到医疗鉴定了,并起诉到了法院。
我想问律师,医疗鉴定需要什么程序,有时效吗?

(Wed Jul 19 03:30:39 2000 )



申 诉 状


申诉人:应久庆,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彩香新村一区21幢3门103室
联系电话:0512-8250188-8811 手机:013906207244
被申诉人:上海杰西高科技娱乐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路504弄2号
法定代表人:陈冲 职务:董事长
被申诉人: 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路504弄2号
法定代表人:盛重庆 职务:董事长

申诉人因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沪高民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纠正错误定案,错误认定,错误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一二审将消费磁卡消费服务纠纷,错定案由为“磁卡销售纠纷”定性错误。事实上预售的是消费期权凭证,在预期销售时没有发生纠纷,而是磁卡期权凭证不能消费而发生纠纷的事实。在被申诉人并有欺诈行为:“表现在不兑现奖项,不兑现服务费服务,又不采取补救措施,关闭太空城不出公告隐瞒事实真相,拒不退服务费用,赔服务费用”的情况下,而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诉讼。
二、一二审对不兑现奖项,不兑现服务费服务,又不采取补救措施,关闭太空城不出公告隐瞒事实真相,拒不退服务费用,赔服务费用的欺诈行为,非其本意也难以预见认定错误,事实没有发生不可抗力情节。一二审包庇欺诈行为,支持不出公告帮助隐瞒事实真相欺诈消费者错误,一二审包庇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之判决,违背了法院职责与《消法》49 条规定相悖。
三、一二审认定退回的是多余磁卡错误,事实没有多余磁卡,事实是要求领票消费而领不到票请求索赔的磁卡。一二审违背民事审判有约定的按约定,约定有先后的以后为准的原则,不按约定判决错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判决错误。
四、申诉人是购卡人消费磁卡纠纷不确认申诉人是消费者错误,提供场地名称委托经营的被申诉人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诉人没有法律关系确认错误,消费磁卡不能消费发生纠纷,不依据《消法》规定判决错误。
五、申诉人诉请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被申诉人欺诈消费者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一二审免除被申诉人约定责任和欺诈赔偿责任错误。
综上所述,一二审包庇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判决,违背了法院职责和《消法》49 条规定,违法枉法支持不出公告帮助隐瞒事实真相欺诈消费者,帮助实施欺诈行为使申诉人经济损失,名誉损失加剧,理应及时纠正。为此请求最高人民法院重视全国影响甚大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案例》,及时纠正上海法院地方保护,违法枉法判决,不要让上海法院错断和拖案了,如此有损法律尊严,请求依法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和申诉权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应久庆

2000年7月14日

(Mon Jul 17 21:32:39 2000 )



违 法 枉 法 裁 判 控 告 信 ( 1 )

中外合作企业上海杰西高科技娱乐有限公司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利用东方明珠名称及声誉,利用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信誉,擅自向社会公开预售发行所谓“东方明珠太空城消费磁卡”消费磁卡未经东方明珠同意不能消费使用,尚未正式营业,试营业不久就关闭,给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扰乱了经济秩序,造成国家政治声誉受损。 上海法院徇情枉法“以关闭太空城非杰西公司所能预见,所以不构成民事欺诈要件”驳回关闭太空城出示公告,妥善处理善后退款工作的合理请求。在没有发生不可抗力情节下,用不可抗力条款主观臆断,错误认定:“非杰西公司本意也难以预见”来免除其约定责任及欺诈赔偿责任。”包庇了欺诈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法院滥用免责权力,违法违纪,徇情枉法,包庇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司法腐败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危害。为此,向上海市人大、上海市检察院控告。
控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庭(1999)沪一中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主审法官许伟基,王启扬,沈秋霞,主观臆断,徇情枉法,包庇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枉法裁判行为。
控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庭(1999)沪高民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主审法官施扬,张豫甫,赵明华,继续主观臆断,徇情枉法,包庇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枉法裁判行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上海法院有关领导官官相护包庇欺诈行为,司法腐败现象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极坏影响,有损党的威信和形象,给上海投资环境信誉造成极大不良影响。对此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欺诈消费者事件立案调查,依法惩治腐败现象,揭露欺诈行为,依法维护全国各地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的政治局面,维护正常经济秩序。 希望上海市检察院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依法立案调查利用东方明珠声誉,银行信誉、政府信誉法人欺诈事件,依法维护全国各地消费者合法权益,挽回国家政治声誉经济损失。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控 告 人: 应 久 庆 代表 全国消费者群众联合投诉
传真电话:0512-8250188-8811 手机:013906207244
抄报:
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上海市委宣传部、纪委、人大、
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局、物价局、技监局打假办、
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广播电影电视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0 年 7 月 16 日

(Mon Jul 17 21:32:02 2000 )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应久庆 男 44岁 汉族
住所:苏州彩香新村一区21幢3门103室
传真电话:0512-7244110 手机:01396207244

被告(一)
上海杰西高科技娱乐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路504弄2号
法人代表:陈冲 总经理:刘迟
联系电话:58409898 传真:58409797
被告(二)
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上海北京东路2号 邮编:200002
法人代表:盛亚飞 总经理:盛重庆
联系电话:63617788 转 传真:53088424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一),(二)公开登报告示公众:东方名珠太空城关闭后对预售太空城磁卡的处理事宜。
(二) 判令被告(一)兑现约定奖项折价人民币20000元,退赔每张磁卡服务费用280元×25020张=7005600元,合计人民币:7025600元。
(三) 诉讼费用由被告(一)承担。
(四) 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及先行赔付责任。
事实与理由:
96年9月被告(一)公开在南京路广电大厦有奖预售尚未开业的东方明珠太空城磁卡门票,价值100元以半价50元预售,向社会募集资金(见新民晚报96年9月28日广告内容),被告(一)利用东方明珠名称,著名影星陈冲签名促销,以大奖美国、香港免费旅游,磁卡有收藏使用价值,使用无时间限制,增值消费,永久有效,无记名可转让来吸引公众。
原告以475万元,分次向被告(一)每张50元购得,用于业务馈赠,社会公益活动捐赠,并按被告(一)指令转让全国各界人士及邮币卡市场收藏爱好者。以半价50元转让国外商人及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亲戚朋友和同事。
被告97年10月21日开业,太空城门票定价65元,未见100元,被告解释为试营业,正式营业门票为100元。为此,要求被告(一)按承诺100元八折回购,被告(一)否定承诺约定,置之不理。
98年3月17日被告(一)又正式通知东方明珠太空城更名为东方明珠空中游乐城,约定磁卡增加服务金额到140元人民币,日期98年3月18日开始执行,(见被告(一)98.3.17告知)。
99年1月1日被告(一),(二)由于内部纠纷,擅自关闭,没有任何说明告示社会公众,被告(一),(二)互相推诿,置消费磁卡约定服务金额140元不顾,有欺诈消费者行为存在。
由于被告(一),(二)的违约及不负责任,造成原告馈赠、转让给朋友亲戚、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国际友人的消费磁卡成了废卡,捐赠希望工程、慈善基金会的善举成了欺骗之举,答谢社会好心人,馈赠教师、军人、学生、社会知名人士,让全国人民了解上海、宣传上海,帮助政府宣传吸引外资投资上海、浦东建设,贡献社会的活动成了欺诈活动,而且影响面大,涉及全国及世界各界人士,使原告在国际、国内无脸见人,在政治声誉及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害。
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98年5月16日处罚了被告(一)(见沪工商检案(98)第65号复印件)
上海市物价检查所98年6月18日函也证明了被告(一)与承诺服务金额140元不符,有不明码标价的欺诈行为。
原告为了对东方明珠及陈冲本人声誉负责,向社会征集回收了东方明珠太空城磁卡,每张回收价格80元,100元,140元不等,先向社会各界人士道歉,造成原告在政治上、经济上、精神上的巨大损失。
原告多次与被告(一),(二)交涉,并将回收磁卡25020张交给被告(一),要求被告(一)负责退赔,被告(一),(二)相互推诿,道出种种与消费者无关的原因,均不承担责任,并以东方明珠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无法状告来欺压原告,原告难以置信,东方明珠提供场地合作经营欺诈消费者就不受法律约束,原告相信政府,相信法律会给出公正说法。与国际接轨的上海大都市不可能会权大于法、地方保护主义,应该会按国际惯例,依法行事。
原告经过长期交涉,在被告相互推诿无果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法律,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请诉讼,请求索赔,要求被告(一)承担退赔责任,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及先行赔付责任。
请求贵院按原告诉请依法裁决。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应久庆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Mon Jul 17 21:29:35 2000 )



违 法 枉 法 裁 判 控 告 信 ( 1 )

中外合作企业上海杰西高科技娱乐有限公司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利用东方明珠名称及声誉,利用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信誉,擅自向社会公开预售发行所谓“东方明珠太空城消费磁卡”消费磁卡未经东方明珠同意不能消费使用,尚未正式营业,试营业不久就关闭,给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扰乱了经济秩序,造成国家政治声誉受损。 上海法院徇情枉法“以关闭太空城非杰西公司所能预见,所以不构成民事欺诈要件”驳回关闭太空城出示公告,妥善处理善后退款工作的合理请求。在没有发生不可抗力情节下,用不可抗力条款主观臆断,错误认定:“非杰西公司本意也难以预见”来免除其约定责任及欺诈赔偿责任。”包庇了欺诈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法院滥用免责权力,违法违纪,徇情枉法,包庇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司法腐败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危害。为此,向上海市人大、上海市检察院控告。
控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庭(1999)沪一中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主审法官许伟基,王启扬,沈秋霞,主观臆断,徇情枉法,包庇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枉法裁判行为。
控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庭(1999)沪高民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主审法官施扬,张豫甫,赵明华,继续主观臆断,徇情枉法,包庇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枉法裁判行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上海法院有关领导官官相护包庇欺诈行为,司法腐败现象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极坏影响,有损党的威信和形象,给上海投资环境信誉造成极大不良影响。对此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欺诈消费者事件立案调查,依法惩治腐败现象,揭露欺诈行为,依法维护全国各地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的政治局面,维护正常经济秩序。 希望上海市检察院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依法立案调查利用东方明珠声誉,银行信誉、政府信誉法人欺诈事件,依法维护全国各地消费者合法权益,挽回国家政治声誉经济损失。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控 告 人: 应 久 庆 代表 全国消费者群众联合投诉
传真电话:0512-8250188-8811 手机:013906207244
抄报:
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上海市委宣传部、纪委、人大、
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局、物价局、技监局打假办、
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广播电影电视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0 年 7 月 16 日

(Mon Jul 17 21:28:49 2000 )



抗 诉 申 请 书 ( 1 )

申请人因消费磁卡侵权赔偿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沪高民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申请人认为一二审包庇欺诈行为,故意违法枉法裁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判决,违背了法院职责和《消法》49 条规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海市检察院民检处提出抗诉申请,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一二审将消费磁卡消费服务纠纷侵权赔偿一案,错定案由为“磁卡销售纠纷”定性错误。事实上预售的是消费期权凭证,在预期销售时没有发生纠纷,而是磁卡期权凭证不能消费而发生纠纷的事实。在被申诉人并有欺诈行为:“表现在不兑现奖项,不兑现服务费服务,又不采取补救措施,关闭太空城不出公告隐瞒事实真相,拒不退服务费用,赔服务费用”的情况下,而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一二审法院徇情枉法“以关闭太空城非杰西公司所能预见,所以不构成民事欺诈要件”驳回关闭太空城出示公告,妥善处理善后退款工作的合理请求。在没有发生不可抗力情节下,用不可抗力条款主观臆断,错误认定:“非杰西公司本意也难以预见”来免除其约定责任及欺诈赔偿责任。”包庇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法院滥用免责权力,违法违纪,徇情枉法,包庇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司法腐败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危害.
二、一二审法院对不兑现奖项,不兑现服务费服务,又不采取补救措施,关闭太空城不出公告隐瞒事实真相,拒不退服务费用,赔服务费用的欺诈行为,非其本意也难以预见认定错误,事实没有发生不可抗力情节。一二审包庇欺诈行为,支持不出公告帮助隐瞒事实真相欺诈消费者错误,一二审包庇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之判决,违背了法院职责与《消法》49 条规定相悖。
三、一二审认定退回的是多余磁卡错误,事实没有多余磁卡,事实是要求领票消费而领不到票请求索赔的磁卡。一二审违背民事审判有约定的按约定,约定有先后的以后为准的原则,不按约定判决错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判决错误。
四、申诉人是购卡人消费磁卡纠纷不确认申诉人是消费者错误,提供场地名称委托经营的被申诉人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诉人没有法律关系确认错误,消费磁卡不能消费发生纠纷,不依据《消法》规定判决错误。
五、申诉人诉请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被申诉人欺诈消费者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一二审免除被申诉人约定责任和欺诈赔偿责任错误。
综上所述,一二审包庇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判决,违背了法院职责和《消法》49 条规定,违法枉法支持不出公告帮助隐瞒事实真相欺诈消费者,帮助实施欺诈行为使申诉人经济损失,名誉损失加剧,理应及时纠正。为此,提出抗诉申请,要求查清事实,依法纠正错误判决,依法查处,追究故意违法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依法查处,追究故意包庇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及时纠正上海法院地方保护,违法枉法判决,不要让上海法院错断和拖案了,如此有损法律尊严,请求依法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和申诉权利。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检察院民检处

申请人:应久庆
2000 年 7 月16 日
传真电话:0512-8250188-8811 手机:013906207244

(Mon Jul 17 21:27:41 2000 )


性别:女   来自:福建福州   Email:donqin@pub1.fz.fj.cn
我是99年通过律考的,现将律师资格证揣在兜里,仍干护士这一行当,不知以后何去何从,想听听您的高见。另外,请问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今年底能否出台?
(Mon Jul 17 20:11:31 2000 )


来自:湖北本清源律师事务所  
主页:http://timeslaw.363.net  
好热闹!近来一切可好!张斌
(Sun Jul 16 22:39:00 2000 )


性别:男   来自:家   Email:gengjy2k@sina.com
感谢你在我们相识中你对我的帮助。
祝你事业成功!

(Sat Jul 15 12:07:18 2000 )



申 诉 状


申诉人:应久庆,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彩香新村一区21幢3门103室
联系电话:0512-8250188-8811 手机:013906207244
被申诉人:上海杰西高科技娱乐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路504弄2号
法定代表人:陈冲 职务:董事长
被申诉人: 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路504弄2号
法定代表人:盛重庆 职务:董事长

申诉人因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沪高民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纠正错误定案,错误认定,错误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一二审将消费磁卡消费服务纠纷,错定案由为“磁卡销售纠纷”定性错误。事实上预售的是消费期权凭证,在预期销售时没有发生纠纷,而是磁卡期权凭证不能消费而发生纠纷的事实。被申诉人并有欺诈行为:表现在不兑现奖项,不兑现服务费服务,又不采取补救措施,关闭太空城不出公告隐瞒事实真相,拒不退服务费用,赔服务费用,而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诉讼。
二、一二审对不兑现奖项,不兑现服务费服务,又不采取补救措施,关闭太空城不出公告隐瞒事实真相,拒不退服务费用,赔服务费用的欺诈行为,非其本意也难以预见认定错误,事实没有发生不可抗力情节。一二审包庇欺诈行为,支持不出公告帮助隐瞒事实真相欺诈消费者错误,一二审包庇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之判决,违背了法院职责与《消法》49 条规定相悖。
三、一二审认定退回的是多余磁卡错误,事实没有多余磁卡,事实是要求领票消费而领不到票请求索赔的磁卡。一二审违背民事审判有约定的按约定,约定有先后的以后为准的原则,不按约定判决错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判决错误。
四、申诉人是购卡人消费磁卡纠纷不确认申诉人是消费者错误,提供场地名称委托经营的被申诉人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诉人没有法律关系确认错误,消费磁卡不能消费发生纠纷,不依据《消法》规定判决错误。
五、申诉人诉请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被申诉人欺诈消费者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一二审免除被申诉人约定责任和欺诈赔偿责任错误。
综上所述,一二审包庇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判决,违背了法院职责和《消法》49 条规定,违法枉法支持不出公告帮助隐瞒事实真相欺诈消费者,帮助实施欺诈行为使申诉人经济损失,名誉损失加剧,理应及时纠正。为此请求最高人民法院重视全国影响甚大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案例〉〉,及时纠正上海法院地方保护违法枉法判决,不要让上海法院错断和拖案有损法律尊严,依法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和申诉权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应久庆

2000年7月14日

(Fri Jul 14 00:14:38 2000 )


Email:mmm1999@163.net
我对贵站点上的恒升集团诉王洪、《微电脑世界》周刊、《生活时报》社网络名誉侵权案颇有兴趣,做为一名IT行业的业内人事,也对由此案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非常关注。

现有一小问题,望斟酌:

贵站点刊登的北大法学院孙海龙先生的文章《互联网络在司法中引出的新问题》(http://www.angelaw.com/weblaw/wang_theory05.htm)中有个关于网络技术的小错:
原文如下:
-------------------------
……“网络内容瞬息万变,具有实时性(on-line)特点”……
-------------------------

“实时性”应该是英文real time,
而on-line的意思是“在线”

做为网络工程师,如果您有技术方面的问题,请别客气。

谢谢!


(Wed Jul 12 08:16:35 2000 )



《东方明珠太空城磁卡纷争》法律问题专题评论

三年前,由著名影星陈冲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的上海杰西公司在东方明珠电视塔下球体内,开设了号称国内最新高科技游乐项目“太空城”,并发售可享受游乐项目的消费磁卡。1999年1月1日,“太空城”关闭,磁卡失效,争端由此而起--《东方明珠太空城磁卡纷争》中法网《法制与新闻》,5月7日人民法院报都已登摘,引起全国法官及法律界关注,中国消费者协会重视。各大网络媒体争相报道,消费论坛法律论坛专题讨论,摘录部分评论意见供讨论参考。 问题:是磁卡销售引发纷争?还是消费服务引发纷争? 评论意见:不是磁卡销售买卖纠纷是磁卡消费服务纠纷,磁卡拥有消费者与磁卡发行经营者已形成消费与服务的法律关系。本案由《消法》调整。磁卡拥有人取得合法就是合法消费者,奖励金额消费磁卡所含消费金额应受法律保护. 问题:中外合作经营者合作纠纷,太空城关闭不出公告拒不退服务费,隐瞒事实真相,是难以预见还是主观故意?不兑现奖励承诺,不兑现约定服务费服务承诺,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 评论意见:法院对东方明珠杰西公司不提供约定服务关闭太空城“不是本意也难以预见”的认定,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支持两公司不出公告告知消费者也是违法的,认定东方明珠没有法律关系也是不现实的,实体处理错误所以判决也错。 评论意见:磁卡不是销售买卖纠纷,而是消费服务纠纷,并有欺诈消费者行为,表现在不兑现奖励,不兑现约定服务费服务,关闭太空城不出公告隐瞒事实真相,拒不退服务费,推卸责任愚弄前往消费观光持卡人,已经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有特别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规定调整。 问题:责任由谁承担?向谁索赔?责任主体是谁?消费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应久庆又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评论意见:东方明珠提供场地名称由杰西公司经营管理,两公司是磁卡发行服务单位是经营者主体,应久庆是购卡人是消费者主体,其它磁卡拥有人是受让人也是消费者主体。苏州金阊法院责任主体为何搞不清,是误断还是故意陷害应久庆?东方明珠杰西公司关闭太空城,不出公告隐瞒事实真相欺诈消费者,法院包庇欺诈行为,支持不出公告,上海法院与东方明珠杰西公司共同隐瞒事实真相欺诈消费者。消费者知情权,消费权,赔偿权被法院再次侵犯。
评论意见:磁卡是消费权益凭证,预售磁卡是预售期权行为,一经售出,凭证承诺权利邀约应确认有效,磁卡拥有人是消费者与磁卡发行人是经营者,已形成消费与服务的法律关系。 磁卡拥有人享有知情权,消费权,赔偿权,磁卡发行人应尽承诺约定义务,关闭太空城告知义务,退服务费赔服务费义务,不尽义务应担责任。磁卡拥有人不管取得价格高低,数量多少,何处购得均不影响磁卡所载权利和权益。取得合法就是合法消费者,权益受法律保护,欺诈消费者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充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评论意见:应久庆先生是富有爱心和责任心的人,从慈善活动,捐赠希望工程,抗洪官兵,教师学生中看出爱心,从代表消费者维权无畏权势中看出责任心。应久庆是购卡人,本人或代表消费者起诉均是消费者主体。消费者退服务费赔服务费有磁卡所含服务费依据和《消法》49条规定依据,证据确凿充分,事实法律依据充足,法院理应支持诉请。 法官包庇欺诈行为,又如何告诉?地方保护主义又如何告诉?等等问题?还请法律界知名人士指点迷津? 评论意见:法院是非不分,是说不是,不是说是,无视事实违背法律判案,如此判案还有谁相信法院和政府,应该予以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舆论支持应久庆,支持消费者维权,要坚持维权完成起诉,上诉,申诉,人大监督每个法律程序,不要放弃权利和权益,直至法院依据服务费约定事实和依据《消法》49条规定判决。公众支持正义,鄙视依仗权势欺诈百姓行为,违法枉法的法官也受法律制约,不能随心所欲错断错判,相信法律会有公正说法。 问题:全国消费者公众试目以待,关注法院判案是否正确? 评论意见:法院判退购卡款错,因为责任是服务费,权益是服务费,不是购卡款 。法院判应久庆退购卡款错,因为责任主体不是应久庆,责任主体是东方明珠,杰西公司。法院判两公司合作纠纷尚无定论不出公告告知消费者错,因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包庇了欺诈行为,会造成社会危害,有损上海法院形象。包庇欺诈行为,损害合法权益违背法院职责。 所以法院对《消费磁卡纠纷案》实体处理错误,该案消费服务纠纷由《消法》49条调整,应判退服务费赔服务费,责任主体是东方明珠,杰西公司是代理经营“东方明珠太空城”的代理行为,代理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综合外商评论摘录:从《东方明珠太空城磁卡纷争案》看出中国还是权大于法,人治大于法治,地方保护严重,甚至法院可以无视法律包庇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使消费者维权困难重重,应久庆先生更是雪上加霜,名誉,经济损失严重,被骗被赔双重损害围绕在应久庆身上,东方明珠责任主体法院却判与消费者没有法律关系,关闭太空城不提供约定服务还不是其本意也难以预见,甚至支持不出公告欺诈消费者,上海法院不知依据哪国法律,可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全国人大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法院不依,看出外地消费者赔偿在上海处于弱势,东方明珠太空城欺诈消费者法院是不敢断案的。上海权大于法依然存在,假冒伪劣欺诈行为受到地方保护,连上海大都市也不例外,所以选择中国投资要谨慎可能会得不到法律保障,投资上海更要小心上当受骗,上海市投资风险很大无法律保障,东方明珠形象,上海市形象,政府信誉,法院形象对中国有点无所谓,没有引起中国政府首脑重视。作为外国商人特别重视信誉及良好的有法律保障的投资环境,难道中国政府会不知道吗?希望中国政府对此重视,《东方明珠太空城磁卡纷争案》早日纠正错判,东方明珠应主动承担责任先行赔偿,因为东方明珠太空城是你的,东方明珠塔标志中国在世界上的光辉政治形象,政府信誉,东方明珠还会不知情吗!应该知情了吧。消费者知道《消法》规定,找不到杰西公司陈冲赔偿时应由东方明珠赔偿,再让东方明珠找杰西公司算帐,合作纠纷不属免责范围,合作纠纷与消费者无关,不能损害消费者权益。东方明珠责任主体理应先赔。 最高法院重申拖案也是错判,依法治国,违法必究。对应久庆,消费者有利,杰西公司可逃可倒闭,但是东方明珠是逃不了倒闭不了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要相信法律,相信政府会依法治国的。
相关报道及网址《陈冲签名促销的磁卡成了废卡》《东方明珠太空城磁卡纷争》
http://www.315china.com/other/chencong.htm http://www.rmfyb.com/html/2000/05/07/00220000507002.htm http://www.aroundsuzhou.com/club/xiaofei/f1.htm
http://www.1488.com.cn/gb/Popular/lawnews/Default.asp?lawnews=62 http://www.bbs.sohu.com/bbs专题评论帮助消费者维权,法律论坛让消费者知法懂法。 欢迎网站做专题评论,素材资料来函联系,共同合作,依法维权,提高网站知名度热点! 欢迎法律界发表意见及看法来稿来函联系:回复地址 szzhjq@public1.sz.js.cn

(Tue Jul 11 19:09:40 2000 )



你七月一日更新,至今未动,太懒了!
(Sun Jul 9 14:28:50 2000 )


性别:男   来自:辽宁省抚顺市   Email:hq12080@mail.fsptt.ln.cn
请问贵事务所是否提供中医医药国家检验及批准过程的法律服务。希回电子信。
(Sat Jul 8 10:06:55 2000 )


性别:男   来自:北京   Email:bungaku@sina.com
我于今年3月低购买恒升笔记本电脑一台。到现在为止已发生故障三次,维修站明显的修理过三次,直到现在软驱仍不能正常使用,我想
将此点脑退货,法律上是否可行,听说恒升很回答官司。这次在维修站的遭遇是,恒升的维修工程师都大言不惭地说是:你有能力就告我恒升。看来恒升是否认为中国的法院是为它开得了?
我想听一下贵律师,我问这些恒升用户的受害者是否可以委托您,状告恒升在中国推销劣质产品。听说,东芝公司的产品都能因为质量问题,引起中国消费者的抗议和起诉,为什么消费者不能联名起诉恒升?

恒升一销费者

(Fri Jul 7 22:41:30 2000 )


性别:女   来自:清华   Email:vv73@263.net
先生:您好!
我姐姐在今年五一期间因被诊断为甲状腺滤泡状癌,在湖北省十堰市太和医院经两次手术后切除大部分甲状腺。六月份到北京市日坛医院和北京市肿瘤医院对两片切片检查, 发现未见癌, 当时太和医院称只有两片切片。回十堰后,通知院方结果,两天后,院方通知说有找到第三片切片。此切片上没有与前两片切片一样的电脑打印编号,而是手写编号。在我姐姐向医院表示质疑后, 医院于日前称从我姐姐已被切除的甲状腺(已制成标本-)上有进行切片,送湖北省级医院鉴定原癌症诊断正确。 我的问题如下:
1. 对太和医院突然出具的第三片切片是否真实表示怀疑,是否能要求院方进行DNA鉴定?
2。院方根据切片所作癌症诊断,在已证实其中两片未见癌的前提下,是否属于诊断错误?即便是三片切片,其中两片未见癌的情况下,作出癌症诊断是否属于轻率之举?
3。对于院方最后称从标本上所作第四片切片, 是否能要求进行DNA鉴定? 从标本上再次切片所作切片检查是否准确?
4。基于以上情况,是否应该起诉太和医院?
我们缺少必要的医学专业知识, 只能寄希望于早日得到您的回复和帮助, 谢谢!
vv73

(Fri Jul 7 08:27:11 2000 )


来自:清华大学   Email:vv73@263.net
先生:您好!
我姐姐在今年五一期间因被诊断为甲状腺滤泡状癌,在湖北省十堰市太和医院经两次手术后切除大部分甲状腺。六月份到北京市日坛医院和北京市肿瘤医院对两片切片检查, 发现未见癌, 当时太和医院称只有两片切片。回十堰后,通知院方结果,两天后,院方通知说有找到第三片切片。此切片上没有与前两片切片一样的电脑打印编号,而是手写编号。在我姐姐向医院表示质疑后, 医院于日前称从我姐姐已被切除的甲状腺(已制成标本-)上有进行切片,送湖北省级医院鉴定原癌症诊断正确。 我的问题如下:
1. 对太和医院突然出具的第三片切片是否真实表示怀疑,是否能要求院方进行DNA鉴定?
2。院方根据切片所作癌症诊断,在已证实其中两片未见癌的前提下,是否属于诊断错误?即便是三片切片,其中两片未见癌的情况下,作出癌症诊断是否属于轻率之举?
3。对于院方最后称从标本上所作第四片切片, 是否能要求进行DNA鉴定? 从标本上再次切片所作切片检查是否准确?
4。基于以上情况,是否应该起诉太和医院?
我们缺少必要的医学专业知识, 只能寄希望于早日得到您的回复和帮助, 谢谢!
vv73

(Fri Jul 7 08:25:44 2000 )



陈律师给你讲一个笑话!我又来了,讲一个笑话!中日美三国举行男子生育能力大赛,比赛的方法是在三个山洞分别三个母猩猩,然后让三个选手进去,看哪个选手最先生出小猩猩,就算胜利。二天以后,美国选手出来了,他怀抱一个小猩猩,大家都为他叫好,过了二天,日本选手才出来,可是没有抱出小猩猩,大家都很奇怪,这时日本选手一吹口哨,从山洞出来一群小猩猩,大爱齐声叫好。认为冠军非他莫属了,但是中国选手一直没有出来,过了好几天中国的选手出来,怀里抱着一个小猩猩,而且一点精神也没有,像一个有病的样子,大家都说中国选手不行,这时组委会人员刚要宣布日本选手是冠军,就在这时中国选手急了,他冲上前去,大声说,是谁在我的山洞里放了一只公猩猩。
(Thu Jul 6 01:06:50 2000 )



主页:http://timeslaw.363.net  
志华你好:你昨天的上传我都以看过,相信这一次你一定能成功!等待~~~~希望不是太久的等待!!!
(Sun Jul 2 09:36:20 2000 )


性别:男   来自:福建省石狮市   Email:onebook@163.net
对当地检察院提出的公诉内容不服,其有损害被害人权益之嫌,应当如何申诉。
(Fri Jun 30 16:03:29 2000 )


性别:男   来自:北京   Email:sungxt@263.net
嗨,志华律师:
你好,我是第一次来到你的网站,很不错。我原毕业于医科大,做过临床医师,现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毕业,对医疗纠纷很感兴趣,老兄需要助手时请打个招呼!

(Thu Jun 29 23:39:32 2000 )


来自:保定   Email:Y789@263.net
志华大哥:您一定能替王洪打赢这个案子!!替我们消费者赢得应有的权益!!!我们关注着!!祝你好运!!

(Thu Jun 29 19:29:46 2000 )


性别:男   来自:浙江嵊州   Email:sunxiao@mail.sxptt.zj.cn
咨询东芝笔记本电脑案进展,是否可提供律师团联系电话或方法。
谢谢

(Thu Jun 29 15:47:10 2000 )


来自:湖北本清源律师事务所  
主页:http://timeslaw.363.net  
志华你好:
相关的代理词我全都看过,不错!以后有机会把承办本案的心得介绍一下如何?祝网好!张斌

(Wed Jun 28 22:06:41 2000 )


来自:湖北本清源律师事务所  
主页:http://timeslaw.363.net  
志华兄:看到你今天还在为更好宣传有关网络法律为努力,实在是让人敬佩。希望明天你开庭旗开得胜!祝好!
(Mon Jun 26 21:54:37 2000 )


性别:男   来自:上海索易网络公司   Email:panther@staff.soim.com
陈律师,您好:我是索易网络杂志的编辑,想了解有关王洪笔记本电脑、一案的最新进展,希望您能告之。最好能对您进行采访。我给您发信,但无法发送,希望您能提供其他的信箱。谢谢!
(Mon Jun 26 14:58:42 2000 )


性别:男   来自:湖北本清源律师事务所  
主页:http://timeslaw.363.net  
志华兄:过两天就要开庭了,准备得如何。开完庭别忘记告诉我们一声案件如何进展?祝网站越来越有火!
(Sat Jun 24 09:15:21 2000 )


性别:男   来自:江苏南通  
陈律师:您好!!很不好意思!我的SERVER不好上传了!友情连接做不上去!!
(Fri Jun 23 00:34:41 2000 )


性别:男   来自:广东   Email:suyude@21cn.com
你好!!
我想问问你一个问题。
请问“加盟连锁”和“传销”是否相同!
我于上个月被朋友骗到海口(海南省)做“加盟连锁”
朋友告诉我去那边打工,工资高,我去后发现被骗!
但由于好奇留下了两天时间,发现大概有500多人都象我一样被骗下来的
我不知道应该如何是好!!
幸好安全回到自己的家!回来后又受到恐吓,“你回到去如果传了消息出去,就自己小心”
我想申诉请问如何是好!!
请你帮帮忙!

(Fri Jun 23 00:30:38 2000 )


性别:男   来自:江苏  
主页:http://tzzc.sq.sh.cn   Email:1728@263.net
陈律师您好!!我希望和您做个友情连接好吗??
(Thu Jun 22 23:53:45 2000 )


性别:男   来自: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Email:yinfan2000@sina.com
我于1999年7月毕业于牡丹江师范学院经济法专业,专科学历,1999年7月至2000年3月于牡丹江市宇通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助理,毕业同年考取律师资格,欲往外地求职做律师,敬请多提供宝贵意见。
(Thu Jun 22 15:34:25 2000 )


性别: 男   Email:autoprince@21cn.com
请问犯罪嫌疑人的亲戚朋友有权不回答审讯问题吗
(Thu Jun 22 13:52:56 2000 )


来自:安徽马鞍山   Email:caiyoul@990.net
国际私法案例
先生,您好:
请您帮我解决以下案例好吗

我某省的一个地级市的外经贸委为下属外经贸公司解决外汇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自己出面与新加坡的一家华人公司,在香港签订商业贷款合同,共贷进4000万港元,分配给下属公司使用,月利1。25%,6个月归还,若延期归还,每推迟一个月利率增长一个百分点,到期已还款3000万港元本金及利息,但有一个公司还不出来,尚欠1000万港元,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限期归还,到期再不归还,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主合同无仲裁条款)。后借款人仍无力归还,贷款人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委支持他偿还本息的主张。主合同和补充合同均无法律适用条款。问:
1.深圳分会对本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无合法管辖权?如借款人提起反请求,说他前面偿还的3000万港元的利息超出了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要求返还,抵充拖1000万港元的一部分,深圳分会对于这一反请求有无管辖权?
2.本案如何适用法律?
3.本案合同,与补充合同是否有效?外经贸委能否充当这一合同的主体?
4.本案进行过程中,借款人要求追加实际使用贷款的那家公司为被申请人,深圳分会可否核准?
5.本案1000万港元是否应予归还?其理由何在?利息应否计算,如果应计算,应如何计算?
   6.深圳分会应如何裁决? 

(Wed Jun 21 15:02:34 2000 )


性别:男   来自:江苏   Email:pingfan2000@263.net
您好:
请问您考律师的宝贵经验?谢谢!!!

(Wed Jun 21 14:11:10 2000 )


来自:湖北本清源律师事务所  
主页:http://timeslaw.363.net  
志华兄:马上就要开庭了,准备好了没有,我可是很关注这件案子的进展,有什么消息,可以及时告诉我们这些朋友啦!我们支持你!
(Mon Jun 19 21:05:36 2000 )


来自:湖北本清源律师事务所  
主页:http://timeslaw.363.net  
志华兄:马上就要开庭了,准备好了没有,我可是很关注这件案子的进展,有什么消息,可以及时告诉我们这些朋友啦!我们支持你!
(Mon Jun 19 21:05:05 2000 )


性别:男   来自:湖北本清源律师事务所  
主页:http://timeslaw.363.net  
志华兄:我自己的所办下来了,叫湖北本清源律师事务所,另外,主页也做了一下改版工作,有时间到我那里去看看!提提意见!
(Sun Jun 18 22:35:36 2000 )


性别:男   来自:湘西凤凰  
主页:http://garden.hn.cninfi.net/fenghuang/   Email:hnstt@263.net
我的网页被一个大型网站侵权了!
那个网站抄袭我网页的文字,使用我的图片!
你们能帮助我吗?
谢谢!!

(Sun Jun 18 16:00:13 2000 )


性别:男   来自:四川成都   Email:ykscxf
我一直就想当一名律师,所以我就去读了西南政法大学,现在快毕业了,但是我不知道我自己能干什么(在考上律师之前),我也不知道怎样把自己在学校中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工作中。我现在正在一家报社打工,来锻炼自己,我也不知道怎样才能考上律师,但我是不会放弃自己的理想。但律师在我的心中还是很遥远。以前在学校中见世面的机会太少了,真的一天只会死读书。我想问一下我这样的情况能不能去律师事务所打工呢?我想这样会更有用的,请问还有什么途径让我更早的实现我的理想呢?
(Thu Jun 15 22:10:37 2000 )


性别:男   来自:湖北民生律师事务所  
主页:http://timeslaw.363.net   Email:timeslaw@china.com
这是一个网络经济大行其道的时代,这是一个数字英雄辈出的时代。在这样的一个时代,律师,作为社会精英,自然不甘落后。于是,网络律师应运而生。在本周四晚7:50,湖北卫视《天平》栏目将播出《网络律师》的专题片,反映当代律师张斌和网络辩护士的故事,欢迎到时收看。本周五中午1:30湖北卫视将重播该片。
(Mon Jun 12 21:42:10 2000 )


性别:男   来自:北京   Email:jdakai@21cn.com
目前,全国各地医疗纠纷不断有报道,请问,对于媒体所做的与事实不符的报道,并对医院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害,医院可否对该媒体提起诉讼?
(Mon Jun 12 21:02:45 2000 )


性别:女   来自:北京工商大学   Email:liuruini@263.net
您的主页是我见过的最好的宣传网络法律的主页。谢谢!让我在写论文的过程中受益非浅。
(Mon Jun 12 13:20:37 2000 )


性别:男   来自:湖北民生律师事务所  
主页:http://timeslaw.363.net   Email:timeslaw@china.com
志华兄:东芝太郎的留言让我很有些感触!不知王洪的案子,现在进展如何!有时间还是要把有关进展的情况说一说!我和韩鹰律师都很观注这件案子的发展。
(Sun Jun 11 11:03:01 2000 )


性别:m   来自:beijing   
主页:http://www.fmedsci.com   Email:lxx8181@263.net
哇塞,志华兄为人师表了!!!
(Sat Jun 10 14:41:13 2000 )


性别:m   来自:beijing   
主页:http://www/fmedsci.com   Email:lxx8181@263.net
哇塞,志华兄为人师表了!!!
(Sat Jun 10 14:40:44 2000 )


来自:8848说法论坛   Email:lu0682@sina.com
志华大律师:您好!
很早就到您的一方宝地汲取养料了,并感到您的个人网页无论从设计到内容编排上都堪称一流(绝不是恭维话)。我也是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的同道中人,对您的义举(为王洪等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等)深感敬慕,对您对互连网法律问题的独到认识和严谨的治学精神更感钦佩。我目前的研究方向主要也集中在信息法这一领域。上次接上海市信息办的“欧美中信息法律制度比较”课题后,常常拜谒您的网站,并从中了解到不少国内外的信息立法的最新咨询,在此向您表示感谢!
虽然,现在法律网站纷纷在线崛起,但总体比较下来,不管是北大、还是清华,或是其他一些大网站,在对信息法制的研究和咨询提供方面,并不见得比您强。尤其,我觉得您推出的所有东东都是经过仔细筛选和推敲的,非常有质量,还希望您的网站能越办越好,也祝您的事业能越来越兴旺。我在上海工作,目前已开始往远程教学上靠,以后有问题还能得到您的指教,谢谢了!

落基山脉 6.7

(Wed Jun 7 17:27:00 2000 )


性别:女   来自:石家庄   Email:ny1963@sina.com
医疗法规大全网络办的非常好.祝贺你.也非常感谢你.
希望你永远办下去.

(Wed Jun 7 11:06:43 2000 )



近期以来,中国消费者,甚至连中国中央电视台
都在散布关于我东芝公司的流言,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名誉损害。

无论怎么说,东芝笔记本电脑的质量都不会亚于恒升笔记本电脑。

既然中国的法官都能判令消费者赔偿恒升50万,
我还担心什么?!

至少,我还没有起诉中国消费者嘛!

中国消费者,毕竟是中国消费者嘛,
本来就无法跟美国消费者比!!!!!!!!

(Fri Jun 2 22:30:53 2000 )


性别:男   来自:湖北民生律师事务所  
主页:http://timeslaw.363.net   Email:timeslaw@china.com
志华兄近来可好!
(Thu Jun 1 20:16:24 2000 )



第一次来,感觉很好。就是太慢。
(Tue May 30 21:19:58 2000 )


性别:男   来自:湖北黄石市发电厂   Email:lf430@sina.com
我的姓名=罗平
来自此处=湖北黄石市
工作单位=黄石电厂
联系电话=0714-6217575
电子邮件=lf430@sina.com
我的主页=
我的问题=尊敬的律师先生!我做为一个中华中民共和国的公民想对你们讲一个发生在湖北黄石的一起死亡案,本人愿对所说言论承担法律责任!!
黄石晚报5月24日对当天的新闻原文如下:
本报讯(记者 张斌)昨天上午在冶钢医院一年仅岁男青年从五楼坠楼身亡当记者下午赶到现场时只见冶钢医院门诊部大门左侧有大片血迹公安人员正在太平间处理有关后事。
据死者女朋友袁某说死者名叫罗进曾是黄石电厂的一名临时工昨天上午10时30分罗进带袁某来到冶钢医院取痣,因当时取痣人员比较多,医院规定男同志只能在外面等。11时,袁某突然听说有人跳楼身亡跑出门时发现竟是其男友此时罗进躺在医院门诊部门口口吐鲜血已经死亡。
记者找到冶钢医院办公室和总务科,医院有关领导说公安人员正在处理,对此事不好言论。记者找到一位公安人员此公安人员说他们正在安排死者后事,一切等查明原因再说此事目前仍在调查之中。

请看死者家属对此提出的疑问:

关于罗进被害身亡的事情经过

2000年5月23日上午10点钟左右死者罗进与女友一同到冶钢医院去美容取痔准备结婚,由于做美容的人比较多,死者罗进的女友就边洗面边等着取痔,医院说男同志要到外面等,大约过了二十分钟,他女友洗完面,出来找罗进,在三楼听说有人坠楼了,就跑到对面窗口看,看见是罗进,连忙跑下楼,到他身边,看见他口中吐血,呼吸急促,脖子上的一个用红绳子系着的玉观音和一枚用黑绳子系着的顺治铜钱不见了,连绳子都不见了,他女朋友抱住一个医生的腿,求他救人,他说:“人从五楼掉下来,救不救都是死。”这时,有围观者叫她通知家属,她去打电话回来后,罗进才被担架抬去抢救,但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可是根据冶钢公安处调查的结果说:5月23日上午10:40时许,罗进在四楼福利办公室翻衣柜的东西,福利办干事张某回来看见,就把罗进拉着五楼保卫科走。因保卫科没有人,张就把罗带到院办办公室。当时院办石某和侯某都在,张某就把情况说了,他们给保卫员不在,石某当即给保卫员打电话,同时问罗:“你么到别人的办公室翻东西?”罗答:“找药”。候见罗手上拿着一合药就问:“药是哪来的?”并叫罗将拿给他看,罗回答说:“是在自费药房买的。”边说边从窗子旁走到候办公室前将药交给侯,后罗就靠窗户旁站着,这时侯见窗子是开着的,就叫石将窗子关上了。侯又问罗是哪个单位的,罗说是冶钢的,侯问:“冶钢很大是哪个具体单位的?”罗答:“是小集体的。”这时罗就打开窗子跳了下去,张某站在离罗两米远的地方,发现罗往下跳迅速跑去拉,但只拉着罗的上衣,罗此时全身已跳出窗台,未能拉住,罗从楼上掉了下去。对于冶钢公安处的调查,我们家属有几点疑问:

1、 一个刚刚年满26岁的年轻人会如此轻生?

2、罗进马上要和他女朋友结婚了,他的生活环境很好,和女朋友的感情相当好,女朋友还在三楼做美容,他会从五楼跳下吗?

3、就算罗进在四楼偷东西(据冶钢公安处调查结果是罗进在四楼偷了一盒胃药)他怎么会因为这点小事畏罪自杀呢?

4、假设罗进是从五楼跳下的话,为什么四楼的天窗玻璃破了?

5、罗进脖子上有一个用红绳子系着的玉观音和一枚用黑绳子系着的顺治 铜钱在落地时就不见了,连绳子都不见了,就算再高的楼上跳下,绳子不会摔断,绳子只能拉扯断,可见在办公室里有拉扯过或者有搏斗的迹象。

6、如果罗进是自杀,为什么冶钢公安处不惜接连三次,动用武力,最后调派五六十人,暴力对付家属,强行将尸体从太平间抢走,一直都不通知家属尸体放在哪儿。

7、我们在冶钢医院讨说法的时候,有人说他看见办公室里的人将罗进推了一下,罗进就翻出窗外,掉下五楼身亡,(由于他是冶钢职工,他不敢作证)如果有人目击罗进在办公室里的整个过程,希望您能凭着良心,出来说句公道话,我们会以重金酬谢的。

联系电话:0714-6217575

还有一封冶钢刑侦队开出的一封死亡经过书,是不是有法律效力呢?死亡经过书因为现在不在我手中,明天拿到后还请你们多指教!我还想问几点有关问题:

1、公安局立案是不是非要有律师才能!!因为现在市公安局还没有立案,公安局的人说要请律师才能立案侦察。

2、到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后,检察院有关人员说要写一个非常完整的事情经过,等20天后才能够调查!是不是要那么长的时间?

3、是谋杀还是自杀??

以上电话为死者家属电话!!

请各位热心的来帮助一位伤心的母亲!!!死者的母亲三天没有吃饭了,我们都不愿意看到这位母亲这样下去,应该给她一个交代!!





(Sun May 28 02:13:37 2000 )


来自:天达律师事务所   Email:zhxslawyer@sohu.com
一切都好吧!
(Sat May 27 00:28:40 2000 )


性别:男   来自:湖北民生律师事务所  
主页:http://timeslaw.363.net   Email:zb0518@21cn.com
志华兄:
上次的那篇稿子,可能是文件格式有点不对,贴不上你的留言板,但我自己的留言板却可以很好的贴。问题,就是南京的那例网络贴的侵权案,因为和你所处理的王洪案有相似之外,所以,我到处建议有你来处理!
济南万千在那里,可否告诉一声!
另外,你有关网络方面的版面的链结如法规案例等好像出了问题,你可以看看。
张斌

(Fri May 26 06:15:07 2000 )


性别:男   来自:广东茂名市   Email:pwxljk@21cn.com
关于医院对彭炜瀚医疗身故善后处理意见和要求

我孙儿5岁半,体重18kg,天真活泼,已读学前班,以前身体一直健康,有成长过程病例纪录手册依据,于2月6号(年初二)因呕吐到茂名市妇女儿童医院看病,打吊针时,该医院用10% 氯化钾 6ml,丁胺卡那霉素140mg,10%葡萄糖溶液250ml,以上三种药物混合后,在没有什么化验情况下,草率地给孩子静脉滴注,夺走了我孙儿彭炜瀚的生命。
3月16号下午,孩子的爷爷和奶奶到妇女儿童医院向院长黄亚任咨询,详见《茂名市妇女儿童医院医德如何》,我们认为茂名市妇女儿童医院在对待我孙儿彭炜瀚医疗死亡的事件,存在极其不负责的态度,强调了“丁胺卡那霉素” 过敏性休克死亡构不上医疗事故,就没有责任了。我们认为:①患者在已经脱水,无尿情况下,使用“丁胺卡那霉素”的时候,不是慎用或减量,而是超量使用,重症者必须监测血液浓度,违反了药剂量规定和规章制度,这能说不是医疗事故吗?②患者在已经脱水,无尿情况下,应使用生理盐水或0。5%葡萄糖溶液,先盐后糖,先淡后浓,先快后慢,这是最基本的医疗常识,难道医生敖余森不懂吗?而一开始就用10%葡萄糖高渗溶液,违反病人因脱水补液的规定,请问医生敖余森不是故意又是什么?③患者只因呕吐三次,而且在食粥后呕吐,无腹泻,无尿,草率地判断为低钾症,如果需要补钾,在补钾之前必须做到三个基本原则,难道医生敖余森不懂吗?这不是故意又是什么?④当患者奶奶指出就是这瓶药水中三种药物打针打死我孙儿彭炜瀚的,为什么院长极力反对,这不是推卸责任又是什么?⑤当患者的爷爷背着有关医疗书籍念着,指出治疗过程用药时有违反规章制度时,院长黄亚任强调门诊忙,可以不按规章执行,不是把病人当儿戏又是什么?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按《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我们不想追究刑事医疗责任,但医疗责任事故是不能否定的,我们也知道公了路子好长,但我们心理也早有准备了,如果医院能够面对现实,尊重科学,给我们陪理道歉和给我孙儿彭炜瀚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经济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若有异议的话,我们只能是公堂相见。

彭炜瀚的爷爷和奶奶
2000。5。12

(Thu May 25 02:29:14 2000 )


性别:男   来自:广东茂名市   Email:pwxljk@21cn.com
讨论彭炜瀚医疗意外身故问题的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2月15日下午--

2月6日(年初二)下午2时15分,茂名市妇女儿童医院敖余森医生夺走我外甥彭炜瀚的生命,即时全家沉浸在极其悲惨苦痛中,第二天晚上9点多钟决定由孩子的叔叔、姑爷去医院告知明天尸体火化,并要求医院9日召开会议,讨论小孩死亡的原因,当时只有书记一人(可能是值班的),书记说:“现在是节日放假,我不可能停业专门处理你小孩的事”。过后一拖就是几天,后来经我们多次敦促,院方才定2月15日下午3时在该医院8楼会议室开会。
[参加会议人员有:市卫生局付局长及医政科科长,市人民医院儿科张主任,市妇女儿童医院院长黄亚任、书记许笑容、付院长、院医政科科长杨寿、庸医敖余森,受害者的父母及亲属等有关人员]。
首先,由小孩的叔叔代表父母陈述事件发生的全过程详见《关于彭炜瀚小孩医疗意外的陈述材料》。
院长黄亚任说:“我想知道这次死者亲属来找我们的目的”。
小孩叔叔说:“是为了解决小孩死亡的原因”。
院长黄亚任说:“由于尸体已火化,这个死亡的原因只能通过专家推断来做结论”。
接着由庸医敖余森陈述整个治疗过程,其中,一再辩解治疗过程中在用药、处方及抢救等方面无错误,口口声声说:“补钾盐在一般情况下他们都不验血或见尿,只要是呕吐就可以定为失钾,就可以补钾盐”。
孩子的亲属说:“因呕吐、失水、无尿、血液浓缩,血钾高,再补钾只能入不能出,钾更高,孩子体征疲软更能说明是高钾”。
孩子的爷爷拿着有关医疗书籍口念着:“补钾之前必须做到三个基本原则,为什么不按规定执行?”。
庸医敖余森说:“以上一些措施由于忙才不进行”。
院长黄亚任接着说:“因为门诊忙,作为一般治疗,可以不用抽血化验,可以
不见病人有尿后才补钾,可以不测病人心率P波变化,以上措施在住院部才有进行”。
孩子的爷爷又问:“使用丁胺卡那霉素为什么超量?”。
庸医敖余森说:“有新规定”。
孩子的亲属问:“有无规定病人在静脉注射过程中医生、护士要进行监控?”。
院长黄亚任接着说:“门诊一般都是医生开药,护士打针,护士不在现场观察,由家属自己监控”。
小孩叔叔说:“医院的设备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院长黄亚任接着说:“当时有用到抢救车、呼吸机、监护仪,这些设备是茂名市唯一先进的抢救新生儿的设备”。
孩子的亲属认为:为什么医院在抢救过程中用到以上设备都是在孩子断了气之后才到位的,下午2时30分以后医生和设备逐渐到位,而这种呼吸机是抢救新生儿的设备是否对5岁半小孩也有作用,并且在整个过程中未见有进行抽血化验,是否当时医院根本没有检验室在运作,或者是否有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故意不进行化验。
院长黄亚任接着说:“对这桩事情,我们开院二十年来是头一次”。
试问医院是治疗病人地方,病人如果病重死亡是不可避免的,有那个医院敢说没有病人死在医院里的。
小孩的叔叔说:“护士对医生的处方有无规定要进行审查校对后才执行?为什么注射护士没有参加会议”。
院长黄亚任接着说:“护士是执行医嘱,要进行三查七对”。
孩子亲属问:“当时中午只有一名护士,有几十名病人,试问当时护士能进行三查七对吗?”。
院长黄亚任说:“当时病人多,假日工作安排就是一个人,实无办法”。
孩子的亲属说:“病人多就安排多几个护士才行,要么医院就不要营业或让病人到别处医院去就诊”。
最后,人民医院儿科张主任对死亡的原因进行分析,因为孩子对青霉素有过敏,而丁胺卡那霉素国家没有规定要试针,所以丁胺卡那霉素过敏引起休克死亡也是可能的。
孩子的奶奶说:“我不管你们怎么讨论,反正这瓶药水把我孙儿打针打死的”。
院长黄亚任说:“现在听听死者亲属有什么要求?”。
孩子的叔叔说:“要求医院赔偿10万元的损失”。
院长黄亚任说:“医疗部门有规定,就算医疗事故,最多也只能赔尝2万元,对死者亲属的这个要求,只能公堂相见”。
孩子的父母要求,为了注销户口及保险公司理赔的问题,希望医院出具证明。
院长黄亚任接着说:“因为要求医院赔偿的问题没解决,出具证明是不可能的”。
孩子的亲属要求院方出具“因药物不适引起孩子休克死亡”的证明,而院方坚持“丁胺卡那霉素过敏引起休克死亡”的证明,为了要求出具这张证明,会议从下午6时多延续到晚上9点钟,最后,我们迫于无耐,只能同意在丁胺卡那霉素前面加上“药物”二字,即“药物(丁胺卡那霉素)过敏性休克死亡”的证明。
总之,整个会议一直没有达成解决实质性问题,而且我们只听到黄亚任院长说过一次“我们有些管理工作没有完善,今后要加强改进”这一句有些象道歉的话,其余都是百般辩解,死不认账的。包括庸医敖余森在内院方没有一人说过赔理道歉的话。就是后来我们去拿那处理小孩的葬礼费8千元时,黄亚任院长也未向我们说一句安抚的话,医院这样善后处理的方式,令我们难于接受。

彭炜瀚的舅父及亲属
2000年2月18日整理

(Thu May 25 02:28:26 2000 )


性别:男   来自:广东茂名市   Email:pwxljk@21cn.com
关于广东茂名市妇幼儿童医院医德如何

我孙儿5岁半,体重18公斤,于2月6日(年初二)因呕吐到茂名市妇幼儿童医院(0668-2820377)看病打吊针,该医院用10%氯化钾6ml,丁胺卡那霉素140mg,10%高渗葡萄糖250ml三种药物混合后,在没有抽血化验和任何检查情况下,草率地给小孩进行静脉滴注,夺走了我孙儿彭炜瀚的生命,至今该医院仍想蒙蔽我们是丁胺卡那霉素过敏休克死亡的。
2月15日下午3时在该医院8楼会议室讨论我孙儿医疗死亡的原因时,当有关专家提到氯化钾是这次医疗过程中引起小孩死亡的原因时,该医院院长及敖余森医生(当事人)极力反对,敖医生说:“胃液中含钾高,呕吐后必然低钾”,当我拿着医疗书籍颂读补钾之前必须做到三个基本原则时,黄亚任院长说:“因为门诊忙,作为一般病人治疗,可以不用抽血化验,可以不见病人有尿后才补钾,可以不测病人心率的变化”。会议延续到下午6点多钟,为了要求医院给开证明注销户口及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等其他事务的处理,因我们坚持是氯化钾引起小孩死亡的主要原因,该医院极力反对,后被迫同意医院开的一张“丁胺卡那霉素过敏休克死亡”证明书,会议延续至晚上9点多钟。我们拿着这一张证明书到保险公司索赔款时,保险公司只能按10%保险金赔偿(因丁胺卡那霉素休克死亡不属医疗事故),后我们把该医院这次治疗药物(处方内容)及小孩医疗前身体特征传真到省平安保险总公司,广州派人来取证回去后,重新分析鉴定后,才给予合理保险金赔偿。
事故发生后,我们根据有关医疗书籍和用药规定及请教专家医生分析认为:使用氯化钾有违章,丁胺卡那霉素过量,葡萄糖高渗不合理。3月16日下午我们俩老到妇幼儿童医院院长室咨询;当我提出夺走我孙儿生命是氯化钾,黄亚任院长坚决否定,当我提出补钾之前不验血,不见尿,不心电图测定,如此草率把病人当儿戏,黄院长说:“我有三十多年工作经验,见到的事例多着呢”,当我提到不服时,黄院长说:“是病人自己走上门给我们看病的,你有脚、你有嘴、你可以到处去宣传,医院就是倒闭了,我也无所谓”,当我提出我孙儿是给医院用错药打针打死的,比不上在路上汽车碾死的一只鸭,黄院长说:“你们无非是为了钱”。以上就是3月16日院长室的对话。
在这里我想再问一声黄院长,如果你的孙子养了5岁半,天真活泼,读学前班了,以前一直身体健康,有成长过程病历记录手册为据,而因简单呕吐到医院看病被打错针打死了,你心情如何?无妨你去试一试。
由于孩子的父母至今悲伤的心情仍平静不下来,因为他们的小孩去得太容易了、太突然了,他(她)日夜哭泣,天天泪水浸湿枕巾,近来媳妇到娘家,我儿经常到外打快餐,生活无法正常,在孙儿含冤走了以后本来就悲痛欲绝,又看到儿媳辆这种境况心情更加难受,想起黄院长说的话,“我有三十多年工作经验,见过的事例多着呢”,但对我们受害者来说,此事可使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这是茂名市妇幼儿童医院有章不遵的结果,从对待此宗医疗意外身故的处理态度来看,院方确实缺乏最基本的医德,应想想自己,想想别人,我们的心情冰冻三尺,不寒而懔。

彭炜瀚的爷爷 奶奶

(Thu May 25 02:27:30 2000 )


性别:男   来自:广东茂名市   Email:pwxljk@21cn.com
关于彭炜瀚小孩医疗意外身故的陈述材料

2月 4日(年初一),除夕之夜,全家欢聚一堂,大人们欢声笑语,孩子们活泼可爱,蹦蹦跳跳玩着游戏,那天,孩子喝了健力宝,由于过节大人们也就未过于阻止,没想到为此埋下了可能是悲剧的祸因, 2月5日上午孩子精神状态正常,还闹着看影碟,吃过中午饭后, 2时开始睡午觉至4时叫起床,孩子说肚子痛要继需睡觉,又睡到 5时30分后起床,6时30分左右吃晚饭后又叫肚痛,我们给他吃了1/4瓶的霍香正气丸后即呕吐,呕出的有霍香正气丸、饭菜,而且健力宝气味很浓,至晚上 9 时左右吃一些盐粥,过后又吃腹可安二片,马上又呕吐, 10时30 分到茂石化职工医院看病,给了马丁啉、氟偌沙星,11时30分吃药后,12时开始睡觉至第二天早上 9时起床,整夜无事。
2月6日(年初二)9时左右起床,孩子叫肚子不舒服,早餐吃一碗稀饭后又喂职工医院的药,稍后又呕吐的干干净净,(本人认为吃医院的药没有效果)10时带孩子到河西妇幼看病,因放假,值班人员指点到茂名市河东妇女、儿童医院看病,到河东妇幼时大约11时10分左右,医院二楼只有一个医生,一个护士,但看病的人很多,并且已经有很多的小孩已经在注射吊液,排队看病仍有五六个人,并听说要交班了,心里很着急,就抱着孩子坐电梯准备上六楼,给儿科住院部医生看,在电梯里遇到敖余森医师(0668-2822883),他说他就是来接班的医生,叫我们回到二楼会诊室等,便又抱孩子回到二楼取出药单给敖医生,并按上述病情反映给敖医生听,敖医生作检查时按孩子的肚脐中间,小孩说有痛,按肚子右侧时,小孩说有点痛,按胸部时,小孩摇头说不痛,并听了心率,敖医生没有要求作任何化验(化验室似乎没人上班)就开了药方并纪录,同时特别关心询问家长的单位和电话号码,还说我单位很多北方人专门找他看病(这好像是在拉客户吗?)。在开药方时医院药剂房的人来交涉,敖医生说:“你有没有人请示你的主任,叫你们主任 安排,我这里有病人看病就得开药方”(难道院里没有协调好这些关系吗?若协调不好可以向河西妇幼一样不营业嘛)此后孩子的父亲到注射室向护士交了100元押金(一楼收款处的人已下班)在二楼注射室外排队,护士按药方配好药剂后未提出任何疑问就给孩子静脉注射,首先注射的是配 10%葡萄糖、140毫克丁胺卡那和 6 ml的氯化钾(医生珍断是否有误,用药和含量是否合理,另有分析),注射大约一个多小时,这期间护士没有来观察过孩子的注射情况,大约在2时左右,孩子突然大喊一声:“我的肚子很痛”然后卷成一团,嘴唇发紫,孩子的父亲急忙向敖医生反映,敖医生马上过来查看后送孩子进抢救室抢救(此后的抢救过程,我们实在太悲伤不敢回忆,医生最清楚),在抢救过程中还不忘叫孩子父亲去缴300元押金,说要留医住院,孩子的父亲冲去交了300元押金办理了入院手续,但万万没想到这一去就是和孩子最后一别,当赶回来时孩子已经断气了(据敖医生的诊断书上写的是 2时 15分死亡)就连孩子的最后一面也未能见上(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崇高医德吗?)。
在抢救期间,孩子的家属多次要求医院派人手来班忙,但只有一个医生一个护士,该护士还理直气壮的说:“这就是最好的医生”。直到2时30分医生才赶来参加抢救 ,但已经是于事无补了,并且开始急诊室内没有任何抢救仪器,直到后来才搬来一台仪器。
当孩子的叔叔赶到医院时,只看见医生们用手大力挤压孩子的胸部,只能看见孩子苍白的脸,再也看不见他活蹦乱跳充满慧气的孩子了,这孩子从小到大身体一直非常健康 ,从没有吊过针(有职工医院病历记录为据),想不到第一次吊针便要了它的小命,看他紧闭双眼,我相信,他并不瞑目,当我把孩子输剩的药水拿住后,其中一位护士(可能是护士长)拼命要我交出这瓶药水,我流着泪说:“我不能交出这瓶 药水,但我也不拿走,我拿着站在这里不行吗?再说现在也不是考虑这瓶药水的问题,应该是考虑如何抢救孩子的问题!”试问在极为紧张的抢救中,不论医生或护士只考虑如何补救后事而不是尽力抢救生命吗?(因为当时我不知道孩子已经告别我们去了),直到敖医生叫我通知孩子父亲过去,这时孩子的父亲一直在阳台低声哭泣,怕打扰医生们的抢救,当我走到他身边传了敖医生的话,他立即明白发生什么事,当场从凳子上摔倒地板,脸色苍白,大叫一声“我的儿子啊”便昏迷过去,有一位医生冲过来按住它的仁中使他醒过来,但整个人已经失控,又哭又叫又跳,160多斤的人满地打滚,那种痛不欲生的感觉使他失去理智,精神的打击使他无法支配他的身体,当家属和院方司机一起扶他到大厅的长凳时,他还口唇发抖,眼神目呆,全身抽痒似的,象逃避什么似的大喊:“我不要过去,我不要这样的事实,我不要看死去的孩子”(因为从阳台到大厅要经过抢救室,而抢救室中躺着他心爱儿子)他用头撞墙、用头撞凳子、用手打墙,但这些无法减轻心灵带来的痛苦,他大声哭但无法留下眼泪,只会大声喊:“我的弟弟哎,我的彭炜瀚啊!”喊得嗓子都哑了,也无法呼醒他可爱的孩子,稍微清醒一点,也只会说:“为什么我看不见我的儿子呢?没有天伦之乐活着还有什么意义呢?”看到自己的父母,就跪在地板上把头磕得“咚咚”响:“爸妈。我对不起你,你的孙子走了!”看到岳母也跪在地板上磕头:“妈,我对不起你,我没能看好你的外孙啊!”,当询问医生怎么会发生这种的事故和如何处理时,医院的杨寿主任医师带有刺激心情和诱导的口气说:“只能通过医疗鉴定小组,认为你小孩身上哪部位有问题就取出来化验,但现在放假组织人员比较困难”,在当时的情形下,父母和家属怎么也接受不了要将自己的亲骨肉尸体解剖,孩子的母亲还想抱回家睡觉呢(事故的第二天我和姐夫去医院告知明天将送孩子去火化,因我们不懂医,院方的领导未说明也不阻止尸解对医疗事故鉴定的重要性),在送他上车回家时,扶着他应该说是抬着上车,他已经一点也不知觉了,连续几天,我们亲属都不敢离开,在他家守护他,整个晚上他愣愣地坐在床边哭,不知从床上摔下多少次,丝毫不觉得痛,清醒了只会抱着磕肿的头流着眼泪失魂落魂的在屋子里走来走去,口中唠叨的说:“为什么我的头这么痛,我的儿子啊?”一直无法平静下来,一看到孩子的玩具衣物就无法克制自己;最痛苦最悲伤的要算是孩子的妈,她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孩子离开,从医院到家里泪水一直从不曾停过,但她一直克制自己,看着似乎疯狂的丈夫,他必须克制,但到了第二天早上,我看见他要上洗手间时,用无力的双手扶着柜子、扶着墙,撑着无力的身子,挪着无力的身体,十分艰难的站起来,我大声叫家人来扶他,我知道她的精神几乎到了崩溃的状态了;在医院孩子的奶奶在准备送孩子尸体去太平房时,给孩子穿衣服,看到孩子的嘴角留下了血,还以为有救,悲痛地大声哭叫医生来抢救,还以为能把他哭醒,当孩子被送上殡仪车时,她冲下楼求司机给她上车哭,说:“我能把他哭醒,求求你给我上车哭醒他啊”不顾一切地打开车门冲上车,搂着冰冷的孙子大哭:“我的炜瀚啊!你快挣开眼睛看看阿婆啊!”连殡仪馆的人都感动留下眼泪,一连几天,孩子的奶奶一直沉浸在悲痛之中,三番五次要冲去医院论理,但被已退休的职工医院院长和家人劝阻,但她一直情绪很沉痛(孩子的爷爷、外公、外婆、亲属的悲痛心情可想而知了)。
院方领导们!医生们!你们可以想一想,那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啊!那是一个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啊!他现在应该是背着书包蹦蹦跳跳上学的学生啊!应该是无忧无虑天真活泼的孩子啊!大家可以设身置地想想,抱着一个充满活力的生命进来,离开的是一张死亡证明,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情啊!你们知道白发人送黑发人的那种痛苦吗?这简直是造孽啊!希望我们活着的人应真诚、无私、凭良心给死去的他一个公道。
彭炜瀚的父母及亲属 二000年2月13日

(Thu May 25 02:26:09 2000 )


性别:男   来自:广东茂名市   Email:pwxljk@21cn.com
简要陈述分析彭炜瀚医疗意外身故过程报告

为什么这次急性胃炎会致死?为什么单纯呕吐共3 次、肚痛共4次会致死?为什么点滴注射药物后病情加重致死呢?从第一次肚痛到死亡不够22个钟头,从到妇幼保健医院看病到死亡不够3个钟头,从药物点滴注射到死亡不够2个钟头?(去时是小病,离开变成死亡证明)医院太黑暗,医生是个庸医,事故发生后,只知推卸责任,隐瞒事实,我们无法理解和接受现实,下面简要陈述和分析整个过程的经过:
一、2月5日(年初一):白天,小孩和往常一样玩,闹着看影碟动画片,下午4时左右孩子第1次叫肚痛,用驱风油抹抹肚脐;第2次,6时30分左右,晚餐后(粥),稍后肚痛、呕吐;第3次,9时左右吃盐粥,稍后肚痛、呕吐。22:30时左右到茂名石化职工医院看病(诊断:胃炎),吃药后睡觉至第二天上午9时起床,整个晚上安静正常。
二、2月6日(年初二):9点多钟吃粥一碗,稍后吃药,第4次肚痛、呕吐。11时10分到妇幼保健医院看病(诊断:急性胃炎)。12时30分开始点滴注射药物后,小孩说:“很难受″。放慢点滴注射速度,安定下来,全身疲软。下午2时10分,突然口唇发紫,脸色苍白,眼球上翻,抢救无效,停止呼吸(医院用错药,医死人)。
三、主要症状:腹痛(4次)、呕吐(3次),无腹泻,(2月4日有一次大便后一直无大便),无尿、无发热,体温37度。
四、体征:脱水、口唇干燥、乏力。
五、诊断:急性胃炎,I度脱水(判断为低钾,后经分析应为高钾)。
六、治疗:10%葡萄糖 250ml;丁胺卡那 0.14g ;10%氯化钾 6ml
大约滴注入180ml,注射时间:1小时45分。
七、检验:注射前无任何检验(规定有钾盐药物应验血见尿才能注射)。
八、从开始点滴注射药物到孩子死亡,整个过程没有医生或护士监护(难
道不失职吗)。
九、根据有关医疗书籍和请教专家医生分析:
1.如果确诊需要用钾盐,在用钾之前必须:①验血检查血钾的高低 ②查心电图P波的表现③见尿后才能补钾 。
2. 呕吐→失水→血液农缩→血钾高,因此不能补钾。
3.无尿→急性肾功能不全→血钾高,也不能补钾。
4.在使用丁胺卡那霉素时,根据小孩体重(18kg)按规定,每天每公斤分二次用量为4mg~8mg,即每平均量0.167mg~0.33mg/kg·小时,而实际用量在1小时45分内平均3.2mg/kg·小时,超过10倍;使用该药对耳和肾有毒性,在无尿,肾功能减退,应该慎用或减量,重症者应该监测血液浓度,而实际超量使用,违反药物剂量规定和规章制度。
5.根据资料介绍,使用10%葡萄糖为高渗,因脱水,应使用生理盐水或5%的等渗葡萄糖。
6.一般情况下,药剂应分开点滴注射,便于应急时处理,实际在抢救过程中是针对丁胺卡那用药,而没有考虑对氯化钾(判断失误,延误了抢救时间)。
[以上1~5点分析详见1991年4月第3次印刷出版的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的临床用药指南第90、931页和1993年7月第4次印刷出版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护士专业)外科护理学第38、39、40页]
十、事故发生后,医院在死亡证明上只注明为丁胺卡那霉素过敏休克个死亡(因丁胺卡那药物死亡不是医疗事故),难道医院就没有责任吗?医生照样看病,照样开药方,照样害人。
“先盐后甜,先快后慢,见尿后补钾”,如果诊断用药无误的话,小孩是不会离我们而去的,悲剧是不会发生的,是不会给我们家庭亲属造成如此悲痛、伤心和气愤。
(以上是本人看法和观点,如有不对之处,请谅解)
电话:(0668)2262735 2284396
网络个人主页:http://pwxljk.abc.yesite.com
网络个人邮箱:pwxljk@21cn.com pwxljk@263.net pwxljk@163.net

彭炜瀚的父母及亲属
二000年2月13日
注:我想告,但无门路,找过律师咨询,得到答复是终审判决在卫生局,医院是卫生局的下属(老子与儿子的关系),我儿的死亡证明就是在他的参与下得出的结论,医院不想承担医疗事故,打官司,就需经费,而且赢不了,我已走投无路了,请你指点迷路,介绍有知名度的医学律师,留下通讯地址或电话,我决无恶意,帮帮绝望的我。

(Thu May 25 02:24:03 2000 )


性别:男   来自:意大利   Email:huangxinming@yahoo.com.cn
志华律师:
您好!
在我向您表明这次写信的缘由前,我想给您讲个故事。
有一个小孩子从他懂事开始他就很喜欢看电视。不是说
他喜欢看动画片,或是看木偶剧,而是当他看到一有关开庭
审理案件或有关法庭内外的电视剧的时候,他会放下一切去
细细地听,静静地想。那种诱惑是任何东西都比不上的!所以
他对自己说他长大以后一定要当一名律师。
当他考近高中以后,他的理想可能就要实现!但是由于
父亲的多翻阻挠,硬要把他拉上飞机,送到国外!
可能您会认为有很多人梦想出国,而他有幸出国又
怎不感到满足呢?
到了国外以后,他还是本着上进的心。不管自己在餐馆吃
多少苦,不管叔叔婶婶对他有多严厉。可他还是起早贪黑地
去语言学校学习语言。在异国他乡,他终于熬出了头。他现在
正在为一家意大利旅游出版社当意大利语翻译,可能公司不久
以后会派他回国工作。
可他的志愿是当一名律师,他希望回国以后一能为公司工作
,二是能学习法律争取当一名律师。
三年来久久不能完成的心愿,今天在这小小的留言簿上写了
出来。恳请志华律师帮忙,告诉他该怎么办好?
或许你已经明白,上面讲的小孩就是我。我今年19岁,因为
公司业务需要派我回国工作,我不想浪费了宝贵时间,想通过
学习考到律师资格,留国工作,以求发展!
但关于我的情况,不知能否成为律师?请您指点迷津!

(Tue May 23 15:09:04 2000 )


性别:男   来自:湖北民生律师事务所  
主页:http://timeslaw.363.net   Email:zb0518@cmmail.com
志华兄:
又有几日不见,可好。近日有网友就有关网络上的一件侵权案给我发贴子,我想起这件案子和你所处理的王洪有一定的相似之外,于是将你做了推荐。我现将他的来稿列于后,希望有朋友就此进行讨论!

(Mon May 22 20:24:28 2000 )


性别:男   来自:湖北民生律师事务所  
主页:http://timeslaw.363.net   Email:zb0518@cmmail.com
志华兄:
又有几日不见,可好。近日有网友就有关网络上的一件侵权案给我发贴子,我想起这件案子和你所处理的王洪有一定的相似之外,于是将你做了推荐。我现将他的来稿列于后,希望有朋友就此进行讨论!

(Mon May 22 20:22:44 2000 )


性别:男   来自:湖北民生律师事务所  
志华兄你好:
谢谢你将链结名改过来。另外,我也看到了韩鹰的留言。我和韩鹰都是湖北的律师,原来是楼上楼下的,于是就经常的谈到你。你是我们学习的榜样。我们也再谈到如何象你一样把自己的网站办出人气来。当然,就我们来说,现在要做的就是向你学习。有时间我会将自己对王洪案的一些想法给你发信去,给你提一点小小的建议!祝你网站越办越好,案件越办越漂亮!

(Thu May 18 20:52:48 2000 )


性别:男   来自:四川省三台县   Email:wu.jun22@263.net
你好陈律师
我的姐姐因为生小孩由于医生的不负责,我的姐姐冤死在医院!!!
能否取得你的法律援助!!!!

wu.jun22@263.net

(Tue May 9 22:31:48 2000 )


性别:男   来自:深圳   Email:zhangkhao@yeah.net
我在国类注册了一商标,现有一公司用我的商标生产货物但全部销往国外,请问我是否有权力向其索取使用费???
谢谢!!!

(Tue May 9 21:48:30 2000 )


性别:男   来自:北京   Email:highseas_2000@yahoo.com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 我和我女朋友是同一个姥姥,但不是同一个姥爷,请问我们的结合是不是近亲结婚.期盼您的答复!谢谢!
(Tue May 9 17:15:41 2000 )


来自:http://law123.163.net  
主页:http://law123.163.net   Email:eagleshop@163.net
志华律师:
我是网络辩护士,我们之间相互做了链接,但贵站与我的链接一直是错的,我曾数次发mail请求修正,可每次系统提示错误,不得已在留言板上提出请求。
祝办案顺利!

(Mon May 8 17:16:18 2000 )


性别:男   来自:吉林   Email:gaosicheng2263.net
我想咨询法医鉴定的程序。不服法院、医疗鉴定委员会的结论的鉴定还可以向哪儿申请鉴定,可否向北京的鉴定机构申请。
(Mon May 8 14:37:50 2000 )


性别:男   来自:北京   Email:xj009@china.com,jbzx@public3.bta.net.cn
尊敬的陈律师,希望您们能看完下面的文字,也希望您们有些什么办法帮我们结束噩梦。
去年6月8日,在北京师范大学院内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凶案。事情是这样的:因为邻里纠纷,家住师范大学4号楼2门201号的解某(36岁)从当天下午开始准备凶器,于当晚5时左右喝酒吃饭(公安部门有案可查),于夜间11时左右上到楼上301号滋事取闹,301号姜家主人(72岁离休干部)将其让入屋内(因以前解曾多次来访反映有噪音问题),并请来邻居桌调解。
邻居赵某夫妇试图将解劝走无效,40分钟后也离开了。此时301室内只剩下解及其母,于是解将房门关上,掏出匕首冲进大屋,开始行凶,姜家已休息的儿子和女儿闻声赶到大屋,凶手以将老人打倒,回身用匕首将其母抱着的姜家儿子刺死,又在姜家女儿头上及胸部连刺十四刀。。。。。。
案情及其简单,在此不再细述,凶手于当晚被擒。可接下来的事情不得不使人感到黑暗。
首先,凶手在海淀预审处关押月余,被连坎十余刀的姜家女儿(35岁)在被救醒后要求反映情况却没人理采;
第二,海淀预审处答应找凶手预付的治丧费没了踪影,而同时该预审处的有关办案人员却因嫖娼被停职了;
第三,解母协助其子杀人行凶,每人理睬至今仍逍遥法外;
第四,国庆节前后,姜家接到数十次恐吓电话,并数次发应到公安部门,大家对打电话人心知肚明,公安人员不但没有解决办法,而且还说“他们家应该怕你们,而不是你们怕它们!”
第五,国庆节以后,姜家听说凶手在公安局七处作了精神病鉴定,鉴定结果是患有精神病,是“限定责任能力”。姜家不信,因为按照刑法,对凶手做任何鉴定都应通知被害人,而姜家没接到过任何通知。姜家为确定事实在10月份给七处管该案的李某打电话,李某还坚持不会给凶手作精神病鉴定。可在一月二十五日第一次开庭时,检察院提供了七处在9月2日为凶手作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庭审记录为证);
第六,正因如此,法院同意为凶手作第二次鉴定,但鉴定费要被害人出。姜家无奈之下,在承受了丧子止痛并负担了巨大的医疗费后再次掏出4000元人民币。在四月五日于安贞医院由北京市司法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同志们,鉴定结论绝对是你们向想不到的----“完全无责任能力”。公理何在?
第七,如果法院认定了第二次鉴定结论,凶手不日就会无罪释放,如果他是真的精神病患者还无所谓,可是,全师范大学的人都知道他并没有病!为此,被害人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诉(附后),希望能得到公平的结果。被害人一家的生命在此一举!
此文由肖健发布,愿负一切后果。身份证号:110108630703221,联系电话:64663322-3338、2163
附:对四月二十四日解永健精神病鉴定结论不符合事实的申诉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对北京市司法鉴定委员会四月二十四日对解永健精神病的鉴定结论(京精鉴字【2000】006号)我们提出如下看法和申诉:
1. 被告解永健在1999年6月8日杀人前没有精神病,我们和邻居都知道他没有精神病。特别是1999年2月至6月期间,我们同他接触较多,他妈和他本人都承认他精神方面没有问题,行为举止也很正常。
2. 1999年6月8日,凶手有预谋、有准备地进行了惨无人道的犯罪活动。是夜,凶手藏了三件凶器,酒后来到我家呆了40多分钟后,在劝他离开的人(赵建国夫妇)走后,将房门关上,然后动手行凶。难道是精神病人所为?
3. 鉴定结论中陈述的都是凶手及其家人在2000年4月5日所说,加上了医学用语。我们看了鉴定书,凶手这次比1月25日在法庭上装的更像了。在鉴定结论上只写“临床诊断精神分裂症”,没有写何时患的、是何种类型的、还是酒后杀人(当时在场的金师傅就说他是闹酒疯),既然凶手“丧失辩认能力”,他怎么能专杀我家的人而不杀他妈?怎么能刀刀都在致命的地方?怎么能在他妈喊“来人了,快跑!”后立即逃走?怎么能不杀在楼道的人?
4. 凶手的“精神病”那样严重,为什么在杀人后他给其姐打电话及他妈、姐、表叔等的证明中均未提到凶手有精神病,为何凶手初到预审处未提出精神病的问题?这和精神病人杀人后的表现一样吗?为什么不是侦察机关根据案情决定,而是许多天后在1999年9月2日依其家属要求才做检查?
5. 凶手在其叙述中称我们定时发出噪音,而他承认自他提出弹琴问题后我们确实没有弹琴,说明他具有辨认能力。案发那天5:30左右确有声音,但那是楼上发出的,凶手也承认有时噪音来自楼上而非我家。这些在鉴定是为什么不予考虑?
6. 凶手是装的精神病还是杀人后患的精神病?北师大在案发三天后发的通报中只写了“姜立患有精神病”,而如果凶手有那样严重的精神病,且发病时间比姜立还长,病情比姜立还严重,为何全师大竟无人知道?
7. 鉴定书称资料来源中有我们提供的,可在资料综述中却没提及我们提供的线索和主要问题。而且在4月5日的鉴定会上,有人不让我们把话说完,几次打断我们的发言。为什么?
8. 我们没有说不相信大夫,而是鉴定结果与事实不符!
我们相信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法院一定会把事实弄清楚。


被害人:略
2000年4月27日


(Mon May 8 08:57:53 2000 )


性别:男   来自:湖北民生律师事务所  
主页:http://timeslaw.363.net   Email:zb0518@21cn.com
志华兄:
常常你这里来看看,学习一些经验。对我来说很有帮助!另外,那个江苏当代律师事务所链结过去,却是俞哲敏的个人网站,不知怎么回事。
过完节了,马上又要忙起来了。看老兄如何把王洪的那案件案子办好,我们都在后面给你加油。祝你成功!
张斌

(Sun May 7 14:29:22 2000 )


性别:女   来自:山东   Email:Wangyanm@qd-public.sd.cninfo.net
我有一个个网络法律问题请问贵站:
我想在我的免费个人主页中上传某出版社出版的儿童小说会不会构成侵权?

(Sat May 6 21:27:36 2000 )


性别:女   来自:山东   Email:Wangyanm@qd-public.sd.cninfo.net
我有一个个网络法律问题请问贵站:
我想在我的免费个人主页中上传某出版社出版的儿童小说会不会构成侵权?

(Sat May 6 21:27:18 2000 )



网络信息立法办得很好!希望以后能够及时报道这方面的内容。谢谢你们的工作。
(Sat May 6 16:40:49 2000 )


性别:男   来自:湖北民生律师事务所  
主页:http://timeslaw.363.net   Email:zb0518@21cn.com
志华兄你好:
谢谢你和我做出链结。只是现在我起了一个当代律师的名,没有想到可能是你考虑江苏的当代律师事务所的原因,将我的网站名称变成了张斌律师,不过,也无所谓,重要的是现在有了自己的网站,并且和你做了链结。朋友也不用考虑那么多,当然,最重要的是只要内容好,如老哥你一般的话,也不用太再意名称。不过,如果老哥有条件给我加一个湖北张斌,以免再出来个其它的什么叫张斌的网站,到时真不好交待了。
谢谢志华兄!
祝老哥你网站越办越好!
张斌

(Sat May 6 16:12:59 2000 )


性别:男   来自:重庆  
主页:http://wangzhu.126.com   Email:songfayi@163.net
看了你的网页,很好!有专家气质。
我是一名法医,却又是一个警察。我们有一些相同之处,我也喜欢电脑,我希望能得到你的帮助。

(Wed May 3 16:14:32 2000 )


性别:女  
请尽快回答“田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咨询。


(Wed May 3 10:11:04 2000 )


性别:男   来自:湖北民生律师事务所  
主页:http://timeslaw.363.net   Email:zb0518@cmmail.com
志华兄:
你的网站一直都是我的楷模,也是现在为止,最为有人气的网站。说这话,实在是在自己有网站后,每日维护自己网站时才有的感受。
当然,现在最要紧的,对自己来说,是充实内容!
有条件,请和我做一个链结!
谢谢!
链结地址:timeslaw.363.net

(Sat Apr 29 07:12:55 2000 )


来自:新世纪法医工作室  
主页:http://phbroom.homepage.com   Email:wecker@163.net
虽不及兄长名声显赫,但愿为中国法律事业作一分努力。
(Thu Apr 27 22:27:06 2000 )


性别:F   来自:Chengdu,Sichuan  
Dear Mr.Chen,
I sent two e-mails to you on April 14,and on April 27. But up to now, I got no answer. On April 24, I got "Jetmail System---Mail Error", which told me that I could not send my e-mail to the address "angelo@public.bta.net.cn". I don't know why.
Please tell me how I can get contact with you by e-mail.

(Thu Apr 27 10:41:59 2000 )


性别:男   来自:湖北民生律师事务所  
主页:http://timeslaw.363.net   Email:zb0518@21cn.com
志华:
有时间到我的网站作个客。有时间好的意见和想法还是要对我提一提的。毕竟你是我的兄长!
谢谢!

(Wed Apr 26 06:46:32 2000 )


性别:male   来自:qinhuangdao   Email:epirb@sohu.com
上个月刚刚申请上网的时候,浏览了一些成人网站,估计累计网时在30小时左右.现在很是后悔,决定再也不做同样的事情.这几天心里总是很担心,生怕被公安机关处罚.您能告诉我有什么补救措施吗?
(Wed Apr 26 00:17:45 2000 )


性别:女   来自:廊坊乡企学院   Email:zyfxh@263.net
您好:

我哥因CO中毒,在医院经抢救清醒30多小后,在拨输尿管过程中死亡。我们不明死因,提出以下疑点:

1, 严重CO中毒者是否允许注射麻药(卡洛因)

2, 卡洛因药液最大注射量为多少?对于严重CO中毒者多少为超量?

3, 卡洛因药液注射是否能导致CO中毒者身亡?

4, 在拨输尿管手术中,病人在中CO清醒后,未进一滴水,一粒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允许做定位穿刺手术?

5, 在手术期间,病人在注射卡洛因后出现昏迷状态,该情况是不是死亡的预兆,能否说注射该药液是导致死亡?

6, 长达十几分钟的穿刺手术未隧,病人发生呕吐,随后脸色变色,身亡.该种情况说明什么?

7, 输尿管为何出现拨不出来的症状?

8, 何为远程治疗?

9, 严重的CO中毒,胃潰疡,肾脏损坏能否造成病人在清醒长达30全小时而身亡?

10, 医生所采用的新型输尿管头部插入身体哪个部位?若膀胱无尿状态,在定位穿刺手术中是否会触及到其它要害部位?

如果我们想起诉都需要哪些程序及证据?

希望您能给予答复,不胜感激,谢谢!




您好:

我哥因CO中毒,在医院经抢救清醒30多小后,在拨输尿管过程中死亡。我们不明死因,提出以下疑点:

1, 严重CO中毒者是否允许注射麻药(卡洛因)

2, 卡洛因药液最大注射量为多少?对于严重CO中毒者多少为超量?

3, 卡洛因药液注射是否能导致CO中毒者身亡?

4, 在拨输尿管手术中,病人在中CO清醒后,未进一滴水,一粒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允许做定位穿刺手术?

5, 在手术期间,病人在注射卡洛因后出现昏迷状态,该情况是不是死亡的预兆,能否说注射该药液是导致死亡?

6, 长达十几分钟的穿刺手术未隧,病人发生呕吐,随后脸色变色,身亡.该种情况说明什么?

7, 输尿管为何出现拨不出来的症状?

8, 何为远程治疗?

9, 严重的CO中毒,胃潰疡,肾脏损坏能否造成病人在清醒长达30全小时而身亡?

10, 医生所采用的新型输尿管头部插入身体哪个部位?若膀胱无尿状态,在定位穿刺手术中是否会触及到其它要害部位?

如果我们想起诉都需要哪些程序及证据?

希望您能给予答复,不胜感激,谢谢!





(Tue Apr 25 13:18:23 2000 )


性别:男   来自:四川南充  
我遇到婚姻的麻烦!请你帮助!
(Sun Apr 23 21:01:27 2000 )


性别:M   来自: 郑州   Email:hardylee@263.net
我们是死者王勇胜的家属。2000年1月5日晚王勇胜因感觉嗓子疼,在河南医科大学
第二附属医院耳鼻喉科住院治疗,由于值班医生严重渎职,延误抢救,导致病人窒息死亡。
对于王勇胜的死亡,我们在悲痛的同时,对河医大二附院的恶劣的治疗环境,(对病人)极
端不负责任的态度以及低下的技术水平表示极大的愤慨。我们认为二附院对王勇胜的死负
有完全责任。
王勇胜,男,30岁,郑州铁路局北站车辆段工人,复员军人,中共党员,在部队多次
立功受奖,生前任单位党小组长,身体健壮如牛,在战友中外号“老虎”,小名小胜。至今
王勇胜的照片还挂在单位的光荣栏上。
2000年1月5日,王勇胜因感冒嗓子疼、声音嘶哑,上午还在单位上班,下午4:20请
假骑车去医院看病。下午5:10分先到省军区门诊做了简单处理,由于病人感到闷气病情加
重就立即到二附院就诊。6:00时王勇胜家属的陪同下来到河医大二附院急诊室,值班内科
医生接诊后打电话请耳鼻喉科大夫下楼。耳鼻喉科值班人员丁军下来后,未对病人做任何
检查就说是“喉阻塞”,让办手续住院,并找来推车让我们将王勇胜推到病房。路上王勇胜
对丁军说:“胸闷得慌。”丁大夫说:“别娇气,不是啥大病。”这时一个大夫正准备下班走,
看到我们后问丁军需不需要帮忙,丁军说不需要。然后开了心电图检验单和血化验单,等
查完结果一切正常后,就又开了近800元的药,叫我们马上去取。在这之后,王勇胜闷气
越来越重,我们慌得不得了就去找丁大夫,前后找了他三次,每次他都不紧不慢地说“没
事,别着急,顶多待会儿做个小手术就行了”,但他始终没有去病房看过病人,更别说解开
病人的衣服看看呼吸困难的程度,甚至就没有用??喉镜看看王勇胜喉部的情况。他只是
开始打电话找麻醉师,打了五六个电话都说麻醉师不在,这样又等待了半个多小时。
我们家属眼看着小胜样子帮不上一点忙,实在着急,后来,小胜胜色发青,喊着:“憋
死我了。”家属赶紧第四次去叫丁大夫,丁大夫这才进入病房,随后跟来护士,手里拿着气
管切开包,丁大夫先用一个7号注射针头在病人喉部做穿刺,并叫护士再拿个大针头,护
士说“这就是最大的了”又用同样的针头再穿了一个。然后给病人做??。直至这时丁军
还没有给病人做过任何检查,还不知道病人喉部到底得的是什么病,就准备开始做手术了,
由于没有助手,丁军让同病房的病人过来帮忙,还叫我们家属自己去手术室拿气管插管。
在他切开皮肤时,原来的穿刺已经掉了下来。在手忙脚乱中,手术做了至少30分钟,在这
当中,他曾经三次让护士去治疗室更换手术刀片,尤其残忍的是,小胜的父亲和哥哥在两
边一人按着小胜的一只胳膊,自始至终目睹了这血淋淋的全过程,他们恐惧、悲伤得站立
不住跪在了地上。由于手术时间过长,在手术当中病人憋得满脸青紫,而丁大夫又一直找
不到气管,等他找到气管而家属也费劲地找到手术室气管插管时,病人的呼吸心跳已经停
止了,静脉针也掉了,后来丁大夫用管反复插了6次也没插进去(期间插管还掉地地上???
次)。这时麻醉师拿着插管姗姗来迟,并手忙脚乱的从口腔插??进去,可是早已为时过晚,
小胜的生命已经无法挽回了。他死了,他被活活憋死了,他死不瞑目。丁大夫通知家属病
人死亡后,就再也找不到他了,后来才知道他躲起来写病历去了。而那个麻醉师,始终不
在手术室,我们打了无数个电话,找了他近一个小时,我们在心中祈求他能早一点过来帮
帮无能的丁军,兴许能救我们小胜一命,而他终于使我们的期望化成了泡影,直到病人死
亡后,他才大驾光临。
小胜死了,他是活活憋死的,是由于值班医师延误治疗而惨死在手术刀下的,我们全
家悲愤交加,忍无可忍,本以为来到医科大学的附属医院,又是河南省省级医院,这里的
医生既是专家又是教授,谁能想到,在这里就是为一个小小的感冒,就让一个生龙活虎的
小伙子丧命在教授的手术刀下。
我们不禁要问,丁军有没有执业资格,做为一个堂堂医科大学医院的耳鼻喉科主任医
师他到底会不会做气管切开手术?他竟然使一个喉阻塞的病人活活憋死在气管切开术的手
术刀下,这算什么技术水平?
我们还要问,丁军有没有医德,我们相信对于气管切开术这样??简单的手术,丁军
不是不会,不应该不会,而是他极端不负责任。不检查就开药,不检查就开刀,这不是草
菅人命又是什么?在病情紧急的情况下,因受经济利益驱动,采取一些和抢救毫无关系的
检查、医疗措施,以至于延误的抢救的最佳时机。难道这是白衣天使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
吗?
我们也想请问二附院,你们医院的麻醉师应该到哪里去找?你们的领导又该到哪里去
找?王勇胜死亡近二十天后,在我们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医院才下了一个所谓“初步鉴定
意见”,竟然对此事不确定为医疗事故,在这么大的医院,对这么简单的事情不是不能确定,
而是不愿意确定,不愿意确定就是不承认事实,就是有意包庇。
鉴定称“患者入院(6:30)时有吸气性呼吸困难(Ⅱ度),无吸气时喘鸣及三凹征,无口
唇紫绀等症状,至呼吸、心跳停止(7:20PM)大约一个小时,说明病情变化快”,实际情况是
病人6:00时到附院急诊室,办完住院手续来到病房是6:30pm,即使如二附院所说的约一
个小时,我们想请教专家,一个小时时间够不够做一个气管切开术。
鉴定上说,“根据患者感冒、咽痛、声嘶及急进性呼吸困难的发病过程,考虑为声门上
喉炎、会厌部水肿致喉阻塞。此病发展急骤,可能导致呼吸、心跳骤停。”既此病发展如此
急骤,为什么不在急诊病人时紧急气管切开?还要从门诊到病房,在病房又等了半个小时
才做手术,难道丁大教授现在才知道此病发展急骤吗?不,是他不知道病人患的什么病,
丁军不愿屈尊枉驾为病为做一下检查,所以他才在病人生前不做诊断死后再去推断。没有
明确诊断,错误估计病情,是致使丁军延误手术,导致病人死亡的真正原因。
鉴定书说,“患者体胖、颈短加之因憋气缺氧烦燥不安难以配合手术等致使手术”我们
认为只有医务人员才知道怎样为呼吸困难的病人摆正体位,家属哪里知道垫高肩部,拉直
气道:并且抢救时病介在病房的弹簧床上,所以说病人体位不好、手术困难也只能说丁大
夫术前准备不充分,岂有责怪病人的道理?难道说体胖颈短的病人,患喉阻塞就只有死路
一条?麻醉师不到岗,术前准备不充分,手术器械不完备,没有助手,术者技术差,这才
是手术困难的根本原因。(谁可以配合这样血淋淋的手术?--编者)
鉴定竟然还说,难以排除病人在实施气管切开前排痰时反射性引起呼吸心跳停止,这
完全是推卸责任的一派胡言。丁军的手术做了近半个小时,病人是在手术当中活活憋死的,
这是铁的事实。在术后我们和丁军的谈话中,丁军当时就承认了这一点,这是有当时的录
像为证,谁也推翻不了。
在堂堂医科大学医院,让喉阻塞的病人活活憋死在耳喉科主任医师的手术刀下,医院
对此的鉴定又不确定为医疗事故,面对刚满周岁的孩子,面对孤儿寡母,你们不感到不羞
愧吗?你们还有没有起码的良心?对于这个鉴定结果,我们家属坚决不能接受。我们强烈
要求二附院对王勇胜的死向我们做出赔礼道歉,认真查明原因,实事求是地尽快重新做出
正确的医疗事故鉴定;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我们的忍耐是有限的,希望二附院在短
时期内作出答复。
目前,尸体解剖结论已经出来了,法医诊断是会厌脓肿。对于这个病我们请教专家、
查阅资料后知道,Ⅱ度呼吸困难的情况完全允许在直接??下做脓肿穿刺,根本不需要做
气管切开。面对这样的结论,我们更加认为王勇胜死的冤屈,不知丁军对这样的结论作何
感想,如果是当时能为病人做一下检查,就不至于在病人死后由法医来做诊断,因此我们
恳请河南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此事尽快进行讨论,做出严重一级责任医疗事故鉴定。
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事情至今已经两个多月了,我们度日如年,期盼青天大老爷给我们一个公道,可是我
们什么也没等到。卫生部门态度冷若冰霜,一拖再拖,我们不知道我们的悲痛何时是个头。
对于这样重大的责任事故,二附院竟然完全不讲道理,不定事故,对家属没有任何态度,
连一句安慰的话都没有,而丁军还在照常上班,并四处阻挠事情的解决。
王勇胜死了。我们家里不仅要料理小胜的后事还要照顾老人和孩子,尽管如此,我们
也将想尽一切办法、通过各种途径敦促事件尽快正确地解决。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我们
不相信没有说理的地方,我们全家都竭尽全力坚决为王勇胜讨回公道,让他早日入土为安,
他孩子将来长大成人,我们面对孩子也能安心的给她一个交代。
我们期待社会各界的同情和支持。

(Sun Apr 23 13:13:07 2000 )


性别:男   来自:湖北民生律师事务所   Email:zb0518@21CN.COM
志华兄:
很长时间没有和你联系了一是自己在忙着组建自己的所以至两次到你这里都没有和你联系另外就是自己也在建网站没有时间到你这里来多多支持你的网站建设但时常还是要看看你的网站建设学习一些成功的心得。
今天把自己的网站大体的给做出来了你可以来看看。欢迎提出宝贵的意见当然以后有机会如果时机成熟你是否考虑和我这新出道的新手也做个链结。
谢谢!
有时间再来看你!
地址是:http://timeslaw.363.net

(Wed Apr 19 23:02:02 2000 )


性别:男   来自:安徽淮南市   Email:wy.yong148@net
ywu@hnit.edu.cn
:揭露我安徽淮南市警察刑警队长与恶势力相互勾结,狼狈为奸,欺压百姓的事例之一。有更多的市民被害于警察与恶势力毒手之下!他们呼吁司法公正!?!?!?


> :揭露我安徽淮南市警察刑警队长与恶势力相互勾结,狼狈为奸,欺压百姓的事例之一。有更多的市民被害于警察与恶势力毒手之下!他们呼吁司法公正!?!?!?
>
>你好:
>我已向各处发了两百多封信,至今没有回音,请阁下说句公道话刑警队长与恶势力相互勾结,狼狈为奸,欺压百姓的事例之一。有更多的市民被害于警察与恶势力毒手之下!他们呼吁司法公正!?!?!?。
>
>
>《有无数个冤魂在哭泣有无数个冤魂在申诉》申诉司法公正
>你好!感谢你关注此案!为老百姓讨个说法,这是揭露我安徽淮南市警察刑警队长与恶势力相互勾结,狼狈为奸,欺压百姓的事例之一。有更多的市民被害于警察与恶势力毒手之下!他们呼吁司法公正!?!?!?
>
>请贵报说句公道话,惩治腐败!!!???
>
>谁来伸张正义
>当地的某些官员,是“谁”收了黑势力的好处?是“谁”在干预司法公正?这些官员应不应该将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谁来伸张正义,谁来替老百姓说句公道话!?
>官匪一家,则民无宁日。如果听任一些地方官员与黑势力同流合污,则天下必定无法太平----光天化日之下,大商场之内营业时被杀 ,竟然凶手逍遥法外---这是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
>
>
>天理难容 真理何在
>
>一个老战士的公开信
>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安干警岳建国之妻毛飞飞雇佣杀手杀人,至今逍遥法外,田区公安分局呈给田区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避重就轻,掩盖事实真相庇护6.19重案,首犯毛飞飞,以至田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严重失真,对毛飞飞和其他主要凶手不予起诉,致使凶犯至今逍遥法外。
>
>各级各部门领导,社会各界各阶层公正之士:
>我怀着沉重的心情,万般无奈之时,我这样一个枪林弹雨中滚爬出来的离休老干部给你们写这封信,向你们求援,求救,以期得到公正,公理和良心上的支持,并讨回公道!
>我叫吴效斌,1948年参加革命,离休后住轴承厂,今年届70,家有七口,四人下岗,生活无着:独生子吴勇和儿媳张玲在田区胜发大厦租了几节柜台经营小家电,以延残喘。不料,98年6月19日上午9时许,田区公安干警岳建国之妻毛飞飞带着五、六个杀手在光天化日之下,人流密集的商厦内持刀杀人,吾儿身中九刀胸膜重伤,险些伤命,右腿至今麻木。儿媳印堂鼻部中刀面容被毁(缝合6针)。冲突原因:毛飞飞也在胜发经商,两家柜台比邻商品相同,毛不善经营,仗势欺行霸市所至。
>事发后,我儿、儿媳送往医院抢救,经两个多月的治疗,花去2万余元,而岳建国通过刑警队刘继辉送5000元做为抢救费用。出院后田区公安分局局长胡延武对此案二个多月不立案对凶手不办拘捕令。对此案久拖不问,无奈之下我儿向市各级领导和省委卢书记、省公安厅、省人大、公安部反映情况。在各级领导批示下,胡延武才指派朝阳派出所所长李全,片警李庭俊、调协让岳、毛赔4万元,毛当时已经同意,(有派出所记录),想私了此案,而市政法委书记米丘兰指示民事可以协调,刑事必须追究,当时胡分局长意见是如果民事协调、刑事就不予追究,米书记不同意此方案。(有会议记要),这样胡分局长就宣称凶手抓不到,赔偿无人赔,于是就久拖不问,无人再管了。(从98年10月份到99年3月中旬)在此情势下我儿又多次向省人大上访,得到了省人大主任孟富林的关注,下达了皖人查办信字(99)第0639号关于吴勇,张玲、吴效斌的控告材料的批示。胡局长在此压力下,不得不作出点反应,于是抓了三名凶犯后又放了一名,而主谋和主凶犯毛飞飞和毛泰宏至今逍遥法外。(注胡局长妻子与刑技队长岳建国的妻子毛飞飞是共同经营的小家电生意)。
>在99年5月21日下5时时岳又带凶犯连德祥的姐姐、姐夫在预审阶段进行非法探监,进行串供(岳因此事已受处分,调离刑警队。)
>在岳私自探监事发后,尚未作出处分之前,岳亲自找吴勇想以二万伍仟元私了此案,而我儿未答应。(有录音带)
>迫於省人大孟富林的批示压力,胡延武不得不抓四名杀手以作敷衍,(四名杀手已放走一名刘启虎)而主犯毛飞飞、毛泰宏至今仍逍遥法外。胡局长为尽快,马马虎虎了结此案,搪塞上级领导在99年7月13日向田区检察院签批一份严重失真的起诉意见书,而田区检察院不知为什么竟能依据这份不符事实的意见书向田区人民法院,递上了一份不合事实的起诉书。其失真与庇护之处为:(指庇护毛飞飞)
>一、毛飞飞98年6月18日,通知连德祥找的杀手:丁永红、祁振伟、刘启虎,“小好”。
>19号早上7点半左右,凶犯先到毛飞飞家预谋(连姐姐家住三楼,刘启虎供词101-102页,丁永红供词83-84页),毛按排“不行就打”(刘启虎供词105页),这次,故意伤害事件是毛一手策划的,根本不是起诉书所述“6月19日上8时连德强带领丁永红和刘启虎。祁振伟“小好”来到胜发大厦……”起诉书把先在毛家密谋策划安排的事实不写在其中。有意为毛开脱罪责,到底为什么?
>二、田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和区检察院起诉书都只字不提一个否认不了的事实:①吴勇、张玲被砍伤送往医院。毛飞飞让其丈夫岳建国通过刑警队送5000元抢救费(有单据为证)②1998年10月10日胡延武指派朝阳派出所调解时,毛愿出4万元私了此事(有记录)连德祥交待中讲到:“对方(指吴勇)要赔四万元,就去找毛飞飞要,了掉算了”(3 月25日连德祥供词第64页)这不足以说明毛飞飞是此案主谋?为什么能不被指控,至今逍遥法外?
>三、毛飞飞丈夫岳建国於99年5月21日私自带凶手亲属会见犯人,受到处分,这不但说明违法行为已存在,不也更说明毛、岳与此案的关系吗?
>四、毛泰宏实际参予此案而未被指控,但犯人交待中有“小好”而“小好”情况不详,又无名无姓,又未抓捕归案,看来此人定是毛泰宏无疑,这也是岳、毛、胡一伙安排的巧妙而已。
>五、祁振伟是本案主凶杀手,已归案但无供词又要另案处理,目的何在?
>综上所述,真相已白,是非曲直,只有述诸于社会,望求公论,使正义得伸张,公理得匡正。司法腐败得根治,世间邪恶得严惩,社会得安定。能得此,实乃百姓幸甚,国家幸甚也。
>
>
>
>一位古稀老人呼吁
>吴效斌
>2000年3月21日
>
>电话:0554-6656757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轴承厂老干部科
>网址:http:\\www.sfds.com
>e_mail:ywu@hnit.edu.cn,wy.yong148@263.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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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ed Apr 19 18:31:48 2000 )


性别:女   来自:河南洛阳  
主页:http://暂无   Email:kitty1@371.net
尊敬的律师:
您们好!
我叫刘洁,出生于80年,高中毕业后到一所成人大学脱产学习至今。去年,我骑摩托车与甲某小轿车发生了碰撞, 我后面带的乙某经过抢救虽保住了性命但却成了植物人。交警队事故科当时以甲某负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对事故进行了认定。后来,乙某家人将甲某和我推上了法庭。乙某律师以我目前还在学校没有经济来源为理由,要求我父母代我偿还乙某的损失。
我自己认为很不妥,因为我本人已年满20岁,虽在成人大学脱产学习,但我已完全具有民事和刑事责任,所以我认为这一切应由我自己承担,而不应由我父母承担。
我对法律了解很少,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望您们能帮我做一分析。多谢了!

(Wed Apr 12 17:03:29 2000 )


性别:南   来自:新疆   Email:zp_7412@263.net
请问今年的律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及考试时间?谢谢。
(Tue Apr 11 10:47:45 2000 )



主页:http://mouselj.yeah.net  
欢迎大家到我的主页上做客,http://mouselj.yeah.net,多提意见!
(Sun Apr 9 03:04:46 2000 )


性别:男   来自:河南  
主页:http://www.hnxy.com.cn   Email:wyd1998@371.net
您好:
我想建一个医学类彩色图谱网站,但是由于一些性病、皮肤病和妇科类图谱中会显示一些如生殖器等内容,我想问一下类似这样的内容,目前有关法律是否规定不允放在互联网上?
急需,请律师大人帮忙,给我回信。

(Sat Apr 8 00:09:10 2000 )


性别:男   来自:中国青年报   Email:liuyes@263.net
陈律师:
网页设计很专业,内容也很棒,真是“酷比了”,唯一遗憾的是,“angelaw”不为更多人知道。现在,酒香也怕巷子深?!
谢谢并祝春安!

(Thu Apr 6 13:22:45 2000 )


Email:huixuhui@mail.sc.cninfo.net
老同学,你好。很久没有联系。兰宗铭向你问好,现在成都看到你的主页很高兴,老兄现是知名人物,祝你事业有成。兰宗铭4-6月在成都学习,希望你有机会 来成都或自贡相聚。
(Wed Apr 5 20:34:42 2000 )


性别:man   来自:guangzhou   Email:petergwm@yahoo.com
请问如果A网站转载B网站的新闻,是否违法?如转载时注名出处又如何?
(Tue Apr 4 12:48:45 2000 )


性别:女   来自:北京市   Email:WILLOR@263.NET
您好!我想请教您一个问题:我在一个商品批发市场租了一间精品屋,签合同时是签了一年,交了一万元的押金,交了半年的房租一万七千元,可是我干了不到二个月,由于合伙者的退出和货源的问题,决定不干了,我知道这是我单方面的违约,我可以不要押金,可批发市场的负责人说,单方违约一分钱都不给退。我找他多次,他都一口咬定不给退一分钱,我想请教您,这种情况我可不可以告他,可不可以要回我的钱,告他的话可不可以胜诉。我很着急,麻烦您尽快给我一个答复好吗?
(Mon Apr 3 16:07:43 2000 )


性别:男   来自:武汉市对外律师事务所   Email:zb0518@cmmail.com
志华兄:
很长时间没有来了,你这里还是国外法律最热门的一个站点。祝你越来越好,有更新的话,不要忘记了老朋友!
祝你这里更好!

张斌

(Fri Mar 31 07:41:55 2000 )


Email:mrgxq@yahoo.cn
你的主页作得不错能否告诉我你是如何作的
(Tue Mar 28 11:27:25 2000 )


性别:Femal   来自:四川成都   Email:amymagou@21cn.com
尊敬的志华律师:
我想知道:在您接触到的医疗官司中,有没有告医生用他所拥有的技术,或有意,或无意,害死病人的?如有,可否提供一些?
谢谢!
您使我看到:在这里还有公正,还有天理!

(Mon Mar 27 23:48:09 2000 )


性别:男   来自:九江  
主页:http://www.xuyuanming.com\xym   Email:xuyuanming@21cn.com
陈律师,你好!

久闻大名,今有一事请教。
我在新浪IT业者论坛里,长期遭受板主无端指责,给新浪管理员写信若干,但不见成效。
因此,除了直接与新浪联系之外,在无可奈何之下,也只能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不知您是否有空担任我的法律代理人?如果您不方便的话,能否推荐您的同行?
期盼您的答复!谢谢。

徐远明 2000.3.25

附:http://bbs2.sina.com.cn/fbin/view.pl?forumid=69&postid=54323
给新浪管理员的第九封信

新浪管理员:

本人投诉贵网站IT业者论坛板主书生意气在坛内对本人无端指责。
我曾经多次恳请新浪对IT业者论坛板主书生意气在论坛的行为作出评估,确认其行为是否构成“不违反国家的法规,政策,不违反网络道德。”的前提。但遗憾的是:一直没有见到任何的回应。
幸好有新浪提供的搜索工具使我在短短的时间内就找到相关法律条文,在此,将相关法律条文列举如下: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建议新浪对照上述两条条款,对新浪板主书生意气在坛内对我的无端指责进行反思,并尽快处理为盼。

一个新浪的忠实坛友 徐远明 2000.3.25

徐远明的个人主页 www.xuyuanming.com

http://bbs2.sina.com.cn/fbin/view.pl?forumid=69&postid=54323
给新浪管理员的第九封信

http://www.cyberexp.com/chinese/gb/law/civil/4-3.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为节约贵网站人员的宝贵时间,我将相关材料加以整理如下:
http://bbs2.sina.com.cn/fbin/view.pl?forumid=69&postid=54092
给新浪管理员的第八封信

http://bbs2.sina.com.cn/fbin/view.pl?forumid=69&postid=54086
书生意气对我的一再攻击和纵容其他人对我的攻击

http://bbs2.sina.com.cn/fbin/view.pl?forumid=69&postid=53582
给新浪管理员的第七封信

给新浪管理员的第六封信(被删,重贴)
http://bbs2.sina.com.cn/fbin/view.pl?forumid=69&postid=53166

给新浪管理员的第六封信
http://bbs2.sina.com.cn/fbin/view.pl?forumid=69&postid=53159

给新浪管理员的第五封信
http://bbs2.sina.com.cn/fbin/view.pl?forumid=69&postid=52251

三月二十日新浪网上交流栏目的正式答复
http://bbs2.sina.com.cn/fbin/view.pl?forumid=69&postid=52190

给新浪管理员的第四封信
http://bbs2.sina.com.cn/fbin/view.pl?forumid=69&postid=52055

给新浪管理员的第三封信(帖子再次被删,再次重贴)
http://bbs2.sina.com.cn/fbin/view.pl?forumid=69&postid=51968

坛友对我的评价
http://bbs2.sina.com.cn/cgi-bin/forumsearch/searchview.cgi?forumid=69&postid=48585

给新浪管理员的第二封信
http://bbs2.sina.com.cn/cgi-bin/forumsearch/searchview.cgi?forumid=69&postid=51406

给新浪管理员的一封信
http://bbs2.sina.com.cn/cgi-bin/forumsearch/searchview.cgi?forumid=69&postid=51108

准备的材料之一:讨论对话经过。
http://bbs2.sina.com.cn/cgi-bin/forumsearch/searchview.cgi?forumid=69&postid=51147

准备的材料之二:本坛板主经常对我的无理攻击之部分帖子
http://bbs2.sina.com.cn/cgi-bin/forumsearch/searchview.cgi?forumid=69&postid=51149

准备的材料之三:我对本论坛板主的一些评论
http://bbs2.sina.com.cn/cgi-bin/forumsearch/searchview.cgi?forumid=69&postid=51150

我对这件事情的看法:
http://bbs2.sina.com.cn/cgi-bin/forumsearch/searchview.cgi?forumid=69&postid=51152

(Sat Mar 25 11:08:57 2000 )


性别:男   来自:北京  
一着急发言错把“陈”打成“林”,不好意思,请志华老师原谅!
(Fri Mar 24 16:43:39 2000 )


性别:n   来自:bj   Email:hsha@sina.com
感谢林律师为电子商务法律实务及理论研究提供的学习平台,建议做成网上电子商务法律研究的专业性电子杂志,供广大爱好者公开订阅.
(Fri Mar 24 16:25:15 2000 )



陈志华:
不知怎么搞的,留言时机器老出事,前面两条留言看到了吧???

(Fri Mar 17 18:11:53 2000 )



陈志华:
我无法找到老惠的e-mail地址,请你有时间时发给我。
daming2000@263.net或daming2000@sohu.com
王大明
2000,3,12

(Sun Mar 12 18:06:24 2000 )



王海的问题
--------------------------------------------------------

关于王海打假,社会有种种议论。

但是,我们发现,在所有这些议论中,有几个要害问题被人们忽略,这就是政府职能问题和立法水平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假冒伪劣在中国泛滥成灾,政府尤其是工商管理部门应负主要责任。

这里有几种情况。一种是腐败原因,即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其工作人员与造假者相互勾结。另一种是经费原因,即打假预算不够,导致打假力度有限。

如果在根除国家管理部门的腐败行为之后,假冒伪劣活动依然猖獗,那么就必须加大打击假冒伪劣的力度和投入。

但是,当这种必需的力度和投入超过政府编制和预算所能承受的范围,我们就需要换一种思路了。
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凡是市场能够做到的,政府就应该放手让市场去做。

对于打击中国依然猖獗的假冒伪劣,最佳的选择莫过于鼓励和培育更多的打假公司去完成大部门打假任务,同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并做好打假公司不能或难以完成的部分。


其次,我们还必须承认,王海打假遭到非议与立法本身的水平不高有很大关系。

非议者挂在口边的一句话是:王海不是普通的消费者。

但是,是不是消费者有什么关系!关键的问题是公平交易的游戏规则被破坏了。

试想,如果当初立的是普遍通用的公平交易法,而不是狭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么结果又会怎样呢?

结果是不仅交易的每一个环节都置于法律的规范中,而且消费者的权益也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


由此可见,王海的问题不在于王海自身,而在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失职或严重失职,以及立法机构的水平不高或素质太差。

……

也许实话实说的主持会打断我说:讲话要心平气和。

心平气和当然好,但我还是想实话实说,如果什么时候不再需要慷慨激昂了,那很可能是假冒伪劣快要绝迹了。在此之前,要做到心平气和,无异于自甘堕落!

没有最后了。

(Sun Mar 12 10:35:51 2000 )


来自:GZ   Email:yuwh@cmmail.com
盼望答复
(Sat Mar 11 23:35:30 2000 )


性别:M   来自:GZ   Email:yuwh@cmmail.com

斗士余医生正在做什么
(羊城晚报广州新闻 2000年3月10日星期五)

他在一个网站频频痛陈医疗事故处理机制的荒谬,并联名写信给人大建议立法

  (图)余医生正在网上与人交流

  【新闻背景】余卫华夫妇都是医务工作者,1999年6月,他们的孩子在广州一家大医院出生,一个小时后离奇夭折,医院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过失,而余医生认为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这是一起医疗事故。然而耐人寻味的是,本身也是医务人员的余卫华并没有提请卫生部门进行医疗鉴定。他的观点是,目前医疗鉴定严重滞后于现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已形成为害社会的一大“公害”,作为一个受害者,他对医疗鉴定乃至医疗官司都没有信心。

  本报讯 日前,本版以整版的篇幅报道了余卫华医生丧子的遭遇(见2月22日《他的孩子究竟是怎么死的》一文)。余卫华医生的遭遇经披露后,引起多方反响,全国各地传媒和网友通过余医生的遭遇,对目前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展开激烈的讨论。一个月时间过去了,余医生在做什么?记者日前再一次见到余医生。

  余医生最近在“中国法治网”开设专栏,针对关于改革医疗事故处理机制发表意见,同时在报纸、电视上发表文章,一些和他同样遭遇或关心他的人通过网上、电话、书信往来和他交流意见。

  余医生说,他现在不是孤军作战,已有多位同他一样遭遇的人通过各种方式和他联系上了。在和他们交流中,最令他感慨的是,医疗事故伤害对他们来说不是最大的伤害,最大的伤害是他们为了讨回公道所付出的心力、财力和体力。不少人在逐层的医疗鉴定中,花费了无数的精力、金钱,有的人为了求个明白还自学医学,不懈的努力和抗争,均以失败告终。

  一位增城的农妇日前辗转找到余医生,哭诉了她的遭遇,丈夫患上脑瘤,在市内一家大医院做手术后双目失明、神经失常,院方否定了农妇认为医疗事故的疑问,没有什么文化的她竟狠下心钻研专业医书,现在她可以引经据典,如数家珍列举其中种种疑点,然而院方还是迟迟没有答复。

  余医生对记者说,目前医疗事故鉴定在组织者、鉴定人员、鉴定方法以及证据采用等等方面都存在问题。他说,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者是卫生行政部门,是当事医院的上司,就像“老子给儿子鉴定”,你能肯定这个老子在鉴定中会铁面无私吗?此外,医疗事故的发生是违反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而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之一,就是监督下属医院是否违反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发生医疗事故,与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不力有很大关系,所以卫生局判了下属的错也就间接判了自己的错,这不仅是“老子给儿子鉴定”的问题,还包括“老子的自我鉴定”问题。

  余医生认为,这种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最终的结果,使部门保护主义深深渗透到医疗事故鉴定法规之中,他呼吁为医疗事故立法。

  2月份以来,余卫华联合国内几位医疗纠纷的患方当事人,联名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卫生部递交了一份公开信(见右文),含泪陈词,恳请人大“开门立法”。

  文/彭纪宁 图/王宁德



  余医生等七人给人大的一封信(有删节)

  右眼患了病,左眼却挨刀 

  心脏不舒服,子宫却没了 

  尸体存九年,只为讨公道

  人大、国务院、卫生部领导,起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各位尊敬的专家:

  我们是全国各医疗事故的受害者,我们不仅受到医疗事故的伤害,而且是不公正的处理的牺牲品,让我们无法忍受。

  我们无法忍受,家属为了讨回公道,把死者尸体冰冻9年,上访9年(辽宁本溪)。

  我们无法忍受,做心脏手术却把子宫切掉,又把腿搞瘸,却不是医疗事故(上海)。

  我们无法忍受,右眼患病,左眼挨刀,却不是医疗事故(浙江杭州)。

  擦干了眼泪,我们在抗争中渐渐明白不公正的根源所在---部门保护主义已经制定在法规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目前处理医疗事故的法规就已经倾斜,使我们不能讨回公道。由于《立法法》尚未出台,立法规范不完善,使得《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卫生部门自己起草,并由自己执行,规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依据”,白纸黑字写出的家规大于国法;极力玄化专业性、风险性。专业特点成了自己给自己鉴定的借口。

  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卫生部门不适当地要求规定扩大或固定自己的权力、利益,淡化、回避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只强调权力而不强调责任,只强调卫生部门的利益,忽视患者的利益,致使《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缺乏公正性和科学性,违反基本法理,最终就会造成法律法规难以执行,乃至有法如无法的严重后果。

  从新《办法》透露出的一些条款来看,不平等条约仍然深藏其中。面对新修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起草,我们作为医疗事故的受害者,作为有代表性的一员,大声疾呼:“开门立法!让我们说话!”

  一、起草制订新的医疗事故法律法规,要有患者一方的代表参与,可能的话应直接参加立法的起草,至少是参与讨论,参与立法听证会,要带有辩论性质的充分发言。

  二、草案应该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向人民群众广泛征求意见,最大限度地找出潜在的法律漏洞。

  三、为了公平起见,草案由与医患双方无利害关系的司法部门负责起草,或牵头起草。

  四、为了解决错综复杂的行政司法的矛盾,需要制订一部《医疗事故法》而不是《办法》,理顺相抵触和无法操作的条款,对于现今中国最大投诉热点之一的医疗纠纷,行政法规已经不能够解决问题。

  在此,我们自荐做患者一方的代表,因为我们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患者,是最特殊的患者,只有我们才真正有心为患者说话。

  广东省广州市 余卫华

  内蒙古临河市 刘瑞祥

  辽宁省本溪市 王心霆、王作蓬

  广东省江门市 吴伟泉

  广东省中山市 郑建伟

  广东省广州市 唐振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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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 Mar 11 23:33:22 2000 )


性别:男   来自:浙江   Email:czzg@mail.tzptt.zj.cn
我单位一同事,原病因为扁桃体肿块移位,进院住疗后,实施手术开刀,(经家属同意)开刀部位是颈下,动手术后4小时被告之有危险,2小时后死亡,在手术的很多化验单上将男性写成女性,由于当时死亡情况不明确,经法医检查,发现:1)喉管有3CM的刀口,2)胸腔内有大量鲜血,约1200毫升。3)两肋被开两刀(未经家属签字同意),
咨询:1)扁桃体肿块移位的手术为何会导致死亡?
2)如果心脏有病,医院是否有权动手术(在家属没有知晓的情况 下)
3)如果在动手术的同时,病人因为其他的原因突然死亡,院方是否有责任。

(Fri Mar 10 12:30:47 2000 )


性别:男   来自:黑龙江齐齐哈尔  
余卫华医生:您好!
我叫何毅,46岁,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卫生急救站司机。我也是医疗事故的受害者,我看了《南方周末》报关于您挑战“医疗公害”的文章,慕名给您写这封信。
我于99年4月患了腰椎肿瘤病,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术前再三保证、承诺手术能做好,但是,他们在手术中不但没拿出我腰椎处的瘤子,却在我的腰椎处开了窗,并抠出一块有效神经组织,造成我大小便严重障碍,我已经成了残废。
我迫切地想和您取得联系。我的家庭住址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五龙综合楼302门、
电话是:0452-2476325
邮编是:161005

(Fri Mar 10 08:53:14 2000 )


性别:男   来自:广西   Email:tianlei328@sina.com
律师先生:我有一友,大学毕业分配与单位签定合同,要求其在本单位工作满五年,入要提前调动等,需配偿单位5000元/年,请问这是否合法?
(Fri Mar 10 00:18:48 2000 )


来自:华中理工大学   Email:fong.ch@263.net
您好,我想做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毕业论文,请您提供一些收集资料的地方,thanks a lot
(Thu Mar 9 10:53:32 2000 )


性别:male   来自:重庆  
主页:http://law.isme.net   Email:legalboy@163.net
志华老师,有所怠慢真是不好意思,最近事情挺多网站也没做更新,让您先做了个链接,谢谢!我已经在主页上挂了您的链接,请方便时来检查一下!
(Tue Mar 7 22:48:06 2000 )


性别:女   来自:北京   Email:hujiang@publicf.nlc.gov.cn
您好,
我有一个问题想向您请教。 我们夫妻二人想离婚,但并不想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请问,是否可以直接到法院办理离婚,我们两个人现在双方都同意,就是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因为通过街道办事处很麻烦。也不存在财产分配问题。另外,我们需要什么证件,和需要什么手续。请您方便时给予详细解答谢谢。

(Mon Mar 6 16:29:52 2000 )


性别:女  

(Mon Mar 6 16:26:01 2000 )


性别:女   来自:中国康复城  
主页:http://www.rehabcity.net.cn   Email:guoming99@263.net
你好!欢迎你再去中国康复城看看。
我们的网址:www.rehabcity.net.cn

(Mon Mar 6 15:58:01 2000 )


性别:男   来自:北京   Email:huangjy@163.net
非常感谢志华律师提供了这样一个专业和技术性很强的网站。的确,国内多如牛毛的ICP网站中,许多都是及其无聊和空洞的,(包括互相转载)对老百姓的生活没有任何帮助。这样的网站作的很好,希望能够继续扩大内容,增添一些国外有关医疗事故的案例分析及相关的英文网站。同时建议志华律师多倾注一些精力在医疗事故的案例上。个人观点认为中国以后发展,必将增加医疗事故的法律制定,这是老百姓强烈呼吁的事,也是顺应时代发展的,这样相关法律裁决及判罚更合理,律师的收益必然提高。律师提供相应服务对应更合理的回报。
(Mon Mar 6 10:12:07 2000 )


性别:男   来自:四川   Email:yyj007@263.net
非常感谢您的解答.以前觉得法律离自己太远,只有当自己的权益需要法律来维护的时候才觉得法制的重要,我不知道这是不是大多数中国人的心态,有时我真希望那些阻扰法制完善的人们也会有迫切需要法律维护其权益的时候.曾经看一电视剧"状王",讲的是清朝一正直的律师,现在回想起来感触颇多,几百年过去了,为什么人治的思想仍然还根深蒂固?中国的法制建设为什么如此缓慢?记得从小学到大学一直在念"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在觉得有一些讽刺的味道.
(Sun Mar 5 21:30:07 2000 )



主页:http://donyc.163.net   Email:dcsky@163.net
大状,您好,您能抽空给我您的自传吗?谢谢。万千上见。
(Sun Mar 5 01:47:38 2000 )


性别:男   来自:四川   Email:yyj007@263.net
我是湖南人,现在四川上学,我的父亲99年8月因左肾结石住进家乡县医院进行取石手术,术后带管出院后三天形成尿毒症,后转院至湘雅医院发现肾盂严重粘连且造瘘管脱出,一些医生建议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您估计到省里鉴定的结果可能会怎样?
家里现以委托了律师,律师建议直接向法院上诉,不经过协商解决和医疗鉴定,此举是否妥当?
前几天湖南卫视的有话好说栏目播出了四川的一起医疗纠纷,病人的情况和我父亲的情况极为相似,病人已获赔,请问该案例对我们是否有利.
另外,律师的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应该怎样?既是风险代理需不需要在律师提成部分以外另外交费,律师提成20%是否合理?
诸多问题,乞求解答!!
谢谢!

(Sat Mar 4 11:38:26 2000 )


性别:女   来自:上海市   Email:caiyuli_99@sohu.com
这个法律网站办得不错,是我目前在中国所看到的最好的一家.希望能有更多更好的法律论文.
(Thu Mar 2 21:04:54 2000 )


性别:男   Email:sbnnhje@sina.com
我在电信局交电话费时,同收费员发生纠纷,我当时是给她100元,但她却说我给她50元,不承认我给她100元,我要求她进行对帐,对帐结果是她的款比帐多500余元,但她拒不给我50元,我通过电售局处理未果,请问该如何处理?
(Thu Mar 2 11:58:40 2000 )


性别:女   来自:大庆   Email:xialj@mail.dqt.com.cn
陈志华律师:
过年好!早该给您拜年,可一直没有这个心情!今天收到您的更新通知,看到王洪又陷入困境,想想我自己,相对来说,比他要好一些!
关于我儿子被其同学家长打伤一案,我得到过您多次帮助,对此我一直心存感激!原以为在市有关领导、市人大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8岁孩子被成人打伤一案能依法解决,可是历时近三年,至今打人者仍逍遥法外!我戏称这是个跨世纪工程!
如果法律不能严惩凶手,我相信:善有善报,人不报,天还报!--这中间有多少无奈!
祝:一切顺利!万事如意!

(Tue Feb 29 20:23:46 2000 )


性别:女   来自:大连  
主页:http://无   Email:conniem@inteh.com
陈律师:
在您的网页上驻足了一下午,上面的法规可真不少,可是有一部叫做联合国制订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听说有这么一部法律),没看见,我很想知道详情,因就职于一家网络公司,我觉得他对我很重要,不知您能否帮助我。
以后还会多请教的,希望不会使您厌烦。

(Tue Feb 29 18:19:31 2000 )


性别:女   来自:浙江大学湖滨校区医学系   Email:tianrenheyi@sohu.com
志华老师:
你好,我想请你帮助。
老师叫我们搜集有关医疗方面的案例,不知你这里有没有,如果有的话,能否给我一些,万分感谢。

(Mon Feb 28 19:28:29 2000 )


性别:男   来自:武汉市对外律师事务所   Email:zb0518@21cn.com
志华你好:
这回到北京,实在是时间比较紧张。但最近可能还要去,有时间咱们一定见个面。
现在有一事要问一下你,那就是北京市现在的交通事故赔偿办法中确定的一些具体赔偿数额是多少,比如营养费的标准、护理费的标准是多少。希望志华兄见教!我有一个朋友在北京香山滑冰时造成了伤害,现在要和公司谈赔偿问题,具体的标准不清楚,希望你能告诉我一下。谢谢!
张斌

(Sun Feb 27 20:48:02 2000 )


Email:fttm@263.net
请问律师,在病人手术时医院并未经过病人同意,将院校的实习学生在旁观看,这样的做法对吗???可以采用法律手段违护自身权益吗?
(Sat Feb 26 16:21:55 2000 )


性别:男   来自:济南市  
主页:http://济南市芙蓉巷7 号   Email:zollo0736@yeah.net
您好! 我是一名即将毕业的大专生 ,最近正在准备毕业论文的起草。 但是我准备写的论文是合同法方面的, 更准确的说是合同的形式。 我在此方面的所见很少且形式的文稿我见之更少。
今刚刚学了些互联网从上面看到您的网页, 看到网络方面的介绍。
请问您可否给我电子信箱里发些有关的您写的文章?我真的万分感激。 因为我的电脑水平实在太差。 谢谢!我的电子信箱的地址是zollo0736@yeah.net。您一定要帮帮我!

(Sat Feb 26 13:06:37 2000 )


性别:M   Email:l_m9@263.net
很是不错!
目前看来网络上的法律问题大致涉及三个方面,其一是名誉权的问题;其二是著作权的问题;其三是诉讼法上的证明问题。从第一、二两方面来看,由于网络的特性,使问题显得有些复杂,关于权利的争议不是太好判断,好在还是有法可循。我感觉第三方面的问题是最麻烦的,也更具根本性。如果这一方面有法可循,也许前两方面的问题也就不显得复杂了。瑞得在线案应该有一定的代表性。

(Fri Feb 25 17:16:00 2000 )


性别:男   来自:北京   Email:desida@public.fhnet.cn.net
需一名律师,关于35万借款不还。
13901371600 010-67367061

(Fri Feb 25 14:50:15 2000 )


性别:m   来自:gz   Email:yuweihua@163.net
请您多来《医疗纠纷专栏》发表意见。

(Mon Feb 21 20:01:21 2000 )


来自:法学在线  
主页:http://law_online.163.net   Email:law_ol@263.net
志华律师:我想通过网络对您进行一次采访,以作为“法学在线”的一篇有分量的文章推出,同时也让大家更多地了解您这位站在网络法律实践最前沿的斗士。不知您意下如何?
如果您那边方便的话,请给我个信,我将把问题寄给您。当然,脱稿后先得给您审读是当然的。
武汉的张斌:我的主页还在老地方,很想你啊!

(Sat Feb 19 17:55:05 2000 )


性别:男   来自:武汉市对外律师事务所   Email:zb0518@cmmail.com
志华:
小弟最近几天有可能要北京来办点小事,说不定有时间要到你的律师事务所来拜望一下老哥你。不知你最近有没有出差的业务。希望不要有,因为小弟实在想来像你请教和彼此交流一下有关网络方面的法律问题。至少我觉得这一回黑客攻击这几个国际性网站,对国家的立法应该有点变化,而且就律师来说,如果这一次律师的声音能够出来的话,那么,真的希望如上次证券律师出台一样,对律师业务来说开拓一个新的阵地,在这块网络的空间。只是如何把这块地开发出来,做为你我的律师应该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当然,主要是志华兄你了,你在首都这个一个心脏之所在,一定比我们更有新的想法和认识。所以,在一些问题上,希望你能对我们有所指正。
现在自己换了一个律师事务所。有些地方可能有些变化。
另外,那就是法学在线的小李子,我也在找你,你的地址又变了,不给我来封信,反而说我不到你那里去,实在应该批评一下。幸好,现在还没有过十五,在这个农历的十四的日子你,祝你龙年快乐。当然也祝所有志华的朋友,当然也包括网络辩护士的韩鹰,也一般新年快乐!
张斌

(Fri Feb 18 20:21:15 2000 )


Email:zld@hotmail.com
夫妻离婚后,孩子归女方抚养。女方在没有告知男方的情况下,已经将孩子的
姓名更改,请问各位法律专家,这可以吗?若男方反对,如何处理?谢谢!

(Fri Feb 18 11:34:01 2000 )


性别:男   来自:重庆  
我的主页现在可以进入了,请你先来看看。以便作友情链接。
(Wed Feb 16 22:36:41 2000 )


来自:法学在线  
主页:http://lawonline.533.net  
志华,你这里人气越来越旺了。祝贺祝贺!
感谢你把我的“法学在线”放到首页联接里。
我的OICQ号是2137499,希望有机会联系。
另外,武汉的张斌最近好象失踪了。到底去哪了?还不快快现形?!

(Sun Feb 13 19:41:47 2000 )


性别:女   来自:四川省   Email:mayke@21cn.com
您好!偶然得到贵址非常高兴,想不到这儿人气挺旺的。我市一名新执业的律师,以后可要多多指教。希望以后我能有自己的主页。遥祝春节愉快,工作顺利。
(Sat Feb 12 14:52:14 2000 )


性别:男   来自:河北沧州  
主页:http://主页: pangjf.easthome.net    Email:tyuiir1@163.net
我从95年先后给你写过近十次几十万字的挂号信,按照电视上经常出现的电话010 68511771打过无数次电话,不是没人接,就是一句:“记者不坐台”。[记者不坐台在电视上登电话号码干什么?]并多次到你们单位找你,却从未收到你只言片语,也从未见到你一面。我的冤案不仅没有解决,反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我的灾难却不断的升级,这不能不使我怀疑你们经常说的那句“真诚的对待观众”的真实性,甚至想到你是否失踪。如确有此事的话,本人郑重在此寻找白岩松。
白先生,你以为你是什么了,你以为你是一名出类拔萃的名人,一个功成名就的学者。也许是。但是,你首先是一个人,你是人民与政府的桥梁,你是维护政府形象的“前哨”,你更是人民信赖的精神支柱和侠肝义胆的朋友。虽然你不是一呼百应力挽狂澜的领袖人物,但是你确是肩负着亿万人民的重托,千万不要成为“观众”眼里的“托儿”呀!

(Sat Feb 12 14:19:31 2000 )


性别:男   Email:newlj@263.net
陈律师新年好!
很久没有与您联系了,一切都好吧.有机会想与您聊聊.第一次参观您的主页,还没有时间仔细看看.先给您问个好.
李佳

(Fri Feb 11 11:44:52 2000 )


性别:男   来自:湖北长江之声律师事务所   Email:zb0518@cmmail.com
志华兄:
更新后的网站更有看头了,当然小弟这两天要多来学习一下了。
祝你这里越来越好!
张斌

(Fri Feb 11 09:03:20 2000 )


性别:男   来自:重庆   Email:ccllii @netease.com
陈老师,
你前一段时间曾说要来重庆,什么时候来?热切盼望你的来临,切盼佳音!

(Thu Feb 10 04:07:49 2000 )


性别:男   来自:湖北长江之声律师事务所   Email:zb0518@cmmail.com
今天是大年三十,对那些什么春节晚会类的事,实在没有什么兴趣。到这里来看看志华兄,不知新年如何!
在这里小弟给你拜个早年,祝你一切安好!
张斌

(Fri Feb 4 21:21:51 2000 )


来自:法学在线  
主页:http://law_online.163.net  
志华,张斌:
小弟给你们拜年了。祝你们在新年里万事如意!

(Thu Feb 3 21:26:23 2000 )


性别:男   来自:湖北长江之声律师事务所   Email:zb0518@cmmail.com
祝志华兄新年愉快!小弟给你拜个早年!
(Wed Feb 2 07:09:22 2000 )


来自:北京  
主页:http://gonow.heha.net/   Email:pcmail@email.com.cn
我们计划开展电子商务业务。众所周知,电子商务必定与传统商务出现矛盾;还有可能会遇到法律争端。所以我们的业务非常需要固定的法律支持,而且还要了解互联网,了解相关医疗法律方面的知识。我看到您的网站有关于医疗法律方面的内容,不知道您是否有以介入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如果有,请与我联系。
(Wed Feb 2 00:34:30 2000 )


性别:男   来自:重庆  
主页:http://law.isme.net   Email:legalboy@163.net
您好,久仰大名.
希望能和您成为朋友.如果能建立友情链接就更好!

(Wed Feb 2 00:33:21 2000 )


性别:男   来自:福州   Email:gja@pub2.fz.fj.cn
我是在《微电脑世界》上看见这件事情的,自始至终我都在关注,王洪机器质量不好,又不能强抢一台好的计算机来换,难免气急败坏,于是乎只好骂娘,但我看两媒体言论并不过分。相反,恒升倒摆了一副西门庆的嘴脸出来。希望志华律师帮助王洪将此案打下去,相信一定会赢。恒升及有关人员在中国的IT发展史上将留下一个不光彩的脚印。
(Sun Jan 30 10:17:41 2000 )


性别:男   来自:湖北长江之声律师事务所   Email:zb0518@cmmail.com
志华:
你这里在律师界或者说是法律界应该说是人气最旺的一个地方!
祝你龙年更好!
法学在线的小陈,最近为什么不给我写信了。是什么意思!我可是非常想你,地址变了后,我去你那里一趟可是不容易!
张斌

(Sun Jan 30 07:19:45 2000 )


感谢保定热线提供留言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