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1日至2000年1月31日留言
性别:男
来自:北京燕山石化
Email:liu3143@sina.com
陈律师:如果夫妻已经法院调解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在抚养期间,男方要求接孩子到身边住几日,女方不同意,请问在法律方面有无规定?孩子的监护权是谁的?男方应付的孩子抚养费由单位代扣,是否合法?男方不同意代扣,单位应不予干涉可否?希望得到您的答复。谢谢!
(Sun Jan 30 13:13:12 2000
)
性别:男
来自:福州
Email:gja@pub2.fz.fj.cn
我是在《微电脑世界》上看见这件事情的,自始至终我都在关注,王洪机器质量不好,又不能强抢一台好的计算机来换,难免气急败坏,于是乎只好骂娘,但我看两媒体言论并不过分。相反,恒升倒摆了一副西门庆的嘴脸出来。希望志华律师帮助王洪将此案打下去,相信一定会赢。恒升及有关人员在中国的IT发展史上将留下一个不光彩的脚印。
(Sun Jan 30 10:17:41 2000
)
性别:男
来自:湖北长江之声律师事务所
Email:zb0518@cmmail.com
志华:
你这里在律师界或者说是法律界应该说是人气最旺的一个地方!
祝你龙年更好!
法学在线的小陈,最近为什么不给我写信了。是什么意思!我可是非常想你,地址变了后,我去你那里一趟可是不容易!
张斌
(Sun Jan 30 07:19:45 2000
)
来自:法学在线
主页:http://law_online.163.net/
志华:
你好。我的主页地址已经更换,烦请你把“友情连接”里“法学在线”的地址改为:http://law_online.163.net
另外,我找到了《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还有最新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已经放到了网上。请参阅。
(Thu Jan 27 21:24:05 2000
)
- 志华律师
主页:http://www.angelaw.com/
实在不好意思,没有及时进行更新。我将在春节期间,认真充实一下
本站内容,不辜负各位同仁的关心。祝各位新年快乐。
(Fri Jan 28 23:33:16 2000
)
性别:男
来自:湖北长江之声律师事务所
Email:zb0518@21cn.com
志华:
年前非常的忙,但也要让经常关心你的朋友看到你在常常的维护自己的网站才好!我可是经常来看看你,向你学习在,所以,特别的注意你这里你的动向!
LXX朋友的链结进不出!
有位朋友问有无计算机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具我所知,国家在几年就出台了这方面的规定。想来应该到有关技术标准部门一看就知!
志华,祝你这里在新千年越办越好!
张斌
(Wed Jan 26 07:21:15 2000
)
- 志华律师
不好意思,实在不好意思。让各位失望了。我将及时更新和改进。更
希望大家一如既往,继续关心本站建设。
(Fri Jan 28 23:35:47 2000
)
- Bunny
来自:法学在线
主页:http://law_online.163.net
怎么自从我搬家后你就不常来了?莫非把老朋友忘了。
计算机方面的标准,我这有不少,不过都太长了——输入一个要好几天。你说你需要哪方面的,我给你加班加点做出来。
(Thu Jan 27 21:29:00 2000
)
来自:北京
Email:gfjsj@263,net
本人想询问一下我国是否有关于使用P3计算机方面的具体规定
(Tue Jan 25 11:12:36 2000
)
性别:男
来自:北京
主页:http://司法鉴定http://www.fmedsci.com
Email:flyyxzz@public.east.cn.net
志华:好长时间不来这里了,非常忙,非常遗憾,又有许多新东西,
来一趟,收获不小。
我的网站你也好长时间不来了,又更新了许多,快来看吧,参加我们的医疗纠纷谈论,发表高见,我们的讨论区政热闹。
http://www.fmedsci.com
(Mon Jan 24 21:23:16 2000
)
性别:Male
来自:Shanghai
Email:milxq@usa.net
请问中国有无计算机行业的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
(Mon Jan 24 15:47:36 2000
)
性别:男
来自:湖北长江之声律师事务所
Email:zb0518@21cn.com
非常感谢这位林晓东朋友。相信中国的法制环境的好转,还得看大家共同的努力!
志华:我在国务院公报上看到了那篇网间互联的法规,好像你这里没有,有时间可以把它上传上来!
祝你这里越办越好!
张斌
(Tue Jan 18 07:16:27 2000
)
性别:男
来自:福州
Email:linxd@iname.com
关于恒升集团涉嫌经济违法的举报
本信呈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共
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
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北京海关调查
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位尊敬的人大代表,国家机关工作同志:你们好!
现特向贵单位举报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以下简称恒升集团)涉
嫌经济违法的事实。恒升集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南路甲30号航天长城大厦一
层。法定代表人檀劲松。
事实陈述如下:
事实1:恒升集团于98年9月起诉保定市消费者王洪名誉侵权一案,已由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现此案正处于二审上诉中;在一审中,法
庭委托北京瑞文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恒升集团1998年销售利润率进行审计
,结论是恒升98年的利润率为11.70%(即附件中974万销售利润除以8330万
营收的得数),这是法庭判决网民王洪赔偿恒升损失的最重要证据之一;这
个审计报告得出的结论比恒升的起诉书要求的利润率10%更高,对支持恒升
的索赔要求非常有利。按照审计法规,这些审计内容最终肯定是要经过恒升
亲自过目并签阅被审计人的意见。
该审计报告中的恒升集团98年损益表可以从网上公开查阅(详见附件一)。
从表中可以看出,恒升集团在98年全年累计销售收入为8330万元,销售
利润为974万元,扣除管理和财务费用后,利润仅为12万多元,在所得税方
面,恒升集团全年仅仅交纳3万多元。增值税方面,从公开的损益表上无法
查知,但恒升集团将大量的利润计入所谓的代购代销收入,实际销售利润仅
计为168万元。
事实2:恒升集团在99年3月20日的《人民日报海外版》上发表了一篇
广告文章:《如月之恒,如日之升---记恒升笔记本电脑名牌经营之路》(详
见附件二)。该文证明,恒升集团在1998年的笔记本电脑销量为2.8万台,营
业额为4.8亿元。原文为:"1995年销售额近亿元,并在第三期日元贷款项目
中一举夺魁,中标800余台,成为该项目笔记本电脑中标数最多的厂商;1996
年销售笔记本电脑1.5万台,销售额2亿元;1997年销售笔记本电脑3万台,
销售额 4亿元,1998年销售笔记本电脑2.8万台,销售额为4.8亿元,显示
出恒升集团雄厚的市场竞争实力,成为笔记本电脑在国内行销取得巨大成功
的典范。 "该文作者署名阎文,据海淀区法院公开的判决书证实,恒升集团
广告总监为阎晓明,两者是否同一人不得而知,可由人民日报相关栏目编辑
出具证词。
事实3:另据《人民日报海外版》99年1月9日同一栏目的文章介绍,恒
升集团是《人民日报》该栏目的协助商。原文为:"本专栏得到了国内知名
的恒升笔记本电脑生产企业恒升集团的协助,在此表示感谢!---主持人"(
详见附件三)
事实4:据《光明日报》2000年1月5日文章《恒升以用户为核心》一文
介绍,在1999年度内,"恒升在大量缩减广告费的情况下,依然获得了旺季
销售突破3500台、年销售4万台的业绩。"(详见附件九)。如果以每台笔记
本电脑平均价格1.2万元测算,则99年销售额估计在五亿元以上。这个数额
是恒升集团98年帐面营业额的六倍。事实4为司法机关提供进一步的调查线
索。
以上事实3佐证事实2是恒升公开认可的说法,事实2的数字4.8亿和事实1
中的0.83亿均为恒升在不同场合分别认可的说法,但两种说法互相矛盾,仅
仅一年的营业额就存在高达4亿元的金额差距。
两种数字描述的都是全年销售额,所以不可能同时正确,只可能有三种
情况:
1:事实1中的帐面数额0.83是正确的,事实2的广告数额4亿是不正确的
;
2: 事实2中的广告数额4.8亿是正确的,事实1的帐面数额0.83亿是不正
确的;
3:两个数额都是不正确的。
线索1:如果98年一年的实际销售额的确如人民日报所载高达4.8亿元
,而法庭调查结果恒升的帐面全年只有0.83亿元营业收入,则恒升涉嫌隐瞒
了近4亿的营业收入。这种隐瞒营业收入的结果将使恒升得以偷逃6800多万
的巨额增值税款。(虽然增值税是可以抵扣以前已纳税款,但税法同样规定
一般纳税人无法提供抵扣联的,仍要按17%纳税;恒升手中如果的确不可思
议地保留有大量未抵扣联,则实际纳税额可相应降低。)由于笔记本电脑中
许多配件是进口的,恒升集团还存在偷逃巨额海关关税的嫌疑;
线索2:如果实际营业额是4.8亿元,按照恒升集团在自已起诉书中所
提到的10%的销售利润率,销售利润将达到4800万元左右,扣除法庭审计认
定(同样经恒升认可)的900多万费用额后,恒升的应税所得基数高达3900
万元左右。涉嫌偷漏所得税款约1300万元。
线索3: 如果恒升集团的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恒升集团严重违反了《广
告法》的规定: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
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
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
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
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工商管理部门按广告法对恒升的所有经营业务和广告行为进行调
查取证,如有严重情节,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还应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刑事责任。如果查明恒升集团是为了商业利益,公然在中国最重要的第一党
报《人民日报》和第二党报《光明日报》上连续发表自编巨额数字的虚假广
告,是否可以构成严重情节,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依照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在99年3月20日以后购买了恒升笔记本的消
费者,如果是受到虚假广告误导,则有权要求全款退货,并根据损失索取其
他民事赔偿。恳请工商部门依法保障广大消费者行使自已的法定权利。
线索4:如果事实1的数额是正确的,仅那一张损益表本身,就让人怀
疑:恒升集团是否仅按168万交纳17%的增值税,而将其余800多万元作为代
销的中介收入,没有直接开具恒升自已的发票,这样就少交了100多万元的
巨额增值税?这还有待进一步的审计调查。从附件二中恒升的广告宣传来看
,恒升主营业务就是自已组装生产的笔记本电脑。很难理解高比例的代销收
入从何而来。
线索5:恒升集团的98年营业额到底是0.83亿,还是4.8亿,显然不能
再由恒升集团自已信口开河,也不能某一个单位个别工作人员说了算,应由
各个相关的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依法对恒升的所有业务进行全面的审计,同
时,如果新的审计结论与海淀区法院委托的北京瑞文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
审查结论有重大出入,则可推论原审计人员有玩忽职守的嫌疑。按照国家《
审计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除了公安机关等部门可以追究恒升集团的法律
责任外,检察机关也可以提前直接介入案件侦查,追究审计机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所有举报事实均取自人民日报数据库,光明日报站点等国内合法公
开的互联网址,也可以在各大公共图书馆查阅相关证据资料,举报的事实非
常简单明了。几个数字均有恒升集团的正式认可,几个数字又分别来自权威
的司法机构和重要媒体,作为举报人,我的义务就是在我的知识和力所能及
的范围内提供相关事实和线索分析,进一步取证有赖于司法人员的调查工作
。如果恒升能够对自已两种显然极为矛盾的数字给出合理圆满的解释,同时
所有帐本业务经得起调查,也请司法机关还恒升一个清白。
本次举报涉案金额十分巨大,仅恒升集团98年一年的业务范围就涉嫌偷
逃增值税款加所得税最高可能性约8100万元,而恒升集团的经营时间从93到2000
年长达7年之久,在深入审计后,可能涉案的金额难以想像。众所周知增值
税和关税是国家财政的最重要支柱,所得税则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建议
检察、公安、工商,税务,海关五个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调查恒升集
团的所有业务。由于金额十分巨大,建议公安边防机关在调查进展需要的时
候,采取措施防止涉案人员脱离国境,给办案增加难度;同时建议人大代表
,中纪委领导同志共同关心此案,支持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展开调查工作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营造一个良好
的法治环境。
我在此公开了本人家庭地址,是为了使本次举报行为更加有力,也为了
鼓励更多知道恒升集团真相的网友公开或匿名举报其他事实和线索,所有国
家机关和地方政府的网站可以在此查得:www.gov.cn,此处还有最高检察院
的网上举报箱,建议广大网友在掌握确凿证据的时候,尝试一下网上举报这
种形式:http://www.spp.gov.cn/jiubao/default.htm
按照《刑事诉论法》第八十五条:".....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
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
、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本人将把举报信和附件全部打印,挂号邮送以上相关部门,同时已在最
高检察院等四个政府机关的网站上投诉。本次举报我个人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欢迎广大网友帮助打印递交更多份的举报信。
谢谢大家!
举报人:林晓东
福建省福州市东大路158号
电子信箱:linxd@iname.com
时间:2000年1月11日
附件清单与网址:
附件一:经海淀区法院,北京瑞文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和恒升集团共同
确认的恒升98年损益表存于记者郑直网站;原件由海淀区法院,恒升集团等
方持有:
网址:http://www.nease.net/~zhengzhi/xwzt/hs/syb.htm
附件二:《人民日报》99年3月20日文章;可在人民日报信息检索系统
网址中查询。网址:http://www.peopledaily.com.cn/query/
(查其中人民日报海外版链接,用"恒升"作关键词检索,即可列出两篇文章
)
附件三:《人民日报》99年1月9日文章:网址:http://www.peopledaily.com.cn/query/
以下附件四到附件八并非举报材料,而是在国内的媒体和互联网站点上公开
发表的关于恒升集团的文章,不完全代表本人的观点,仅是提供一些关于恒
升与消费者案件的参考资料,也许调查人员可以从这些关于恒升集团的文字
材料中发现另外的线索。
附件四(供参考):《北京青年报》99年12月17日焦点透视::
网址:http://www.bjyouth.com.cn/Bqb/19991217/GB/4099^D1217B1802.htm
附件五(供参考):《南方周末》99年12月24日由北大法学院贺卫方教
授
著文:《不智的诉论,含糊的判决》
南方周末网址:http://www.nanfangdaily.com.cn/ZM/9912/24/zmxf.htm
附件六(供参考):《电脑报》网站99年12月19日的文章:
《公道在人心 网友助王洪》
电脑报网站另存有数十万字与恒升案相关文章:
http://news.cpcw.com/zt/9.html
附件七(供参考):《福建商报》报道的庭审记录文章:
http://bbs2.sina.com.cn/cgi-bin/forumadm/souladm/viewsoul.pl?forumid=69&postid=6351
附件八(供参考):部分消费者对恒升产品质量的投诉:
(由于篇幅所限,打印稿仅打印了约三分之一的投诉资料。)
http://bbs2.sina.com.cn/cgi-bin/forumadm/souladm/viewsoul.pl?forumid=69&postid=6350
http://bbs2.sina.com.cn/cgi-bin/forumadm/souladm/viewsoul.pl?forumid=69&postid=6349
http://bbs2.sina.com.cn/cgi-bin/forumadm/souladm/viewsoul.pl?forumid=69&postid=6348
http://bbs2.sina.com.cn/cgi-bin/forumadm/souladm/viewsoul.pl?forumid=69&postid=6347
附七与附八资料均取自新浪网恒升事件焦点网址,
此处另有数十万字相关文章:
http://bbs2.sina.com.cn/groups/tech/it/soul/kind5904.html
附件九:光明日报2000年1月5日文章:恒升以用户为中心:
http://www.gmdaily.com.cn/gm/2000/01/20000105/GB/01^18292^10^GMC2-012.htm
(Sun Jan 16 22:10:01 2000
)
性别:男
来自:湖北长江之声律师事务所
Email:zb0518@21cn.com
志华:最近不是常上网吗?
恒生的案子,办成现在这样子不是很容易,希望你能认真的把它办下去。最近好象有一个关于你的访谈文章,上传了没有。有时间还是把有关网络方面的知识多和我们这些小兄弟传授些。让我们共同提高。
张斌
(Sat Jan 15 20:26:39 2000
)
- 志华律师
主页:http://www.angelaw.com/
多次留言而没有及时回复,请谅。恒升笔记本案,王洪已提出上
诉,估计至少要到今年三月份才会正式开庭审理,我将会继续代
理王洪诉讼并争取最后的胜利。同时希望各位就本案发表意见或
看法,如需有关材料,请来信告知。近期网络上没有什么新鲜事,
故更新得的慢了些,让各位失望了。谅。
恭祝各位新年快乐。
志华律师
(Sun Jan 16 11:42:48 2000
)
来自:法学在线
主页:http://law_online.163.net
兔子又回来了!
志华、张斌
我搬家了。新的主页地址是:http://law_online.163.net
欢迎光临“法学在线”。这是一个以原创为主的纯学术站点。隔日更新。
(Wed Jan 12 22:31:18 2000
)
性别:男
来自:沧州
主页:http://pangjf.easthome.net
Email:tyuiir@163.net
志华律师:
你好!我一直关注着这场官司,在我们这个法律逐渐健全的国家里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假若每一个公民都能够利用一切可以公开的手段揭露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和侵害,那么就会使那些鱼肉百姓,草菅人命的贪官污吏不得不有所收敛。我坚信互联网是平民百姓诉说心声的地方。所以我在遭受六年的不白之冤的今天,也从未失去战胜邪恶,冤案得以昭雪的信心。
让我们为了有一个高度民主法制的国家共同努力吧!
(Tue Jan 11 15:27:44 2000
)
性别:男
来自:湖北长江之声律师事务所
Email:zb0518@cmmail.com
志华你好:
看来你这里还是有些热闹的。只是你我身为律师,我想还是要注意一些的。这是身份决定的事。至于开坛讨论并没有什么问题,但到底一切还是有一个限度的。做为国家司法制度组成部份的律师,没有可能超越这个国家制度一样,它是必须为国家阶级服务的。正如黑格尔说过的一样:人没有办法把揪着自己的头发让自己离开地面一样。
祝你一切好!有时间还是给这帮朋友回封信!
张斌
(Tue Jan 11 08:02:27 2000
)
性别:Male
来自:Canada
恒生的老板实在是太不智了。他将付出的代价是失掉市场和客户。老实说,国产的低价笔记本,都有过热的
问题。我曾经作过他们笔记本的代理,我对他们所说的恒生采用台式机的cpu在笔记本中感到可信。如果这个
能够得到第三方技术人员的公证,无疑应该在上诉中成为有力的证据。
言外之话,我支持王洪先生把公司打下去,我也深信,他最终能够胜诉,至少不会是一审判决这么草率和无
知的结论。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恒生失去了市场,这个品牌永远臭掉了,大家需的提防他“改名换姓“。
变成另一个牌子。 :-)
另外, 看见贴子中有署名“客官“的,所有的他的贴子,都很没有逻辑和不尊重事实。如果你是恒生的员工,
希望你能尽管作好准备跳槽。 :-)
王洪在奔走恒生7,8次之后,没有去砸恒生的办公室,没有在恒生的门口“骂街”,只是在网上开了论坛,因该
说,他是很有理性和耐心的。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我看了王先生的所有贴子,没有觉得有什么
太大的不妥之处, 发表出来,实在是正当的,我就很不喜欢去年10月1日国庆节,中央和各地政府的超大规模
的庆祝仪式,劳民伤财,江泽民批准这些庞大开销严重失职。至于别人的贴子,我觉得他没有义务去为别人的
言行负责任,如果你在人民纪念碑上吐了一口痰,有什么理由要中央政府替你交罚款,就因为政府建了这个纪
念碑?
(Sun Jan 9 06:36:35 2000
)
(Thu Jan 6 05:54:34 2000
)
性别:男
来自:山东
Email:fanqinguang@163.net
我又一个朋友,是复员军人,他的优抚费被别人占有.我国法律对此有何解释?另外,他复员后一直没有被落户口,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Wed Jan 5 14:18:55 2000
)
性别:男
来自:辽宁
Email:laogui119@163.net
我在处理一起经济合同纠纷时遇到了困难。请邦助解答。不胜感谢!
我印刷厂与一家外地的企业于1995年3 月13日订立了一份购销印刷品纸箱(包装物)的合同。合同中约定:各种数据均由定作方提供。另约定,合同执行中,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所在地的工商局申请调解仲裁。合同订立后,我如约履行了义务。可对方却以外商已索赔为由,拒不给付货款。无奈只好于1997年6月4日向法院起诉。法院于1997年9月9日裁定驳回了我厂的起诉。法院认为,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应由仲裁机构解决。现在我想申诉,请问我该怎么办?
(Wed Jan 5 00:43:28 2000
)
性别:男
来自:湖北长江之声律师事务所
Email:zb0518@cmmail.com
为这封新年的第一张贴子是由我贴出的而感到高兴。祝志华兄在新的千年让那网事如风,而新的网络生活蒸蒸日上。也愿我们的网络更多一些理智,更多一些法律,而不是一切依旧。新千年愿生活有新的气象!当然,也愿我们的社会法制环境一天天好起来,不要让WYO走近我们的生活时,说一声这样的法制环境,如何让我们走近来。只到最后伤心的离去!
我们一同都动动手,让我们的法制环境好起来!
(Tue Jan 4 07:12:25 2000
)
“消法”是将要消亡的法律?!
“消法”曾为广大的消费者带来多么另人欢欣鼓舞的希望,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与那些掌握着一些权利、利用着国家资源、有着形形色色说不清的政治背景和后台的“官商”们平起平坐地“讨个说法!”。但是,随着历史的进步,人类社会即将迈进“二十一世纪”的文明昌盛时代的来临,法律却为我们广大的消费者频频亮起了红灯。消法能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权威性已名存实亡。仅以当前的例子就足以说明:
先是第一个“食螃蟹者”、真正的有理智合法的消费者的精英代表王海,开始在全国的几大城市屡屡“败北”。因为“狡诈”的商家和“玩弄法律术语”的法官们终于在消法的字里行间找到了“法律”上的依据、王海不是法律上规定的“消费者”,把这个曾使那些奸诈、欺诈、狡诈的官商们以及制假贩假、缺斤短两、偷梁换柱的厂家们“头痛”的消费者的杰出代表王海“枪毙了”!
再是互联网上的王洪,利用这个现代的传播媒体把自己的遭遇向社会公告、向广大的消费者倾诉。因为现在的电视、广播、报纸等传播媒体被“上面”来的“指示”封住了口,不得介入、报道类似“民告官”的有关消息。消费者自己的呼喊已被社会不再听得见,看得见。消费者又将陷入孤立、无援、渺小、无助的境界。王洪也是被所谓“不是法律上规定的消费者”所击倒。并且互联网这个现代的传播媒体,现在看来法律不允将令其不复存在。因为“文字狱”的复兴,将使我们每个人“人人自危”,不知到在哪一天会因哪一句话哪一招不慎引来“杀身之祸”。
另外老人们或许还记得“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奸诈、欺诈、狡诈的官商们以及制假贩假、缺斤短两、偷梁换柱的厂家们以及善于“玩弄法律术语”的法官们利用“经济”的手段以图封住消费者之口。君不见法院给王洪开出了判决的“天价”。“我的天呀!”王洪可以以其后半生的劳作来偿付这个沉重的债务,而我们这样的小小老百姓将是祖辈的劳作来偿还。“天呐!我是不敢告这个状啊”!
(Fri Dec 31 11:18:29 1999
)
性别:男
来自:北京市
现在的官司是法官让你赢,无理也能赢!法官不让你赢,有理也不能赢!
陈继平法官之所以成为颇具声望的法官,是因为他曾判出了顺乎民意的判理。但是他现在却是在扮演卫道士的角色!
(Thu Dec 30 20:33:42 1999
)
性别:男
来自:沧州
主页:http://pangjf.easthome.net
Email:tyuiir1@163.net
你好:
这场风波将唤起无数人的深思,网络将成为平头百姓讨公道的最好渠道。网络也将揭去邪恶的丑陋面纱!
我沉怨六载上诉六年,我将在于2000年把事实真象写成报告文学贴遍网络的每一个空间。
(Wed Dec 29 16:00:21 1999
)
性别:男
来自:湖北长江之声律师事务所
Email:zb0518@cmmail.com
最近电脑及网络业界的事有许多,为什么大家不去谈些其它更有意义的话题。我想我们现在做的更多的应该是支持志华地上诉而不是谈谈而已。OK!
(Wed Dec 29 06:48:51 1999
)
性别:男
来自:天津
Email:sqzhang@cenpok.net
看到IT3.15 的结果,很令我震惊,一个大型的计算机公司
竟然去告自己的最终消费者,如此霸道很难想象他会搞好自己的售后
服务.我想以后是没人敢买这家公司的产品的,你敢吗?反正我不敢.
(Tue Dec 28 23:22:37 1999
)
性别:男
来自:湖北长江之声律师事务所
Email:zb0518@cmmail.com
志华:不是我说别的什么,有些事,不能那么的执着。做律师能说什么呢?可能这个职业决定了它,只能是注意过程而不能着迷于结果。所以,我想,如果是一个好律师的话,就应该知道如何来处理这样一件事。许多朋友对你包括王洪的事我全都看了,我想我们所能做的最多的还是如何把这法律研究透彻,而不是在这里发些不必要的话。或许应该说法律的环境决定了我们应该是牺牲的一代》
总之,节日快到了,一是好好的祝你过好千年,二就是还是要经常上网来走走,包括我们这些新朋友,老朋友,半老半新的朋友。
张斌
(Tue Dec 28 06:33:41 1999
)
性别:男
不好意思,本相贴篇我写的文章,不知为什么弄成这样了
(Sun Dec 26 04:47:57 1999
)
逐条逐句驳陈继平法官
--我看恒升案判决
“恒升”案12月15日在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宣判。判决消费者王洪、《微电脑世界》和《生活时报》侵权成立,分别向“恒升”公开道歉并赔偿人民币合计百万!其中王洪个人须赔偿50万。此判决创下中国网络案件赔偿额和名誉权案件个人赔偿额之最。看到此判决,我感到极端震惊,震惊法官大人们的异忽寻常的“魄力”,震惊法官大人们对互联网的无知。我祈祷,祈祷此判决千万不要让老外看到,因为他们如果看到了,会惊讶于中国人对网络的陌生,惊讶于中国官员远离网络的程度,或许许多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商们会因此对中国的互联网事业感到犹豫,那时对中国的经济损失可就不是100万了……
近来网上痛斥判决的文章非常之多,这里我不想再写一个完整的驳斥论证文章了,只想就该判决和陈继平法官答记者问的论点进行逐条逐句的反驳:
[判决书原文] 王洪在国际互联网络上设立名称为“声讨恒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个人主页,张贴《过程》一文,该文未能客观全面的介绍恒升集团对其产品售后服务的过程,并使用了 侮辱性语言。由于王洪并费该笔记本电脑的购买者,其不是恒升集团商品的消费者,
[驳斥] 天啊,我的家人给我买了件商品,我就不是消费者?如果我借单位的支票买了件商品(最少我身边的几个朋友曾这么做过),因为支票上的名章不是我的,我就不是消费者?如果我病重住院,单位替我垫付了住院费,医院把我治残了,我就不是消费者而不能申冤?天啊,公理何在?
[判决书原文] 其在网 上发表文章介绍其“上大当”的行为,并称“为了让恒升的垃圾品不继续在中国倾销,请网友们帮助转贴到其他的BBS上面去”,其目的并非是善意的解决纠纷,而是主观上明显存有毁损恒升集团名誉的故意。
[驳斥] 我劝各位消费者,如果你身边的人问你买恒升的电脑好不好,千万不要说不好,因为你“主观上明显存有毁损恒升集团名誉的故意”,更不能主动劝阻别人买恒升的电脑,否则你会再让恒升赚上50万!如果以此逻辑,我想陈继平法官大人,你可以将全国的成人都推上法庭,因为大概全国的人都有过劝阻他人不买某个商品,至少作为IT业界的我经常劝阻客户不买某些品牌的电脑,是不是你也打算判我赔偿50万呢?对了,不止50万,应该一个品牌50万……,恒升的销售员也应该赔偿啊,难道他们在销售过程中就没劝阻过客户不买别的品牌的笔记本电脑?
[判决书原文] 王洪在其主页上开设留言板,收有大量侮辱恒升集团的文字,其行为足以造成恒升集团的名誉的社会评价降低,故王洪已构成对恒升集团名誉权的侵害。
[驳斥] 我再叫一声“天啊”!因为:留言版上他人的留言“侮辱”了恒升,就要王洪来承担责任?以此类推,为王洪提供服务器空间的单位也应该承担责任啊,因为“侮辱”的主页就在他们的硬盘上!还有,提供留言版程序的单位也应该承担责任啊,因为是“侮辱”的留言文字是存在他们的硬盘上的,同样你也应该让中国电信承担责任,因为“侮辱”的信息是在中国电信的互联网上传递的,同样你也应该让中国政府承担责任,因为“侮辱”的网络是在中国的领土上!以此类推,如果谁在电话中“侮辱”了他人,那么电话局也要承担责任!过去在汽车站,火车站,有专门的留言板供旅客给他人留言,如果有人留了“侮辱”他人的留言纸条,那么铁道部也应该承担责任,不是吗?我的法官大人?
[判决书原文] 法人享有就其自身属性及价值获得客观社会评价的权利,故王洪应立即停止在国际互联网上对恒升集团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将其在国际互联网上开设的侵害恒升集团名誉的主页删除,注销与主页有链接的镜像域名,并在国际互联网络上向恒升集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驳斥] 陈继平法官大人,我想问问大家“评价”某个商品是用什么手段?是靠信息的传递。那么信息怎么传递呢?是靠语言、文字、手势等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方式,那么王洪建立网页劝阻他人不买恒升是不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方式呢?如果消费者劝阻他人不买某个品牌的商品是不是客观的社会评价呢?法官大人,你这不是自己抽自己的嘴巴呢吗?
[陈继平法官答记者问]记者问,目前网上各大BBS包括人民日报电子版上的“强国论坛”,多有各种匿名网友的批评文字,一旦这些文字失实并有侮辱性的字眼,版主是否也要像王洪一样“替人受过”?
陈继平说,王洪不是“替人受过”;至于对网络的管理,还有待国家出台各种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目前我们必须执行现行法律。对于版主是否“替人受过”问题,当然要考虑到网络相对于传统媒体的特殊性,审慎考虑版主对网上言论难以审查这一特点。
[驳斥] 就象我上面所驳斥的,以陈继平法官大人的意思,网页服务器提供者,留言版服务器提供者,网络提供者、和架设网络空间的提供者都应该被推上法庭啊?再者,法律归定了提供信息传递者要为传递信息者承担法律义务吗?我不是法律工作者,请法官大人明示:电话局要为在电话中侮辱他人的人承担法律义务吗?
其实,我认为我从判决中看出了陈继平法官大人的意思:网络不是我管不了的地方,我就要管给你们看看!什么?你说,谁也不知道留言版上的留言是谁说的,呵呵,我法官也不知道,我连互联网到底是怎么回事还没闹清……我先找个替罪羊,杀羊给你们网虫看看!
另外,我有三个问题,好象先行法律无从解释
1、网页上的内容,到底是要网站的所有者负责还是要发表者负责?这可跟传统媒体完全不一样,传统媒体是要审查来稿的,网络往往无从审查!
2、我记得以先行法律,是以案件发生地为第一审理地点,其次是被告人居住地。那么本案发生地到底定在哪里?是服务器所在地?还是上传网页用的计算机所在地?说到这里,我想起了我以前文章所打的一个比方:,如果我是俄罗斯人,在美国申请了服务器空间,专放这反对恒升的文章在网上,然后对中国大陆宣传,假设通过良好的宣传,在大陆有了非常高的访问量,于是得罪了恒升,请问……我们伟大的法官大人,你是告美国的服务器提供商,还是告我?告美国的服务器提供商?人家说了:他只是提供服务器空间,并没有实施侵权,就象他给A这个人出租了住所居住,而A却在这杀了人,你能把出租者当做杀人犯?告我?我是俄罗斯人,侵你权的东西在美国,而你又在中国被侵权,你凭什么跑俄罗斯来告我?就算你可以告我,证据在美国,人家又凭什么给你提供证据?中国警察上美国搜查去?
你是在美国告,还是在中国?或是俄罗斯?在美国?俄罗斯人侵了中国人的权,你跑美国来告什么状?在中国?证据在美国,被告在俄罗斯,你怎么告?在俄罗斯?美国服务器里的东西侵了中国人的权,你跑俄罗斯来告什么状?
3、什么算是证据?我申请的免费服务器空间,什么是证据?我说不是我写的,没有我的签名,笔迹,指纹等,就算是你根据IP查出了是我常用的计算机,但也无法说明是我用该机上传了文章啊?用这台计算机的人多着呢!再说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了国家,谁有能去查某时上传网页的IP地址、电话号码呢?
(Sun Dec 26 04:44:09 1999
)
性别:m
来自:chongqing,China
Email:davidyin@cta.cq.cn
陈志华律师:好!
自愿免费为王洪担任代理律师,就太难为你的。致敬!
恒生公司把此事搞得沸沸扬扬,有一点不像是公司行为,至少也感觉恒生有一点不太成熟,除了打官司,难道没有其他的途径可以选择了吗,中国文化中随便找一点办法,对付一些困难是容易的,这下好了,你的市场份额绝对减少,你的准消费者跑光了,一审你胜了,二审还难说。关键是公司要提升自己的名誉,恢复和提升市场份额的工作就慢慢做吧。够呛吧降?享受成长的痛苦也同样获得了另一种财富,这叫有所得就有所失;王洪也惨,1000元的收入拖一个不满两岁的孩子,真叫人同情。不过就此事而言,支持你的人不会少,毕竟你的权益会不关我们的事?
真正有意思的是博弈的开始、过程、结局。
双方当事人对博弈的后果都会不满意的,此案无胜者。
《南方周末》12月24日发表了北大一教授的文章。专家的认识就是高明、透彻、全面。在征得作者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在你的网页上发表,借以普及法律知识,有好处。中国有这样好的法律教授,一个法治国家的建立是可以让人放心的。佩服!
你是一个值得信任的人。致敬!
(Sat Dec 25 21:00:21 1999
)
性别:男
来自:四川省
主页:http://no
Email:ncxwei@163.net
非常同情王洪的遭遇,我购买电脑过程与他有类似经历。
1998年3月我买了一台吹的很凶的‘金长城’电脑,购买地址为‘金长城’专卖店,今年电脑有点毛病,送去维修[按规定包修三年]。维修
人员打开机箱后说:硬盘坏了。既而又撤开硬盘,说:你这硬盘不是
金长城公司的,没有公司贴的标记,只能另购更换,不能保修。找经理,经理推辞不理;其态度与性病游医骗人无异。
我也想向王洪学习,不怕成鸡品怎样,也不怕赔钱:
一:是真实的,真凭实据。
二:即便法院也不讲理也没关系,我没钱,才下岗一年。连生活费都没发。
三:我准备的HOMEPAGE标题为:性病游医---金长城电脑公司-金长城专卖店--金长城伪修人员。目前正在制作。
请您提提意见。
谢谢 1999/12/25
店
(Sat Dec 25 13:07:11 1999
)
性别:男
我想,全国的电脑消费者们会从心底自觉抵制“恒升”电脑产品的。
“恒升”,你在给自己掘墓。。
至于那个审判长,……公道自在人心,他的判决可能仅仅只有他和恒升认可吧。
(Sat Dec 25 11:21:45 1999
)
性别:男
来自:西安
Email:dongzhiju@21cn.com
请求帮助!
我公司购买的HP 服务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修了三次,厉时6个月未果,要求退货,又不同意。
起诉至法院,竟然败诉。其判决书自相矛盾!不知为何?
我想知道我们的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应该再上诉,
如果您有时间,我将向您提供所有的详细资料!
董志举
(Fri Dec 24 11:44:51 1999
)
性别:男
来自:湖北长江之声律师事务所
Email:zb0518@cmmail.com
志华:最近是不是没有经常上网。内容上。听说亚都的那个案子软微有点问题。我不想过多的就这样事说些什么。中国的法律就是这样,你认为有问题的,它不出问题,你认为不出问题的,那就偏要出点问题。志华。就王洪的案子我是支持你的。
我不知道是不是因为我在这里发了贴子,所以我原来的一个21世纪的信箱现在不能用了。是什么原因???不过这社会不会永远是这样。
节日快到了,祝你节日好!
有事和我联系!
(Fri Dec 24 07:30:38 1999
)
Email:zenithy@hotmail.com
向您致以敬意,感谢您帮助王洪打这场官司,我只是一个普通人,愿意向王先生捐款,数额很小,但表达我的心意。
(Thu Dec 23 21:09:43 1999
)
不论恒升一案最终审理结果如何,相信此案是恒升公司走向倒闭的开始,因为没有任何消费者会买一台这种公司经营的产品。从判决词中可以看出,此案一审结论有得出,有超出本案直接意义以外的导向性背景
(Wed Dec 22 13:05:34 1999
)
性别:男
来自:衡水
Email:wgydf@990.net
知道您义务为王洪辩护,是我深受感动,我想给王洪捐一点钱,以尽微薄之力,请问往哪里寄?
(Tue Dec 21 23:11:45 1999
)
性别:女
来自:中国广东深圳
Email:lidan@tssx.com.cn
志华律师:
你好!我是深圳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法律顾问,很偶然机会得知你这个网址,您们的网站办得挺好,但我有一个小小的建议。现在中国的法律网站大多数都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查询,而对那些正在起草或前端的法律却缺少介绍,一般来说,进入法律网站的多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当然也有一些不是专业人事,但前者还是占有较大的比例,所以我希望你们的网站能加强这一方面的内容,希望你们能办出特色,例如介绍关于现在最热门的电脑、网络与法律;还有是国外的一些最新立法。
我在实际的工作中碰到一些问题,我们公司现正准备开展电子商务方面的业务,但是,你也清楚中国现未有这方面的立法,我希望你能给我提供一些建议:例如现在是否有相关的草案出台或专家学者是否有相关的文章?期待你的回信,在此,先表示感谢。
李丹
1999年12月20日
(Mon Dec 20 15:08:14 1999
)
性别:男
来自:北京
Email:dlwang@shusheng.net
从商人的角度劝恒生--致檀劲松先生的公开信
北京书生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东临
最近关于恒生公司诉王洪及相关媒体的案件闹得沸沸扬扬,在IT业界甚至盖过了几小时
以后即将举行的澳门回归大典。同样作为IT企业的负责人,我想从商人的角度出发劝劝
恒生公司檀先生。所谓商人的角度,就是一切只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说难听点就是只
管赚钱,不管其它。
商业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这本身无可厚非,甚至可以说是理所当然。
但钱从哪里来?从用户手里来。贵公司大概收入主要来自于经销商,但如果没有用户从经
销商手里买贵公司产品,这些经销商会从贵公司进货吗?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不管怎么算,
所有公司收到的钱都来自于最终用户,减去经销商扒的皮,再加上砸在经销商手里的货。
任何公司都不会指望靠经销商拼命进卖不出去的货来维持生存甚至寻求发展的,因此想
法让更多的最终用户都来买自己的产品就成了所有商人的最大追求目标。
这里所说的最终用户(End User)是指产品的最终使用方,而不是经销渠道。例如,Intel
的客户是PC厂商和分销商,但最终用户是与Intel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PC用户。因此
Intel就拼命向这些最终用户作"Intel Inside"的广告,这样最终用户就会购买更多的
带Intel CPU的PC,这些PC厂商就会向Intel购买更多的CPU。我不是法律专家,不知道
法律上对产品消费者是怎么定义的,但作为一个商人,我认为在商业上王洪显然是典型
的最终用户,因为笔记本电脑是他在实际使用,由于他要用笔记本电脑所以他的老板才
会去找安特明公司买,由于安特明公司能卖出这台笔记本电脑所以该公司才从贵公司进
货。如果王洪不用笔记本电脑,那贵公司的销售业绩就肯定会少一台。因此,不管法律上
是怎么定义的,从商人的利益出发,我会尽量挖掘并发展更多的像王洪那样的最终用户。
怎么才能源源不断地获得足够多(其实在商人看来永远没有足够,总是越多越好)的最终
用户呢?办法有很多,其中让现有的用户满意是非常重要的一条。也许有人会说,现有的
用户买都买了,他满不满意关我屁事。其实,这样人根本就不配作商人,因为现有用户对
产品的满意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潜在用户,而且对新用户来说,老用户的评价比广
告和品牌都来得真实,可信度高,影响力也就更大。
拿我们公司来说。“正直、善良、诚实、信用”一向是我们公司的重要原则,它既是我
们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考核上下一百多名员工的重要指标,更是我们对
待客户的标准。作为教师家庭出身并在80年代接受教育的知识分子,以这八个字作为对
自己的道德标准固属正常,但把它也作为企业教条则完全是出于商人的利益。我们认为,
任何对客户的欺诈都是长久不了的,而且一旦被客户发现了,将会导致企业更大的损失。
因此,还不如从现在开始就尽力让每一个客户满意。
例如,我们的一个客户在使用我们的软件作双面打印时,发现打印效果有些花(单面打印
正常),当时就急了。经过测试,发现该客户使用其它任何软件作双面打印都存在同样的
问题,而且同样配置的其它客户不存在同样问题,显然该问题是出自于打印机而不是软
件。该打印机既不是我们产的,也不是我们销售的,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推脱。但我们认
为只要是我们的客户在使用我们的产品时出现的问题,我们都有责任帮助客户解决。只
有客户能正常使用我们的产品,才会对我们的产品有一个好的评价,而老客户的美誉对
健康地扩大客户群是非常重要的。于是,我们就一面努力寻求解决办法,同时积极地与
打印机厂商联系,协助该厂商寻找并解决问题。后来发现,该型号的双面打印单元对纸张
和空气湿度有一定要求,考虑到中国纸张质量和气候差异较大,该双面打印单元是不在中
国销售的,这一批是在客户的要求下专门为其进口的。对于受该问题影响比较严重的
客户,该厂商甚至免费借用一台高档的内置双面打印单元的打印机,直到解决问题为止。
同时,虽然我们与该打印机厂商有着非常良好的关系,但我们还是明确建议客户以后再购
买时要慎重考虑是否还购买双面打印单元的问题。尽管问题尚未彻底解决,但在我们和打
印机厂商的共同努力下,客户得到了妥当处置,避免了事态的恶化。
因此,作为一个企业的最高负责人,我实在无法理解檀先生不顾后果把事态扩大化的做
法。就算官司打赢了,获得了一笔赔偿,但因此对产品销售造成的损失难道不比这要大得
多吗?作为商人应当追求利润,作为企业领导应当考虑手下员工的生计和发展空间,难道
两千多万退货还不说明问题吗?除了退货以外,因受此影响而决定不购买贵公司产品的客
户难道不是更多吗?为了区区百万,影响整个公司的前程,这笔账怎么算都划不来。自从
去年发生王洪事件以来,我已多次听到这样的说法:买什么笔记本电脑好我不知道,我只
知道买恒生的不好。这难道还不足以让檀先生惊醒吗?
另一个让我感到不可思议的做法是起诉媒体。记得有一个伟大的商人说过这样的名言:
永远不要与媒体作对。在现代生活中,媒体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侵犯了媒体的后果是
不堪设想的。看看《焦点访谈》让多少有权有势的官员丢了乌纱帽就可见一斑。即使
能够用各种办法一时压制,早晚有机会总要受到报应的。媒体掌握着话语权,与媒体斗
实在是胜算太少。从商人的角度出发,即使是媒体真的错了,也不要轻易告媒体,而应当
采取其它更为有效的办法。
现在看看后果,随着官司的进展(开庭、辩论、一审、上诉、再开庭、再辩论、二审、
网民发动募捐),恒生公司会一次又一次成为新闻焦点。即使媒体不再作任何评述,但
即使是对事实的简单客观报道已足以让恒生公司成为广大消费者心中的反面典型,完
全抵消甚至超过恒生公司每年七百多万广告费的作用。最后就算官司打赢了,难道法
院还能判不涉案的其他消费者必须购买贵公司产品吗?
总之,奉劝檀先生,作为商人,让更多的最终用户购买自己的产品是最最重要的,其它都
是排在后面的。为了出口气,得罪了广大消费者,官司即使赢了也在商业上失败了,要是
终审输了那更是一败涂地。
如果檀先生认为我的这番话侵害了贵公司的名誉,那您也可以起诉我,不论输赢如何,至
少书生公司还是赔得起五十万的。
(转载之前或之后请与本人联系:dlwang@shusheng.net)
(Mon Dec 20 14:09:06 1999
)
性别:女
来自:吉林省长春市
吉林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的最终鉴定,已经下发4个多月,是否还可以复议?
(Sun Dec 19 06:42:07 1999
)
性别:男
我很少在留言板上留言,但这几天在留言板上的留言比以前的总和还多。我只想说,我支持王洪,支持志华律师。希望你们永不放弃。
(Sun Dec 19 00:57:44 1999
)
王洪,我支持你!
(Sat Dec 18 21:47:03 1999
)
王洪,我支持你!中国还有法律吗?????
(Sat Dec 18 21:46:43 1999
)
得知“恒生”一案的判决结果后,我立刻后怕起来:前些时间我在网上说了不少中国足协的坏话,要是足协也把我给告了,我是不是也得赔个四五十万?另外,我一年前曾经在网上言辞激烈地批评过电信,到现在诉讼时效还没过,我最近更要小心点......
总之,我认为“恒生”一案的判决,开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先例。这一判决让网上人人自危,不得不时刻检点自己的言行。
这太可怕了!
(Fri Dec 17 22:49:53 1999
)
性别:男
来自:江苏
这样的判决,可气又可笑!
支持继续上诉!
(Fri Dec 17 10:22:01 1999
)
陈律师,我们支持您!!!
坚决不低头。
胜利属于正义
(Fri Dec 17 09:41:47 1999
)
性别:男
来自:大庆
我们支持你!恒升一案没有输。
(Fri Dec 17 00:15:13 1999
)
性别:男
来自:上海
Email:fengk@online.sh.cn
王洪案:令人震惊的判决,让笑掉大牙的判决!
(Thu Dec 16 22:38:28 1999
)
是非自有公论,公道自在人心.我支持继续上诉.这不光是为了王洪个人
也包括我们千千万万的消费者.
(Thu Dec 16 11:20:54 1999
)
性别:男
来自:湖北省长江之声律师事务所
Email:zb0518@21cn.com
志华:看到这里张贴的这份贴子,我认真的看了。为作律师的我们,我想不太可能感情用事,现在要想的办法,我想或许是不是这样,把这件案子的相关证据材料放到那个站点上去,我们这样有专业知识的人把这件案子认真、仔细的加以研究,给我整出上诉状和整理出相应的正确有思路来,把这件案子办成一件全体网友共同办理的诉讼案,如何。 因为我现在手上的一件磁盘案子,在一审彻底的输,但二审我接手后,就是让它得以胜利。所以,这更我相信有大家和智慧,一定能把案子办好。 我愿意就这件案子尽到自己的力量。
大家都来维护法制的权威和公正,律师才能成其为律师!
(Thu Dec 16 05:34:11 1999
)
- 赫赫
我刚在记者郑直的主页上看了恒升的帐目清单。
http://www.nease.net/~zhengzhi/xwzt/hs/hs.htm
(Tue Dec 21 11:16:15 1999
)
中国互联网,丧钟为谁而鸣?
空调
1999年12月15日,在这个世末的时刻,中国网民终于等
来了一出令人震惊的悲剧:恒升笔记本电脑案,一审王洪败
诉,法院宣判王洪个人要赔偿恒升公司五十万元!中国计算
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还要再赔偿恒升二十四万元。
生产了大量劣质笔记本电脑的恒升,居然可以用一台劣
质笔记本可以换来了七十多万的收益。这是中国特有的奇迹
吧。
这个案子的核心有两个方面:一是恒升的产品质量是否
低劣;二是中国宪法明确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在互联网上是
否也得到保障。
恒升的产品是否劣质货,自有大量的用户投诉证实,
在IT315主页上有〈受害名录〉
http://it315.virtualave.net/maxstation/sufferer.htm
里面已有数以百计的恒升产品受害者痛苦的呼声,这些用
户大都留有个人主页,地址,法庭完全可以去取证。
在法庭上,一位有名有姓的机械工业部的用户向法庭提
供直接证据证明恒升电脑严重过热,经常丢失文件,要反复
重装应用软件。更有甚者,在我国某驻外大使馆使用时,竟
然将大使馆的台面玻璃烧炸了,出足了洋相。
王洪的律师还以主板厂商的说明书举证恒升的笔记本电
脑不仅CPU用了台式机的CPU,而且主板居然也是超频使用,
从产品设计上就存在极大问题,严重欺骗了广大消费者和用
户。
所有这些证据,恒升在法庭上都完全承认事实本身存在,
而法官的判决书对恒升当庭承认的如此硬证据居然不予采纳,
在审判书只字未提!反而一口咬定王洪对恒升的产品质量批
评是“名誉侵权”。
相反,被法官所采纳的恒升证据又是些什么货色呢:恒
升提交了一份北京某公证机关的“公证书”证明王洪主页侵
权,这份“公证书”的技术鉴定人居然是恒升公司自已的员
工!公证材料所注的时间居然是在公证时间之后,也就是说
先有公证书后有公证材料!公证材料出现明显的再编辑痕迹、
打印材料的页码序列与实际提交数量不符、从电子材料到文
字材料的转化过程公证方没有任何解释,从公证程序上不合
法等等。如此错漏百出的证据,法官却欣然采纳了。
案件是围绕恒升的产品质量问题评论展开的,法庭没有
主动对任何一位第三者恒升用户进行产品质量进行质量调查,
却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恒升销售利润率进行审计,委托审
计结果居然是利润率比恒升自已报的还要高,恒升的原来索
赔倒显得少了!最后还是恒升自已同意将原来240万的索赔
打个折扣,变成70多万。
法官根据王洪买电脑时由领导垫付了钱就判断王洪不是
消费者,尽管这位领导证明王洪后来将钱还了。其实就算王
洪不是消费者,只要是王洪是恒升产品用户,恒升收到了足
额货款,就不影响案件的基本性质,即对产品质量的评论。
可笑的是法官这种判断逻辑,如果有一天,法官为他同事垫
款买件商品,那位同事就因此不算消费者了?
最可笑的是,审判书列举了湛江的IT315主页内容,然
后判决要求王洪关闭这一主页,而实际上,湛江的IT315主页
早在去年底就关闭了,(目前的IT315是国外一位网友办的镜
象站点,王洪没有所有权)。不知法官在作出判决前到底有没
有上网看过证据本身?或者海淀区法官认为他们对国外的服
务器和网友也拥有管辖权?
在中国,法官有这样的断案方式,大家可能也早已习以
为常了。比这更荒唐的案子时有所闻,不奇怪。让我们感到
震惊和荒唐的,不是法官对财大气粗的劣质产品厂商作出有
利判决,而是中国法官第一次对互联网的言论作出残酷的判
决!
工薪收入的王洪不但买了一台劣质电脑得不到保修,而
且还要背上这五十万元巨债,仅仅是因为他在互联网上的言
行所招致:到恒升起诉前的二个多月,王洪的主页上80%的文
字是别的网友的言论,也只有四千多的访问量。而仅仅这几
千个访问量,就为王洪个人带来了五十万的赔偿责任!
那些号称每日就拥有几十万上百万点击数的新浪,网易,
搜狐,8848,证券之星,你们是偌无其事还是有点不寒而栗?
你们在每日的高峰访问段,一个小时的访问人数都要超过王
洪那几个月内所有的访问量吧,你们准备了多少钱来作赔偿
和善后。你们是否以为在日新月异的互联网上永远可以明哲
保身?
互联网本来是个自由的言论世界,在我的手上,有一份
恒升在传真给各大报社的文章,标题就是“网上大字报,引
发侵权案”,文中用大量的篇幅指责互联网BBS上的自由言
论,公然要求执法部门对互联网上的言论进行严厉管制。恒
升在这起官司中,矛头绝不仅仅是指向王洪一个人,而是指
向整个互联网。这也正是我们一批网友要为王洪声辩的最根
本原因,我们认为,恒升有理可以网上公平地说,但恒升的
三流主页对这起案件只字不提,恒升花出大把的银子,动用
了一切传统的力量:公安,法院,报纸电台来围剿王洪。仅
仅在法庭上公开的律师费就高达十万元,这一笔钱足够让恒
升买一台服务器托管,建几百个自已的BBS了,但恒升却不敢
在互联网上与王洪平等的争辩,他们认为互联网上的这些言
论就是应该被剿灭的“大字报”,他们不能参与,他们宁可
在传统渠道里花销数以十万计的钱来收拾一个工薪族的网民。
作为一家中国电脑公司,恒升有这样的认识,既让我们
网民深感其可恨,也深感其可悲!
但我感觉更可悲的,是那些远比恒升更有影响力的新兴
互联网公司一年多来对此案例的茫然心态。没有一家大网站
敢在首页上公正的评价这个案例,既使一些受宣传部门严格
管理的传统媒体已经发表文章,几大互联网站也没有转载。
也许,五十万索赔在这些大网站眼里算不了什么,但是,
今天恒升可以用五十万的索赔让工薪族的王洪低头,明天
是否会有另一个权势集团用五十字的领导批复让你们这些热
火朝天的互联网公司也赔个底朝天?!
法官陈继平今天可以公然要求网民王洪为主页上所收集
的别人的言论负起五十万元赔偿的责任,你们那些每一分钟
都在更新的在线新闻,开放的搜索引擎链接,免费主页收存
的不同观点,免费信箱中传递的海量信息,就不可能有引来
滔天祸水的一天吗?
为了维护一个中国宪法明文保障的言论自由环境,更是
为了互联网企业能有一个充满生机的生存空间,希望中国大
大小小的网站都来关心一下这起小小的恒升电脑案吧,二审
的丧钟一旦敲响,那绝不是为王洪个人而鸣,而是对整个中
国互联网业敲响第一声丧钟!
中国当代历史经验证明,宪法所保证言论自由一旦被禁,
可能要吃苦头的,不仅仅有平民百姓,还有那千千万万的私
营企业主,甚至是国家主席刘少奇。
维护互联网的言论自由,就是维护我们自已的权益。
(本文欢迎自由转贴,刊用)
恒升电脑案相关站点
恒升电脑案专题:
http://www.nease.net/~zhengzhi/xwzt/hs/hs.htm
陈志华律师主页:
http://weblaw.yeah.net/
IT315站点:
http://it315.virtualave.net/
恒升英文主页
http://www.maxmcs.com/
恒升中文产品主页
http://www.infotron.cn.net/wsym/maxsta/maxsta.htm
(Thu Dec 16 04:20:51 1999
)
性别:男
来自:石家庄
感谢你的网站对我的起迪
(Tue Dec 14 20:09:56 1999
)
性别:男
来自:湖北长江之声律师事务所
Email:zb0518@21cn.com
志华:
我每次上网,到你这里来都是通过搜觚来的,只要键入你的志华,第一个就是你的。但今天开始了例外。我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我希望你能知道为什么会这样。我不希望这样的情况出现在你身上。
张斌
(Tue Dec 14 05:11:30 1999
)
- 空调
我猜搜狐可能要将排名作商业收费,
YAHOO就是这样做的,商业网站嘛,
(Thu Dec 16 13:51:55 1999
)
性别:男
来自:农业部
Email:LORDCOM@IHW.COM.CN
请提供财政部有关会计电算化方面的法规.
(Mon Dec 13 15:09:42 1999
)
性别:男
来自:湖北长江之声律师事务所
Email:zb0518@21cn.com
祝你把这里修好。
看来我是来迟了些。祝你这里兴旺发达。
张斌
(Mon Dec 13 06:47:25 1999
)
性别:女
来自:沈阳
Email:qinghuan@pub.Ln.Cninfo.net
尊敬的志华老师: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网页,我从中找到了许多急需的资料。谢谢您的帮助。
我做了三年外科医生,现正在攻读法学硕士,就是想尽自己的努力,早日出台我国的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法规,以便最大程度地减轻医疗纠纷对医院及医生精神和经济压力。
现在我急需美国、德国、日本、法国在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条款样本(希望是外文)。如果您很忙,就把找寻的方法告诉我。非常感谢您的帮助。
盼您的答复!
您的学生: 王川
1999/12/11
(Sat Dec 11 20:36:18 1999
)
- 志华律师
主页:http://www.angelaw.com/
http://www.findlaw.com/ (英文)是个非常不错的法律资源站点,
当我查找国外有关资料时,这个网址是首选。其中非常详细的分类目
录和全文检索,可以查找各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案例等,尤其可以查
阅美国各级法院的案件判决书。特此推荐。在查找有关合同样本时,
请使用 legal form 作为关键词,在上述网站中有专门的 legal form
分类。供参考。
(Sun Dec 12 12:32:13 1999
)
性别:男
来自:湖北长江之声律师事务所
Email:zb0518@21cn.com
志华:最近几天一直到这里来留言都不是很方便,所以,可能是没有看到我的到来的原因。
昨天准备给你发封信的,后来由于有事,没有来得及。
希望你的网络运行一直正常。
象下面这位朋友说的肠断裂的情况,一般发生在怎么一种情况下。能否通过鉴定作出。如果你就这方面的知识给我来封信,我将很高兴。
谢谢!
(Mon Dec 6 07:37:45 1999
)
Email:john@bentium.net
志华律师,您好!
我的亲人遇到了一件祸事,想向您咨询,请帮忙。
事情是这样的,我舅舅是北方一所医院的院长,由于对医院装修施工人员的工程质量不满,扣下了施工队的数千元钱。施工队人员几次上门吵闹,最后一次我舅舅在办公室一个人和他们十个人发生了争执直至动手。
几天后,他们中的一个人被医院诊断为肠断裂(重伤),要求我舅舅赔偿,我舅舅始终不承认是他打的,而当时医院只有他一个人在场,对方的十个人都说亲眼所见是他干的。后来他们找了公安局的熟人,我舅舅被拘留,他在拘留所里始终坚持,在对方十个人的情况下,他当时只是招架,不可能将人打成重伤。数十天后,由于“态度恶劣,始终不认罪”(公安局的说法),已被批捕。
家里的人才意识到问题很严重,十分焦急,可是现在已经过去三个月了,当时该人的肠子究竟是怎么断裂的,恐怕很难查清。
请问,照此情况,我舅舅会被判刑吗?
(Sun Dec 5 21:03:35 1999
)
性别:男
来自:湖北长江之声律师事务所
Email:zb0518@seeksun.com
昨天从你的连接出去看了看其它几个朋友的法律专栏,觉得还是你的要编得好些。
只是觉得你的内容有些单一,但这样或许比较能够办得精品一些。
(Thu Dec 2 07:42:18 1999
)
性别:男
来自:湖北长江之声律师事务所
Email:zb0518@seeksun.com
志华你好:
连着几天,有些事,上网不太方便,所以,也没有到这里来看看。今天既然来了,肯定要好好看看。
现在我多了一个信箱。原来的那一个,不知什么原因,近来老是出错。看来忠诚度的维护,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于是自然就想到了如何维持自己客户忠诚度的问题。
说说而已。
祝你一切好!!
张斌
(Wed Dec 1 07:17:52 1999
)
性别:女
来自:北京
Email:liu3143@163.net
志华律师:
您好,还有一事烦求您帮忙,能否给我e-mail一份离婚起诉书的样本,我不知怎么写。主要原因是双方感情出现问题。
刘红 99-11-30
(Tue Nov 30 21:14:12 1999
)
性别:女
来自:北京
Email:liu3143@163.net
志华律师:
您好,有一事想请教,关于在协议离婚中若一方对已达成的离婚协议反悔或者不履行,该怎么办,还可上诉法院吗?谢谢。
1999-11-28
(Sun Nov 28 21:19:41 1999
)
- 志华律师
主页:http://www.angelaw.com/
若双方协议离婚且已办理完有关手续,婚姻关系解除,则不可以就
婚姻问题再提起诉讼,但可以就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另行提
起诉讼。仅供参考。
(Mon Nov 29 20:53:08 1999
)
性别:男
来自:湖北
Email:li_xiao_yao_888@163.net
志华老师:
您好!
我非常喜欢您的主页,有机会也教教我。
(Sat Nov 27 16:30:22 1999
)
性别:男
来自:湖北长江之声律师事务所
Email:zb0518@21cn.com
志华:
或许咱们比较有灵感。就我个人来说,上网,现在好像有个习惯,那就是给别人回了信,第二件事,就是到你这里来看看。
希望我们的友谊,能够保护。
我最近也比较忙一些。可能是到了年底,都在忙着结案。但我基本上会保持上网就到这里来的一个习惯的。
祝你一切好
(Fri Nov 26 07:17:11 1999
)
来自:Beijing
Very impressive. Keep up with the good work!
(Thu Nov 25 15:48:14 1999
)
性别:男
来自:湖北长江之声律师事务所
Email:ZB0518·21CN。COM
志华你好:
最近几天,我上网就直接到你这里来了,不知这几天你这里怎么有些清淡。或许我没有到你其它的发表你意见的地方去看看的原因。
不知亚都的那样案子现在进展如何。
以前我办的一件案子也用过这样的技巧,但结果不是太理想,不知亚都这件案子的情况如何。你在北京知道否它的代理律师是否,能否联系上。如有请见告!
张斌
(Thu Nov 25 06:03:00 1999
)
- 志华律师
主页:http://www.angelaw.com/
由于近期忙于开庭,故更新不太及时,让你失望了,谅。我目前将保
证至少第周更新一次,欢迎你经常光顾。
亚都案,法院尚未判决。我原打算旁听该案的审理,但由于有事而未
能前往,感到非常遗憾。不清楚该案双方的律师,如有消息,我将及
时告知。
(Thu Nov 25 20:35:53 1999
)
性别:男
来自:武汉
Email:ZB0518·21CN。COM
志华你好:
谢谢你以及好朋友常林先生和刘鑫先生,特别是刘鑫先生,他来的信,我以看到,但给他的回信,没有能发出。可能是技术上出了点问题。如果你能通知到的话,代我对他说一声谢谢。
能够成为你的朋友,是我一件很值得高兴的事。
张斌
(Tue Nov 23 07:58:21 1999
)
性别:男
来自:广东
Email:kovan@cmmail.com
我公司经乙公司介绍,某汽车配件经营部有桑塔纳轿车出售,每辆15
万元,我公司同意购车两辆。同时乙公司也要购车8辆,当时乙公司资金还没有筹措到位,故向我公司借款120万元为其垫付车款,并言明次日归还。我公司同意后便于当日将将合计车款150万元支付给某汽车配件经营部。但次日乙公司无力还款,便会同我公司经理及那间汽车配件经营部的有关人员协商退款。三方签定协议书一份,声明:因为我公司暂借款给乙公司120万,乙公司资金未到位,故三方协商退款,汽车配件经营部遂开给我公司120万支票一张表示退款。两天后,该支票
被银行认定为无钱兑现的废票。为此,我公司与乙公司在当晚及次日向汽车配件经营部有关人员追款,但该经营部的负责人已不知去向,至今无音讯。我公司遂向乙公司追讨所垫付的车款。而乙公司却以债务已转让给了汽车配件经营部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款项。我公司已于近日诉至法院。
请问我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追讨120万元款项?为什么?
(烦请详细解释)
(Mon Nov 22 21:00:27 1999
)
性别:男
来自:重庆
Email:lddxagd4618·263。net
陈律师能否告知我成功的秘诀,你的成功之路令人钦佩
(Fri Nov 19 16:03:27 1999
)
性别:男
来自:北京化工大学
Email:CUI-CUIXM@263.NET
志华:
你好.
我有一个问题.现在我正在设计一个中关村的标志但这是否联系到一个商标权的问题?象这种标志是否和商标冲突,我查了一些网站但一直没找到有各类商标咳供检索的.请问如何能检索到以有的商标.
崔
(Wed Nov 17 08:58:20 1999
)
性别:男
来自:湖北长江之声律师事务所
主页:http://未
Email:ZB0518@21cn.com
志华律师你好:
因为最近忙着写文章,没有看到你的回信。深表遗憾。今天上网,知道你回了信,真的是很感谢。
我的文章现在以发表在《长江日报》上,小编给我换了一个笔名,张文发的。很不好意思,没有能参考到你的意见。
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
看来我现在不能继续只看信箱这样的习惯,而是应该到你这里来看看了。
谢谢!!!!
(Wed Nov 17 06:56:21 1999
)
对付垃圾邮件可有法律依据?
(Mon Nov 15 09:02:13 1999
)
主页:http://home.sd.cninfo.net/~lawonline
Email:law_ol@263.net
您的站点很出色.希望能与您的站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如互做连接,交换内容,资源共享等等.我们在sohu上是邻居,我的主页是"法学在线" home.sd.cninfo.net/~lawonline.
(Sun Nov 14 11:55:17 1999
)
性别:男
来自:湖北武汉
Email:ZB0518·21CN。COM
我现在要找一些测谎器的法律知识,不知阁下这里是否有。如有请尽快给我来信。主要是一些其历史来源的知识。请尽快,我有急用。
谢谢!
(Wed Nov 10 06:56:26 1999
)
性别:男
来自:北京
主页:http://chinadream.easthome.net
Email:jamesgao@21cn.com
大律师先生:
久闻大名,如雷灌耳。
我的案子已经历时五年,远比王洪的涉及的问题复杂得多。知识产权、执法犯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等,都有了,而且是一桩涉外案。若有兴趣,详细的情况请看我的网站《中国梦》之《烂苹果论坛》,及《艾美加公案》。
望不吝赐教!
草民 顿首
(Wed Nov 10 02:38:35 1999
)
性别:男
来自:广东顺德
Email:Roy_rao@netease.com
我是一名刚入行的律师,对您的成就深感钦佩,如何才能成为一名像您这样成功的律师呢?请来邮指教,多谢!
(Sun Nov 7 16:59:51 1999
)
Email:ssbq@mail.nbptt.zj.cn
请问,<黑匣子终于打开>中所讲的,现在是否已实施?
由于<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情况与医生<化验申请单>上不符合,因为我看不到病历,<化验单>可以作为证据吗?
谢谢!
(Wed Oct 20 21:10:55 1999
)
性别:男
来自:北京
Email:winnyzhang@yahoo.com
志华:
你好!看过你的网点,有一个想了很久的想法与你讨论,
应作有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讨论。这问题实用又有前景,
是否有兴趣,请电话告我。
张为民
(Fri Oct 15 15:53:25 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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