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工商时报》社答辩状
答辩人:《中华工商时报》社 答辩人因徐捷诉答辩人与王冬月著作权纠纷一案,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答辩人认为,作为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原告至少应提供如下证据:( 1)、在原告认为他人侵犯了其著作权行为发生之前,被侵权的文章已创作完成,(2)原告对被侵权的文章拥有著作权。(3)被告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4)原告因被告行为受到了损失。(5)原告的损失与被告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在本案中,原告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1、原告没有提供确切证据表明原告是《走进中关村》网站(http://www.intozhgc.com)的合法权利人。 2、原告没有提出证据证明,我报刊登《电脑节中关村日记》之前,原告据以起诉的文章已创作完成并已发表在《走进中关村》网站(http://www.intozhgc.com)。 3、原告提供的证明自己拥有著作权的证据不能证明我报刊登《电脑节中关村日记》一文时,原告对有关作品拥有著作权。原告提供的证据三表明,《走进中关村》网站(http://www.intozhgc.com)的有关文章不是原告所写,文章作者均是该网站受聘人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第十六条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因此原告所说的作品如果受著作权法保护,其著作权也应归作者所有,除非双方另有合同约定。可是原告并没有提供在我报刊登《电脑节中关村日记》一文之前,原告已与作者签订合同约定著作权属于原告的证据。 二、原告不是本案主体,无权提出著作权诉讼。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正如第一条所说,原告不能证明在我报刊登《电脑节中关村日记》之前,原告和相关作者已签订合同约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所以就算侵权,也不是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而是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原告无权提起本诉讼。 三、答辩人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我国的侵权行为法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著作权侵权行为也不例外。相应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方面。任何报刊在决定刊登本报记者或者其他的投稿时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对作品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进行审查,因为媒体繁多,发表的文章浩如烟海,加之,报刊出版频率快,任何报刊都无法将拟刊登的文章与其他文章对比,做出是否侵权的判断。所以我报在刊登《电脑节中关村日记》时,既没有侵权的故意也无过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
答辩人:《中华工商时报》社 1999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