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我是谁?
白而强
“我是谁?” “谁是我?”
忽然发现这个简单的问题从虚拟世界到现实世界转换的时候会变得那么复杂!
日常生活中遇到这个问题很容易解决——拿出身份证来给人一看,他就知道你是何方人士,家居何处,年纪几何。
可是要想从虚拟世界的“大侠”、“狐媚儿”、“独行客”走到实际生活中来,向他人证明这就是自己,你可得费不少力气!
正所谓“不遇不知道,遇到吓一跳”。网络上的“大侠”要是到了上法院打官司的时候,首先遇到的就是这个令人尴尬的问题:“它是你?拿出证明来!”
在网上申请一个免费个人主页或者其他站点,如今已经变得再简单不过了。只要你的申请合乎行内规矩,网站即会接受你的“注册”,给你一个链接。你的主页或网站就可以开张了。
要是你认为这就是“依法注册”,那可有点“自作多情”了——“依法”二字的关键在“法”上。有谁能说出网络注册的“法”在何处?
现实生活中开个公司、摆个小摊,都要“依法注册”。那依据的是工商管理法规。只要注了册,你的公司、小摊就有了“法人身份”。凭一份《营业执照》和公章,你就能以“法人”的身份上法院去打官司。
可是在网络上“注册”却不是那么回事。你注册了网站、个人主页,却不一定能凭这种“注册证明”上法院打官司。
为什么?因为你首先要向法院证明——“这个”网站就是你,你就是网站,而网页上能让人们看到的一切却往往不能使人和真实的你联系起来!
从今年已经发生的几起网络著作权诉讼来看,站主的身份都受到对方不同程度的质疑:网站的名字是“吃饱了不饿”,站主的名字是张大力;以网站的名义起诉,法院会以“不是合法主体”的理由拒绝受理;改以个人名义起诉,法院和对方又会问二者有什么关系?站主凭什么能证明“吃饱了不饿”就是自己?
于是有人就提出“当庭演示”上网,用个人设定的密码登录,以“可以实现对主页文件的删改”来证明自己是网站的主人;还有人请接受主页注册的服务商拿出注册的源文件提交给法院,以此证明这个网站就是自己“合法注册”的。
岂不知,现代的黑客技术已经完全可以使得黑客任意登录他人的网站,并进行任意删改。所谓“可以删改”的“证明”完全不具备法律认可的具有排他性的证据主要条件。而服务商(特别是那些免费网站)的源文件也只能够证明有某一个网民通过某一条电话线在一台电脑上实施了注册网址的行为(只要你不如实填写,那上面的地址、姓名、年龄、职业等可以全部是“虚拟“的),并不能证明注册的就是你。
我国目前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确认网络主体及其权利的规定。而网络上的申请更是“自由”至上,不登记真实姓名也照样能“注册”主页。这种“自由”做法直接导致了发生纠纷时不易确认网民真实身份的问题。
网民们如果要想防备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害,可以考虑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在服务商那里注册或是采取能够让其他人出面证明的办法。这样才可以在需要时拿出真实的身份证明,以证实自己的真实身份。还可以注册一家公司,若有各种纠纷,以公司的名义出面。
再说个人网站上的著作权纠纷,也是个麻烦事。目前比较“旺”的个人网站,实际上并不是站主个人操作。有不少是邀请或雇用了几个打工族,站主出题、出点子;打工族操作、登录,再以网站的名义公诸于众的。这种作品被站主自认为属于网站,实际上却不一定。
如果有人对站主的“想当然”提出异议,站主们往往会提出《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作为维护自己观点的法律依据。我办的网站,我雇的工人,出的作品当然应该视网站为“作者”。其实,他们首先应该想到的是——自己的个人网站是不是“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个人网站可能连个“非法人单位”的名头也得不到法律的确认——个人网站不能用网站名义起诉,就是明证!
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法律上,你根本不算是个“单位”,谈何“著作权”?所以,在法律没有新规定的情况下,这一条可能根本无法保护你。
还有另一条规定也必须小心提防:《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曾经旁听一次网络著作权纠纷的庭审。站主以自己网站的作品著作权被侵害为由提起诉讼,可是他的网站在发表文章时的署名却并不都是他本人,而是分别署有具体作者的姓名首字母。这样一来,站主的诉讼主体资格就必然要受到对方的质疑:你以个人名义起诉,怎么能代表他人?你用什么证明与打工族事先约定了著作权属于你?法律规定的可是“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如果你拿不出“明确约定”来,却起诉别人“侵权”,那诉讼的结果就可想而知了……
可以进一步设想一下:现在是“一致对外”,打工族会和你站在一起。如果有一天内部发生矛盾,或者打工者要离开你的网站,需要认定一下某些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打工者还是属于站主的时候,你还能保证他们承认把著作权“事先约定”给你了吗?
旁听庭审还有一点体会:著作权和商标注册、专利发明一样,讲究的是“在先原则”。你发表在先、注册在先、申请在先,都可能成为你依法享有权利的证明。起诉他人侵犯你的著作权,前提必须是你的作品发表在先。可是这“虚拟世界“却要和你开一个不大不小的玩笑——在黑客技术盛行的今天,你拿什么证据证明你“作品”发表的日期在他人之前?
开机就显示,却可能被黑客所删改;关机就消失,其他地方没有记载;自己下载或打印的副本又没有证明力;除此之外你又拿不出其他实体证据。虚拟世界曾经让人心动的“特色”,现在却成了阻止你实现权利的拦路虎。你说你为难不为难?
不过这次旁听倒有一个意外收获:这家网站的作品曾经被第三家网站转载过。在第三家网站的某一个日期的网页上,能看到这篇文章。这种出自第三人的证据,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起到证明作品实际发表日期的作用,从而被法院所接受。从这里可以得到某种启示--想要在法律面前证明网络上的某一信息曾经在某一日期发表过,你必须设法事先得到第三人的证明。他们可以是其他网站、网民,更可以是公证机关。有了这个来自第三人(特别是公证机关)的证据,你的主张才能得到证明;法院也才能接受。
世上的事情就是这样奇怪。明明是发生了的事实,进了法院还要举出证据证明才算数。本来在现实世界不成问题的问题,到了虚拟世界向现实世界转换的时候,就麻烦倍出。你首先要证明的是网络上的你和现实中的你是一个人;再证明你主张的网络上的权利属于你自己;还要证明他人的行为侵犯了你的权利。你能证明,就能打赢官司。否则,你就够呛!
虚拟世界已经存在,相应的法律却严重滞后。现实世界法律比较健全,却经常被发现不能管虚拟世界的问题。这就是我们面临的世界。
忍不住就想到:在没有托儿所的时候,人们是不是都不照管自己的孩子?答案是否定的。
我们现在所能做的是--先努力应用现实世界的法律保护好自己的权利,再呼吁、推动虚拟世界法律的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