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作家起诉世纪互联的起诉状
起 诉 状
原告:王蒙 男 64岁
单位:中国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职务:中国作协副主席
住址:(略) 邮编:(略) 电话:(略)
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小海
住所:(略)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坚硬的稀粥》;
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致歉;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精神损失5000元;
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坚硬的稀粥》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近期原告在互联网被告的网站(地址:http://
www.bol.com.cn)上发现其上述作品被登载。
被告事先并未取得原告方的授权同意,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坚硬的稀粥》享有的使用权和获酬权。为维护著作权
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蒙 诉讼代理人:杨黎明 汤兆志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起 诉
状
原告:刘震云 男 41岁 单位:农民日报
职务:文化部主任
住址:(略) 邮编:(略) 电话:(略)
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小海
住所:(略)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地鸡毛》;
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致歉;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精神损失5000元;
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一地鸡毛》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近期原告在互联网被告的网站(地址:http://w
ww.bol.com.cn)上发现其上述作品被登载。
被告事先并未取得原告方的授权同意,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一地鸡毛》享有的使用权和获酬权。为维护著作权人
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刘震云 诉讼代理人:杨黎明 汤兆志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起 诉 状
原告:毕淑敏 女
单位:北京市有色金属工业局
职务:作家
住址:(略) 邮编:(略) 电话:(略)
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小海
住所:(略)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预约死亡》;
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致歉;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900元,精神损失5000元;
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预约死亡》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近期原告在互联网被告的网站(地址:http://w
ww.bol.com.cn)上发现其上述作品被登载。
被告事先并未取得原告方的授权同意,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预约死亡》享有的使用权和获酬权。为维护著作权人
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毕淑敏 诉讼代理人:杨黎明 汤兆志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起 诉 状
原告:张洁 女 62岁
单位:北京作家协会
职务:副主席
住址:(略) 邮编:(略) 电话:(略)
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小海
住所:(略)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漫长的路》;
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致歉;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精神损失5000元;
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漫长的路》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近期原告在互联网被告的网站(地址:http://w
ww.bol.com.cn)上发现其上述作品被登载。
被告事先并未取得原告方的授权同意,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漫长的路》享有的使用权和获酬权。为维护著作权人
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洁
诉讼代理人:杨黎明 汤兆志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起 诉 状
原告:张承志 男
住址:(略) 邮编:(略) 电话:(略)
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小海
住所:(略)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黑骏马》、《北方的河》;
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致歉;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500元,精神损失5000元;
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黑骏马》、《北方的河》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近期原告在互联网被告的网站(地址:ht
tp://www.bol.com.cn)上发现其上述作品被登载。
被告事先并未取得原告方的授权同意,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黑骏马》、《北方的河》享有的使用权和获酬权。为
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承志
诉讼代理人:杨黎明 汤兆志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起 诉 状
原告:张抗抗 女 49岁
单位:黑龙江作家协会
职务:专业作家
住址:(略) 邮编:(略) 电话:(略)
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小海
住所:(略)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白罂粟》;
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致歉;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50元,精神损失5000元;
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白罂粟》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近期原告在互联网被告的网站(地址:http://ww
w.bol.com.cn)上发现其上述作品被登载。
被告事先并未取得原告方的授权同意,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白罂粟》享有的使用权和获酬权。为维护著作权人的
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抗抗
诉讼代理人:杨黎明 汤兆志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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