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警惕:放任用户涉“黄”可被判罪!
杜登彬
在我国网络犯罪立法尚未出台之前,面对愈来愈多的网上色情,法律是不是无能为力?中国反计算机犯罪专家赵廷光教授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网络“贩黄”有法可依。 赵廷光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网络经营者如果为了招徕顾客而牟取暴利,完全可以以传播污秽物品牟利罪论处;不以牟利为目的,但情节严重的,完全可以以传播污秽物品罪论处。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均规定,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家网络“传播”和“查阅”污秽色情信息,发现这种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 赵廷光说,上述内容的意思是,计算机网络经营者除了自己不得传播污秽信息外,还有采取措施防止用户“查阅”污秽色情信息和依法告知不得“查阅”的义务。从表面上看,很多时候污秽色情信息是用户自己“查阅”的,不是网络经营者主动向他们传输的,但是从计算机互联网的组成结构来看,污秽信息是由网络经营者的网络服务器提供和发送的,没有网络经营者违反上述法律义务的不作为和放任用户查阅污秽信息的心理态度,用户是不可能查阅这些信息的。因此,网络经营者如果为了招徕顾客而牟取暴利,完全也可以以传播污秽物品牟利罪论处。 据介绍,由于传播污秽物品牟利罪是行为犯,目前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属于性质严重的犯罪;而传播污秽物品罪是情节犯,只有一个构成类型,法定最高刑为两年有期徒刑,属于危害较轻的犯罪。 摘自2000年07月 中国经济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