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链接惹出著作权官司
| 未经作者同意而将其作品在网上刊登是侵犯作者著作权行为似乎已成共识,但提供链接服务的网站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网络链接手段是否等同于转载行为?围绕互联网著作权纠纷引发的一系列法律焦点问题,随着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昨天在市二中院的开庭,呈现在了公众面前。
刘京胜诉称,他偶然发现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搜狐”网站未经其允许,将其翻译于1995年出版的《唐吉诃德》在网上全文登出,供人阅读下载,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要求“搜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搜狐”诉称,因“搜狐”网站与登载该书的另外三个网站建立了链接,当访问“搜狐”网站点击《唐吉诃德》时,实际已离开“搜狐”网站而开始访问被链接网站,链接与登载不是一个概念且于法无据。 庭审后,刘京胜表示同意和解,但前提是“搜狐”网站必须断掉该书链接,如“搜狐”态度诚恳,其仅象征性地索赔1元钱。“搜狐”代理人当庭对此未明确表态。 摘自北青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