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促进我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
系统的管理,制定本办法。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信息办)是我国
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
(一) 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办法;
(二) 选择、授权或者撤消顶级和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
(三) 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

第三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工作委员会,协助国务院
信息办管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

第四条 在国务院信息办的授权和领导下,CNNICCNNIC工作委员会的日
常办事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并负
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
CN

第五条 采用逐级授权的方式确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的管理单位。各
级域名管理单位负责其下级域名的注册。二级域名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向
CNNIC提交三级域名的注册报表。

第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
织。

第二章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结构

第七条 中国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正式注册并运行的顶级域名
CN。在顶级域名CN下,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各级域名。

第八条 中国互联网络的二级域名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
类。

“类别域名”6个,分别为:AC-适用于科研机构;COM-适用于工、
商、金融等企业;
EDU-适用于教育机构;GOV-适用于政府部门;NET
适用于互联网络、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
(NIC)和运行中心(NOC)ORG-适
用于各种非盈利性的组织。

“行政区域名”34个,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为:
BJ—北京市;SH—上海市;TJ—天津市;CQ—重庆市;HE—河北省;
SX—山西省;NM—内蒙古自治区;LN—辽宁省;JL—吉林省;HL—黑龙
江省;
JS—江苏省;ZJ—浙江省;AH—安徽省;FJ—福建省;JX—江西
省;
SD—山东省;HA—河南省;HB—湖北省;HN—湖南省;GD—广东
省;
GX—广西壮族自治区;HI—海南省;SC—四川省;GZ—贵州省;
YN—云南省;XZ—西藏自治区;SN—陕西省;GS—甘肃省;QH—青海
省;
NX—宁夏回族自治区;XJ—新疆维吾尔自治区;TW—台湾;HK—香
港;
MO—澳门。

第九条 二级域名的增设、撤消、更名,由CNNIC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经
国务院信息办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三级域名的命名原则
() 三级域名用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和连接符(-)
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
(.)连接,三级域名长度不得超过20个字符;
() 如无特殊原因,建议采用申请人的英文名(或者缩写)或者汉语拼音名(
者缩写
)作为三级域名,以保持域名的清晰性和简洁性。

第十一条 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
()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
() 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
称;
() 未经各级地方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全
称或者缩写;
() 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
() 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
() 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第三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选择上一级域名的权利。在“类别域名”下申请域名的
单位,应当根据其单位的性质在相应的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域名。

第十三条 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向上一级域名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申请注册的域名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 其主域名服务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并对其域名提供连续服务;
() 指定该域名的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各一名,分别负责该级域名服务
器的管理和运行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域名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 域名注册申请表;
() 本单位介绍信;
() 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本单位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表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包括中文名
称、英文和汉语拼音全称及缩写
),单位所在地点,单位负责人,域名管理
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承办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
主、辅域名服务器的机器名和所在地点,网络地址,机型和操作系统,拟
申请的注册域名、理由和用途,以及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名称要与印章、有关证明文件一致。

第十八条 可以用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提出注册申请,随后在30
内以其它方式提交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其申请时间以收到第一次
注册申请的日期为准。如在
30日内未收到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则
该次申请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申请人的责任
() 申请人必须遵守我国对互联网络的有关法规;
() 申请人对自己选择的域名负责;
() 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并且在申请人了解的范围
内,保证其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申请人应当保证
此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
() 在申请被批准以后,申请人就成为该注册域名的管理单位,必须遵照本
办法对该域名进行管理和运行。

第四章 域名注册的审批

第二十条 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

第二十一条 若申请注册的域名和提交的文件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域名管理
单位应当在收到第十五条所列文件之日起的
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注册
和开通运行,并发放域名注册证。

第二十二条 若申请注册的域名或者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域名
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第十五条所列文件之日起的
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
人。申请人应当在
30日内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如果逾期不答复或者提
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
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
者的权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
律责任。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
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
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
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
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
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
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
关。

第五章 注册域名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四条 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者注销,不许转让或者买卖。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变更注册域名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交域名注册申
请表和第十五条中所列文件,并且交回原域名注册证。 经域名管理单位核
准后,将原域名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且在
10个工作日内予以开通。

第二十六条 申请注销注册域名的,应当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和第十五条中
所列文件,并且交回原域名注册证。 经域名注册单位核准后,停止该域名
的运行,并且收回域名注册证。

第二十七条 注册域名实行年检制度,由各级域名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中国境内接入中国互联网络,而其注册的顶级域名不是CN
的,必须在CNNIC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域名注册和办理其它域名事宜的,应当缴纳运行管理费用,具
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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