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公众多媒体信息服
务的管理,促进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多媒体信息服务:是指集数据、声音、文字、
图像等多种媒介,具有集成性、同步性与交互性的信息服
务。(二)计算机信息网络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是指通
过公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向社会或公众提供的多媒体计算机
信息服务。如多媒体信息传输与交换、多媒体信息检索、
查询、多媒体数据处理、电视会议、声像点播、远程医疗
、远程教育、电子商务等多媒体信息服务。
(三)中国金桥信息网:是指由金桥工程业主单位吉
通通信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经营的公用计算机信息网络。
(四)多媒体信息接入服务经营者:是指租用或建立
必要的接入设施或接入能力,通过有线、无线或其他方式
,为用户接入计算机公用信息网络获取多媒体信息提供服
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接入服务经营者)。
(五)多媒体信息源提供者:是指建立多媒体信息库
,采集、加工、存储多媒体信息,并通过公用计算机信息
网向用户提供多媒体信息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源提
供者)。
(六)多媒体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是指公用计算机
信息网络的经营者、接入服务经营者和信息源提供者的通
称。
第三条电子工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公众多媒体信
息服务的管理工作,统一制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公众多媒体
信息服务发展政策、业务政策和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资费政策或资费标准。
电子工业部授权吉通通信有限公司经营计算机信息网
络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业务。
第四条吉通通信有限公司负责通过中国金桥信息网向
用户提供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并为各类专用多媒体信息
系统提供互联互通服务。
吉通通信有限公司应根据技术发展和用户需要,逐步
完善中国金桥信息网的技术手段和服务方式,开发各种公
众多媒体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
第五条中国金桥信息网多媒体信息服务的用户,凡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
定》和《中国金桥信息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的,经过申
请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可以接入国际计算机互联网。
第六条吉通通信有限公司可以通过接入服务经营者,
广泛利用社会信息源,向公众提供计算机多媒体信息服务
。
第七条鼓励各部门、各单位使用中国金桥信息网,根
据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的原则,进行合作与联合,共同发
展计算机信息网络多媒体信息服务。
第八条对在中国金桥信息网上提供多媒体信息接入服
务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由电子工业部审
批。
未经电子工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中国
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的接入服务业务。
第九条经审核批准的接入服务经营者必须与吉通通信
有限公司签订经营服务协议和信息安全责任书。信息源提
供者应与吉通通信有限公司或接入服务经营者,签订多媒
体信息源上网协议和信息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义
务和责任。
第十条多媒体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按分层负责的原则
,建立信息安全保障责任制。
第十一条信息源提供者对其向中国金桥信息网所提供
信息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网络经营者和接入
服务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吉通通信有限公司应为经批准的接入服务经
营者提供平等的接入条件,为信息源提供者上网服务提供
方便。
第十三条多媒体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向用户提供技
术先进、性能良好、价格合理、安全可靠的多媒体信息服
务。
第十四条电子工业部对通过公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提供
多媒体信息服务的接入设备和服务终端设备实行入网许可
证管理。
第十五条多媒体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和电子工业部发布的行政规章、业务政策和技术
标准,执行国家资费政策,服从电子工业部的行业管理。
第十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多媒体信息服务的用户使用
网络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制作、查阅
、传播和发布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应当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多媒体信息服务系
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
第十六条规定的,电子工业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吊
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
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电子工业部负责解释,并由主管司
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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