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促进公众多媒体通信的健康、有序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公众多媒体通信:是指向公众提供的,集声音、文字、图像、数据等多 (二)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是指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以下简称中国电信) (三)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是指通过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向最终用户提 (四)公众多媒体通信接入服务经营者:是指租用或建立必要的接入设施或接 (五)公众多媒体信息源提供者:是指建立多媒体信息库,采集、加工、存储 (六)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经营者:是指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的经营者、接 第三条 邮电部负责全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的管理工作,统一制定公众多媒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具体管理本辖区内的公众多 第四条 中国电信负责建设、经营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面向国内用户提 中国电信应根据技术和公众需要,逐步完善、开发公众多媒体通信和信息业 第五条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与国际计算机互联网分开设置。其用户具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需要与国外通信网互联时,由中国电信通过双边或多 第六条 中国电信可以通过接入服务经营者,广泛利用社会信息源,向公众 第七条 鼓励各部门、各单位使用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根据互利互惠、 第八条 对在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上提供的通信与信息业务,按照国务院 对接入服务经营者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对信息源提供者实行申报核准制 未经通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的 第九条 信息源提供者应当持核准文件,与中国电信或接入服务经营者,签 第十条 信息源提供者对其向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 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经营者按分层负责的原则,建立信息安全保 第十二条 邮电部对接入中国公众多媒体信息网的多媒体通信终端设备实 第十三条 中国电信应为经批准的接入服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接入条件,为 第十四条 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向用户提供技术先进、性能良 第十五条 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邮电部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的,通信主管部门根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通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通 第十八条 邮电部电信政务司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