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海知初字第6

   原告瑞得(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一号
   法定代表人钱英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捷,男,瑞得(集团)公司部门经理,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胡云腾,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信息服务服务公司

   本案在审理原告瑞得(集团)公司诉被告东方信息服务公司著作权纠纷
一案中,原告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得(集团)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得(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零八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瑞得(集团)公司负担
二千七百五十四元(已交纳)。

 

                           审 判 长:李东涛

                           审 理 员:杨柏勇

                           代理审判员:戴国
                              

                           一九九九三月八日

                           书记员:马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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