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1999)海知初字第6号
原告瑞得(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一号 被告东方信息服务服务公司
本案在审理原告瑞得(集团)公司诉被告东方信息服务公司著作权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瑞得(集团)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 准许原告瑞得(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零八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瑞得(集团)公司负担
审 判 长:李东涛 审 理 员:杨柏勇
代理审判员:戴国 一九九九三月八日 书记员:马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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