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1999)海知初字第21号
原告瑞得(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一号
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商业
本院受理原告瑞得(集团)公司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
第一、瑞得(集团)公司的主页在制作完成后,是储存在其特定的硬
第二、瑞得(集团)公司不但诉称东方公司复制其主页这一特定的行
第三、东方公司在提出管辖异议的同时,并未举证证明瑞得(集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
驳回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李东涛 审 判 员:杨柏勇 代理审判员:戴 国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马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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