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公司致海淀法院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鉴于瑞得(集团)公司的《民事诉状》、贵院的(1999)海知初字第6 号《应诉通知书》及通知开庭的《民事传票》等文件上载明的被告为“东方 信息服务公司”,而非我公司“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因此我公司不是瑞得(集团)公司起诉的被告,故而不能出席贵院定于1999 年3月4日开庭审理。
特此函告。
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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