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公司致海淀法院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鉴于瑞得(集团)公司的《民事诉状》、贵院的(1999)海知初字第6
号《应诉通知书》及通知开庭的《民事传票》等文件上载明的被告为“东方
信息服务公司”,而非我公司“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因此我公司不是瑞得(集团)公司起诉的被告,故而不能出席贵院定于1999
34日开庭审理。

   特此函告。

                    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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