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
答辩人: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任建军 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华,北京市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瑞得(集团)公司提起因特网主页著作权侵权一案,现答辩如下:
1、原告据以指控答辩人侵害其著作权的主要证据,即北京市公证处出示的
《公证书》及其附件,因其公证程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
例》和《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公证,故其不具有任何证明效
力。
2、即使该公证证据合法有效,但该《公证书》内容相互矛盾,并不能充分
证明其所附的“东方信息公司”的主页系由答辩人制作和发布,不能认定“四川
东方信息公司”或“东方信息公司”即为本案被告,从而也就不能证明被告的侵
权事实。
3、原告主页所采用的设计版式并非由原告所独创,同时,原告主页的“色
彩、栏目设置、栏目标题、下拉菜单”等均属公有领域的“思想表达方式”,在
原告设计制作其主页前已被人们广泛采用,不具备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所应具有的
独创性,原告对此无专有使用权,无权禁止他人使用与其同样的表达方式。
据此,答辩人请求法庭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驳
回原告的起诉,以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人:陈志华律师(代签)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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