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瑞得(集团)公司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一号
法定代表人:钱英洪 职务:公司总裁
电话:010-68460011
传真:010-68487625
邮编:00081
被告:东方信息服务公司
住址:四川省宜宾市商业街
电话:0831-8243255
传真:0831-8244994
邮编:644000
案由:互联网主页侵权
事实与理由:
原告属下的“瑞得在线”是经国家工商局和信息产业部批准,专门从事计算机
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的机构,1996年11月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的业务是信息服
务。1997年,原告根据本公司的业务特点,经过广泛论证并聘请企业形象策划设计专
家参与研究讨论,建立了体现瑞得在线企业形象和业务的瑞得在线主页(见证据
一)。经过两年多来设计技巧的不断完善和信息内容的不断扩展,极为符合传播学原
理合适决原理的瑞得在线首页深受客户喜爱,目前每日吸引着数以万计的国内外客户
浏览访问。
1998年12月上旬,原告街道公司内部员工和部分客户反映,称在因特网上发现
了与原告瑞得在线首页基本相同的被告的首页,并询问其原因。原告对此进行了调
查,发现员工和客户反映的情况属实。经原告将被告的首页和原告的1998年9月的首
页进行比较,发现被告(网页上简称东方信息服务公司)的首页基本上抄袭了原告的
首页,其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文案,下拉菜单的运用等完
全照搬原告,有10
个图案,14个栏目标题及9处文案原封不动的取自原告瑞得在线的
首页(见证据二)。
原告认为,做为新兴的“第四媒体”,因特网上的首页如同杂志的封面和报纸
的头版一样,是信息站点整体结构的反映,是信息内容的重要索引,并通过视觉感塑
造一个信息企业的形象,通过独家栏目向国内外客户提供信息服务,对吸引主页设计
制作客户,吸引网络广告主客户和网上购物客户,具有多方面的示范功能和极大的经
济价值。原告之瑞得在线为制作本首页,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如原告之瑞得在
线自行研究开发的“看中国”搜索引擎,投入博士学历的专业人士,配置专用服务
器,经过一年多时间,开发出了包含百万条信息的数据库,并在原告的首页上发布。
而被告首页照抄了“看中国”搜索引擎的图标及文案,实际的连接指向却不是“看中
国”的搜索引擎,误导了客户,给原告的研究成果造成严重的知识产权侵害。
被告首页照抄了原告首页,包括整体板式,色彩,图案,文案,使客户对原告
之瑞得在线的企业形象产生歧义,把经营范围和经营实力不一样的两个企业等同起
来,对原告造成直接的非经济损失。同时被告首页照抄了原告首页,包括栏目设置,
栏目标题,而实际的连接指向并不一致,影响了原告独家栏目的声誉和访问率(等同
于电视媒体的收视率),导致首页广告客户的流失,对原告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经过两年多的不断修订改正,已日臻完善,原告对本网页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著
作权和知识产权。而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照抄,变造原告瑞得在线的首页,其行
为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企业形象和经营活动,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
济和非经济损失,显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诉讼要求:
1、立即停止侵害,在国内外信息网和国内有关新闻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2、赔偿原告制作首页费用,经营损失,名誉权损失1999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
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瑞得(集团)公司
199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