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状
原告:瑞得(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英洪 职务: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一号
邮编:100089
电话:68460011
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任建军, 职务:总经理
地址: 四川省宜宾市商业街 邮编:644000
电话:0831-8243255
请求事项:
一、请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权活动,并在国内外信息网络
和国内有关新闻媒介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二、请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99900元
人民币。
三、请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的“瑞得在线”是经国家信息产业部批准的专门从事计算机信息网
络国际联网业务的因特网站。“瑞得在线”设立以来,为更好地开展经营活
动,原告根据瑞得在线的业务特点,经过广泛论证并聘请企业形象策划设计等
方面专家参与研究和讨论,建立了能很好地体现原告企业形象和业务特色的瑞
得在线主页,并在网络上使用。由于该主页极为符合传播学原理和视觉原理,
再加上原告对该主页设计技巧的不断完善和对其中信息内容的不断充实和改
进,该主页深受客户的喜爱。目前每日被吸引和浏览访问该主页的国内外客户
数以万计,该主页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1998年12月上旬,原告接到本公司员工和部分客户的反映,称在因特网上
发现了与原告瑞得在线主页的首页相同的被告的首页,并询问其原因,询问被
告与原告是什么关系。原告对此调查后,发现员工和客户反映的情况属实,被
告的首页的确与原告的首页极为相似。原告将被告的首页和原告的首页进行比
较后确认,被告首页的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文案、
下拉菜单的运用等,几乎完全是照搬了原告的首页,其中有10 个图案、14个栏
目标题及9处文案则完全是原封不动的取自原告,被被告将抄袭原告的主页首
页上公然标上“版权所有东方信息公司”等字样。(见附件1、附件2)
原告认为,做为新兴的“第四媒体”,因特网上的首页如同杂志的封面
和报纸的头版一样,是信息站点整体结构的反映和信息内容的索引。通过独家
栏目向国内外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信息服务,对吸引网络主页设计制作客户、
网络广告客户和网上购物客户有多方面的示范功能和极大的经济价值。一个好
的首页设计,不仅能够从视觉上给人以美的享受,塑造信息企业的良好形象,
而且也是吸引客户进一步浏览主页内容,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因
此,原告为制作该首页极为重视,为此投入了巨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仅在
研究设计“看中国”搜索引擎的过程中,原告就投入了具有博士学历的专业人
士,并配置专用服务器,历时一年多时间,才开发出包含百万条信息的数据
库,并在首页上发布。而被告在其首页上照抄原告首页上“看中国”搜索引
擎,但其“看中国”搜索引擎的内容却与原告的内容大相径庭且徒有虚名,蒙
骗不明真相的客户。更为恶劣的是,被告的首页几乎完全照抄了原告的首页,
其整体板式、色彩、图案、文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等,都与原告的首页基
本相同,极易使客户将原告和被告这两家风马牛不相及的企业相混淆,损害原
告的经营活动。事实上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独家栏目的声誉和访问率,导致原
告的客户流失;给原告的信誉和业务量都造成了严重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首页是照抄原告的首页,其行为
已经构成对原告首页著作权的侵犯。由于被告的首页在整体板式、色彩、图
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文案、下拉菜单的运用等方面都几乎是完全照搬原
告的首页,很容易误导客户;而其栏目设置、栏目标题的实际链接指向又与原
告的相去甚远,这些都将严重影响原告声誉和访问率,导致原告客户的流失,
给原告造成损失。因此,原告在要求被告停止其侵权行为的同时,要求被告给
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也是完全合法和正当的。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作出公
正判决。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瑞得(集团)公司(章)
钱英洪(印)
199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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