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第一部规范Internet的法律
---德国“多媒体法”
1997年6月13日,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调整信息时代新型
通信媒体Internet的法律---“多媒体法”,并于1997年8月1日开始实施。
这部划时代的法律全称叫“规定信息和通信服务的一般条件的联邦法令----
信息和通信服务法”(德文简称IUKDG),人们又被之为“多媒体法”。该
法由三个新的联邦法律和六个将现有法律适用于新媒体的附属条款所组
成。三个新的联邦法令分别为:远程服务法(The Tele-Service Act)、
数据保护法(The Data Protection Act)和数字签名法(The Digital
Signature Act)。
据称,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建设自由的信息和通信服务市场提供一个可靠
的法律基础。即通过为信息产业创立一个稳定而可靠的法律环境刺激人们
在信息产业方面的投资,同时通过市场竟争保护该领域的创新和创造。另
外,该法还希望保护用户的公民权利和公共的利益。
但是,批评者们很快指出,这种新的媒体并不容易控制和管理。另外,
Internet的使用在德国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过早地实施立法并不利于其
发展。
该法涉及了有关Internet的方方面面,从ISP的责任、保护个人隐私、数字
签名、网络犯罪到保护未成人等等,是一部全面的综合性法律。
在有关ISP责任方面,“多媒体法”根据德国可适用的一般法律,首先规定
ISP应对其制作的内容负责。其次规定,如果ISP知道他人制作的信息内
容,能够采取技术措施避免其使用,而且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应当避免其使
用,则ISP应对他人制作的而又由其提供给用户的信息负责,即ISP应与信
息的制作者共同承担责任。该“合理性”条款隐含着在每个个案中将采用
平衡检验标准。另外,该法还规定ISP对仅接受其接入服务的第三方的信息
内容不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责任承担者应是该信息的制作者和将信
息发布到相关网络的一方。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该法的另一条款要求ISP公开披露其名称、地址、
授权代表机构等某些可靠信息。同时,ISP还应在屏幕上免费向用户提供其
产品和服务的、可被用户关闭的价格信息。由于根据用户使用网络服务的
水平,在线服务的费用可能差异很大,因此ISP应向用户单独显示用户继续
使用网络服务的价格,即最基本的“费用计数器”。
在网络上如何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已成为世界各国所关注的问题。先进的
信息和通信技术,使人们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收集、整理、修改和评价个人
资料。许多机构可以在网络上使用或提供这些资料。正因为此,德国制定
了新的法令以保护人们在新的信息技术时代所享有的宪法所赋予的个人隐
私权和自我决定权。
具体地讲,与信息和通信服务相联系,“多媒体法”制定了保护个人资料
的方法。尽管没有发布特别的条款,但可以适用数据保护的一般规定。
首先,ISP应通过对系统的适当的技术和结构设计避免分他人收集个人的数
据。例如,ISP应许可用户采用匿名或假名形式使用网络和付款。从根本上
讲,只有在用户同意或法律特别许可的情况,才能使用用户的个人资料,
如在线活动的记录。
该法的另一独特之处是为安全数字签名的签署和管理构筑了一个官方框
架。数字签名类似于电子印鉴。它使得某人在确定发信者身份的情况下接
收某一信息,同时确信该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受到任何损坏。
该法未强制要求用户使用任何特定的数字签名系统。用户可自由开发或使
用不同的签名方式。该法没有提及与使用数字签名有关的证据问题,也未
包括根据成文法在电子合同或电子法律文件中使用数字签名的程序。这些
问题将通过单独立法加以解决。
关于网络犯罪,“多媒体法”修改了刑法和与行政违法有关的法律。主要
的变化是扩大了刑法中“出版物”的概念,即“出版物”包括电子的、视
觉的或其他类型的数据存储介质。
德国刑法典对那些发布含有违禁内容“出版物”的人施以处罚,如煽动民
族仇恨、描写暴力或某些色情的内容。根据“多媒体法”,目前出版物包
括存储在计算机内存或网络中但未“打印出”的电子数据。刑法条文不适
用于“实时”传输的信息,即未进行某种形式固化的信息。
在德国,刑法司法管辖采用领土原则和犯罪行为地原则。只要部分犯罪行
为是在德国境内实施的,德国即具有司法管辖权。因此,原则地讲,德国
刑法适用于所有德国用户可以接入的Internet站点。但是,这种新型的跨
境交易产生了尚未解决的重要的司法管辖权问题。
如何保护未成年人不被网络世界上的不良内容所影响,是一个令人头痛的
问题。
“多媒体法”修改了旨在寻求宪法所赋予的言论及信息自由与保护儿童的
要求之间平衡的德国现有法律。目前,德国有害儿童出版物检查署列出了
可对年轻人构成道德危害的出版物的名单。根据“多媒体法”,信息提供
者有义务在德国境内不向儿童传播已列入名单的、只可向成人开放的出版
物。
因此,信息提供者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限制特定出版物的传播。违反
者将受到处罚。信息提供者还应当在其机构内部或外界管理机构指定“年
轻人保护官”做为监督员,与公众配合,保证儿童接触不到不适宜的出版
物。
在数据库法律保护方面,“多媒体法”采纳了欧洲共同体有关数据库法律
保护的指导原则,授予其设计或安排来源于创造性工作或投资的数据库以
双重法律保护。首先,对于创造性设计授予版权保护。其次,授予对数据
库进行了实质性投资的数据库的制作者以有限的专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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