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络与法律”讲座第八讲
IT 产业必备法务管理常识-反倾销、反垄断
主讲人:郭懿美
美国杜兰大学法律科学博士 (S.J.D.)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二○○○年五月十三日
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
壹、欧美反倾销法规范要旨暨调查程序
- 倾销的定义
依 GATT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各盟员咸认为:一国产品以低于该产品之正常价值(normal value)销往另一国,致严重损害该输入国之某一产业,或有严重损害之虞或阻碍某一工业之建立,应认为构成倾销。」这是狭义倾销最具代表性的定义。所谓正常价值,系指同类产品在通常贸易过程中(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de),于出口国家市场销售的价格;如无此项国内价格,则改以输至第三国之相当价格,或该项产品在产地之生产成本,另加合理之销售费用及利润,作为比较之基础(见GATT同条第一项后段)。
兹以下列算式简要示之:
本国市场销售价格 (Home
Market Sales Price)(亦即正常价值) - (minus)出口销售价格(Export Price Sales) = (equals)倾销差率(Margin
of Dumping)
当倾销差率大于零时,则为国际贸易政策中所定义之「倾销」。各国实务上通常会采取在本国市场供应的价格,惟也许有必要进行一系列复杂的调整(adjustments)以做为出口之可比较价格。兹再以一简图标之:
正常价值 出口价格
调整 调整
出厂价格 = 出厂价格 =
无倾销
如
出厂价格 > 出厂价格 =
倾销
GATT第六条除在第一项规定倾销之意义,并界定「低于正常价值」之情形外,并在第二项规定进口国得课征相当于(或低于)倾销差率(the margin of dumping)(亦即正常价值减去销往进口国之价格所得之数额)之反倾销税,以抵销或防止倾销,兹以公式示之如下:
正常价值-输入价格
倾销差率 = -----------------------------
输入价格
倾销的构成要件
( 一)美国
- 倾销(以低于公平价格(LTFV)在美国出售)的事实
- 损害(美国生产涉案产品或类似产品的产业遭受重大或实质损害(material injury)或有重大或实质损害之虞(likelihood of material injury),或造成国内该产业之建立受到重大或实质阻碍(materially retarded))的事实
- 二者有因果关系(倾销仅为产业受害原因之一即可)
(二)欧盟
- 倾销(以低于正常价值(normal value)在共同体出售)的事实
- 损害(共同体产业遭受重大或实质损害或有重大或实质损害之虞,或重大或实质阻碍共同体产业之建立)的事实
- 二者有因果关系(倾销不必为损害的主要原因)
- 课征反倾销税须符合共同体利益(the interest of the Community)
- 反倾销调查程序
(详如附图一、附图二)
- 业者因应之道
( 一)案发前的防备
- 加强反倾销法规的了解
- 建立国外市场商情资料
- 避免集中销售于特定区域
( 二)案发时的处置
- 充分掌握调查程序各阶段的时限
- 慬慎答辩
- 涉案厂商各别因应与业者集体协助
- 聘请律师及会计师协助
( 三)事后补救
( 四)加强内控与稽核
贰、我国反倾销制度简介(报告人:张磊)
- 倾销构成要件
-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反倾销及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认定
- 产业损害(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条例第七条))的认定
- 调查程序
- 案例简介
参、美国微软反垄断案简评
- 美国微软反垄断案情发展纪要
- 1998.5
美国司法部和20个州(南卡州后来退出)联合控诉微软违反反垄断法
- 1999.11.5
美国联邦地院法官Thomas Jackson公布关于微软垄断事实的报告,指出微软对WIN95垄断性销售行为损害了消费者、计算器生产商和其它相关公司的利益
- 1999.11.19 Jackson
法官任命芝加哥联邦上诉法院法官Richard Posner为此案的双方调解人
- 1999.11.30 Posner
法官召集微软、各州以及司法部的代表,讨论某种解决方式的可能性
- 1999.12.6
美国司法部与19个州起草文件,指控微软至少以4种方式违反了反垄断法
- 2000.1.18
微软在向法院提交的文件申辩,其商业行为合法,在面对许多竞争威胁的情况下,微软不具备垄断力量
- 2000.1.25
美国司法部指称微软一直试图回避其拥有和非法使用垄断力量的事实
- 2000.2.22 Jackson
法官在该案最后一轮口头辩论中,将微软比作曾经垄断一时的美孚石油公司(该公司在约90年前被政府下令拆开)
- 2000.3.21 Jackson
法官表示,除非其收到调解人或政府与微软双方联合提出的建议,否则其将就微软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之事作出裁决
- 2000.3.24
微软提交一份将限制公司某些商业行为的书面建议,但遭到司法部与19个州的拒绝
- 2000.3.28 Jackson
法官推迟裁决,将4月6日订为达成协议的最后期限
- 2000.4.1 Posner
法官宣布调解失贩
- 2000.4.3 Jackson
法官在华盛顿特区裁决微软违反美国反垄断法
- 2000.4.28
美国司法部及19个州已向Jackson法官递交惩罚微软议案,其等建议将微软拆分为两间公司,一间贩售窗口操作系统,另一间销售其它如Office、Internet Explore的软件,微软可在5月10日前提出反对,并要求对政府的建议进行听证。有关惩罚方案的听证,将于5月24日召开,Jackson法官最快会在7月时有所裁决
- 涉案反垄断法规范浅析
- 休曼法(Sherman Act)第一条之规定:「凡限制州际或外国之交易或商业之契约、托拉斯、其它方式之结合或密谋,均属不法…。」
- 休曼法第二条之规定:「就数州间或外国间之任一交易或商业实施独占、意图独占,或与他人勾结或共谋为独占者……。」违反休曼法第一条或第二条者,法院得裁量违法人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对于行为之自然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并科十万元以下之罚金(参见休曼法第三条)
- 微软搭售行为的
"知识产权滥用"问题
美国法院认为搭售产品享有专利权或著作权者,推定其有经济实力,故而在专利权或著作权授权时要求搭售,便有违法的可能性。原则上,搭售条款固然为无效,但有时例如在专利授权方面则容许下列的例外:1.为技术上圆满实施专利技术之必要;或2.基于保持授权产品质量之必要时,可容许搭售的存在。但此种必要性,须由授权人负举证责任。此例外对著作权授权而言,应可类推适用。
肆、我国反垄断立法现况(报告人:萧文宏)
一、我国目前尚无反垄断法
二、以反不当竞争法规范微软搭售行为的商榷
三、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对微软案的适用浅析
伍、结语
* 为尊重本人著作权,请勿于演讲过程中录音!
附图一、美国反倾销调查程序
申请人
国际贸易委员会(ITC) 商务部(DOC)
20日
公听会 是 否
45日内
决定调查 终止调查
初步决定 寄发调查问卷
(收件后三十日内寄回) 160日内
(复杂案件210日内)
初步决定
肯定
否定
否定
肯定
终止调查 暂停完 课征通 公听会 75日内
税通关 关保证金 (可延长至135日)
否定
最后决定
肯定
否定
终止调查
DOC初步及最后裁定均为肯定时,45日内
公听会 DOC初步裁定为否定,最后裁定为肯定时,
75日内
最后决定
肯定
7日内
DOC发布反倾销税命令
资料来源:郭懿美参考全国工业总会贸易救济处理委员会「美国反倾销案件处理流程图」 (1994.6)绘制而成。
附图二、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流程图
自然人、法人或 控诉
无法人资格之团体 执 委 会
控诉
咨询委员会 由EU会员国代表
通报 及EU执委会代表(主席)所组成
会员国 1.倾销行为存在与否
2.损害的有无及程度
3.倾销和损害之因果关系
4.应该采取之措施
执 委 会
有充分证据时 无充分证据时
利害关系人 (有反对意见时)
终结 理事会
( 具结) 1.要求通知阅览
提 有关资料(课征临时 调查 (一年以内,最多至十五个月)
高 性反倾销税之后一 由会员国条件多数表决决定
价 个月以内) (一个月以内)
格 2.陈述(执委会规定期间内) 1.公告于EU公报(O.J.)上
提 3.要求开听证会
2.向涉案进口商与出口商寄送调查问卷
议 (前者有30日,后者有37日回复期间)
执 委 会 2.搜集资料(向EU会员国请
求对第三国进行调查 课征临时性反倾销税
(调查程序终结) 3.资料之审查、求证 (期间最长达6个月得再延长3个月)
4.提供有关当事者之陈述机会 通知
允许提高价格 5.召开和有关当事者之听证会
(i.e. 具结) 6.实地查证 理事会 会员国
不需保护措施时
7.保护措施需要时
终 结 8.至少在临时性反倾销税有效
期终止一个月前
执委会提案
依照会员国条件多数决定
理 事 会
课以反倾销税之决定 依照会员国单一多数决定
复查(一年之后) 五年后自动消灭
资料来源:郭懿美参考并修改外贸协会「欧洲共同体主要贸易制度简介」 (1986.3出版)
[回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