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与法律”讲座第九讲
IT产业必备法务管理常识-风险投资/企业上市
主讲人:郭懿美
美国杜兰大学法律科学博士(S.J.D.)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二○○○年五月二十日
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
壹、风险投资发展现况与问题研讨
一、国际(含地区)风险投资发展概况(报告人:常波)
(一)、美国
- 1946年6月6日,波士顿的地方官员筹集了一笔足够的资金成立了第一家现代意义的风险投资公司"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merican
Research & Development Corp., ARD),用风险投资某金支持波士顿周边众多科学家出身的企业家们。ARD成功地支持了Digital
Equipment Corporation。DEC在创业初期得到ARD公司7万美元的风险投资,在14年后,这笔饯变成了3.55亿美元,增长了5000倍。
- 1958年美国政府通过了小企业投资公司法,使小企业投资公司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和政府软贷款,以鼓励其投资于高科技及相关工业。
- 1962年成立的Draper & Johnson Investment Co.开创了至今仍然广泛使用的管理风险基金的模式。
- 1973年国家风险投资协会(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NVCA)的成立,标志着风险投资在美国国民经济中正式成为一个新兴的行业。
- 1997年底,美国300多家风险投资公司先后向2700多家企业注入了128亿美元风险资金,目前进入全球信息技术产业前100名的大公司,包括Intel,
Microsoft, HP, Sun, SGI等都是风险投资成功的例子。
(二)、以色列
- 1992年,以色列政府为了进一步促进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设立了l亿美元的YOZMA风险基金,同时成立了国有独资的风险基金公司。
- 截止到1995年底,YOZMA吸引了l.5亿美元的外国资金,与外国的投资者合作,共同设立了10个风险投资基金。
- 从l992年到l996年,以色列共有150家企业得到了风险投资者的支持,其中已有22家企业成功上市,进一步筹集资金近10亿美元。
- 目前,以色列风险投资行业的风险投资基金有30余种,其资金总容量为8.5亿美元,还有5亿美元正在筹集。
(三)、欧洲
- 80年代以来,风险资本行业也出现了迅速发展。在1983年8月,欧洲40家风险资本基金发起成立了欧洲风险资本协会(European
Venture Capital Asociation, EVCA)。同时,欧盟及欧洲各国政府也非常注意培育该行业的发展。
- 自1979年以来,英国的风险投资业已向超过16500家公司投入了超过230亿英镑的资金,其中大约有l90亿英镑投在了英国本土,投资数额也是逐年快速增长。如1979年,英国风险投资额只有2000万英镑。1981年发展到6600万,1992年13.26亿,1994年20.74亿,1995年,英国风险投资规模接近25亿英镑,约与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0.4%,1997年更是创下了一年投资42亿英镑的记录。该数额为1984年投资额的17倍多。
- 到目前为止,英国是除美国以外风险投资最活跃、最有前途的国家,并迅速成为欧洲风险投资业的主力军,其风险投资活动占欧洲市场的一半以上,在世界上的重要性仅次于美国。
(四)、亚洲
- 日本是除美国以外风险资本投资成就最显著的发达国家,日本的风险投资活动始于60年代日本政府的一系列推动活动:1963年日本仿照美国制定了《小企业投资法》。
- 1975年成立了风险企业中心(Venture Enterprice Center, VEC)VEC建立了担保体系,作为解决当时碰到的问题的方法。截至1996年底,日本的风险投资规模已突破150亿日元。
- 新加坡政府在1995年底成立经济发展局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 Fund, VCF),开始支持风险投资。据VCF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风险资本在1995年为53亿美元,1997年激增到74亿美元,全国共有大约56家风险基金管理公司,240左右的风险投资专家。
- 台湾推动风险投资事业迄今已有16年,自1984年至1997年6月底止,计有64家风险投资机构成立,历年累计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359亿元。台湾高科技公司因风险投资基金的投入而茁壮成长,风险投资机构也因科技事业的发展而蓬勃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台湾当局”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风险投资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现况与问题研讨
- 我国风险投资的兴起与发展
- 1985年3月,中共中央在《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给我国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和保证。
- 1985年9月,由国家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支持,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
- 1986年开始实施的"863"计划和1988年开始实施的"火炬计划",可以看作是政府风险投资规划。
- 1987年以来,在一些技术和知识相对密集的高科技园区,先后成立了一批具有风险投资公司性质的创业中心,通过提供资金、信息、管理、市场等服务,吸引高新技术项目和高科技中小企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取得了较好的成果,起到了新兴中小企业"孵化器"(“incubator”)的作用。其中武汉、成都、上海等创业中心由于较早开始风险投资的尝试,成绩显著,为我国发展风险投资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
- 1991年3月,国务院又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中指出:"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创办风险投资公司。”
- 1992年沈阳市率先建立科技风险开发投资基金,采取贷款担保、贴息垫息、入股分红等多种有偿投资方式,向风险企业提供风险资金。同年,由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创办的我国第一家以促进科技进步为主要目标,以人民币经济担保为主业的全国性金融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担保公司,开展对高新技术成果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担保业务,兼营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技术进步方面的投资、融资业务,并为这些项目开展评审、咨询业务。
- 1999年中国风险投资公司达92家,资金74亿元,目前(迄2000年4月为止)已发展到近100家,80亿元资金。不过,这些资金中实际投入项目的只有1亿元左右,与此同时,国际风险投资基金已进入我国,实际投入达2亿美元。
- 1999年底成立的硅谷动力(http://www.enet.com.cn),在第一笔融资中就获得了1000万美元,创下了国内网站首笔融资额的最高纪录。
2.海外风险投资公司参与大陆风险投资事业之成功案例与现况
- 1997年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吸收三家国际风险投资公司的风险投资650万美元,使得公司有形与无形资产总额达到1500万美元,比1993年创立时增长23倍,初步具备了大规模发展的基础;
- 1998年初爱特信互联网技术公司(ITC)接受由lntel等公司提供的风险投资200万美元,推出与Yahoo相抗衡的著名中文网络搜索引擎Sohoo,实力大增;
- 1998年5月深圳金蝶财务科技有限公司接受国际集团(IDG)在中国的风险投资基金公司-广东太平洋技术创业有限公司投入的2000万元人民币,携手共谋发展财务及管理类软件产业。
- 目前,国外风险投资公司在国内已有多家合资风险投资企业或分支联络机构进行运作,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也已分别与香港汇丰银行、新加坡科技集团合作,共同发起和建立了两个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于国内高新技术企业。
3.我国风险投资法制筹建情形
- 1998年两会期间,民建中央提交的"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被列为政协"一号提案",在国内外引起强烈的反响。
- 2000年3月,第九届人代委开会期间,亦有代表提出”风险投资法”的议案。
- 据悉目前国家正在积极制定有关风险投资基金的政策法规,并将择期对外征求意见,不久即将出台。
4.我国风险投资业目前存在的问题
- 风险资本来源单一,投资总量不足。
- 现有风险投资公司规模小,运作不规范。
- 缺乏优秀的风险企业家和高素质的风险投资家。
- 缺乏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
-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合理。
5.建立第二板市场的必要性
国外实践证明,公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方式是风险资本实现退出的首要和最佳渠道。但是我国的主板(A股)市场尽管在总体经济改革和投融资改革中已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却由于种种原因,难以为风险投资提供通畅的IPO渠道,使得主板市场很难成为我国风险投资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中的问题包括:市场投机气较重,风险较大;上市公司的质量不高,证券管理、监督体系尚不完善。因此我国有必要设立第二板股票市场,为风险投资提供”出口”,完善风险投资的撤出机制,促进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提高风险资本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
二、IT企业上市相关法律问题与案例讨论(报告人:沈春晖)
(一).IT企业上市的意义
1. 风险投资的主要退出途径;
2. 筹资
3. 企业价值的放大
(二).上市的途径选择1.过去境外上市的操作模式
1.1主要模式:境外上市外资股模式(H股或N股)、红筹股模式
适用法律规范: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
《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
"红筹指引"
1.2不适应日前IT企业上市要求的主要原因:
1.2.1上市条件不符:
《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一)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二)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投资立项的规定。
(三)净资?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四)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1.2.2不能依国际惯例进行资本运作
例如:境内法人股国有股不能流通,同股不同权;增发新股需要中国主管部门审批等。
1.2.3公司治理结构的考虑
例如:期权设置问题
2.目前IT企业普遍采用的间接上市模式
境外设立控股公司,然后控股境内资?和业务,最后控股公司在境外申请上市。
3.关于境内上市的分析
3.1境内主板上市(A股、B股):《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的限制
3.2境内二板不被考虑的原因
(三)、境外间接上市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
1.关于国内监管的问题
1.1《证券法》29条
《证券法》第29条规定: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生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2"裕兴案例"分析
1.3 对此问题的评述
相关法规:《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1999)
2.关于产业政策限制问题
2.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与信息产业部负责人的讲话
2.1.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之"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七)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邮政、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
2.1.2
今年3、4月间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和接受亚洲华尔街日报访问时表露出的政策取向:
(1)在我国加入WTO之前,国内网络公司到海外上市,涉及其网络内容服务的相关业务和资?应当剥离出来。
(2)加入WTO后外资参与电信增值业务的处理还是有条件,例如持股权的上限。
2.2新浪案例
2.3规避作法一:网易案例
2.4规避作法二:E龙案例
2.5对此问题的评述
(四)、上市地点选择及其法律要求
1.香港创业板上市
2.美国NASDAQ上市
3.欧洲市场
4.东南亚市场
(五)、上市方式选择及其法律要点
1.首次公开发行(IPO)
2.借壳上市
2.1案例一:世纪互联
2.2案例二:21CN
3.存托凭证(DR)
4.可转换债券(CB)上市
世界各地二板市场与其进行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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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证券交易第二板市场(KLSE) |
马来西亚证券交易及自动报价场外证券市场(MESDAQ) |
新加坡证券交易及自动报价系统市场(SESDAQ) |
台湾场外证券市场(OTC) |
英国另项市场(AM) |
美国纳斯达克证券市场(NASDAQ) |
| 一般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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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类别 |
本土的中、小型公司 |
主要为科技有关的公司(本土及外国) |
本土的中、小型公司 |
本土的中、小型公司,包括新成立的公司 |
各式各样的小型及新兴公司,包括新成立的公司(本土及外国) |
与科技有关的公司,包括新成立的公司 |
| 投资者保障措施 |
披露规定、成交单警告通知以及股东出售权限制 |
披露规定、股东出售股权限制以及保荐人留任五年(顾问须在公司上市后担任保荐人一年) |
披露规定以及成交单警告通知 |
披露规定 |
披露规定、股东出售股权限制以及随时有指定顾问和经纪提供服务 |
披露规定、持续的规定以及持续聘用三名活跃的注册专家 |
| 上市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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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缴股本 |
1000万至4000万马币(港币2000万至8000万元) |
上市时为200万马币,须为每股面值1马币的普通股,而上市时的有形资产净值一般不得低于面值 |
无注明 |
新台币5000万元(港币1000万元) |
无 |
NASDAQ全国市场-有形资产净值(选择一)600万美元(港币4700万元)或(选择二)4700万美元(港币1亿4000万元)或(选择三)7500万美元(港币5.85亿元)NASDAQ小型资本市场-有形资产净值400万美元(港币3100万元) |
| 业务记录 |
三年 |
对科技公司并无规定;其它公司则为一年 |
三年,惟少于三年者亦能获考虑 |
零至三年,视业务性质 |
无 |
NASDAQ全国市场-(选择一)无或(选择二)二年或(选择三)无 NASDAQ小型资本市场-一年或市值500万美元(港币3900万元) |
| 溢利要求 |
吉隆坡证交所规定公司在上市前三年内之每年平均除税前溢利不少于200万马币(港币400万元),而每年的除税前溢利最少亦须有100万马币(港币200万元) |
无 |
无 |
在上市前两年内,每年合并全年收入及除税前纯利必须为资本总额的2%,合资格的科技公司则不受限制 |
无 |
NASDAQ全国市场-(选择一)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之其中两年的全年除税前收入达100万美元(港币780万元)以及(选择二及三)无 NASDAQ小型资本市场-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之其中两年的全年除税前净收入达75万美元(港币580万元)(代替对有形资产净值的要求) |
| 管理层的延续性 |
有规定,惟上市规则并无注明有关年期 |
上市规则并无注明 |
无规定 |
无规定 |
无规定 |
资料不详 |
| 有关披露的持续规定 |
半年度报告,实时披露股份敏感资料(与主板市场相同) |
半年度报告,实时披露重大消息 |
半年度报告,实时披露股份敏感资料(与主板市场相同) |
实时披露股份敏感有关的事项 |
半年度报告,实时披露股份敏感资料 |
季度报告,尽快披露重大消息以及遵从一系列有关维持上市地位的数值标准 |
| 公众人士持股量 |
介乎25%至50%之间 |
介乎25%至49%之间 |
于股份开始买卖时为50万股或15%(以较高者为准),惟一般股不得高于已发行实缴股本的50% |
最低为10%或500万股并最少须有公众股本300名 |
无 |
NASDAQ全国市场-(选择一)100万股价值800万美元(港币6200万元)以及(选择二)110万股价值1800万美元(港币1亿4000万元)NASDAQ小型资本市场-100万股价值500万美元(港币3900万元) |
| 股东出售股权限制 |
有,限制期为一年,之后每年最多可出售15% |
有,限制期为一年,之后每年最多可出售20% |
无(惟可对主要股东施以一年或其它期限的限制期) |
有,主要股东于公司上市后二年内不得出售股权,两年后第六个月最多可出售20% |
有,如不足两年的收入,限制期为一年 |
无 |
资料来源:2000.5.5北京青年报第3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