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络管理的法规简介

作者:陈志华律师

近年来,国际互联网络在我国发展迅速。为了加强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
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国务院、邮电部等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与之有关
的法规和规章,现简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
1996年2月1日颁布,1997年5月20日修正)

这是目前我国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络管理方面效力最高的法律规范,其主要
内容包括:成立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信息办),负责协
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
人都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进行国际联
网;现有的中国金桥信息网、中国教育科研网和中国科学技术网等互联网
络,分别由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负责管理;对拟从
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分别实行国际联网经营许
可证制度和审批制度。为保障用户的利益,还特别规定上述接入单位应当
具备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负责用户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工作。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
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
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同时还规定了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处罚办法。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邮电部1996年4月3日颁
布)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简称中国公用互联网)是指由中国邮
电电信总局(互联单位)负责建设、运营和管理,面向公众提供计算机国
际联网服务,并承担相应服务义务的互联网络。该管理办法规定了接入中
国公用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及办理手续;要求接入单位负责对
用户的管理,并按规定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接入单位
和用户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 (邮电部1997年9月10日颁布,自1997
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是指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中国电信)在国家公用
电信网基础上建立并经营,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多媒体通信与信息服务的业
务网络。该管理办法第一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了接入服务经营者和信
息源提供者的概念,并规定对前者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对后者实行申报
核准制度。该管理办法有关信息内容的法律责任承担的条款尤其令人注意:
信息源提供者应对其向中国公用多媒体通信网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与真实
性承担主要责任,但同时网络经营者和接入服务经营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
任。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该办法还要求中国电信为经批准的接入服务经营
者提供平等的条件。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息管理办法》(邮电部1996年4月9
日颁布)

该办法规定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
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
或使用其他信道(含卫星信息)进行国际联网,违反者将提请公安机关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给予处罚。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信息办1997年6月3日
颁布)

该办法规定国务院信息办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同时成立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工作委员会,协助国务院信息办管理我国
互联网络域名系统;CNNIC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
CN。中国互联网络的二级域名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
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应当注意
的是,在中国,公民个人不能申请域名,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
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文件的真实
性,并且在其了解的范围内,保证其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
的利益。同时为防止他人通过抢注域名谋利,该管理办法还规定了注册域
名可以变更或者注销,但禁止转让或者买卖(对此规定,笔者认为有待商
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局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
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利益。任何
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解决,由申请人自己负
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另外还应注意,在中国境内接入中国互联网络,
而其注册的顶级域名不是CN的,必须在CNNIN登记备案。

《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国务院信息办1997年6月3日颁布)

制定该细则的目的是为了施行对中国互联网三级域名的注册和运行。详细
规定了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程序,注册域名的变更、注销和争议裁定,
注册域名的管理和规范,域名运行管理费及与CNNIC联系的具体方式等。根
据该细则,《域名注册证》将做为拥有域名专有使用权的合法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994年2月18
日颁布)

规定由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
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该条例详细规定了计算机信
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制度、安全监察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本条例不适用于未
联网的微型计算机,其安全保护办法将另行制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1997年12月30
日发布)

本办法系根据我国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规定的法规或规章制定,
并进一步延续、细化和补充了具体内容。该办法的第四条至第七条以列举
的方式详细规定了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各种违法行为,其中第七条明
确提出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同时针对前段
时间国内一些BBS系统内出现的混乱现象,该办法要求有关单位应当建立计
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即BBS)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该办法
还要求作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
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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