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机与危险并存
--企业设立站点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作者:陈志华
| 注:本文系本人根据《网上出版》杂志特约撰写,发表于该杂志1998年第二期。 |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因特网蕴涵着巨大的潜在市场。根据多个国
际权威机构的统计,到2000年,通过因特网所实现的产品和服务的销售额
将达到1500亿至6000亿美元。因此,许多企业对在因特网上设立站点、宣
传其产品或服务的前景充满信心,因特网上的商业站点也正在以指数速度
增长。但是,企业也应同时认识到,因特网并非是完全自由和无序的,忽
视因特网上的一些基本规则或惯例将会使企业付出巨大的代价,近年来因
使用因特网而发生的大量纠纷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尽管有关因特网的立
法速度明显滞后于其本身的发展速度,但是有关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已制
定或正在加快制定相应的法规以规范因特网上的商业活动。鉴于此,本文
准备结合我国、有关世界组织及其他国家有关因特网的法规及案例,就中
国企业在因特网上设立站点时将要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做一简要介绍,期
望能引起企业的充分注意。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本文是针对企业而谈的,
但涉及的问题是具有普遍性的,其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单位或组织、
甚至个人的站点建设。
一、注册域名
注册域名是企业准备在因特网上设立站点时应做的第一项工作。通俗地
说,域名就是某一站点在因特网中的电子地址,一般由字母组成,而其实
际地址(即IP地址)则是由四组数字组成的。如北京电报局的域名为
www.bta.net.cn, IP地址是202.96.0.133。域名在因特网上都是唯一的。只有通
过申请域名,企业才能在因特网拥有独立的网址,保证今后不会因ISP(网
络服务提供商)的变化而变更。域名注册可由企业自行办理,也可委托代
理机构或ISP代为办理。企业在注册域名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企业应树立域名是一种无形资产的意识。笔者认为,域名与专利、
商标、版权等一样,均属无形资产的范畴,具有巨大的潜在价值。一个个性
鲜明、简单易记的域名,无疑会吸收更多的用户前来访问,宣传企业的形
象、产品或服务,提高企业在国际上的知名度。
第二,由于域名注册实行“先到先服务”或“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因
此应尽早以企业的名称或具有代表性的产品或服务商标注册域名,以免被
他人捷足先登或恶意抢注,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第三,应注意欲注册的域名不应与其他企业的名称或商标相冲突。设立域
名系统的初衷,是方便人们识别因特网上的其他计算机。但是随着因特网
爆炸性的增长和其商业应用的迅猛发展,域名与商标相互重叠且越来越具
有商标的作用。正如国际商标协会的声明所述:作为因特网地址的域名具
有商标的作用,如未充分注意商标持有者的利益,则域名的分配和使用将
会侵害商标持有者的商标权。因特网国际特别委员会(IAHC)在其《因特
网域名系统通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gTLD-MoU)》中也特别声明:在任何
登记者委员会通用顶级域中的一个二级域名,如果相同或类似于那种已在
国际上知名且存在着可被证明的知识产权的字母数字串,那么该字母数字
串只可以由那种可证明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持有或使用,或只能经该所有人
授权后持有或使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也规定域名
“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由于近年来
有关域名侵犯他人商标权的纠纷不断增多。因此在注册域名前,企业应首
先进行在线检索,仔细检查欲注册的域名或其相似名称是否已被注册,他
人是否已在因特网上使用这个名称或其相似名称,同时向有关机构查询欲
注册的域名是否与其他企业的名称或商标相同或类似。目前国外已出现提
供域名查询、注册代理及相关服务的专业公司。
第四,应简单了解不同域名注册机构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因为这将直接
关系到有关域名争议的解决等问题。
目前美国NSI(Network
Solution,Inc.)公司主要受理.com,.net和.org通用顶级域
下的二级域名的注册申请。最初,该公司完全采用“先到先服务”的注册
原则授予域名。但是在不断被卷入有关域名纠纷之后,该公司多次改变其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但其旨在保护其自身利益的域名争议解决方案仍不断
受到人们激烈的抨击。
1997年10月3日,因特网登记者委员会(CORE)正式成立,我国已于同年
10月7日正式成为该会成员,获得了受理新增国际通用顶级域名注册申请的
资格。该会在提出新增七个顶级域名(预计于1998年2月15日开通)以缓解
日益严重的域名资源紧张状况的同时,还提出了一整套解决域名争议的方
法,包括自愿选择六十天争议期,设立域名仲裁管理委员会,将在域名注
册中出现的有关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争议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在
线仲裁等。该争议解决方案已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赞同,尽管它也不是完美
无缺的。
我国国务院信息办于1997年6月3日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
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也于同日发布了实施细则,
对有关CN顶级域名下三级域名的争议解决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该办法要求
域名注册申请人对其选择的域名负责,应当保证其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并
且在申请人了解的范围内,保证其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
利益。同时为防止他人通过抢注域名谋利,该管理办法还规定了注册域名
可以变更或者注销,但禁止转让或者买卖(对此规定,笔者认为有待商
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局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
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利益。任何
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解决,由申请人自己负
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
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
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
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
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
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
域名管理单位无关。
二、签订站点设计开发合同和站点存放合同
企业在申请域名的同时即可开始考虑设计开发和存放站点。所谓站点设计
开发合同,系指企业委托专业网页设计开发公司或ISP的信息制作部门(以
下统称开发商),对企业站点进行整体形象设计,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设计
或制作一些专用图片、声音或程序(如特定的CGI、JAVA)等,企业和开
发商就有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签订的书面合同。所谓站点存放合同,系指
企业租用ISP(以下简称服务商)的服务器空间以存放其站点的网页,同时
要求服务商提供相关服务,企业与服务商就有关事宜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目前国内专业性的站点设计开发公司还很少,一般都是由服务商下属的信
息制作部门负责。现在简单介绍一下签订上述合同时应注意的一些法律问
题。
1、开发商和服务商的选择
开发商和服务商的选择,对于企业站点的成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此
特别提示我国有关服务商资格的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
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对拟从事国际联网经
营活动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实行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国
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因此企业在与服务商
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出示经营许可证,同时还应审查其是否具有足够的技
术和设备,能否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
2、明确约定服务的具体内容
双方应在合同中准确详细地约定开发商或服务商应提供的服务及标准。若
是一个比较大型的站点,涉及开发项目较多,则建议将设计开发工作分为
若干阶段,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以掌握设计开发工作的主动权。
对于网页存放合同,应特别明确约定租用服务器空间的具体大小、费用,
服务商是否提供EMAIL账号及其数目等。企业通常会要求服务商提供域名
注册代理服务,这时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服务商代为申请注册的域名所
有权属于企业。为及时对网页进行更新和方便文件传输,企业应要求服务
商提供FTP服务。
3、版权问题
站点或网页主要是由文字、图片、声音以及计算机程序等组成的,而这些
材料(作品)均为版权法保护的对象。一般来说,文字内容多是由企业自
行提供,其版权多属企业自已所有,但对于开发商为企业创作或提供的图
片、声音、程序作品的版权等则并非亦然。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
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
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在站
点设计开发合同中,企业是委托人,开发商是受托人,其创作的作品应属
委托创作作品。如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这些作品的版权归属,则其版
权将由开发商所拥有。因此,为避免因此类问题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双方
应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的约定。另外,若开发商提供的材料(如图片、
程序等)并非其独立创作的作品,企业应要求开发商保证具有且企业也将
具有合法使用这些材料的权利,不得侵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
用户的版权意识,建议企业对于其站点上所有可被复制的“有形”作品均
加注版权声明,包括企业的网页、产品说明书、内部通讯、音像片断以及
其他可下裁的文件。
4、站点维护
在中国,由于开发商通常又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故开发商通常将企业的站
点存放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并应企业的要求维护站点,负责对网页内容进
行增删、修改。也正因为如此,在某些情况下,开发商或服务商可因企业
站点内容侵害了他人权益而被卷入相关诉讼,被控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由
于这是一个极其复杂且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故建议双方在合同中尽可能
地加以明确规定。
鉴于目前有许多企业投诉服务商未能及时按合同规定对站点进行维护,故
建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商应在企业发出维护指令后多长时间内完
成有关工作。另外,一般网页均提供一些与相关网页的链接,而经常碰到
不再有效的死链接是件非常令人不快的事,故双方应明确由谁负责对链接
进行更新。
5、采用新技术问题
目前因特网技术日新月异,新技术不断出现。为了最大程度地吸引用户前
来访问站点,企业应要求开发商尽可能采用最新的、但同时又是切实可行
的技术设计制作站点,保证制作的网页具有良好的跨平台兼容性,能同时
在目前最常用的NETSCAPE NAVIGATOR或MICROSOFT IE浏览器上正常显
示。对于一些设计复杂或采用较多新技术的网页,如CGI、JAVA、
ACTIVE-X或数据库等,建议约定一个站点试运行期以对上述项目进行检
测。
站点连接的速度和带宽也是设计开发合同和站点存放合同涉及的一个非常
重要的问题。为保证用户能够比较容易地接入站点进行浏览,可在合同中
规定网页的最长下载时间。同时为了节省用户的时间和费用,可以考虑设
立一个下载速度较快的纯文本网页。
6、系统维护及故障修复
服务商出于维护设备的需要,每周可能会有某干小时停止运行进行系统维
护。为避免服务商滥用此权利并以此掩盖其系统故障,故建议在站点存放
合同中规定服务商每周系统维护的具体时间。对于服务器的系统故障,应
要求服务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同时还应明确赔偿或补偿办法。
7、站点宣传和链接服务
设计制作网页的目的是为了吸引用户前来访问,而其前提之一是让用户知
道站点的地址。目前许多开发商或服务商均承诺提供网页宣传服务。建议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商或服务商提供的宣传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方
式,详细列举拟注册的在线目录或搜索引擎(如YAHOO,INFOSEEK,
ALTA VISTA,EXCITE等)。
另外,目前一些开发商或服务商也提供链接宣传服务,一般是在发展商或
服务商的主页上以文字或图片的超文本方式链接企业站点并进行收费。此
时,企业应要求明确放置链接的主页地址(URL)及链接在该主页的具体位
置;明确约定计费的标准,是以开发商或服务商主页上计数器的数字进行
计费,还是以用户实际点击企业站点的链接数进行收费,这两种计费标准
的差异是相当大的,因为虽然用户可能看到了企业的站点链接,但并不一
定点击其链接而实际访问了企业的站点。
8、保密条款
开发商在设计开发过程中将可能接触许多企业的商业秘密,因此有必要在
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对此保密,并有义务教育其工作人员遵守保密规定。
9、合同期限和站点转移
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的期限。没有独立域名的企业可要求在合同到期后一
定时间内(如三个月),在原网址免费设立一页简单的迁址说明以提示访
问者。对于拥有独立域名的企业,则可要求服务商提供必要的服务以保证
企业安全顺利地将站点转移至其他地方。
三、站点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因特网从其创始之时起,其主要功能是方便人们及时传达、交流和获取信
息。因此,为吸引更多用户不断访问其站点,企业应及时更新其站点的信
息内容。无论这些信息资料是如何获得的,企业都应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
合法性负责,具体表现在:
首先,根据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信息都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传播的内容,不得捏
造事实对他人进行侮辱或诽谤。企业对后者尤其应当加以注意,因为在因
特网的发展初期(BBS时代),国外与因特网有关的发生率最高的案件是名
誉侵权案件(笔者目前也正在代理我国第一起网络用户诉ISP名誉侵权
案)。
其次,注意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目前笔者发现有一些站点未经原作者同
意,便将原作者声明不得复制、转载的文章擅自转贴在其网页内且未向原
作者支付报酬,这是一种极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应尽量予以
避免。对于商标也是如此。如打算在站点内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或一些特
有的图标(Logos),应事先征得商标持有人或站点主人的同意并加以注释,
如我们经常在一些广告上看到“Intel
Inside是Intel公司的注册商标”等类似字
样。
再次,如无专人进行管理,建议不要设置电子公告板系统(BBS),因为以
往BBS系统是最容易发生诸如名誉侵权、版权侵权及出现不适宜内容等问题
的地方。如确有必要设置BBS,企业应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
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BBS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并应设
置专人定期定时对其BBS的内容进行审查。
四、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1、超级链接和帧的使用
站点之间的超级链接是因特网在短时间内得以迅速普及的一个重要因素,
用户可以通过点击超级链接而方便地进入相关站点,进一步了解有关信
息。但是,若超级链接使用不当,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或法
律纠纷。因此,笔者建议在创建超级链接时应注意:
(1)尽量采用简单的文本超级链接,如欲采用目标站点的图标制作超级链
接,最好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
(2)尽量避免直接连入他人站点的内部网页(Internal Pages)。一些目标站点
的主人出于多种原因的考虑而不愿让他人直接进入其内部网页,这或是因
为该内部站点未能显示其访问该站点时应遵守的约定,或未能显示其赞助
商的宣传广告等。与此有关的一个著名案例是美国Ticketmaster公司诉美国微
软公司案。在该案中,Ticketmaster公司指控微软公司未经其许可直接链接至
其内部站点,违反了该“站点仅用于个人非商业性使用”的约定,同时还
谈化了该公司与MasterCard公司(赞助商)的特别关系。据了解双方最后达
成和解。
(3)谨慎使用帧技术。帧是一种可使网页变得更漂亮的网页制作技术,它可
使浏览者同时阅读多个网页的内容,但同时又未脱离与当前站点的连接,
在用户浏览器的URL一栏仍继续显示当前站点的地址而不是目标站点或网页
的地址。正是帧的这一特性,使得创建帧页的站点面临被控侵权的威胁。
帧内的目标站点可能指控链接创建者故意在用户中混淆帧内网页材料的所
有者或混淆这些材料完全来自另一个地方的事实,还可能指控创建者影响
了他们的收入。华盛顿邮报及美国数家大型新闻机构联合诉Totalnews公司案
是因使用帧而发生的第一个案例。Totalnews公司是一家以提供信息服务为主
的ISP,主要采用帧页方式提供至美国几家大型新闻机构的在线新闻的超级
链接,这些新闻都直接显示在帧内,周围是Totalnews公司赞助商或广告用户
的广告。华盛顿邮报等指控该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版权,违反了商
标谈化法、广告法、不正当竟争法等,欺骗了用户。最后双方达成了和解,
Totalnews公司同意不再帧技术显示原告的网页内容,但Totalnews公司仍有权
采用文本超级链接方式提供至原告站点的链接。
2、在线合同
在因特网做生意的公司通常采用"在线合同"和"服务协议"等形式与客户进行
在线交易。这些电子合同或协议与传统的书面合同或协议有很大的区别,
其中之一便是缺少双方的签名或盖章确认。因而一旦发生纠纷,如何确认
合同或协议的有效性便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由于我国尚无有关数
字签名方面的立法,故建议准备在因特网上进行商业活动的企业,应在其
网页上包括一个客户应明确表示同意的合同或协议,并保存好每一份合同
或协议做为备案。合同的内容应全面、具体,应包括拟销售的产品的具体
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和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由于因特网的跨
国界性,因而公司的客户还可能来自中国境外,这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
的成立、解释以及争议的解决等所适用的法律,解决争议的方式(诉讼或
仲裁)及地点等。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的交易,建议尽量采取书面形式,如
传真、信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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