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作品也受版权法保护

作者:陈志华

(原载《CHIP新电脑》2000年第4期)

律师先生:

您好!最近我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个人主页,想直接转载一些报纸、杂志或其他网站上的文章,听许多网友说网上的东西均为大家共享,谁都可以免费使用,是这样吗?Netboy

Netboy:

不可否认,互联网创建之初,人们对互联网上作品(主要是文字作品)的版权意识是非常淡薄的。但随着应用的商业化,版权保护已逐渐成为互联网中最重要的法律问题。目前世界各国针对网上作品版权保护的立法尚不完善,我国目前也未制订专门的法律,但这不并意味着完全无法可依。相反,国内外的司法实践均已证明,网上作品与传统作品一样,均应受版权法保护。

记得在1997年,我就曾办理过一起网上作品侵权案件。一网友在某网络公司BBS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而该公司未经作者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将此篇文章直接转载于公司广告宣传材料上并广为散发。网友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作品版权,故要求该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经多次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和解,网络公司公开在BBS上向作者道歉,并给予了相应的经济补偿,这可能是我国第一例侵害网上作品版权案件。1999年,北京瑞得集团诉四川东方公司侵害网页版权一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网页制作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可传播性,因此应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而使用了原告网页上的部分内容,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1999年法院审理的另外数起涉及网上作品版权的案件还包括,陈卫华诉《电脑商情报》侵害网上作品版权案、王蒙等六作家诉北京在线侵害文学作品版权案等。上述案件均以原告胜诉而告终,充分说明了网上作品享有与传统印刷作品相同的版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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