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最贵的歌
----每首15
万美元作者:陈志华
(原载《CHIP新电脑》2000年第6期)
Rino:你好! 是的, MP3一经问世,即引来全世界网民的热烈欢迎,相关站点雨后春笋般涌现。但与此同时,MP3技术也引起了歌手和唱片商的极大恐慌,并开始拿起传统法律武器,向MP3制作者宣战。美国唱片工业协会(RIAA)诉MP3.com侵权案即为其中的典型案例。RIAA代表着销售量占美国市场90%的几大唱片公司。2000年1月21日,RIAA以美国MP3.com公司的“Instant Listening Service”和“Beam-it”服务侵犯音乐版权为由,向纽约连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RIAA认为,MP3.com在没有得到版权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美国国内销售的45000种唱片进行数字化复制,存储到公司数据库中并允许他人随意下载的行为侵害了其版权。 2000年4月28日,美国联邦法院做出裁决,判定MP3.com公司违法。 为此,MP3.com将面临每首乐曲15万美元的巨额惩罚性赔偿。 事实上,无论是根据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还是依据有关国际公约,任何未经版权人许可、擅自将音乐作品数字化并允许他人随意下载的行为,都属于侵害词曲作者、演唱者及唱片制作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应该讲,如果制作者仅仅是为个人欣赏或学习,单纯将音乐作品制作成MP3格式本身并不违法,而一旦将所制作乐曲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供他人下载,就属于侵害版权所有人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之行为了。尽管侵权人所持有的原始作品可能系合法取得(如购买的正版唱片),但这并不能摆脱其侵权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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