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等于域名

作者:陈志华

(原载《CHIP新电脑》2000年第7期)



1999年4月14日,原告石家庄市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向法院起诉,状告被告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恶意抢注域名pda.com.cn。原告诉称:其于1997年3月申请注册了“PDA"商标,而当其准备申请与商标相同的名称“pda"为域名时,却发现被告已抢先注册该域名。原告认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销售该商标产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为其产品进行网络宣传,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竟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pda.com.cn"域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辩称:争议域名是其依法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合法注册的,并拥有CNNIC颁发的域名注册证。PDA系原告注册商标前已存在的通用名称,原告对其不应享有专用权。原告无端指控自己侵犯其注册商标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此案是我国第二例涉及注册商标的域名争议案,而此前第一例此类例案件是以原告(商标所有人)胜诉结案的。因此,在开庭审理之前,人们普遍认为同样是商标所有人的本案原告胜诉可能性最大。

然而法院判决结果却出乎人们的意料。1999年6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原告指控被告注册“PDA"域名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败诉。

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之所以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本律师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

第一, 原告混淆了商标权与域名注册权的区别。
所谓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上所使用的,以区别同一或类似商品的显著标记,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等构成,其基本功能是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而域名,系人们为区别连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而设计的一种标识,由一连串英文字母组成,其基本功能是为人们识别不同的计算机主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商标权本身并未赋予商标权人任何一般权利,我国商标法本身也并未当然禁止他人将某一注册商标登记为网络域名,仅仅规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而本案中的被告将“pda"标志注册域名的行为,并不属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原告的商标,因而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第二, 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竟争。
由于商标法保护范围的限制,因此目前国内外法院审理商标与域名争议,多适用反不正当竟争法。在此案中,原告在诉讼中也增加了被告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竟争的诉讼理由。一般地讲,在认定域名注册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商标权人的不正当竟争行为时,将主要考察前者是否利用了后者注册商标的声誉,是否实际造成了他人的误认,破坏了公正有序的市场竟争秩序,即所谓的“搭便车”。但是在本案中,原告并没有充分举证证明“PDA"商标属于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而且“PDA"系掌上型计算机的通用名称,可以排除公众见到被告的域名,会误认为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的可能。因此被告注册该域名的行为,没有使公众产生混淆,不存在以此利用原告商标声誉牟取利益,故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亦不能成立。

应当注意的是,尽管商标并不等同于域名,但是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其PDA商标属驰名商标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则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因为法律对驰名商标或知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要比一般商标宽得多,包括网络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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