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的案子网上办 网络取证新方法 作者:陈志华
(原载《
CHIP新电脑》2000年第11期)
此一案例中,法院首次采用当庭拨号上网、在网上直接调取有关证据并当庭进行质证的审理方式,使得当事双方对法庭所取得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再持有任何异议。 通过拨号或其他方式接入国际互联网络收集证据,是网络侵权案件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取证方式。在本案之前,我国法院就已经开始采用这种方法进行取证。如在审理我国首例网络作品版权诉讼案时,为确认原告的作者地位,北京海淀法院就曾采用过这种现场勘验的方法。该院在审理我国首例网页著作权侵权案时,亦曾采用过这种方法。 对于通过上述方式取得的证据,法庭完全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是,当事人请求法庭采用此种方式收集证据带有极大的风险性,这是由网络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即电子证据非常容易被修改且可不留任何痕迹。因此,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如果原告未能在起诉前及时对网络上的侵权内容事先进行取证,那么被告在收到起诉状或获得有关信息后,有可能会在法院现场取证前,迅速地将相关侵权内容删除掉或移除相关链接,致使原告的举证面临极大的困难,甚至造成有理无处说的败诉结果,这就是法院取证的局限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当您发现他人网站上有侵权内容时,应立即着手进行网上取证工作,而不应当等起诉到法院时由法官进行取证。 为保证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网络电子数据的特点,在起诉前最好的取证方法是向当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的增多,愈来愈多的当事人选择公证这种取证方式,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同时要注意的是,公证处制作的公证书,应特别注意详细地说明取证的过程,包括时间、地点、上网方式、浏览程序、实时下载打印等过程,否则该公证证据的证明力同样会受到对方的质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