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商业游戏的基本规则 ---有感于联合网与多来米纠纷
作者:陈志华
(原载于2000年6月20日天极网《IT说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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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本人初识互联码工具条,大概是在今年的 4月份。那次是在浏览某一中文网站时,突然发现在该网站的每一网页的上方都有一个“条”,其左边可以输入你准备访问站点的网址,可以是英文,也可以是中文,而“条”的右侧则不时地出现各种广告。尽管在网络上游逛了近五年,见识过各种形式的广告,但此种广告“条”还是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尤其是它新颖的设计风格。以后,这种“条”就不断地出现在本人的浏览器上。但是直到最近,我才知道了这种“条”的学名,即“互联网工具条”,同时也获悉了围绕这种“条”而引发的商业纠纷。有关上海联合网与多来米中文网因融资谈判而引发的商业纠纷的始末,已有许多详细的报导,故不再赘述。而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在详细阅读了有关此事件的资料后,包括纠纷双方发表的文章、说明或声明,回顾本人执业经历,深深感受到此纠纷所引发的问题并非是孤立的,而是具有相当普遍性的,其核心即是现代商业游戏的基本规则 ----诚实信用原则。联合网所独创的“互联码工具条”及相应的商业经营模式(有偿加载),无疑是智力劳动的产物。正如其创立者于君先生所述,“互联码”是他在 1999年5月至8月间,“用近乎疯狂的工作投入,制作了10万6千多张网页,建成了国内网页最多的个人主页”之后研究发明的。从软件作品的角度,“互联码工具条”应当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更确切地说,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对此,其创立者于君也已意识到,认为其“具备了网页版权的一切特征”。然而不幸的是,在本案中,很难适用我国著作权法来保护联合网的利益,因为著作权法并不禁止不同的作者各自独立地创作出形式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后者是完全抄袭前者的作品。上述谈到互联码工具条受著权法保护时,仅仅是注意到了该项智力成果的一个方面,而互联码工具条之所成功的主要原因,是伴随该工具条而发明的独特的创意和商业运行模式。对于此项智力成果,就无法适用著作权法,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本身。独特的创意或商业模式,应属“思想”之范畴。那么何种法律可以保护“思想”呢?专利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著权权法的不足。在美国,已出现了大量将商业经营模式申请为专利的事例,如世界上著名的电子商务网站亚马逊,就将其“独创”的在线购物模式申请为专利,并已得到美国专利局的批准。那么,联合网是否可以利用专利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呢?答案是可以,但是不现实。且不论专利审查人员是否对此这种新型的专利有清醒的认识,仅仅专利审查(此应属发明专利)的漫漫期限,就完全可以使这种创意或商业模式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难道联合网真的要哑巴吃黄连,自认倒霉吗?非也。 仔细研究中国和世界其他各国的法律,可以发现,任何经营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一个基本的规则,那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基本法《民法通则》中即有此规定,即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反不正当竟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在此条款中,规定了经营者不仅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还要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规范,而后者的保护力度应当说是相当高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一切商业活动,包括本案中联合网与多来米网的融资谈判这个典型的商业活动。如果说上述法律规则还是比较原则、难以适用的话,那么我国于 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合同法》则对本案这种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可以直接适用。该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果说“恶意磋商”难以确认的话,那么认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则没有那么的困难。作为对《反正当竟争法》中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补充,《合同法》第 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联合网与多来米的商业谈判目的是融资,而其付出的代价是相当比例的股权,此实属企业并购之行为。一般在此过程中,并购企业均有权要求被并购企业提供其有关经营、资产、财务等资料,但其亦承担了不得透露和不得不正当使用的义务,而不正当使用即包括不得将在订立合同中所知悉的被并购企业的商业秘密、智力成果加以利用,否则就有可能因违反法定义务而构成不正当竟争。在国外,对上述内容多以“禁止透露协议书”的形式加以明确的规定。据此,本人认为联合网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获得法律的救济,当然这个过程可能是相当漫长和艰巨的。而正因为如此,联合网以及其他具有同等处境者,均应从此案中吸取代价过于昂贵的经验教训。 作者网站: http://www.angela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