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升笔记本案代理手记之一
基本案情与审理经过
作者:陈志华
(原载2000年6月《赛迪网》新闻栏目)
1997年8月初,河北保定的王洪先生在北京安特明公司(恒升产品代理商)处购买了一台恒升牌SLIM-I型笔记本电脑,标准配置为CPU Intel P166,内存16M,硬盘1.3G,整机价格为14200元人币。购买当天将内存扩至32M。回家后发现显示屏有较多坏点,故于次日返回北京更换。 “购买后使用很不理想,速度慢,温度烫手,频繁的死机,但是觉得可能因为这种电脑比较低档,出于中国消费者一贯的老实,也就凑合用。”王洪回忆到。但是自1998年4月起,电脑显示屏出现晃动并逐渐加重,已影响正常使用,同时该电脑存在发热量大、电池使用时间短等问题。 1998年6月2日,王洪将电脑送至北京安特明公司修理。商品出现问题找经销商,是中国人的习惯。同日下午,王洪返回保定后接到安特明公司长途电话,称显示屏不属保修范围,需要交纳7300元。据事后查明,安特明公司于 6月2日当天即将电脑送至恒升集团维修中心,恒升集团在《维修单》上注明“未修,客户无保修金卡”,此后,恒升亦承认曾要求王洪交纳7300元。对此要求,王洪提出异议,并多次与安特明公司进行交涉,未果。该电脑一直被存放在恒升公司维修中心,没有得到修理。6月9日,王洪与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协会取得联系,将有关事件经过寄给该处。同日,王洪将《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经过》一文发布在国际互联网(BBS)上。该文在结尾处写到:“为了让商家知道现在的消费者不都是任人宰割,也为了让恒升的垃圾品不继续在中国倾销,请网友们帮助转贴到其他的BBS上面去。”7月2日,王洪通过北京海淀区消协与恒升集团取得联系,恒升同意免费维修,但前提是王洪公开赔礼道歉。王洪迫不得已,当即将道歉信传真至恒升,但恒升不满意。王洪提出不再修理电脑。7月24日,王洪赴北京取回未被修理的电脑。同日,王洪收到以“恒升律师”名义发出的《律师函》(电子邮件),该函称“不愿意看到王洪先生后半生的工作将是在偿付‘恒升’的名誉损失费”。 7月下旬,王洪设立名为“IT315”个人站点,向公众全面介绍本案进展。7月28日,《生活时报》发表该报记者郑直的署名文章《消费者网上诉纠纷 商家E-mail律师函》。8月10日《微电脑世界周刊》第30期发表该刊记者张岩的署名文章《谁之过?一段恒升笔记本的公案》。8月12日,恒升同意免费维修电脑。次日,王洪再次赴北京,将电脑送至恒升公司进行维修。8月26日,王洪赴北京,终于将修好的电脑取回。 1998年9月7 日,恒升集团以王洪、《微电脑世界》周刊、《生活时报》社为被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索赔经济损失240万元。因被告《微电脑世界周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名称问题,恒升集团曾两次撤诉并重新起诉,被告亦提出管辖异议并经历了一审和二审程序。1999年6月22日和11月3日,海淀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本案。1999年12月15日法院公开宣判,认定三被告侵权成立,王洪应赔偿恒升集团50万元,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生活时报》社各赔偿24万元。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均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王洪同时提出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但被二审法院拒绝,限令王洪按时全额交纳22010元的上诉费。在网友、亲属及朋友等的帮助下,王洪终于在2000年3月1日将上诉费交至法院,得以有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现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主审法官胡沛。在法院主持下,各方已于4月17日相互交换了证据。 估计本案可能会在五月中下旬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