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升笔记本案代理手记之三
网络言论自由与责任承担
作者:陈志华
(原载2000年6月《赛迪网》新闻栏目)
本案的另一焦点问题,是网络言论自由与责任承担,这也是本案引起广泛关注的最主要原因。一审法院认定王洪在其主页上开设留言板,收有大量侮辱恒升集团的文字,其行为足以造成恒升集团的名誉的社会评价降低,故王洪已构成对恒升集团名誉权的侵害。法院的这一判决在网络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也可以说是引起了网民和网络管理者的普遍恐慌。人们不禁要问,包括BBS版主在内的所有ISP、ICP的管理者们,是否应当为他人的言论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该判决的认定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后果也是非常可怕的。在本案中,王洪并没有在其主页设立BBS留言板,而仅仅是提供了指向相关留言板的超文本链接。不可否认,留言板中的部分内容确实缺乏理智。但应该注意的是,王洪并没有在该留言板中发表侮辱恒升集团的文字,根据行为人应对其行为负责的归责原则,判决王洪对此留言板中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对此,本案的主审法官陈继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不得不承认“至于对网络的管理,还有待国家出台各种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目前我们必须执行现行法律。对于版主是否“替人受过 "问题,当然要考虑到网络相对于传统媒体的特殊性,审慎考虑版主对网上言论难以审查这一特点。”在此,笔者不禁要问,法院判决执行的到底是哪个“现行法律”呢? 国际互联网络是一个分布式、没有中心控制的开放式虚拟环境。它不同于以往传统媒体重要区别之一,是人们可以相对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言论。可以说当今社会没有哪一种媒体能像网络一样,可以让人们更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志,相互交流信息,分享科技进步带给人们生活和工作的方便。网络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同时也必将会改变调控人们行为的法律。传统法律如何适应网络环境的需要,适时地做出调整,是摆在每个国家立法者面前的迫切任务。本案再一次给中国的现行法律提出了新的问题:王洪是否应当为BBS上他人的言论负责? 笔者认为要求王洪承担责任不符合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根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则,在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在本案中,王洪设立链接的行为并不违反我国任何现有法律,而国际互联网的巨大魔力也在于他的相互链接,因此王洪的行为不属违法行为。其次,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或必然因果关系理论,王洪的行为与他人发表不利于恒升的言论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王洪并没有开设留言板,其本身不是留言板的管理者,因而不能也无法控制他人发表自己的看法,他人完全可以依据自己的判断做出相应的意思表达。对此,陈继平法官也承认“网友们当然不会仅仅因为王洪说恒升笔记本电脑是“垃圾”就得出同样的看法。”文责自负,这个传统的法律原则应同样适用于网络虚拟环境。 网络的发展需要网民的共同努力,更需要网民之间的相互宽容,尤其是在BBS上相互讨论问题时。当然网络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当你行使自由权利时,不得侵害他人的利益,这同样是法律的基本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