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网络立法概览
作者:陈志华
(原载2000年4月《赛迪网》新闻栏目)
美国是世界上计算机网络技术最为发达的国家。尽管自90年代初期即开始出现有关网络案例,但直到1996年和1997年,美国的网络法律体系才开始形成并逐渐发展和完善。 1996年2月1日,国会通过《通信法(1996)》(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 。该法系美国《通信法(1934)》的全面修订,对竟争的根本原则,本地和长途电话、有线电视、广播和通信设备制造等整个通信产业的法律规定进行了重大修改,是美国通信产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1996年2月8日,总统克林顿签署《通信规范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of 1996,CDA)。但在其生效后几分钟,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即向费城联邦法院提出起诉,认为该法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1997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判定CDA违宪,该法被宣布即刻废止。 1996年10月11日,国会通过《计算机反欺诈和滥用法(修订)》( 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该法初次颁布于1986年,主要目的是惩处计算机欺诈和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行为,被称为惩治计算机黑客犯罪的里程碑。曾进行过多次修订或补充。 1997年7月1日,白宫发布《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报告。作为划时代的政策性文件,该报告阐述了美国政府在建立全球电子商务基础结构上的原则立场,对国际互联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报告对电子商务提出了五项一般原则,包括(1)民间主导发展;(2)政府对电子商务应避免设立不成熟限制;(3)政府只在必要时介入,并应着眼于支持与加强可预见的电子商务实际环境,还须顾及法令的简明与一致性;(4)政府须认清国际互联网的性质;(5)制定有关的电子商务法令,须着眼于便利全球贸易。 1997年12月16日,国会通过《禁止电子偷窃法》 (No Electronic Theft Act ),扩大了版权侵权的刑事责任范围,即尽管侵害版权者并没有获得任何经济收益,仍有可能面临严历的刑事处罚。软件出版商和娱乐产业支持这项法案,而许多科学家则持否定意见。 1998年10月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儿童在线保护法案》 (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以限制未成年人访问国际互联网上的成人内容。有人称其为“《通信规范法》之子”,因为该法案完全是因为《通信规范法》被最高法院裁定为违宪而制定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不受到网络色情的影响。 1998年10月20日,美国国会通过《国际互联网免税法》(Internet Tax Freedom Act of 1998, ITFA),规定将在三年内不对电子商务课税,以鼓励人们利用科技发展从事商务往来,促进在线交易的持续成长。 1998年10月28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数字千年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对网络上的软件、音乐、文字作品给予了新的保护,并且将对破坏著作权法的技术绳之以法。 1999年10 月13 日,美国司法委员会批准了《电子签名法》和《反域名抢注法》。前者确认电子签名的合同与书面签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后一个法案则保护公司商标不受到恶意注册域名行为的损害。 2000年2月,美国政府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Uniform Electronic Transaction Act,UETA)。按照这一法律,电子签名将与书面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该法案系对现有合同法的一种补充。UETA实施后,合同法中的各项规定将同样适用于电子签名。 除上述成文法外,美国联邦和各州法院审理的大量计算机网络相关案件,构成了其网络法律体系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美国成文法与案例法相结合而形成的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其他国家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