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有法可依吗?

新法规、新疑惑

作者:陈志华

(原载《CHIP新电脑》2000年第12期)

 

阿毛是一个颇受欢迎的个人网站站长,该网站设置了大量免费栏目,如最新软件下载、软件注册码查询、软件推荐、软件使用教程等。同时,阿毛还在网站上设置了业界新闻、BBS讨论区等栏目,人气甚盛。网站浏览人次也超速增长,甚至有一些软件厂商主动找上门来,要求设置广告。 然而,国务院十月一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却让阿毛“不知如何是好”起来。

“一例一法”的出台,使很多类似的个人网站“陷入困境”。首先,很多个人网站不知道自己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该“办法”,而所谓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根据上述定义,个人网站应属该“办法”管辖之列,因为它向其他上网用户提供了有关计算机软件方面的信息服务,而且该“办法”并没有明确排除“个人网站”的适用。然而,细读《管理办法》后可以发现,该“办法”又不适用于阿毛这样的个人网站,因为根据规定,办理许可或备案手续时,均要求服务提供者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比如“营业执照”和“主办单位的基本情况”等,而个人网站自然提供不出这些文件。

第二,个人网站不清楚自己是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大多数个人网站未向浏览用户收取费用,系无偿服务,应属非经营性质。但这类网站往往有商业性广告,因此又属经营性质。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而对非经营性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两者的手续完全不同。该不该办理手续?又该办理哪些手续呢?

第三,个人网站将不能再向网友提供有关计算机方面的业界新闻,因为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网站的BBS(电子公告板)有可能被迫停办。因为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而且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抛开该条规定是否明确不谈,仅仅记录数据必须备份保存60天就足以使个人网站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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