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约要公平 “不平等条约”无效! 作者:陈志华 (原载《CHIP新电脑》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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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先生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生产厂商在用户手册中承诺:“一周之内,不论用户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不满意就可退货或换货”。高先生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电脑性能不稳定,向经销商提出退货。经销商同意退货,但要求高先生签订事先起草好的《退货协议书》。协议书规定:退货须经申请、检验、审批等等手续,而这些过程可能需要两个月时间。退货期间客户不得投诉、起诉该公司。退货期间如遇公司产品降价,损失由客户承担。高先生认为这个退货协议书的规定不尽合理,不同意签字。而经销商及厂商则提出高先生必须签退货协议书,否则就不给退货。 此案主要涉及到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有效性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所谓格式条款,指的是交易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从理论上说,格式合同并不是或不应该是针对消费者的一种不平等条约。但是,格式合同使用不当,就可能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法律对格式合同或条款的使用提出了严格的条件。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在本案中,电脑公司出示的退货协议书系其单方拟定的,明显带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条款。如该协议规定,退货期间客户不得投诉、起诉该公司,退货期间如遇公司产品降价,损失由客户承担等。这实际上是以约定的形式排除了法律赋予公民诉讼或投诉等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系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同时,该协议还规定消费者需等待两个月以上才能拿到退货款,而这一关键的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并不知晓,经销商和厂商亦未明确向消费者说明,因此厂商的这一行为涉嫌欺诈。受理本案的法院于今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厂商败诉,须向高先生返还购机款及利息,同时赔偿高先生包括交通费、误工费、案件受理费等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 我们在此提醒消费者,对此类所谓的“无条件退货”承诺要特别加以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