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知故犯,承担过错责任 提供链接,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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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1月,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西班牙语翻译刘京胜先生将某网站告上法庭。刘先生诉称,该网站未经允许,将其1995年翻译出版的《唐吉诃德》在网上全文登出,供人下载阅读,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要求该网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网站则辩称,通过本网站可以访问刊登《唐吉诃德》的三个其他网站,自己仅提供了指向这些网站的链接,链接与登载不是一个概念,本网站并未侵犯刘的著作权。那么网站究竟是否应当对其所链接网站的侵权内容承担责任?提供链接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所谓链接,是一种指引系统,类似传统地图上的各种标志。通过点击链接,可以将人们带往相关网页。在上述过程中,设置链接者实际并未对被链接网页的内容进行复制,而侵犯著作权的核心是未经许可而使用(复制)他人的作品,因此,从这一点来讲,单纯提供链接并不侵犯他人作品的著作权。在本案中,被告是一家专门向网络用户提供目录和搜索引擎服务的大型门户网站,其提供的网站或网页链接多达数十万,因此,要求被告对其链接的所有内容是否存在瑕疵进行判断是不现实的,在技术上也是不可能的。据此,审理本案的法官认定被告提供链接的行为没有侵犯刘先生的著作权。 回顾本专栏2000年第八期曾介绍过的《大学生》杂志社诉另一网站侵犯作品著作权案,北京法院亦已于2000年底作出判决。法院认定被告没有侵犯《大学生》杂志社的著作权,其判决理由与本案基本相同,即根据互联网的技术特点及应由行为人本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仅提供网络技术和设施的网络服务商,一般不应对网络使用者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该案最后判决主页制作者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责任。如果权利人已明确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其链接的网页内容侵犯了其著作权,而网络服务提供商却视而不见或明知故犯,未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或放任侵权行为持续存在,则该服务商将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第一例案件中,尽管法院认定提供网络技术的服务商不应承担责任,但法院同时也指出,被告在得知其链接的网页有侵权内容后,未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因此应承担过错责任,向刘京胜书面致歉并赔偿3000元。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底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和条件,而上述案例为该解释的出台提供了实际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