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罪恶假你而行?

盗稿:以网络为名?

作者:陈志华
(原载《CHIP新电脑》2001年第1期)

 

sz1961sy先生是一位有5年网龄的超级网虫,在国内“网坛”颇具声誉。在工作之余,担任着国内近20个中文IT论坛的斑竹,还是国内数家IT网站的专栏作家。然而近期,他却陷入一种苦恼:100多家国内(包括某些国外中文)网站盗用了他的近百篇稿件,盗用者甚至包括多家在国内外颇有地位的大型网站。当他将自己的经历告诉别人时,却发现许多“IT写手”都有着与他共同的遭遇。相同的命运使他们走到了一起。2000年岁末,由sz1961sy发起组织的“IT反盗稿沙龙”在千龙新闻网上开通,数日内就有近200多位著名IT写手加盟。

“IT反盗稿沙龙”的成立,预示着网络用户们开始注意到了盗稿的严重危害,代表了民间要求维权的呼声。

用法律术语解释,所谓盗稿,系行为人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行为。盗稿者不仅侵害了作者的的经济权利(许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有时还会侵害作者的精神权利,如不署名、署他人名或擅自修改作品内容,还会侵害作者的署名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

盗稿者们经常会使用冠冕堂皇的理由为自己辩解,最常见的就是网络信息共享,可以无偿使用,或曰我国法律并没有网络作品版权的规定,转载使用并不违法等等。这些理由乍听很有道理,但只要稍加思考,就会发现它其实不堪一击。

任何人的作品,均是其智力劳动创作的结晶,创作者均付出了大量的劳动。无偿使用,其实就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是对他人应享有权利的剥夺。不可否认,任何国家的版权法均有法定许可或对版权人的权利限制,如为个人学习或欣赏的目的,可以不经版权人同意而使用其作品。但这种使用方式的范围是有限制的,未经他人许可而擅自将他人的版权作品发上网,并不在这一范围之内。另外,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只适用于传统媒体,如报刊、杂志,而并不适用新兴的第四媒体---互联网,而且在行使法定许可权利时,使用者可以不经版权人同意,但必须向版权人支付报酬,这是使用者的法定义务。

违法必纠,这是法制的基本原则,互联网也不例外。在新世纪到来之际,sz1961sy先生已委托多位律师,要向盗稿网站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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